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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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
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
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近期),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修建。
第六条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由北京铁路局运输处负责,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货运处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合资铁路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后联字[1980]9号)、《“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后交字[1983]第539号)、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交字[1987]第410号)、总后勤部军交部《铁路军事专用线电气化工作程序》(交训字[1996]第203号)和《铁路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工作程序》(试行)(交训字[2001]第64号)、《铁路军运设施修建管理办法》(京铁师[2003]224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修建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定、准则的要求,并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
穿越铁路的顶管,宜采用北京铁路局主持编制的“京桥通5002”通用图。
第九条路外工程建设占用铁路土地时,应按北京铁路局铁路用地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
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
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
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运[1995]107号及铁道部运输局运设
(1996)7号文件精神,专用线的近期年运量超过50万吨并在局管内繁忙干线上接轨时,由北京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根据铁道部运输局的批复意见函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
1.凡xx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
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
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
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
第十三条北京铁路局审批专用线接轨的复函是专用线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需重新向北京铁路局办理接轨审批手续。
任何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无权审批和签订接轨协议。
第十四条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主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洽北京铁路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与北京铁路局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凡修建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北京铁路局提出申请。
申请函应说明以下内容:
1.立交桥:
修建依据、修建年度、交通量、立交方式、道路性质、等级、规模、修建地点、相关铁路线别及道路(公路)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
2.管线过轨工程:
修建依据、修建地点、管线性质、交叉方式、铁路线别及管线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的原则意见;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函复建设单位,作为开展下阶段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设计及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接到北京铁路局的函复意见后,组织设计招标及委托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承担路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专用线及下穿铁路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铁路专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下穿铁路立交桥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铁路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文件进行设计,应考虑铁路提速、客运专线、重载铁路对桥涵建筑物的影响。
同时应考虑桥位处工程地质、水文、桥涵顶进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困难以及为保证路基和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上跨铁路立交桥与铁路相关部分应满足铁路相关规范的要求。
特别应注意跨线部分铁路限界、净高、规划线位、规划双层集装箱、桥上防撞护栏、防护网(屏)、桥上排水、接地、永久绝缘(电气化铁路)等设施和施工过渡设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设计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全过程,要服务于现场。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北京铁路局共同组织审查。
地方与铁道部(铁路局)合资建设或联合经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的设计文件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管线过轨工程应视工程具体情况比照立交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凡变更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标准的,应重新报批。
设计文件审查两年后未实施的工程,再实施时需由北京铁路局复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四章施工及监理
第二十六条路外工程的施工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标,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七条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
鉴于下穿铁路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对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威胁较大,孔径7m及以上顶进式框构桥应由铁路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孔径7m以下及顶管原则上应由铁路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应向北京铁路局报送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后,经北京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凡涉及铁路营业线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及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北京铁路局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北京铁路局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理招标,为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投标单位必须具有铁路监理资质。
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相关部门、站段进行施工配合。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站段进行技术交底。
2.组织铁路相关站段对路外工程引起的铁路设备拆迁、改移、加固、防护等工作进行现场调查,制定方案和编制概算,汇总后洽建设单位审批,组织铁路站段实施。
3.监督施工单位与各有关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和设备监护协议。
会同北京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要点计划。
4.掌握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铁路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开通运营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应依据:
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北京铁路局的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
建设单位、北京铁路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共同组织设计、监理、设备管理站段等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确定设备接管单位及开通时间。
未经验收合格的路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属建设单位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在专用线开通前,下列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北京铁路局,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因专用线接轨在既有车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
2.专用线把口信号机接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信号等设备。
第三十四条专用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开通前北京铁路局运输处应根据总工程师室组织的验收报告及设备管理(代维修)单位的设备开通申请,方可发报开通并组织对线路进行试运转。
运营前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货运业务开通手续。
第三十五条下穿铁路立交桥(梁式桥或框构桥)的主体工程及承受铁路荷载、防护铁路路基安全的翼墙、挡墙;按涵式结构设计的顶管工程(包括出入口翼墙),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铁路管理部门,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上跨立交桥及市政设施产权归地方,维修养护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专用线投产运营后,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均需经北京铁路局同意才可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铁路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修建管理办法》(京铁师[1996]448号)、《北京铁路局路外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01]2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