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
二、施工准备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区域进行充分评估和规划,确保施工安全可行。
2.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三、施工组织1.施工前,必须严格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施工所需的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
2.施工期间,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3.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顺序或方法。
四、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人员、设备分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周期进行施工进度控制,保证施工进度的同时要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五、施工报验1.施工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2.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报验,及时向铁路管理部门汇报施工情况。
3.施工完成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六、安全保障1.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施工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安全规范。
3.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七、施工风险防控1.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预防。
2.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3.施工期间,必须进行定期的施工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风险问题。
八、违规处理1.发现施工中存在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008520北京铁路局铁道部通知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计〔2008〕149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现将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计〔2008〕24号)二○○八年五月六日—1—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为规范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及其他工程概预算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我局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新办法和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内容,均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一、编制范围和要求:凡在北京铁路局管内由部、局管理的铁路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铁路资金(不含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编制概预算文件,文件要满足《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京铁计〔2005〕438号)的要求,报铁路局审批。
二、编制原则: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总预算不分“站前”还是“站后”工程,一律采用预算定额。
定额使用现行有效铁路工程定额标准。
三、房建工程:独立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和相关规定编制总预算。
四、设备运杂费率:设备购置费中,设备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2%计列。
—2—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按第二-第十章费用总额的0.02%计列。
六、勘察设计费: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局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的方可计取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第一至第十章费用总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1%-3%计列(其中:工程项目中设备费用所占投资比例大于50%取1.5%,大于75%取1%),并结合建设工程难易程度、设计质量高低等因素进行调整。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 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 调度机构与施工单位对接,明确施工任务和时间节点;
- 确定施工人员及设备的配备计划;
- 编制施工的安全生产计划。
2. 施工任务的划分和安排:
- 根据工程要求和时间节点,划分施工任务;
- 根据施工任务,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确定每个作业环节的负责人;
- 制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标准和安全措施。
3. 施工现场的管理:
- 按照施工方案,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 组织施工人员按照作业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
- 进行质量验收,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 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 建立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巡检;
-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 向调度机构及时报告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5. 施工结束后的工作:
- 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 撤离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地点的秩序;
- 编制施工工程的总结报告,总结施工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 归档施工相关资料。
以上是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的一般办法,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铁路局行规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的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他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
⑷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北京铁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DOC 62页)
北京铁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DOC 62页)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车间、部门:根据路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我段交通安全工作,特印发此管理考核办法。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2.交通安全逐级负责制度3.交通安全管理失职行为问责追究制度4.交通安全综合检查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制度5.交通安全危险隐患排查建档消号整治监控制度6.交通安全教育制度7.驾驶员竞争上岗考核激励制度8.三级联防互控安全派车制度9.安全预警预控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制度— 2 —10.一级、二级维护的检测诊断制度11.日常维护与安全互控制度12.私人机动车及非专职驾驶员管理办法(摩托车)北京铁路局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3 —— 4 —根据北京铁路局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段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设立交通安全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各部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一、段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段长、党委书记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组员:各车间、科室党政正职车间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车间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车间书记担任。
日常管理工作由车间交通兼职人员或汽车班长负责。
段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段—车间—班组)。
各车间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段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全段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专职负责,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组织落实,切实承担起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
— 5 —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各车间领导小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履行职责。
二、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交通安全法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
研究制定全段交通安全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交通安全工作。
研究制定或修订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堆、措施和办法。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的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主、合理使用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工程范围、工期、施工方法和工程量等内容,并报相关责任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做到安全第一。
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场地的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并报相关责任部门审批。
第八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队伍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责任,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确保施工所需的人力物力得到保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工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工地的安全、整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监测方案,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测,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问题,并积极配合进行督查和检查。
