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主体,但他们同样依法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1、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2、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3、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证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凭着感觉了解到案件情况的自然人。
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
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一、诉讼代理人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2、人数相同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开始的时间不同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刑事诉讼相⽐于民事诉讼,在处理上是会更加复杂⼀些。
⼀些⼈是刑事诉讼的参与⼈,在处理刑事诉讼的时候,也希望⾃⼰能够参与到相关事宜中,让⾃⼰能够为该刑事诉讼尽⼀份⾃⼰的努⼒。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员以外,享受⼀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定的诉讼义务⽽参加诉讼的⼈。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员以外,享受⼀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定的诉讼义务⽽参加诉讼的⼈。
诉讼参与⼈分为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两⼤类。
根据刑诉法第108条规定,“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2、诉讼参与⼈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侮辱的⾏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作⼈员了解同必须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本民族的语⾔⽂字进⾏诉讼(翻译⼈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员、审判⼈员指挥等。
3、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的适⽤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简易程序,⾸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将不应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异议刑事诉讼的参与⼈是不会过多,且不是想要参与就能够参与,具体刑事诉讼的当事⼈怎么样参与等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区分。
刑事诉讼法 重要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重要的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法定的证据制度:,又称刑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判断的证据制度。
3,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参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
5,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代理人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代理人有什么规定?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中人与事的法律,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例如律师或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个人权益的维护,那么其中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代理人吧。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还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有讲究
法定代理人还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有讲究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大进步。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可以见证诉讼过程,客观上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可以稳定、疏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有利于诉讼活动进行;可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一般在四种情况下参与讯问和审判:一是办案机关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办案机关通知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到场;三是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不能到场;四是办案机关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到场少,合适成年人到场多。
合适成年人一般是社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领导,妇联、机关工委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很少一部分是律师。
从到场的作用看,除律师外的大多数合适成年人只是起到了旁听、见证、劝慰作用。
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一些办案人员为避免麻烦、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常常以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延误办案时限或未成年人不愿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直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通常情况下,通知哪位合适成年人并不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大多数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活动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是很了解。
除律师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对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不熟悉,对办案人员执法活动过程不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作用发挥有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容易流于形式。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补救措施,只有当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才能到场。
刑诉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条款,是同时针对普通公民和执法机关人员的。
因此执法机关人员如果在办案过程当中,哪一道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方来说都有权利向法院进行举报。
而且如果执法机关人员不遵照程序进行的话,也容易给案件造成一定的漏洞。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刑诉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事案件强制措施包括哪些?▲(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高法解释第279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高法解释第280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高法解释第283条)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高法解释第284条)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高法解释第285条)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高法解释第287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内容应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
4.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1.回避的适用人员: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b.《解释》: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还包括法警、执行员以及占编制的其他行政人员2.回避的理由(我国要求有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一)当事人: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近亲属: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至其他近亲属。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f.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聘请,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
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否成立?成立。
如果甲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审判阶段,再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是不可以的。
3.回避的期间: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其它人如辩护人应得到授权)。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a.一般人员:(一)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法完整
刑诉资料08教本一班整理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的活动。
P22.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起着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P59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P59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疑心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
P6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国家公诉机关的指控,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指控者的主张和证据,有效对抗控诉方,从而促使被指控者受到公正对待,进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所有诉讼行为的总和。
P1046.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P1167.管辖:刑事诉讼管辖是诉讼管辖的一种。
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仅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或权限范围。
P748.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P819.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P90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授权委托书哪些人可以授权
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时,授权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主体、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授权主体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疾病、伤残、被监视居住等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信任的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2.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委托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3. 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时,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 其他授权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同事、朋友等。
但这些人作为授权主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明确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二、授权范围刑事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包括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切事项,如代为提出上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参加庭审、质证、辩论等。
但授权委托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授权代为认罪、承认犯罪事实等。
三、授权期限刑事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授权期限内,受委托人有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授权期限届满后,受委托人不再具有代为诉讼的权力。
若需要继续委托,应当重新制作授权委托书。
四、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提交刑事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写明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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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
刑诉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不能代替被告人服刑;
证人:(排除当事人、其他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的条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既允许直接了解,也允许间接了解(别人转告的),我国没有传闻证据排除归责;
注意:此处的了解案情,必须是在诉讼之前,而不能是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
―――"诉讼不能创造证据"―――比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了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他此后又对该犯罪情况进行了侦查活动,就不能再作为证人,因为他的证词已经被"污染"了,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他在巡逻时了解的犯罪事实,哪些是他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犯罪事实。
―――对于另一种情况的"警察作证",如被告人说自己的供述是在警察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对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庭要求该警察到庭作证,此时该警察的身份并不是证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该警察作证的内容是诉讼中的情况。
同理,见证人对见证情况的作证也是对诉讼情况的作证,也不是证人(刑诉中有四种侦查活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公检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也不是证人(证人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把自己的证言提供给公检法机关)―――在我国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为当事人有独立的地位―――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因此单位名义出具的某某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并不是单位的证人证言,如果来自档案材料那就是书证,如果来自某人的评价,那就是那个人的证人证言)―――民诉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而没有规定要为证人保密,法律规定要保密的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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