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集下载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系列文章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系列文章

张明楷就侵犯财产罪中的疑难问题文章(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一、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1○1当场○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3强取公私财物(2○1故意○2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1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2抢劫vs 绑架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2○3(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2010-04-28 19:11 |(分类:默认分类)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法占有⽬的根据我国现⾏刑法的规定,财产类犯罪⼤多是以⾮法占有为⽬的作为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定罪的时候,是否是以⾮法占有为⽬的就会变得⾮常重要,决定到底是此罪还是彼罪。

那么在我国现在的刑法中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就显得异常重要,现在⼤多都是以张*楷教授的说法为主流观点。

“侵财性犯罪”都属故意犯罪,因⽽要确定⾏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就必须先确定其有“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的。

在很多犯罪中都以⾮法占有为⽬的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般来讲这类犯罪⾏为⼈的占有⾏为和占有的事实是⽐较清楚的,但⾏为⼈为开脱罪责往往声称其占有⾏为不是⾮法的,其占有的财产也是是合法的,即使不合法,也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这种辩解往往使“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不可抗⼒”等民事纠纷搅和在⼀起。

因此,认真地探讨和理论特别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为⼈“以⾮法占有为⽬的”便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的主观⽅⾯⼀般很难认定,那么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来讨论如何确定是否有以⾮法占有为⽬的:⾸先,犯罪的主观⽅⾯我们通常⽐较注意把握⾏为⼈的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关系到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对犯罪的⽬的和动机却似乎不太关注,因为它属选择性要件,只有当罪状中有“犯罪⽬的”的表述时才引起我们的重视,它的重要性此时⽐“罪过”更甚。

涉及“侵财性犯罪”的⼤多数罪名如果缺少“以⾮法占有为⽬的”这⼀主观内容,⼀则关系此罪与彼罪,⼆则关系罪与⾮罪。

如何确定⾏为⼈具有“以⾮法占有为⽬的”的主观⼼理,除了⾏为⼈的供述承认有这种⼼理,要是⾏为⼈辩解没这种⼼理⼜如何办呢?这就得靠其它证据来证明了。

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直接证据来证明,可以起证明作⽤的事实材料可能就隐含在其它证据之中。

在这种状况下,“证明”的过程就是对众多证据的提炼,综合分析运⽤,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我们可以从⾏为⼈的需求⽅⾯来考察。

⼈的⾏为的基本规律是需要产⽣动机,动机决定⾏为。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作者:李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民法上的占有出发,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分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关键词: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有很多类型的目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除了要求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

[1]说起占有,它来源于民法,在民法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作为物权概念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这层含义上的占有更强调占有人对物管领与支配的事实性和外部可识别性,而不问这种对物的管领与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二种含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权可得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权能的可分离性,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基于占有权能所为之占有,必须因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引起,进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必须是合法占有,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仅仅是没有占有权能支撑的占有事实,虽然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是已经与占有权能即法律的正当性无关了。

[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

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强调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更强调对这种业已发生的缺乏法律正当性的不法状态进行事后的救济。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差异颇大,关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内容,而把自己作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来行动的意思。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张明楷:如何正确理解“占有”

张明楷:如何正确理解“占有”

张明楷:如何正确理解“占有”占有归属所讨论的是谁占有的问题,即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究竟谁占有。

我春节期间在日本,早晨去商店买口罩时要在店外排队。

有两个店的做法让我想到了刑法上的占有。

一个商店的做法是,商店开门后,店员在入门处给每个人发一盒口罩,顾客拿到口罩后在店内排队付款;另一个商店的做法是,商店在开门前,就将口罩发给排队的人,也是每人一盒,等到商店开门后,顾客才进入店内付款。

那么,顾客拿到口罩后,是顾客占有了口罩呢?还是仍然由商店管理者或者店员占有呢?凡是在类似这样的场合,你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设想和判断。

比如,如果就是顾客占有,那么,顾客没有付款就走了,就只构成侵占,这显然不合适。

更为不合适的是,如果说是顾客占有了,那么,商店违反顾客的意志,将口罩收回的,反而构成犯罪了。

显然,只要认为商店违反顾客意志将口罩收回的不构成犯罪,就只能认定为商店管理者或者店员占有着口罩。

至于第三者从顾客手中夺走口罩的,当然构成盗窃罪。

你们一定要知道,共同占有的时候,任何一方将财物据为己有都构成盗窃。

在国外,很清楚的是,当夫妻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方将该财物变卖据为己有的,就构成盗窃,只不过亲属间的盗窃在处罚上有特别规定。

我听说某大学的刑法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宿舍的甲、乙两位同学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双皮鞋,周一、周三、周五甲同学穿,周二、周四、同六由乙同学穿,星期天让皮鞋休息。