第四章施工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办理竣工手续,取得相应的竣工证明文件。
北京铁路局文件28号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建[2010]28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为切实提高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营业线运营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新建铁路临近既有线施工分类管理规定》(京铁师函(2009]700号)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条款及时反馈给局建设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营业线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新建铁路临近既有线施工分类管理规定》(京铁师涵[2009]700号)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绪论一、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安全性,保障铁路运输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地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包括公共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等。
第二章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的目标一、确保铁路工程线的安全运行,保障运输秩序正常进行。
二、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章铁路工程线的使用权限一、铁路工程线的使用权限由铁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许可,经铁路管理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方可使用。
三、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铁路工程线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使用权限和使用期限。
第四章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责任一、铁路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工程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铁路工程线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遵守铁路管理机构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作。
三、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工程线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申请和审批一、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路段等相关信息。
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铁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措施一、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铁路工程线的巡视和监管工作。
二、铁路工程线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铁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制定使用计划,确保线路运输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线路巡查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修复线路的损坏和故障。
四、铁路工程线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铁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车辆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和性能良好。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保护铁路设施的完好,提高线路运输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铁路工程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铁路工程线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铁路运输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线指铁路公司建设和维护的用于运输、工程施工和其他特定用途的线路设施,包括铁路、铁轨、电缆、电力设备、信号设备和相关设施等。
第五条铁路工程线使用分为常规使用和临时使用。
第六条铁路工程线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先原则。
第七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制度,并向用户提供使用规定。
第八条铁路公司应当定期对铁路工程线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线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常规使用第九条常规使用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路线和使用方式使用铁路工程线。
第十条常规使用用户应当提前向铁路公司申请,并提交相关使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路线和使用方式等。
第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安排常规使用用户的线路使用。
第十二条常规使用用户应按照规定的路径和方式使用铁路工程线,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损坏线路设施。
第十三条常规使用用户在使用铁路工程线期间,应当配合铁路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公司有权对常规使用用户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使用权和责令整改等。
第十五条常规使用用户在使用铁路工程线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责任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临时使用第十六条临时使用是指非常规时间和方式使用铁路工程线。
第十七条临时使用用户应当提前向铁路公司申请,并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铁路公司应当根据临时使用的需要和风险评估情况,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临时使用用户。
第十九条铁路公司同意临时使用的,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指导。
路外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013年天津工程项目管理部路外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一、有关文件:1、铁运【2012】280号文件—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铁运【2011】118号文件---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3、铁运【2009】98号文件----关于重新公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4、铁建设【201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5、京铁师【2012】755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京铁师【2011】537号文件----关于印发《上跨铁路结构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京铁建【2013】154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8、京铁师【2013】408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关于修改《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9、京铁劳【2013】388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发现和防止邻近营业线违规施工处置及奖励办法》的通知10、京铁师【2012】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护栅栏(围墙)设备管理分界的通知11、京铁安监【2012】551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2、京铁安监【2010】3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有关规定的通知13、京铁安监【2010】546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14、京铁建【2011】144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5、京铁供【2013】179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关于转发《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通知16、京铁工【2010】185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门管理办法》的通知17、京工函【2013】41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工务处关于公布《工务系统路外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有关电报:1、京铁安监电【2010】595号电报---《关于立即停止管内线路顶桥、涵管等下穿线路施工并进行整顿的通知》----(要求雷达物探检测)2、京建电【2010】644号电报---《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施工工地安装摄像头及监控装置)三、天津工程项目管理部路外工程明确几项制度:1、基坑开挖施工实行开工上报审批制度:上报审批资料:(1)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2)线路、路基、接触网杆、建筑物及基坑围护结构专项监测方案(3)基坑围护结构第三方检测报告(4)基坑内土体含水率降水前后第三方检测报告(5)降水曲线分析图(6)铁路设备检测原始数据与现状确认资料2、高大排架施工实行开工上报审批制度:上报审批资料:(1)排架施工专项方案(2)线路及排架监测专项方案(3)排架地基处理专项施工方案(4)排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3、工程开/复工上报审批制度:(见开工报审流程图)4、工程完工撤场检查确认制度:(见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见竣工验收交接流程图)6、工程汛期施工上报审批制度:(见附件)7、现场监护室标准化定置管理制度:工地现场要求配备集装箱监护室,监护室内按下面要求配备各项资料:(1)监护签到本(卷盒内)(2)月度下达施工(邻近营业线监督)计划(卷盒内)(3)施工单位监护通知单(卷盒内)(4)监护人员、车站运转室及站段负责人联系电话表(上墙)(5)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表(上墙)(6)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表(上墙)(7)施工单位与铁路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配合协议(复印件、卷盒内)(8)局批总体施组、专项施工方案、汛期施工手续(卷盒内)(9)大型机械“两证一卡”(卷盒内)(10)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墙)(11)工程形象施工进度图(上墙、根据进度涂画)(12)重大危险源检查记录(盒内)施工单位每天设专人,早中晚浏览邮箱,及时下载有关要求。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运营,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
