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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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 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 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 3 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 3 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XX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适用于营销系列和区拓系列,其中的“业务员”包括营销业务员和收展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义(一)二级机构指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二)三级机构指设立在地级市的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由二级机构直接管理。

(三)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二级机构本部或三级机构直接管理。

第四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公司内外环境,在总公司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二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推动机构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保证机构整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管控机构的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四)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建立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基础管理,构建高效、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

(五)总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三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和二级机构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在总公司和二级机构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三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推动所辖营业单位的业务达成,并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有效管控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五)总公司和二级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关于一元、二元市场的定义(一)一元市场指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市区,以及市区所辖的乡镇;每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为一个一元市场。

(二)二元市场指县和县级市,以及县和县级市所辖的乡镇;每一个县、县级市、县和县级市所辖的每一个乡镇都是一个二元市场;县和县级市做为二元市场时,仅指县和县级市的城区,不包含所辖的乡镇。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银保、财富条线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销售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银保、财富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xx)(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质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努力提高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诚信。

第三条品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管理、销售管理、单证管理、契约品质管理、保全品质管理、电话回访品质管理及投诉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指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渠道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销售人员指与公司合作的银行方销售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日常管理评定得分是指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构银行保险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业务品质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展业标准(一)上岗要求: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 且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通关考试,通关成绩不合格不允许上岗。

(二)着装要求:衣装整齐、大方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三)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合作渠道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四)忠诚要求:始终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为了谋求私利做出有损于客户和公司的行为。

(五)诚信要求: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要做如实说明;不夸大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合规要求: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作业;不私自或指使他人代客户签名或代抄录提示语句。

(七)财务要求:遵守公司的财务纪律;不以保险费坐支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A类地区)二〇〇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总则…………………………………………………3第二篇个人寿险组织结构和个人寿险运行机制……………9第三篇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制度…………………………14第一章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5第二章业务人员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第三章业务人员晋升、降级及异动管理规定………………21第四章业务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34第五章业务人员薪酬发放管理规定…………………………37第六章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业绩查询规定…………………43第七章业务人员保荐管理制度………………………………47第八章业务人员合同管理制度………………………………54第九章业务人员从业证书管理制度…………………………68第十章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78第十一章客户管家协会章程……………………………………89第十二章业务人员行为规范……………………………………92第十三章业务人员办公职场管理规定…………………………94第十四章业务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11第十五章业务人员离职及退职管理规定………………………116第四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3第十六章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24第十七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3第十八章见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6第十九章专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8第二十章兼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31第二十一章行销总监招募办法……………………………………167第二十二章专职讲师招募办法……………………………………168第二十三章兼职讲师招募办法……………………………………173第二十四章特殊贡献讲师评选办法………………………………178第二十五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2第二十六章见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4第二十七章兼职讲师薪酬补充规定………………………………185第五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制度………………………………186第二十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制度……………………187第二十九章个人寿险业务计划管理制度…………………………200第三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行销管理制度……………………206第三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客户服务品质评价制度…………215第三十二章个人寿险客户资源分配管理制度……………………217第三十三章个人寿险预警制度……………………………………2282第一篇总则3一、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一)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二)能够系统性地解决目前寿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借鉴企业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握国内寿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遵循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五)能够集中体现中资寿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六)实现公司运作的标准化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 (2)第三章管理体系 (6)第四章人员招募 (6)第五章职级、职责和成长规划 (8)第六章组织归属 (9)第七章考核 (10)第八章委托报酬 (17)第九章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 (22)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制定的涉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基础、原则和准绳。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AMIS系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简称,是公司将本办法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展现、处理和支持的技术载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码”,是指保险营销员在AMIS系统中开设的唯一的、互不重复的营销员代码,是其个人在AMIS系统中的代码标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员工福利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员工福利工作实施细则
(四)每年的福利项目如有增减变化将由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下发通知。
(五)服务年限指员工入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入司当年按一整年计算,1997年以前入司的员工其服务年限按本人工龄计算。1997年1月1日后入司的人员按入司时间计算服务年限(复转军人除外)。再次入司人员以最后一次入司时间计算,原入司时间不再重复计算服务年限。
教育培训指公司为提升员工职业素质实施的各种培训教育。
生日、生育、伤病、丧事慰问:
生日慰问采用集体祝福的形式,各单位在每月初第一个早会上,由经理室向本月内过生日的员工,赠送经理室签名的贺卡以及价值50-100元生日蛋糕卡。
生育慰问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员工,由女工委和工会代表公司给予慰问,标准为100-300元慰问品。
(二)坚持总量控制、项目统一的原则。公司的福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统一的福利项目,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系统统一的福利制度。
(三)坚持普遍受惠、分配合理的原则。福利是一种普惠形式的报酬,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福利标准可适当与岗位级别挂钩,但差距不宜太大。
二、福利项目
福利包括法定福利与公司福利。
(一)法定福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员工福利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我市系统员工福利体系,规范员工福利管理工作,根据总、省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系统实际,特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要立足公司实际,为员工提供应有的福利保障,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定期保险指公司每年为在岗员工办理的一年期定期保险、独生子女保险和家财险。其中一年期定期保险包括: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等险种。独生子女保险指为员工独生子女(3-18岁)办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家财险指为员工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以上保险按照当时在岗人员每年定期办理一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9.07.14•【文号】国寿发[1999]137号•【施行日期】1999.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寿发[199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为适应寿险营销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个人代理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两个制度”已作为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报保监会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这“两个制度”。

