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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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保法律规定(3篇)

社保停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社保停保,即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保停保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一、社保停保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程序和法律责任,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保停保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条件。

二、社保停保的情形1.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2.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可以依法终止。

3. 参保人死亡参保人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4.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参保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5. 参保人自愿停保参保人因个人原因自愿停保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停保手续。

三、社保停保的操作流程1. 用人单位停保流程(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停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符合停保条件的,办理停保手续。

(3)用人单位将停保信息通知参保人。

2. 参保人自愿停保流程(1)参保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停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符合停保条件的,办理停保手续。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2024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保法律规定

2024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保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保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第二章:股份转让标的2.2转让方保证其对所转让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该股份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三章: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双方确认,股份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转让价格】元。

(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款期限】日内将股份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2)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首期付款期限】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首期付款金额】元,余款人民币【余款金额】元应于【余款支付期限】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第四章:交割4.1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交割日】。

4.2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4.3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第五章:陈述与保证5.1转让方陈述与保证:(1)转让方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转让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不违反其与第三方的约定。

5.2受让方陈述与保证:(1)受让方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保证其具备购买转让股份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3)受让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不违反其与第三方的约定。

第六章:股份转让的具体程序6.1转让方应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6.2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董事会审议期限】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股份转让事宜。

6.3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法社保

劳动合同法社保

劳动合同法社保篇一: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2、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3、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

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以北京22岁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

试算如下:个人缴纳部分:1、养老保险金:4,000X8%=320元2、医疗保险金:4,000X2%+2=82元3、失业保险金:4,000X0.5%=20元4、住房公积金:4,000X12%=480元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1、养老保险金:4,000X20%=800元2、医疗保险金:4,000X10%=400元3、失业保险金:4,000X1.5%=60元4、住房公积金:4,000X12%=480元5、工伤保险金:4,000X0.5%=20元6、生育保险金:4000X0.8%=32元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1、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2018-2019-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word版本 (18页)

2018-2019-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word版本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劳动合同法中社保购买起始时间调整(2024年)

劳动合同法中社保购买起始时间调整(2024年)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劳动合同法中社保购买起始时间调整(2024年)本合同目录一览1.1 社保购买起始时间的调整1.1.1 调整的日期1.1.2 调整的具体内容1.1.3 调整的实施方式2.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2.1.2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1 社保购买的程序和流程3.1.1 社保购买的申请流程3.1.2 社保购买的审批流程3.1.3 社保购买的缴费流程4.1 社保购买的变更和终止4.1.1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1.2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5.1 社保购买的转移和接续5.1.1 转移的条件和程序5.1.2 接续的条件和程序6.1 社保购买的补缴和退费6.1.1 补缴的条件和程序6.1.2 退费的条件和程序7.1 社保购买的查询和证明7.1.1 查询的方式和途径7.1.2 证明的出具和用途8.1 社保购买的争议解决8.1.1 争议的解决方式8.1.2 争议的处理程序9.1 社保购买的违规处理9.1.1 违规的行为和后果9.1.2 违规的处理程序10.1 社保购买的相关法律法规10.1.1 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编号10.1.2 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1.1 社保购买的咨询和解释11.1.1 咨询的方式和途径11.1.2 解释的机构和人员12.1 社保购买的培训和宣传12.1.1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2.1.2 宣传的方式和途径13.1 社保购买的监督和评估13.1.1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13.1.2 评估的程序和结果14.1 社保购买的变更和解除14.1.1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4.1.2 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社保购买起始时间的调整1.1 调整的日期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社保购买起始时间调整为2024年1月1日。

1.2 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调整后的日期,双方应按照新的社保购买起始时间执行社保购买相关事宜。

1.3 调整的实施方式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调整后的日期开始执行社保购买相关事宜。

法律社保案例(3篇)

法律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人。

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钢筋工。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并约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李某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理睬。

2012年5月,李某因工地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2. 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3. 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李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2. 关于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给员工签合同?不交社保?劳动仲裁起诉模板!

不给员工签合同?不交社保?劳动仲裁起诉模板!

不给员工签合同?不交社保?劳动仲裁起诉模板!(声明:实际案例原文)一、起诉人信息:姓名:XXX性别:X XX身份证号:412326XXXXXXXXXX928电话:13XXXXXX278 原职:xxxx有限公司XXX店员工二、被起诉单位信息: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13XXXXXX826/区号-xxxx5598公司地址:XX市XX路93号XXX大厦第18层23号三、起诉理由及事实陈述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涉嫌就业歧视,随意辞退怀孕期的员工。

1、事件描述:本人2018年9月25日应聘入职xxxx有限公司XXX 任营业厅职员,随后根据公司安排分配到xxxx有限公司XXX店上班,截止到2019年3月19日已经入职近6个月,自入职以来尽职尽责,不迟到早退、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个人业绩在XX店一直排名前二,2019年2月份初本人意外怀孕并告知公司领导及同事,3月18日值夜班期间,在接待完客户之后,自身感觉有些疲惫,无意识中做到椅子上,随后公司领导把此行为定性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群里通报,3月19日公司X总(XXX)电话通知(录音为证)我本人不用在去公司上班了并解释说类似你这种员工,公司都是这样辞退处理的,入职6月份以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随后我本人与公司领导交涉,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并压制店长要求店长做我的工作不要把事情闹大。