涉及国际铁路工程线的使用管理,参照相关国际协议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服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宗旨,逐步建立健全线路准入、行车计划、运输服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提高经济运行效益。
第二章线路准入第四条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铁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使用线路的具体需求。
第五条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线路的可用情况,以及申请单位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运力、安全等因素,及时作出准入和调整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准入通知书。
第六条已获得线路准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准入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章行车计划第七条已获得线路准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铁路管理部门提交行车计划申请,并详细说明行车时间、起点、终点、车次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铁路管理部门收到行车计划申请后,应当统筹考虑各方的需求,合理安排行车计划,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申请单位在收到行车计划后,应当按照计划要求进行运输活动,并合理安排车次、车辆等资源。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十条运输服务包括线路维护、列车调度、货物运输等内容。
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
第十一条运输服务的计划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货物运量、运输速度、安全要求等因素,并征求申请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运输服务的实施过程中,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协助。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使用铁路工程线进行运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确保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铁路安全运营。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三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1. 施工项目管理:明确施工项目的性质、范围、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流程、施工工期及质量控制等。
2. 施工组织管理:确定施工团队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包括项目经理、施工队长、技术工程师等相关职位。
3. 资源管理: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确保施工工程按计划进行。
包括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仓储和使用等。
4. 安全管理:建立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质量管理:制定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方法。
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 进度管理:制定施工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进度偏差和延误。
包括施工进度的跟踪和报告。
7. 成本管理:制定施工工程的预算和费用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工程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包括施工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8. 变更管理:对施工工程的变更提出审批和控制措施,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的最小化。
包括变更申请的审批和变更实施的管理。
9. 风险管理:识别施工工程的各种风险和可能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计划的制定。
以上仅为一个可能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具体的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二)一、总则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工作,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效率,保障铁路运输正常运营而制定的。
二、施工配合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施工配合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施工人员和铁路运输安全。
2. 协调合作: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的各种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任务划分、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的选择等内容,以确保施工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材料安全管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测方法、质量责任的划分、问题处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以保护施工环境。
5.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6.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使用、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更新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设备的有效运作。
7. 材料管理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入库、使用、保管、领用等内容,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合理利用。
8. 劳务管理制度:包括工人的选拔与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内容,以确保劳务的稳定与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仅是铁路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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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铁师[2008]155号
特急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08〕155号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段,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机务段,各供电段,北京工务机械段: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的要求,路局重新研究制定了《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自2008年6月1 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发《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5〕455号)、《关于修改我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京铁师电〔2006〕440号)、《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开通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京铁师函〔2007〕298号)、《关于转发铁路主要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管理补充规定的通—1—知》(京铁运〔2007〕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线电务设备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铁运〔2006〕383号)、《编组站维修天窗补充安排》(京铁运电〔2007〕1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全路繁忙干线、干线名称及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3.月份部批施工计划申请表4.营业线施工审批表5.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6.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7.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8.京哈、京沪、京广线160km/h以上区段表9.施工驻站员证样式10.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样式)11.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12.各项施工放行列车条件13.工务、电务系统各项施工作业时间标准14.丰台西、南仓、石家庄站场内工务、电务维修天窗安排15.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16.扣除抵押金通知书二○○八年五月九日—2—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大面积提速的要求,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10〕44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运输站段: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1—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路外企事业单位、军事部门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二是路外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三是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需跨越北京铁路局管内营业线的电力工程。
—2—合资铁路执行本办法,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1.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专用线的接轨申请;(2)负责组织专用线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参加专用线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及延期手续。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工程的范围和目标;
2.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
3.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4.购买所需材料和设备;
5.进行现场勘测和环境评估;
6.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二、施工中的管理:
1.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表进行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计划,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3.建立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如施工记录、巡视检查等;