二、个人代理人档案使用的档案袋、卷皮、案卷目录的设计可参照公司干部的人事档案的样式,总公司不再另行规定。

三、“两个制度”目前只适用于营销员,农村专职代理网点暂不使用。

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附件2: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略)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寿险业务发展和个人代理人管理的需要,规范个人代理人离司工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解除、终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因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填写《解约通知书》(附1)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个人代理人,由个人代理人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保存。

个人代理人自行离司的,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由个人代理人的直接主管负责送达,并督促离司人员回司办理离司手续。

个人代理人拒绝在《解约通知书》上签名的,公司经办人应当邀请个人代理人的主管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解约通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经办人、见证人(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把《解约通知书》一份留个人代理人办公地点或住所,一份带回,即视为送达。

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员工行为守则(中国人寿)

员工行为守则(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守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悠久,声誉卓著。

随着公司运营的日益国际化,我们保持和弘扬公司的优良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之道在于长期奉行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法律,追求最佳业绩。

本守则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而制定,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

我希望公司员工不仅对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法律和法规有深入的了解,而且能够深刻理解《员工行为守则》,确保每位员工在工作和相关商业活动中能够全面遵守此类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政策。

一、每个员工的基本责任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必须做到:1、与公众、客户、未来客户、股东、员工等其他成员交往时必须表现出诚信、称职、尊严和礼貌;2、以符合最高职业道德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维护公司和员工的良好信誉;3、每个员工都应该了解与其所做的工作有关的法律,并确保其所参与的公司营运活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4、直属上司必须全力支持每个员工遵守法律,并提供必要的守法资源。

公司必须强调遵守法律重要性,创造员工自觉守法的气氛。

二、工作场所责任1、工作场所安全本公司承诺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

公司设立维持安全、消除隐患的组织,提供健康的环境保障。

员工若对此类安防规定有疑义,应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

本公司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遵守公司维护安全、消防隐患的相关规定,发现不健康、不安全的状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平等聘用机会本公司的政策是反对歧视、保证所有符合资格的员工可以获得平等的聘用和晋升机会。

公司禁止对歧视现象投诉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3、禁止骚扰和恐吓行为本公司严禁对同事、客户和来访者有各种骚扰和恐吓行为,决不允许出现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传播任何骚扰和恐吓行为。

若发现此类现象,应向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投诉。

公司保证对投诉人的保护,严禁对投诉人进行报复。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①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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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三)年龄要求1、拟录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及以下;2、拟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原则上应在30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岁;3、拟录用的省级分公司部门级人员、地市分公司的领导人员和部门级人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领导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在40岁及以下。

(四)亲属回避要求拟录用人员与拟录用岗位所在的本级公司范围内的在职人员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录用:(一)不满18周岁的;(二)有不良未清偿债务、不良职业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的;(三)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九条人员招聘入司的基本程序包括:(一)确定用人需求、进人指标和招聘方式1、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进人指标进行统一管理,每年末在汇总、分析各部门和所辖各分支机构年度人员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编制、岗位设置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初步核定进人指标,经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后,报总公司审批。

