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0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998号
•【施行日期】2019.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998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金台北街7号1幢3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7层711室。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2019年12月4日。
中国人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寿制度篇一:中国人寿财险岗位制度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承保政策。
2、负责从事公司全险种出单、车船税登记、客户信息登记、退保、批单工作,保管领用承保单证。
做好承保工作。
3、严格执行行协《自律公约》和《关于执行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4、严格遵守客户服务部下发的出单服务《手册》,每笔业务自录入信息至将保单递交客户,必须在25分钟内完成系统内的录入。
5、严格执行公司“首问负责制”,全程负责(包括接待客户、收集承保资料)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移交相关人员。
6、负责对公司承保政策、管理办法、制度和实务规范的落实,积极反馈上级公司要求上报的各项数据。
7、协助处理承保投诉和客户纠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向上级领导汇报。
8、负责单证管理及承保档案的装订,并定期上报单证清理情况。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公司理赔纪律。
2、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及理赔相关制度公正、合理地对保险责任内案件进行案件理算缮制工作。
3、建立理算业务台帐登记表,及时将理算过程中出现的承保、查勘、核价等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岗位。
4、按月对理算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未决案件管理办法》的落实与执行。
6、负责协调查勘、定损、人伤调查等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单证交接工作,监督赔案单证的上传质量和时效。
7负责催交客户应提交的索赔材料,并对赔案的材料是否齐全做最终确认。
8、负责未决赔案的档案管理,已决赔案的档案归档。
9、负责对赔案的所有单证初审工作。
10、负责系统未决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为公司理赔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11、负责客户理赔答疑及日常内勤事务。
12、定期向查勘人员发送未决清单。
13、负责对超权限案卷的缮制、上报及登记工作,并对各类拒赔案卷填报《拒赔案件审批表》及《拒赔通知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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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关于下发“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等三款产品的通知(公文)(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文件
国寿人险鲁发〔2016〕22号
关于下发“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等
三款产品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支持一线业务发展,深度挖掘中青年父母这一客户群体的保险需求,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拉动十年期保费规模增长,针对少儿市场,公司开发了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等三款产品(以下简称“康宁宝贝”系列),现予下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时间
“康宁宝贝”系列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上市销售。
二、销售规则
(一)康宁宝贝”系列为组合式保障计划,其中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可以单独销售,但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必须与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组合投保,且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保额不得超过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保额的10倍。
(二)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可以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捆绑销售。
三、佣金标准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二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三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四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奉节支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XXXX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XXXX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
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XXXX年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
截至XXXX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 1.2亿份。
到XXXX 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规定范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文种类 (3)第三章公文格式 (8)第四章行文规则 (11)第五章发文办理 (14)第六章收文办理 (21)第七章公文归档 (23)第八章公文管理 (24)第九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司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包括党内公文和经营管理公文两大类。
党内公文,是公司党委及其部门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经营管理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处理工作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属经营管理性工作不以党委名义行文;凡属党内事务不以公司名义行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
第五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公司综合行政部(或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级公司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综合行政部(或综合管理部)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用公文种类( 一)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 二)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重要事项。
( 四)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 五)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公司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下发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公司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报表和注释,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交付第二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的责任自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方式和日期交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书妥善保管。
如果公司派人来取货,应发货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之间;如果合同未在宽限期内交付,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未付保险费的利息应从已付保险费中扣除。
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度交付和月度交付。
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相应日期所在月份的1日至月末;半年缴纳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半年的1日至生效日对应的月末;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
申请人可以吗?≡ 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期限分为批发支付、10年支付、20年支付和30年支付。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限,但支付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填写复职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复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条件第二条凡年满65周岁的健康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支付第三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月支付、按年支付和批发支付。
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即时养老金或延期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有三种方式:按月领取、按年领取和批发。
批发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日期是下个月的相应日期。
延长养老金起始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期,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间和养老金领取期间。
保险费交付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中约定的养老金开始支付之日前一天。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死亡时止的期间为领取养老金期间。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保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的养老金;被保险人中途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十年养老金,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继续保留,保险人支付增加的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加的养老金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初始支付金额为基础,年增长率为6%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增长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面服务标准(试行)
