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3)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协议,张三负责小区的建设资金筹集,李四负责小区的建设与销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利益分配、建设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导致项目陷入僵局。
2015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张三胜诉告终。
本案在法律硕士中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以下将从案情分析、法律适用、案例启示等方面进行分享。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主体适格,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向李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本案中,合同法的适用贯穿整个案件,包括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承担、解除合同等方面。
2.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例启示1. 合同签订要严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遗弃罪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遗弃罪【案例】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
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
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4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
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
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
2004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法律评析: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
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14)和(13)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14)和(13)案例十四: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
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
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①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
②甲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故不应构成犯罪。
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案例十四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
甲将乙用酒灌醉的行为属于刑法抢劫罪中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因而构成抢劫罪。
甲意图以抢得的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是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中公考研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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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
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
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案例十三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甲所触犯的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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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7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刑事责任
2017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刑事责任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
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抢。
”赵某深受启发。
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处,适逢一女青年路过,赵某便用匕首将该女青年逼入里弄,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风,叫陈某去搜身,陈某从女青年身上搜出现金200元,赵某于是取下她的手表。
接着,赵、陈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问题:(1)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按什么原则处理?(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3)假如赵某只有十五周岁,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黄某唆使赵某进行偷窃和抢劫,已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罪,即盗窃和抢劫罪论处。
但量刑是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黄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抢劫罪、盗窃罪均应当从重处罚;b赵某未犯黄某教唆的盗窃罪,故量刑时,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黄某的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处罚。
(2)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2017法硕案例解析:道路交通事故
2017法律硕士案例解析: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例介绍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阎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某于7月8日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另,被告吴某曾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 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阎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391288.87元。
被告吴某已支付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8885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阎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吴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 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吴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7法硕案例解析:交通肇事罪
2017法律硕士案例解析:交通肇事罪通过下文的案例以及法律分析,相信考生对相关法条好规定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这样的练习,有助于提高考生的实践阴应用能力,从容应对考试,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7年法律硕士考试,加油!交通肇事罪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该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并且容易与一些相关罪名混淆。
本期案例:某小区一64岁老人散步时,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轿车撞倒,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
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报了警。
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
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对于本案,死者家属认为反复碾轧死者的行为是故意的:“倒车碾轧后有过两次长达十余秒的停顿,是经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决定。
”死者亲属举例说,“开车时,就是稍微垫一个小石子都感觉得到。
倒车时,如果碰到了东西,肯定有感觉的。
作为车主,被碰后,会担心自己车子擦伤或轧上什么东西,本能反应都会下车看一下。
”一些出租车司机、资深驾驶员和当地汽校教练也认为这种情况不可理喻,不合常理。
从本案以上情况,我们还不能做出判断,还需要法院的审理。
但如果仅就以上情况从法硕刑法考试的角度讨论,我们可有以下分析:一、本案前半阶段,司机快速倒车将老人撞倒。
主观上可能属于过失,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车速、当时环境等因素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故意将伤者撞死,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例就可能是此种情况。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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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2017年整理】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982年美籍台商章亮华在台湾注册成立前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起陆续在大陆成立多家分公司和咨询公司。
1995年8月,冯夏泉、冯杰父子注册成立上海世贸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公司成立不久未实际开展经营,章亮华即与冯氏父子口头协商,章支付相关费用收购公司并实际经营管理,由冯氏父子担任名义上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此每月支付给冯夏泉1000元报酬。
此后章亮华为该公司注入资金并开展业务。
1998年9月,世贸公司更名为上海前茂公司,冯氏父子继续担任挂名股东。
2001年12月被告人曹屹被任命为上海前茂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文琮被任命为前茂企业华东地区经理。
2002年9月,上海前茂公司与章亮华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在香港的怡东行有限公司、北京世贸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上海景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怡东行有限公司股份占80%)章亮华担任董事长。
2001年6月及2002年7月被告人曹屹利用管理公司事务及办理上海前茂公司增资事宜的机会,授意潘乐代签股东决议上冯氏父子的签名,私自将自己增补为上海前茂公司股东,并与张文琮合意后将冯氏父子的股份转让至张文琮和陈莹洁名下,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文琮。
2005年4月,被告人曹屹与景年公司的行政经理陈莹洁注册成立尧年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2006年3月,被告人曹屹与陈莹洁注册成立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金来自景年公司。
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均来自前茂企业各公司。
2006年7月底,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合谋后与陈莹洁以分红为名义,陆续从上海前茂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人民币884万元,从隆硕、弘吉、尧年三家公司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201万元。
上述赃款合计1085万元,均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基金等活动。
二、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在工商登记上是上海前茂公司及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从工商登记上,无法证实章亮华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因此,二被告人占有自己公司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看不出章亮华是上述公司的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但事实上其就公司投资并管理,二被告人只是章亮华聘任的经理,不是股东,其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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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13)
共同犯罪故意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
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
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 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 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 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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