2、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该公司已经严重违法: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公司随意找一个过失行为主动辞退正式员工并且是怀孕期的女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并且存在对怀孕女员工就业歧视行为(公司领导说怀孕女工都是主动辞退的)。

2)、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

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案例

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案例

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案例实务中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以下是广东高院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的一个最新再审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吴xx于2009年9月22日入职鸿xx(深圳)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吴xx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31日向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但公司并未补缴。

2019年2月19日,吴xx向公司申请离职,使用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该通知书。

吴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82.67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吴xx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xx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不支持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吴xx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先,公司的签收时间亦可与其主张吴xx旷工的时间相印证,故吴xx应于2019年2月20日离职,之后吴xx未到岗的行为并非旷工。

吴xx主张公司未依法为吴xx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双方提交的快递查询记录,可以证明吴xx向公司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已由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

双方确认吴xx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吴xx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吴xx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0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

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xx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故吴xx以公司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院不予支持。

吴xx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事实且未及时补缴,吴xx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深圳中院认为,公司与吴xx双方均确认吴xx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

劳动法实用案例:未缴纳社保纠纷案

劳动法实用案例:未缴纳社保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自原告入职以来,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在多次向被告提出此问题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原告在2020年6月无奈之下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的难点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采取措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导致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争议。

【案例结果】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采取措施,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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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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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不缴纳社保,企业涉嫌违法。

这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2、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3、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

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以北京22岁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

试算如下:个人缴纳部分:1、养老保险金:4,000 X 8%=320元2、医疗保险金:4,000 X 2%+2=82元3、失业保险金:4,000 X 0.5%=20元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1、养老保险金:4,000 X 20%=800元2、医疗保险金:4,000 X 10%=400元3、失业保险金:4,000 X 1.5%=60元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5、工伤保险金:4,000 X 0.5%=20元6、生育保险金:4000 X 0.8%=32元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1、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2018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word版本 (8页)

【2018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word版本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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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

从各省市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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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潍坊市社保补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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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能够预防大家在生活当中的各种社会风险,通过国家统筹规划分配来实现社会安全的一种社保制度,并且现在社保的缴费还关系到我们在本市能够享受到的一些购房、落户等很多重大事项的。

所以在潍坊市,其实也有很多潍坊市民比较关注2018年潍坊市社保补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2018年潍坊市社保补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缴条件
1、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3、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

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

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又一年的毕业季到来,很多应届毕业生都很纠结社保这个问题,说比较中意某个单位,但是对方不给交保险,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吗?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及其他一些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也希望我整理的相关知识对大家有用!一、劳动法规定是否必须购买社保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规定入职多久开始买社保员工入职后,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社保的五大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

代缴社保的法律诉讼案例(3篇)

代缴社保的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由于业务扩张,甲公司于2010年开始招聘大量员工。

为了方便管理,甲公司决定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

2015年,甲公司员工乙(以下简称“乙”)因离职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乙认为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依法为乙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2. 乙是否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三、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但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未依法为乙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2. 乙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一定损失。

甲公司应赔偿乙的损失。

四、一审判决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甲公司应承担未依法为乙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2. 乙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一定损失。

甲公司应赔偿乙的损失。

五、二审判决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甲公司应承担未依法为乙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2. 乙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一定损失。

甲公司应赔偿乙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缴社保的法律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代缴社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内社会保险法的发展

国内社会保险法的发展

国内社会保险法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内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通过
《社会保险条例》对社会保险的范围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1998年发布
的《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近年来,我国政府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在全国范
围内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

2010年,《劳动合同法》增加
了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的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2018年,
《社保基金条例》修订完善,社保基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更加规范。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了覆盖常见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近年来还引入
了大病医疗、托养服务保险等新领域。

同时,我国政府还提出了“全
民参保、全民受益”的目标,为全体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

总体来说,国内社会保险法的发展起步早、成效显著。

在未来,
我国政府将持续深化社会保障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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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
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一)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它和商业保险不一样。

凡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均需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强制性),中国社保实行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即企业按比例交一部分钱,存入统筹帐户,个人交纳一部分存入个人帐户,所有这些钱由政府社保部门管理。

社会保险仅有限的保障个人基本健康和生活,不要指望靠他发财,所以说是低水平。

目前各省市统筹层次不一,有些仅县市统筹(县统筹就是这个县里企业职工交的钱由它管,外地的不管它,它也不管外地,最后由这个县负责发放将来的保险待遇),最高不过地市统筹,所以说低层次。

因此当劳动者跨省市就业时,新地方的社保机构不认原来交纳的保险,导致劳动者原来白交保险的情况(只能取回个人帐户中的余额),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社会保险跨省市转移办法。

一金指住房公积金,也是公司和个人分别交纳,不过全部划归个人帐户。

当职工在当地买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比银行便宜一些。

当职工离开就业地或者租房租金很高,翻修房屋等情况时可以申请支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交纳的。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
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

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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