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委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17
取水许可
1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市文化委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备注
一、取消事项
1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市民防办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重庆报建审批方案
重庆报建审批方案1. 引言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时,需要经过报建审批程序,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本文档将介绍重庆市报建审批的相关方案。
2. 报建审批流程2.1 报建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重庆建委)提交报建申请。
报建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用途等。
–建设规划:包括项目位置平面图、建筑方案等。
–工程造价估算。
•报建申请表可以在线填写和提交,也可以纸质版提交。
2.2 审查和审批•重庆建委收到报建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报建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准确,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则进入详细审查;如果未通过,则需要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详细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工程技术审查:重点评估工程的安全性、可行性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城市规划审查:重点评估项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
•审查结果将由重庆建委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或者提供合理解释。
•审查意见经过评审后,重庆建委将做出审批决定:–如果通过审批,则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审批,则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2.3 报建审批的时间和费用•报建审批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审批机构的工作效率。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在3个月至1年之间。
•报建审批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咨询费、复核费等,具体金额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造价来决定。
费用将在审批通过后缴纳。
3. 注意事项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报建申请前,建设单位需要确保项目符合重庆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报建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将受到法律追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工程 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所有拟建工
程项目均需遵循本制度进行申报、评审和批准。
二、项目申报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的、预期效益、初步方案、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2. 项目建议书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
影响。
3.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
1. 项目评审由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2.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合理性、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境影响等。
3. 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四、项目批准
1.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完善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
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还需报请更高层次的管理部门审批。
五、项目监督
1. 项目批准后,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需重新按照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 对于违反立项审批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建发〔2007〕16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设计环节各协办部门:《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4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渝建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工改办(2023)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4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现将《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代章)2023年9月22日(联系人:段昉,联系电话:)重庆市江北区2023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升我区“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根据市、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专项方案。
一、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深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低项目)全流程改革1 .探索扩大小低项目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小低项目办理建筑许可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经信委、区文旅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人民防空办、区政务服务办)2 .将小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为免于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不需要提供三维仿真模型,取消小低项目的放验线手续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5日。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3 .强化小低项目供排水接入“三零”服务,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办理流程。
取消工程勘察、供排水需求申请环节,根据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主动开展工程勘察和供排水服务。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4 .取消小低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5 .不再强制要求聘请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取消现场踏勘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2日。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_条例_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的探讨》1.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希望能够通过改革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展开探讨,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有价值的启示。
2.典型案例一:上海自贸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改革最深入的地区之一,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备受瞩目。
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上海自贸区着力打破行政审批的壁垒,推行“一口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了项目审批流程的精简和高效。
上海自贸区还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了改革后的审批制度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地运行。
通过上海自贸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更加注重市场化、法治化的审批体系建设。
3.典型案例二:深圳“放管服”改革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也颇具特色。
深圳率先提出“放管服”改革理念,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破了审批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推行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审批服务“一站式”办理。
通过“放管服”改革,深圳成功地降低了审批成本,缩短了审批周期,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圳的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加强政府间协调,推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审批服务的整合,提高审批效率。
4.典型案例三:重庆市“互联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重庆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尝试。
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重庆市实现了项目审批的“网上办理”,将审批流程搬上了互联网评台,极大地提高了审批的透明度和便捷度。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重庆市还建立了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提高了审批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重庆市的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审批流程的智能化和自动化,为审批的规范化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环〔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
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
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工程施工许可
重庆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近年来在工程施工许可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将从重庆市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在重庆市,办理工程施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3.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4.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合格;5.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6.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 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 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4.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5.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6.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流程及时限重庆市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1. 建设单位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3. 施工单位凭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重庆市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监管措施重庆市在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管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2.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4.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程施工许可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发〔2018〕53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2.12
施行日期
2018.12.12
文号
渝北府发〔2018〕53号
主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发〔201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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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
部分取消
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9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20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21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22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市林业局
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核)”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11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1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水利局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23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四、转变管理方式事项
1
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市城管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2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审查
市民防办
6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强化执法监管。
11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专项审查
市城乡建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6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委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3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审查
市城管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17
取水许可
1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市文化委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二、下放审批权限事项
1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市城乡建委
部分下放
审批事项部分下放后,一是要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1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5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合并为“取水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备注
一、取消事项
1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市民防办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5
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
市公安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市国安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5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利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委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市公安局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三、合并审批事项
1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合并为“建
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8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保护审查
国网市电力公司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1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12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3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0
跨区县或者对其他区县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市水利局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