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项目分类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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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马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第三节新发展阶段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和指标第三章聚焦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提升长江水生态环境第三节系统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第四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第四章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第一节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第二节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第三节优化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第四节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第一节加强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第二节统筹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三节严抓工业源污染治理第四节深化其他来源污染治理第六章开展系统治理,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节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三节落实水资源开源节流第四节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第七章推行防治结合,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第二节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第三节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第四节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第五节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第八章防控环境风险,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及利用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第三节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第四节严控重金属和化学品环境风险第五节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第六节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第九章融入长三角共保,争当长三角的“白菜心”第一节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节参与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第三节筑牢跨界自然生态安全屏障第四节协同建立长效联动体制机制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第二节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保障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引导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第五节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明确责任分工第二节实施重点工程第三节保障投入力度第四节强化人才保障第五节加强评估考核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聚焦生态环保高水准、经济发展高质量、开放联动高水平、城乡建设高颜值、人民生活高品质“五高”目标,科学谋划、系统部署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方向、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为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根据《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及《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

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凡是在事前审批中提出简政放权措施的,应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放权限不弱服务。

(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宛政办文〔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2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的批复》(豫政文〔2023〕188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南阳联动创新区(以下简称南阳联动创新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南阳联动创新区规划范围内,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为建强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改革探索,全面复制推广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8项以上。

对外贸易年均增长20%,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年均增长15%,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5%。

新设企业数量翻一番,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

将南阳联动创新区建设成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引领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中部地区数字光电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对外贸易创新发展高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辽住建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管执法局,鞍山市、营口市、锦州市、朝阳市、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省住建厅的职能和工作实际,深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1.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限制。

建设单位可任意委托经省住建厅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备案制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到现场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红章备案。

2.一般工程施工图审查可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也可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的,仍按照现行模式操作。

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且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并开始审图计时。

建设单位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及其它所需材料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图,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

如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单位须暂停施工,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撤消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实事求是。

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

对标先进,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在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上采取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

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全面系统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万宁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万宁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万宁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万宁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省政府:202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司法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狠抓落实,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现将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历次全会精神,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我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

要求各级党委、各部门要切实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的系列决策部署为指引,进一步增强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统筹协调、维护稳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统筹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20年5月12日,我市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及中央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相关法治保障政策;审议并通过《中共万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总结》、《中共万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中共万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及三个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二、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创一流营商环境(一)推进极简审批改革。

一是“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持续推进,将全市34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审批,打造相对集中的“一网通办”审批模式。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X办发〔X〕3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办发〔X〕1X号),结合X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现就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部门之间合力不强、综合窗口后台整合不力、“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薄弱等痛点堵点,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过程。

在办理事项上,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

在区域上,覆盖省、市(区)、县三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类房屋建筑)、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等线性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仓储、服务业等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已确定设计方案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5)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5)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一、背景简介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传统的项目审批制度在面对大量项目的审批需求时,存在审批周期长、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提高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管,确保项目合规性。

2.2 原则•便民利民:以市民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规范公正: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审批机制;•突出重点:对符合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好、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予以重点推进。

三、具体措施3.1 制度改革措施3.1.1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实行联合审批、并行审批的方式,加快审批速度;•引入信息化手段,推行在线申请、审批和查询。

3.1.2 加强监管和评估•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合规性;•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定期对项目审批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3.1.3 优化人员配备和能力培养•加强审批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审批效率;•引入专家评审制度,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公正。

3.2 引入政策支持措施3.2.1 扶持优质工程项目•鼓励和支持优质工程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有创新性和示范效应的项目的扶持力度。

3.2.2 加大对环保和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的发展,提供财政补贴和减免税费;•加大对环保和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3.2.3 引进专业机构参与审批•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批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建立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审批工作的改革和优化。

四、实施计划4.1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第一阶段: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目标及措施,时间为5个月;•第二阶段:推进改革落地,建立在线申请系统,时间为6个月;•第三阶段:逐步推广和完善改革成果,时间为12个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一、必要性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以便民利企为导向,对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法律依据(国办发〔2019〕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一)统一审批流程。

一是精简审批环节,清理规范审批事项。

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做到能减就减、能放就放、能并就并、能转就转、能调就调。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

对于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二是合理划分审批阶段,科学制定审批流程。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是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全面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度,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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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项目分类指引(试
行)
第一条为细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对应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制定本分类指引。

第二条本分类指引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咨询、审批、设计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分类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
第四条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改造项目。

第五条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即办;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类项目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且建设单位承诺严
格按照出让时约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的,设计方案免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联合核发;未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或建设单位对出让时约定的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需增加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施工许可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第六条利用存量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
第八条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适用于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
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第九条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
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即办;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类项目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3.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4.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第十条利用存量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
第十二条除上述用地分类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即办;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类项目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3.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35个工作日)。

4.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对于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出让时约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的,设计方案免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相关承诺,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间:8个工作日),即可进入施工许可阶段。

第十四条利用存量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社会投资其他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综合管廊)项目
第十六条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综合管廊)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3.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35个工作日)。

4.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财政投融资线性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线性专业管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等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工业管线:包括石油管线、天然气管道(含天然气输送管道分输站或末站引出的天然气管道)以及企业外穿越公共区域的各种介质输送管道。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隧道、涵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融资线性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3.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35个工作日)。

4.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如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改建项目:指用地性质不发生改变,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

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第二十四条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提高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翻建项目: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的原则进行。

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和造型;“原使用性质”系指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使用性质。

经批准进行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
风格、风貌。

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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