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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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核算单位;3 会计电算化维护岗位职责公司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公司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公司的电算化制度;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负责开、关服务器,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操作员由各财务核算单位设立,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审核记账岗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4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财务软件系统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系统管理的超级管理员密码由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共同管理,密码更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密码输入时应予以回避;超级管理员密码必须密封存放于保险箱中,并登记备案;5日常操作程序电算维护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打印出记账凭证,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每天工作结束后,电算维护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关闭服务器,如要关机应提前通知电算主管,由电算主管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6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电算维护员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电算维护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电算维护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7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计算机软件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电算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应报经财务管理总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并记录升级时间及模块;8未经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公司总部财务软件系统使用的系统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方式及防火墙设置的更改,均需经电算维护员同意方可进行;各单位电算维护员必须妥善保管信息技术中心下发的各类证书和密钥;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9会计数据的备份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电算维护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电算维护员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过账、结账等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电算维护员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和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各核算单位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单位财务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玩游戏,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服务器不能直接接入互联网,不具备防范条件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终端机不允许接入互联网;10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公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财务软件设计书、软件程序、用户操作手册、本单位电算化系统构成说明和财务软件工作日志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11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各核算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用“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电算维护员保管;电算维护员每月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经电算主管审核确认,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12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时间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购买会计电算化专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的报价单、保修单、使用说明书、购机清单等资料作为会计电算化硬件档案保管,保管期限至相应硬件被出售、报废等处置完毕;电算化系统软件的程序盘、使用说明、合同等全套软件档案应妥善永久保存;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电算维护员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置于保存柜中;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13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总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1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包括财务部门及其它涉及会计电算化的部门。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会计电算化硬件、软件和数据的安全管理,提高会计电算化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组织,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会计电算化管理组织由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等组成。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会计电算化主管负责会计电算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系统维护等。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装、维护、升级和数据备份等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操作员负责日常的会计数据录入、审核、报表生成等工作,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硬件与软件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配置满足会计电算化工作需要的硬件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并进行合法授权使用。

第十三条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维护、升级和数据备份制度,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会计电算化硬件、软件和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访问、修改和删除会计数据。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过程。

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

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

第一节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是指国家及会计电算化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按照《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国家统一的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一、与会计电算化相关的法规我国政府通过颁布统一的会计法规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

其中与会计电算化相关的法规条款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以法律形式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如下条文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了具体规范:1.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2.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什么需要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会计业务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方法。

它不仅提高了会计处理效率,减轻了工作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会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但是,会计电算化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规范会计电算化的运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1.所有使用计算机进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处理的单位和部门都适用该规定;2.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级别的财务人员,在会计电算化过程中需要遵守规定。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所有会计电算化处理行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2.权责明确原则: 对于会计电算化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权限和责任,以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3.安全保密原则: 对于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处理和管理,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4.确认原则: 会计电算化处理结果必须得到确认,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独立性原则: 会计电算化的处理必须独立完成,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第四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要求1.会计和计算机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和计算机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各自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和安全可靠;–会计部门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凭证、账册和报表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计算机部门必须建立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管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安全,并定期进行计算机巡检和维护,以及备份和恢复;2.会计电算化操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会计电算化处理必须具有相应的操作权限,操作者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必须进行定期测试和验证,确保备份和恢复的有效性;–对于会计电算化的操作跟踪必须进行记录和审计,以确保操作可追溯和可审计;–对于会计电算化的信息安全保护必须进行加密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3.会计电算化运行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会计电算化的运行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关键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对于会计电算化的故障备案和应急演练必须进行定期测试和验证,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对于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密集处理必须建立监控体系,人工及时查看程序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程序异常;4.会计电算化操作审计管理制度–对于会计电算化的操作行为必须建立审计制度,对操作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必须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电算化过程的数据处理和操作进行全面审计;–对于会计电算化操作的审计结果必须建立记录并进行存档,以备查阅和审计证据。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 概述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是指在会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数据处理手段,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处理、管理和报告的规范性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与普及,使会计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并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目的会计电算化管理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和管理,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主要目的包括:•简化会计业务流程:通过电子化处理,可以实现数据自动录入、自动整理和自动报表生成,极大地简化了会计人员的操作流程。

•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电子化处理可以大大减少人工操作的时间和错误率,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

