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定作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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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定作合同

甲方(定作人):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承揽人):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就蔬菜大棚定作事宜,在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自愿、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定作内容

第一条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蔬菜大棚个,每个约平方米,总计约平方米。

第二条大棚乙方包工包料建设,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的蔬菜大棚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二)

(三)

二、费用及支付

第四条建设费用

(一)蔬菜大棚建设费用每平方米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暂定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最终价款总额以甲方指定乙方实际完成的大棚进行结算。

(二)除银行汇款支付方式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1)支付宝转账;(2)微信转账;(3)现金支付。

第五条甲方按照下列时间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价款:

乙方人员设备进入施工场地之日起3日内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完成半数大棚骨架安装之日起3日内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30%,计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完成大棚内外卷帘机安装一半后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30%,计人民币(大写)(¥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确定实际建设面积后,甲方付款至合同实际价款的90%,剩余10%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万元工程保证金,待乙方工人及材料进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收利息。

三、工程工期

第七条工程工期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工期应予顺延。

(一)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二)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三)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设施的。

(四)不可抗力及风雨雪等不能施工的恶劣天气。

(五)合同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六)因当地部门或人员阻挠施工,甲方未能及时协调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以上情况发生后,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及赔偿要求已被确认。

(七)因行政机关要求停工的或因甲方未办理合法手续由执法部门责令停顿。

(八)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其他延停工情况或甲方违约的。

四、设计变更

第九条甲方需要做大棚工程变更时,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给乙方充分的准备时间,由此造成乙方增加的材料费、工时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ꎬ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乙方需要做大棚工程变更时,需经甲方代表同意,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因以上任何一方变更给对方造成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该工程工期相应变更。

五、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成,乙方自检合格后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工程需要分步验收的,乙方应在单项工作完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同时丈量实际建设面积ꎬ经验收合格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3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可视为甲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单项工作合格),通过验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同时乙方人员可以撤回,工程保管及附随义务由甲方负责。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在验收中发现不合格品,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

第十五条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质保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定作物质保期为年,自大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质保期内甲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包括但不限于零件的更换、材料费、人工费ꎻ若需现场维修的乙方应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

七、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在乙方开工前,甲方确保已完成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苗木的赔偿,消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及施工应办理的一切合法手续等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地面平整),具备施工条件,并负责施工现场正常

的供水、电保证,负责施工期间运输道路的通畅。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通到大棚施工区域50米以内。本工程不含土建部分。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施工中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地的纠纷。

第二十条甲方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等设施的迁移或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甲方不按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甲方未按期支付应付价款的,乙方有权利拒绝施工。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暂定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七日或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延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非乙方原因,甲方延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乙方可以顺延工期。

第二十五条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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