前言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柜面服务质量/环境/行为管理体系,确保柜面服务专业、快捷、规范、标准,在保监会颁发的《寿险柜面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公司柜面管理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标准。
明确的服务标准,能明示于人,规范于人,从而达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本标准对柜面服务时间、服务环境、服务时效、服务礼仪、服务纪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力求对各项工作都有具体的要求,使之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使柜面服务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
建立服务标准,只是服务标准从无到有的过程。
只有当服务标准落地执行,真正转化为全系统30000多名柜面人员的自觉行为时,才能实现柜面标准化服务,真正形成公司柜面品牌示范和整合规模效应,使我公司成为行业柜面服务标准建设的引领者和实践者。
服务永无止境,服务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
标准试行过程中,分公司应密切关注客户和销售人员的需求,关注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不断检验和持续改进柜面服务标准。
在标准起草及全国范围内征集意见过程中,得到了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谨表示诚挚感谢!希望本标准能广泛适用于公司各级柜面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从而全面推进公司的标准化服务,全力打造中国人寿的优良服务品质。
业务管理部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篇总则 (1)1.1范围 (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柜面定义 (2)1.4服务准则 (2)1.5服务目标 (3)第二篇服务功能标准 (3)2.1柜面设置 (3)2.2服务功能 (4)2.3服务区域 (5)第三篇服务环境标准 (6)第四篇服务时间标准 (8)4.1服务时间规定 (8)4.2服务准备时间 (9)4.3受理业务时间 (10)4.4 营业后的整理时间 (12)第五篇服务时效标准 (13)5.1一般要求 (13)5.2柜面单笔业务时效 (14)5.3承保时效 (14)5.4收付费服务时效 (15)5.5保全服务时效 (16)5.6理赔服务时效 (16)5.7咨询投诉处理时效 (18)第六篇服务礼仪标准 (19)6.1一般要求 (19)6.2个人礼仪标准 (19)6.3服务礼仪标准 (25)第七篇服务质量管理标准 (26)7.1技能管理 (26)7.2品质管理 (27)7.3意见管理 (28)第八篇服务纪律标准 (29)8.1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29)8.2业务处理,规范操作 (29)8.3对外服务,准时满点 (29)8.4听取意见,虚心谦和 (30)8.5轧账归档,清晰有序 (30)8.6现金收付,安全准确 (30)8.7遗失物品,主动归还 (30)8.8办理业务,客户至上 (31)8.9工作时间,不涉他务 (31)8.10突发事件,冷静处理 (31)第九篇服务考核标准 (32)9.1 考核目的 (32)9.2考核方法 (32)9.3考核内容 (33)9.4考核结果评定 (34)附表A:服务功能考核标准 (35)附表B:柜面职场环境考核标准 (36)附表C:柜员服务礼仪考核标准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面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篇总则1.1范围本标准确立了柜面服务功能、服务环境、服务时间、服务时效、服务礼仪、服务质量管理、服务纪律及服务考核等方面应遵循的规范要求,旨在实现全系统柜面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全面提升公司柜面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寿 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基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业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
第五条公司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支持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商誉和股东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董事总经理;(四)确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五)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三)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四)检举和控告公司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计划;(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四)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员工行为守则(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守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悠久,声誉卓著。
随着公司运营的日益国际化,我们保持和弘扬公司的优良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之道在于长期奉行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法律,追求最佳业绩。
本守则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而制定,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
我希望公司员工不仅对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法律和法规有深入的了解,而且能够深刻理解《员工行为守则》,确保每位员工在工作和相关商业活动中能够全面遵守此类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政策。
一、每个员工的基本责任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必须做到:1、与公众、客户、未来客户、股东、员工等其他成员交往时必须表现出诚信、称职、尊严和礼貌;2、以符合最高职业道德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维护公司和员工的良好信誉;3、每个员工都应该了解与其所做的工作有关的法律,并确保其所参与的公司营运活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4、直属上司必须全力支持每个员工遵守法律,并提供必要的守法资源。
公司必须强调遵守法律重要性,创造员工自觉守法的气氛。
二、工作场所责任1、工作场所安全本公司承诺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
公司设立维持安全、消除隐患的组织,提供健康的环境保障。
员工若对此类安防规定有疑义,应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
本公司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遵守公司维护安全、消防隐患的相关规定,发现不健康、不安全的状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平等聘用机会本公司的政策是反对歧视、保证所有符合资格的员工可以获得平等的聘用和晋升机会。
公司禁止对歧视现象投诉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3、禁止骚扰和恐吓行为本公司严禁对同事、客户和来访者有各种骚扰和恐吓行为,决不允许出现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传播任何骚扰和恐吓行为。
若发现此类现象,应向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投诉。
公司保证对投诉人的保护,严禁对投诉人进行报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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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款合同书(意向版)合同编号: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第一条特别承诺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不提前支取带代款额度80%。
2、甲方以大额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
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协议存款利率(一)存款年率确定为 %(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大额存款利率后,该笔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大额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大额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大额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大额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大额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大额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大额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甲方准备金利率—调整前利率-⨯1第六条利息的支付(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户名:保险公司账号:第七条本金的归还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1.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存款地点及帐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省市,存款帐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接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划款指令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乙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被显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应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通讯方式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邮寄自投寄后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大额存款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管理编号: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