•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电子化处理避免了手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和错误,确保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提升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通过电子化处理,可以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和存档,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数据丢失,保证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3.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要求为了有效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要求:3.1 系统建设与运维•系统建设:建立符合企业需求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包括选择适合的软硬件设备,并配置合适的数据库和网络环境。

•系统运维: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包括定期进行备份和升级更新,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毁。

3.2 信息安全和保密•访问控制: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限制不同人员对系统和财务信息的访问权限,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加密:对重要的财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用户培训:针对系统的安全使用和保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3.3 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采集:采集财务业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验证。

•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规范和一致性。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沿着健康、严谨的轨道继续巩固提高 ,确保此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和满足审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财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支持和组织财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普及提高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水平,顺利、安全、合法地替代“手工记账”,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具体任务:(1)推广适合房地产企业核算特点的商业通用软件—“用友财务软件”及UFO电子报表软件;(2)为保证财务数据的独立性、安全性、保密性,软件可使用单用户或局域网络,杜绝非财务人员使用财务软件;(3)及时办理替代“手工记账”的有关手续;(4)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提供财务人员相互交流的机会;(5)加速会计电算化进程,用会计电算化带动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6)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办理替代“手工记账”的有关手续及程序第五条替代“手工记账”应具备的条件:1、配备了适用的财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2、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4、计算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替代“手工记账”审批程序:1、准备具备替代手工记账条件的有关资料(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科目代码及其编制说明、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符合规范的凭证、账簿及报表样本等);2、上报主管单位,待主管单位有关部门验收批复。

第七条替代手工记账后,应做到账务尽快登记入账,期末及时结账并打印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会字﹝1996﹞17号【发文日期】1996-06-10【实施时间】1996-06-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会计核算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大力推广会计电算化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广大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的要求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规范》,下大力量抓好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分期分批、有针对性 地对所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

特别是要抓好国务院选定的千户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普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在千户企业中普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划。

由于国家经贸委正在调整千户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我部将作出进一步的部署。

二、组织好《规范》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

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 组织基层单位领导、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规范》的培训,使他们了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过程及其要求,以便更好地领导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这一培训可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 训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三、贯彻《规范》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对照《规 范》的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电算化工作;没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化的工作中,参照《规范》的有关内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会计电算化打好基础。

四、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的阶段性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制 定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办法,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5.04•【文号】[94]财会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9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94]财会字第15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推进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我部拟定了《关于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

财政部1994年5月4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实现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管理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事业仍不相适应。

大力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是深化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

现对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

总的目标是,到2000年,力争达到有40%~60%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在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材料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等基本会计核算业务方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开展面应达到10%~30%。

到2010年,力争80%以上的基层单位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单位会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的状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实施。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 目的会计电算化是实现会计信息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为推动本公司会计电算化发展,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由公司控股的法人单位等。

3 引用标准财政部1996年6月10日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电子计算的配备和会计软件的选择、使用。

4.1.1 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保密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除性能较高,还必须由财会部门单独管理,不能与其它部门共用。

4.1.2 为便于今后所属单位与公司之间网上数据传送、帐簿结构、打印格式的统一以及会计报表的自动汇总,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统一选定购买。

4.1.3 由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三、四级会计科目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

4.1.4 会计报表格式由公司统一设置,各单位不得更改其中格式,以防影响会计报表汇总。

4.2 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和职责4.2.1 会计主管4.2.1.1 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制定财务、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

4.2.1.2 根据公司管理特点,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4.2.2 系统管理维护员4.2.2.1 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执行对电脑操作使用人员的注册管理和部分档案管理功能。

维护系统稳定运行,并对系统安全可靠负责。

4.2.2.2 根据所用财务软件特点和本公司会计核算实际情况,建立电算化体系和核算体系。

4.2.2.3 设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管理要求的会计科目。

4.2.2.4 会计报表格式和数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

4.2.2.5 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计算机操作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做好上机记录的整理工作。

4.2.2.6 系统管理维护员除正常维护外,不得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4.2.3 制单人员4.2.3.1 必须依据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工作要遵循安全性、系统性、服务性原则,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三条会计电算化岗位分为基本会计岗和电算化会计岗。

一、基本会计岗包括:会计主管、出纳、核算、稽核、档案等岗位。

二、电算化会计岗包括: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员、电算审核员、电算维护员。

三、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按内部牵制原则进行划分和设制。

基本会计岗和电算化会计岗,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电算化会计岗位操作内容及权限:一、电算主管人员: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保证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管理会计数据,输出会计报表;要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对电算化岗位进行划分﹑调整和设立。