这位老师说:如果在甲穿的时候,甲把皮鞋变卖给他人,甲就是侵占,如果是乙卖了,乙就是盗窃;反之亦然。

我不太赞成这个说法。

我觉得这种情形属于共同占有,甲乙在任何时候变卖皮鞋的,都属于盗窃。

所谓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盗窃,其实只限于共同占有的情形。

比如,国有公司的保险柜由出纳与会计共同管理,出纳管钥匙,会计管密码,两个人一起才能打开保险柜。

如果出纳有一天利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和偷看的密码,拿走了保险柜里的现金,就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盗窃,因为他的这一行为侵害了会计对现金的占有。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作者:周晓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无偿攫取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较之合同诈骗的手段,因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其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本文从法律规范和实务入手,对合同诈骗罪中有关其非法占有之目的的解读、形成时间及其判断认定等内容做一些理论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经济合同纠纷来处理。

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和争议,本文就此略作探讨。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所谓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这种占有不同于持有,它必须是一种自主的占有,亦即是以行为人的意志而占有某项财产。

非法占有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而进行的占有。

对“非法占有之目的”的理解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与民法上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是不能等同起来的。

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仅仅是指对物的直接控制,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是行为人意图获得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台湾学者赵琛认为,“意图不法所有,指欲不法领得其物,排除他人对物之监督权,而行使其所有权内容之意思而言,换言之,行为人之主观上有于法律上取得所有权之故意。

”内地刑法教科书把“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张明楷在《人民法院报》“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中指出,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是不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者:张明楷办案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关键词:财产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财产罪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与毁弃罪;在刑法没有明文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素的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也是各执己见。

我国的情形正是如此。

本文主要以盗窃罪、诈骗罪为例展开讨论。

一、目的犯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起先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是,后来德国刑法学者A·Hegler提出,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Absichtsdelikte)中的目的,虽然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但它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违法要素。

Mezger进一步认为,除了目的犯以外,倾向犯中的行为人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行为人的心理过程或状态,都是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现在,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不纯正的心情要素”(unechte Gesinnungsmerkmale,如“残忍地”、“恶意地”)。

[②]我国刑法理论也一直将目的犯的目的视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故意的内容,换言之,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既遂犯的场合,故意的内容完全客观化,故意与客观事实完全统一。

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行使为目的”,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经行使了所伪造的货币,因此,“以行使为目的”就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张明楷:罪刑各论概述

张明楷:罪刑各论概述

张明楷:罪刑各论概述今天讲罪刑各论概述,重点讲如何学好刑法各论。

在我看来,学好刑法各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目的性所谓目的性,就是指要把握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刑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对保护法益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同,对具体案件的结论也就不同。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把自已的汽车质押给别人,让别人借30万元现金给自己,可是借了30万元之后没有能力偿还,就用备用钥匙把汽车偷开回来了。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完全取决于如何理解盗窃罪的保护法益。

如果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只是所有权,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一定的占有,如合法的占有、平稳的占有、可以与本权相对抗的占有等,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再如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将他人的头发剪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取决于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

如果说,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的不可侵犯性或者身体的完整性,就完全可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反之,如果认为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机能的健全性等,则剪掉他人头发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诬告陷害罪更能说明这一点。

《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乞丐Λ在冬天没有住处,就请甲向公安机关诬告自己盗窃了甲的3000元现金,以便自己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到了春天再出来。

甲就按A说的告发了A,后来A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

如果认为,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司法活动,甲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A还可能成立教唆犯。

因为他们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司法活动。

反之,如果认为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则甲的行为因为有A的承诺而不成立犯罪,A更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当然二人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看守所的食物等。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八、诈骗罪(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包括心理事实,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

(3)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

(4)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

(5)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

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

(6)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7)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

张明楷解读合同诈骗罪

张明楷解读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224 条第4 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么理解

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么理解

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么理解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焦点。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这些规定详尽地列举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姜长城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并无多大分歧,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的日益复杂,物的各项权能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物的各项权能所属人行使权利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何为己物、何为他物也不再像以往一样的泾渭分明,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也已明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难题。

诸如以盗窃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以诈骗手段取回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一直未成定论,加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从而致使该问题成为了司法机关正确处理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的一个“瓶颈”。

因此,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对处理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的刑法理论界对何谓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存在多种学说,但大多是以该类犯罪侵害法益的角度论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及合法占有权。

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

按照该说,行为人侵害他人非法所有或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

如行为人抢劫他人从第三者处赌博赢取的钱财、抢劫他人因卖淫而从第三者处收取的费用,均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该财物均不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上的权利,而那些财产权利受法秩序保护已由法律拟定。

因此,刑法保护的必然是合法的财产权利,非法的财产权利不应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占有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

如因本应就不予保护的非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对行为人予以严厉的刑罚科处,显然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
罪。

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

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如有
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

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

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

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

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

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

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

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

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

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

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
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

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即使不能够伟大,我也不愿意平庸!境由心生,心由境成。

只有看清丑陋的自己,才能跨越那扇阻挡你前行的大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