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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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评估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建设
汽车企业 准入 文件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专用车企业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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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身变化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新建建子公司/分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 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整车资质、低速货车汽车升级专用汽车企业)。 新能源汽车和专用校车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部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 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 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 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 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 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 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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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2020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一、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新能源汽车工厂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
新能源汽车工厂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
新能源汽车工厂资质申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工厂建设、生产
设备、环保要求等,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对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进
行详细解释。
首先,资质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厂规划,申请者需要拥有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要求的厂房
和土地,以及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2. 技术实力,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技术实力,包括生产工艺、技术人员等。
3. 生产设备,需要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设备,
设备的选型和配置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4. 环保要求,工厂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
5. 安全标准,工厂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消
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资质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工厂规划图、技术实力证明、生产设备清单、环保和安全标准等相关文件。
2. 审批材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条件。
3. 现场审核,部分地区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以确认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4. 发放资质证书,经过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向申请者发放新能源汽车工厂资质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新能源汽车工厂资质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者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政策法规进行申请。
同时,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申请过程的合法合规。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公告管理:产品审查/许可 ✓新产品申报、检验、审查 ✓产品扩展的审查 ✓产品变更的审查 ✓产品勘误的审查 ✓产品公示、核查、复查 ✓产品撤销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 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专用车企业,可由地方自行考核后上报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09]45号)
•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20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工信部文件] ✓备案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 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 ✓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 车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应兼并现有汽车企业 ✓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 。 ✓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备案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辆零部件项目,由企业报送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审查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科学布局许可条件
(一)企业定位要求:
1、企业定位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包括产品的特性、使用对象及服
务的范围等;
2、企业的经营内容应明确,包括产品的种类、品牌、技术及经营模
式等;
3、企业的经营规模需明确,包括年产能、投资总额及营业额等。
(二)技术要求:
1、企业的技术设备和运行设施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技术要求;
2、企业的研发技术要具有技术难度和技术成熟性,有能力提供优质、安全、适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合格的质量管理
能力。
(三)资金要求:
1、企业的注册资本要达到规定标准;
2、企业的内部资金管理规范,具有规范的财务体系;
3、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设施资金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具有较强
的金融实力。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审查要求
(一)审查办法:
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1、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定位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审查企业的技术设备、研发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一、引言新能源汽车是指以可再生能源为动力的电动汽车,具有环保、节能、低碳的特点。
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准入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工作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高效进行。
二、审查范围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创造工艺;2.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3. 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能和防护措施;4. 新能源汽车的环境适应性和耐久性;5. 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寿命和续航里程;6. 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和充电安全性。
三、审查要求1. 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申请企业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的详细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线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条件。
3. 进行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确保新能源汽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进行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流程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
2. 审查机构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4. 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
5. 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
新能源准入管理制度范本
新能源准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市场准入,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汽车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要求,具备投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条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必须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证书。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五条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二)具备相应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实力;(三)拥有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四)具备新能源汽车生产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六)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三)投资证明文件;(四)生产设施和工艺情况说明;(五)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准入的决定。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包括生产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二)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三)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四)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书;(二)生产企业准入证书;(三)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四)产品质量控制说明;(五)产品安全和环保性能说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技术条件:企业需要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能力,包括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
2. 资质要求:企业需要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汽车生产资质或认证,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 生产设施:企业需要有现代化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生产新能源汽车的需求。
4. 配套能力: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配套能力,包括供应链管理、零部件供应、售后服务等。
5. 质量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6. 环境保护:企业需要具备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
此外,准入审查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具体的准入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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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
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须
的生产装备设施。
应具有专用充电装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有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最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实验台架。
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拜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
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最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肯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平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应保存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装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
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丈量能力一致。
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有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装备和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装备。
应具有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有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全的产品可追溯体系。
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产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点时(包括由于供方缘由引发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缘由,肯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肯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全的文件化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行。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许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许诺内容应充分适合,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然,并严格实行。
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产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许诺。
8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许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
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有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干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有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干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行。
9*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保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依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监测数据应最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行利用
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济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时间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依照相同种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干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以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到达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到达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到达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