4.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密切跟踪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6.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工程所涉及的问题。
三、施工后的管理:
1.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开展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保存施工记录和资料;
3.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
4.整理施工台账和工程经验,进行总结和反思;
5.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价,提供参考意见。
以上是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的一些主要办法,具体的管理操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为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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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
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近期),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修建。
第六条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由北京铁路局运输处负责,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货运处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合资铁路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后联字[1980]9号)、《“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后交字[1983]第539号)、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交字[1987]第410号)、总后勤部军交部《铁路军事专用线电气化工作程序》(交训字[1996]第203号)和《铁路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工作程序》(试行)(交训字[2001]第64号)、《铁路军运设施修建管理办法》(京铁师[2003]224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修建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定、准则的要求,并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
穿越铁路的顶管,宜采用北京铁路局主持编制的“京桥通5002”通用图。
第九条路外工程建设占用铁路土地时,应按北京铁路局铁路用地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
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运[1995]107号及铁道部运输局运设(1996)7号文件精神,专用线的近期年运量超过50万吨并在局管内繁忙干线上接轨时,由北京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根据铁道部运输局的批复意见函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1.凡xx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
第十三条北京铁路局审批专用线接轨的复函是专用线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需重新向北京铁路局办理接轨审批手续。
任何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无权审批和签订接轨协议。
第十四条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主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洽北京铁路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与北京铁路局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凡修建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北京铁路局提出申请。
申请函应说明以下内容:1.立交桥:修建依据、修建年度、交通量、立交方式、道路性质、等级、规模、修建地点、相关铁路线别及道路(公路)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
2.管线过轨工程:修建依据、修建地点、管线性质、交叉方式、铁路线别及管线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的原则意见;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函复建设单位,作为开展下阶段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设计及设计文件审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接到北京铁路局的函复意见后,组织设计招标及委托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承担路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专用线及下穿铁路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铁路专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下穿铁路立交桥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铁路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文件进行设计,应考虑铁路提速、客运专线、重载铁路对桥涵建筑物的影响。
同时应考虑桥位处工程地质、水文、桥涵顶进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困难以及为保证路基和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上跨铁路立交桥与铁路相关部分应满足铁路相关规范的要求。
特别应注意跨线部分铁路限界、净高、规划线位、规划双层集装箱、桥上防撞护栏、防护网(屏)、桥上排水、接地、永久绝缘(电气化铁路)等设施和施工过渡设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设计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全过程,要服务于现场。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北京铁路局共同组织审查。
地方与铁道部(铁路局)合资建设或联合经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的设计文件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管线过轨工程应视工程具体情况比照立交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凡变更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标准的,应重新报批。
设计文件审查两年后未实施的工程,再实施时需由北京铁路局复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四章施工及监理第二十六条路外工程的施工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标,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七条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
鉴于下穿铁路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对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威胁较大,孔径7m及以上顶进式框构桥应由铁路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孔径7m以下及顶管原则上应由铁路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应向北京铁路局报送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后,经北京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凡涉及铁路营业线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及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北京铁路局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北京铁路局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理招标,为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投标单位必须具有铁路监理资质。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相关部门、站段进行施工配合。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站段进行技术交底。
2.组织铁路相关站段对路外工程引起的铁路设备拆迁、改移、加固、防护等工作进行现场调查,制定方案和编制概算,汇总后洽建设单位审批,组织铁路站段实施。
3.监督施工单位与各有关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和设备监护协议。
会同北京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要点计划。
4.掌握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铁路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开通运营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北京铁路局的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
建设单位、北京铁路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共同组织设计、监理、设备管理站段等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确定设备接管单位及开通时间。
未经验收合格的路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属建设单位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在专用线开通前,下列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北京铁路局,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因专用线接轨在既有车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2.专用线把口信号机接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信号等设备。
第三十四条专用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开通前北京铁路局运输处应根据总工程师室组织的验收报告及设备管理(代维修)单位的设备开通申请,方可发报开通并组织对线路进行试运转。
运营前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货运业务开通手续。
第三十五条下穿铁路立交桥(梁式桥或框构桥)的主体工程及承受铁路荷载、防护铁路路基安全的翼墙、挡墙;按涵式结构设计的顶管工程(包括出入口翼墙),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铁路管理部门,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上跨立交桥及市政设施产权归地方,维修养护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专用线投产运营后,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均需经北京铁路局同意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