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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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
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
行为。换言之,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第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此种责任不仅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而且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作用。
第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
第四,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
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而实际上未支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以
支付定金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当事人未支付定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
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双方放弃了以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已生效。
(二)定金的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
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并非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只是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
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5%,则超过部分的5%为无效。
(三)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预付款的交付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当返还。预付款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都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所以,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四)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该怎样执行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适用了定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违约金责任,适用了违约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定金责任,二者只能是单罚而不能是双罚,否则,会给违约方施以过重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当然,是选择定金还是选择违约金,这一权利属于守约方即被违约方。
2、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赔偿损失。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二者同时执行,这与前面所讲的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