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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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MODU CODE)
3.6.1 目的
《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
1.3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对于柱稳式平台,集中压载控制站应视为“控制站”。但是,就第九章的适用而言,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不被视为控制站。1.3.14 D或D值系指直升机在旋翼旋转时从主旋翼的翼尖轨迹平面最前端至尾旋翼的翼尖轨迹平面或直升机结构的最后端所测量出的最大尺寸。
1.3.15 瘫船状态系指由于没有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
1.3.16 干舷深度与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17 潜水系统系指从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上进行安全潜水作业所必需的装置和设备。
1.3.18 向下进水系指通过那些为满足完整稳性或破损稳性衡准而不能关闭成水密或风雨密的开口或因操作原因需要打开的开口,造成平台浮体结构的任何部分内部进水的任何情况。
1.3.19 应急电源系指用于在主电源失效时向各种必要设施供电的电源。
1.3.20 应急配电板系指在主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应急电源和(或)临时应急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应急设施的配电板。
1.3.21 围蔽处所系指由地板、舱壁和(或)甲板所围蔽的处所,可以有门和(或)窗。
1.3.22 干舷系指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1.3.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98(73)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及其修正案。
1.3.24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61(67)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及其修正案。
1.3.25 气密门系指一种设计成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能阻止气体通过的配合紧密的整体门。
1.3.26 危险区系指因可能存在钻井作业所产生的易燃气体,在使用机电设备时如未加适当考虑,则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或爆炸的所有区域。
1.3.27 直升机甲板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DU)上专门建造的直升机降落平台。
1.3.28 生产机械和组件系指用于与钻井作业有关的机械和组件。
1.3.29 长度(L)与《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0 空船排水量系指平台在没有各种甲板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和锅炉给水,无可耗物料且无人员及其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1.3.31 低播焰性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2 《救生设备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
1.3.33 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 类机器处所和所有其他设有推进机器、锅炉和其他燃烧系统、燃油装置、蒸气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及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34 A 类机器处所系指设有用于下列目的内燃机的所有处所:
.1 用作主推进;或
.2 作其他用途,此种机器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
或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35 主电源系指为保持钻井平台正常作业和可居住状态所需的一切设施供应电力的电源。
1.3.36 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为操纵平台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器、任何所配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对舵杆施加扭矩的装置,如舵柄或舵扇。
1.3.37 主配电板系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平台上各种设施的配电板。
1.3.38 营运最大前进航速系指平台在海上最大吃水状态下保持海上营运的最大设计航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