2、经总公司审批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工作实际,主要采取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满足各部门、所辖各分支机构用人需求。

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录用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复转军人的招收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招聘、录用工作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二)考试、考察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2、对于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的应聘者,笔试以多项行政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为主,面试选拔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用人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试者进行录用选拔。

3、对于业务类岗位和事务类岗位的应聘者,可参照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录用的笔试、面试程序简要进行,同时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对其进行专项测评。

4、商调人员调入前,须由人力资源部门先进行笔试、面试,并到其原单位进行外调考察,查阅个人档案,了解各方面情况。

5、总公司将搭建人才招聘和录用测评工具的共享平台,汇总收集各省级分公司的笔试、面试题库,同时向各省级分公司开放笔试和面试的试题库,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人才引进需要,经报总公司批准后在总公司试题库中选取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在笔试和面试环节中妥善使用。

5、对于从试题库中选取的笔试和面试试题,各省级分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使用,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试题,确保试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杜绝露题、泄题。

考试结束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及时收回所有试题并集中销毁,严禁考生或其他人员将试题带出考场。

(三)审查、体检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亲属关系审查和个人背景调查,并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四)进人审批拟录用人员方案须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凡不符合任一录用条件者,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五)入司前谈话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拟录用人员进行沟通、谈话,介绍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式、薪资待遇等,使其基本了解公司的经营及人员管理情况,并签署《个人声明书》(见附件一)。

(六)办理入司手续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法律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七)落户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部门共同管理新录用人员的入职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以自学为辅。

2、安排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公司一线岗位锻炼。

基层锻炼结束时,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锻炼报告,报基层单位审核,并由基层单位出具综合鉴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组织新录用人员轮岗,安排新录用人员在接收部门(单位)进行多岗位轮岗。

4、会同接收部门(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共同指定导师,导师一般由高一层级人员担任,并在相应岗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导师需在辅导期内帮助新录用人员迅速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辅导期内新录用人员的所有工作表现负责。

辅导期结束后,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辅导期工作报告,导师需出具辅导鉴定,对被辅导人的能力特点、工作表现、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上述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入职考试和考核。

其中,对新录用人员的入职考试和新入职人员的定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接收部门进行。

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新录用人员的综合鉴定、辅导期鉴定、入职考试、入职考核情况,提出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入职和使用意见,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办理相关上岗、入职手续。

第十一条业务类岗位、事务类岗位新录用人员的入职管理,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做好岗前培训,其他入职管理程序可参照第十条规定择要进行。

第三章一般员工聘用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一般员工”指主要承办组织、协调、管理、决策支持、业务处理等具体工作的人员,主要指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二级部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主办、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4、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原已设置资深主管的,可暂保留现有资深主管职务,并逐步消化解决。

第十四条业务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

第十五条各省级分公司高级主管、主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般员工总人数的30%;各省级分公司其他层级人员和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的各层级人员人数的具体比例限制由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员工聘用的基本条件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对新录用的一般员工(不含复转军人)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间,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聘用。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对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般初次定职为主办及以下职务,大学本科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县支公司新录用的大专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对社会公开招聘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应综合其德才表现、工作经历、学历等因素,比照公司同类人员从严核定职务,原则上先设定适当的台阶进行锻炼考察,不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对于引进的公司急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可参考其市场价值,合理核定相应的职务。

第十九条员工聘用实行聘期制,每次聘期为1年。

第二十条员工聘用应主要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采取员工选择岗位和直接主管选择员工相结合的方式。

员工在双向选择中首次落选的,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统一安排工作岗位;凡不胜任工作岗位再次落选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员工职务提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任下一级职务2年及以上。

(二)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

(三)不超过规定职数。

(四)通过相应的考试。

上述条件为最低条件。

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严格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学历、工龄、层级、岗位类别等不同情况,分类细化职务提聘条件。

第二十二条员工职务提聘程序主要包括:(一)所在部门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商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二)本人对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提聘审批表》(见附件二),提交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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