二、软件操作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包括固定资产)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包括固定资产卡片);负责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三、电算审核员:由主管会计担任,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及会计软件进行舞弊;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四、电算维护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业的计算机维护员担任,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会计电算化操作规范一、岗位操作员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流程操作,并严格管理密码,定期更换,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会计软件。

二、采用成批记帐方式,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不登记机内帐簿。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已成为会计管理的实施形式。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会计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会计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电算化也正在逐步深入,由于各种优质的管理服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成为会计行业依赖的管理工具。

首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促进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

它支持客户有效地完成会计工作,构建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系统,有效地实施管理措施,使得会计部门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通过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信息系统得到迅速发展,为企业提供即时的信息服务,进而使会计工作的完成更加及时便捷。

其次,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可以支持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

它能够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规划、进行资金预算和资金投入、整合会计环节和财务报表,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同时,它还可以支持企业实施绩效管理,挖掘内部信息,从而有效支持企业的发展。

此外,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还可以有效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通过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重要财务数据的监测,从而有效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最后,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还可以支持企业实施更加精细化的会计管理。

例如,企业可以实施会计准则、建立财务状况审查流程等,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协调管理水平,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综上所述,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会计信息技术水平,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企业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时,应当积极投入大量资源,加强技术支持,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运行,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会计工作也不例外。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是指在会计工作中,运用电子计算机和有关技术设备进行会计核算、记账、账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行,可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率,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管理办法1. 系统建设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系统支持。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配置硬件和软件设备,保证会计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当把握系统建设的关键技术,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 数据管理数据管理是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和应用等方面。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和完整性。

同时,要加强数据的备份和保护工作,防范数据丢失和泄漏。

3. 记账核算记账核算是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核心环节,决定了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企业应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面自动化的会计核算和记账。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确保会计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账务管理账务管理是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账务处理、账务支持、账务审核等方面。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账务管理方式,确保账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同时,应当增强账务审核的力度,防范会计失误和违规现象。

5. 安全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会计信息管理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建立科学的管理流程,全面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三、总结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行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率、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应该重视电算化管理的建设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会计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更好地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会效率,进而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集团所属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管理遵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办法,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为适应财务管理网络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集团及所属单位统一采用“用友”系列软件作为财务管理软件,并为以后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联网做好准备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集团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财务资产部为会计电算化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第六条会计电算化岗位可设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员、审核员、档案管理员.第七条审核制单人员: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以上的水平人员担任,负责对原始凭证(单据)的审核,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填制记账凭证。

其操作权限包括:制作凭证,凭证查询、修改,综合查询、打印.第八条复核人员: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以上的水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审核制单人员制作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审核)。

第九条系统管理人员(会计主管):由持有《助理会计师资格证》和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以上水平的人员担任。

其操作权限包括:操作员及其权限设置、参数设置、建立新年度账、年末转账、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等。

系统管理员负责整个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监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核查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对计算机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负责.第十条档案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文档、证、账、表等书面的会计档案和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报表等会计档案的分发报送工作以及会计档案的调阅工作.第十一条集团下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但要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第三条:各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电算化的各个模块的具体情况,循序渐进地实现会计电算化,并决定上那些模块,避免资源浪费。

第四条:各企业要配备能熟练操作电算业务的财务人员,保证电算化顺利运行。

第五条:各企业要按时将财务数据及时备份,防止财务数据的丢失。

第六条:脱离手工账的企业,在年底要将正式的账簿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分工负责,业务处理和业务审核由不同人员来完成。

第八条:电算化主管人员要对各岗位人员的权限进行设置,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九条:录入的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不得登记机内账簿。

第十条:在会计软件的升级、修改时,要确保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并由主管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要建立必要的手段,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

第十二条: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避免备份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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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40630【实施日期】 199407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财务(经调)司(局):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逐步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宣传工作可以结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进行。

(二)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部(94)财会字第15号《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精神和印发的三个会计电算化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三)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

今后,我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向我部推荐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每年应不超过两个,今年下半年推荐应不超过一个。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三、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章名】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

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名称】附件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

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

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

【章名】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二)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

第十二条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

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章名】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

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1/3。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3—7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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