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定期抽查复核工作制度
医疗质量抽查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章制度的订立旨在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等编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科室、技术科室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疗质量抽查:医院内对医疗服务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的活动。
2.质量指标:医疗服务中所使用的衡量医院质量的各项指标。
3.抽查周期:医疗质量抽查的时间周期,一般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
4.抽查对象:被抽查的医疗科室、技术科室或具体医生。
第二章:抽查程序第四条抽查计划订立1.每年初,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订立医疗质量抽查计划,并报医院领导审核。
2.抽查计划应包含抽查科室及其抽查周期,并依据科室的特点和紧要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第五条抽查任务调配1.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将抽查计划及任务调配给各科室抽查组。
2.抽查组由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和各科室的质量管理人员共同构成。
第六条抽查执行1.抽查组依照抽查计划和任务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抽查。
2.抽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操作规范、质量记录、医疗设备使用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患者投诉及反馈等方面。
3.抽查组应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抽查。
第七条抽查结果处理1.抽查组依据抽查情况,对抽查对象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打分。
2.抽查结果应在抽查期限内由抽查组完成评估报告,并及时通报给医务部门和被抽查对象。
第三章:抽查考核与整改第八条抽查考核1.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科室的抽查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质量绩效评价的紧要指标。
2.考核结果将依据抽查的医疗质量指标、整改情况、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整改措施1.对于抽查结果中发现的医疗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指标,被抽查对象应订立整改方案,并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限进行整改。
2.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将跟进整改情况,必需时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引导。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意见的的文字依据,是患者病假、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1.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出具。
2. 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出具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第四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 患者的就诊时间、就诊号、住院号等就诊信息。
3. 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 医嘱和建议,包括休息时间、治疗措施、复查时间等。
5. 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出具日期等。
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就诊记录,确认符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
3. 医师根据患者就诊记录和实际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审核、归档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书,确保其安全性、保密性。
3. 医疗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应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诊断证明书的质量。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出具虚假、不实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医学证明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体格检查结果出具的有关健康状况或诊断结论的书面文件。
医学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常用于学校、单位、社会保险、申请政府救助等场合。
然而,由于医学证明涉及到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保护患者的权益,防止医学证明的滥用和虚假。
通过建立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提高医学证明的质量,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二、医学证明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医学证明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医学诊断结果,不能故意歪曲事实或虚构内容。
2.保密性原则:医学证明涉及患者隐私,医生应严守医疗秘密,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3.规范性原则: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医生的职业能力范围和知识水平。
4.诚信性原则:医生在出具医学证明时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不得与他人串通作假。
三、医学证明管理的主要内容1.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医生接受医学证明委托、面诊患者、审查病历资料、进行相关检查和鉴定、书写医学证明文书、交付患者等环节。
医生在出具医学证明前应全面、准确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相关资料。
2.医学证明的内容要求:医学证明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描述、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内容,必要时可以附上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医学证据。
医学证明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歧义的词句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3.医学证明的格式规范:医学证明的格式应规范、统一,包括文档的标题、编号、日期、签名等要素。
医学证明的文本应具备清晰、易读、不易改写的特点,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删改。
4.医学证明的保存和归档:医院或医生应建立医学证明的保存和归档制度,确保医学证明的原始文书及相关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引言2.目的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管理,包括疾病诊断、诊断证明、病情评估等方面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4.管理流程4.1申请流程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诊断证明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和病情信息。
4.2审核流程卫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诊断证明的审核工作,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比对相关医学资料,进行病情评估,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发放流程经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应及时发放给申请者,卫生部门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诊断证明的安全保密。
5.相关要求5.1专业能力卫生部门应配备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具备诊断、评估和发放诊断证明的专业能力。
5.2信息保密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病情和相关资料。
5.3诊断证明费用卫生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诊断证明的费用,并将费用明细公示,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4质量监督卫生部门应定期对诊断证明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相关责任6.1卫生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诊断证明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6.2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诚信、公正、客观地进行诊断工作,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和权威。
6.3申请者的责任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个人和病情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配合卫生部门的工作。
7.监督与检查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8.处罚与奖励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诊断证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一、引言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一种重要证明文件,对于患者的就医、报销、司法诉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证明书内容1. 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出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代码等;(3)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诊断日期等;(4)医生签名和执业证号,确保签署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具备相应的资质;(5)相关附件,如检查报告、化验单、影像资料等;(6)医疗机构盖章,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和文体应统一,遵循科学、规范、简洁的原则。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程序1. 出具程序(1)医生面对面诊断后,如确需开具诊断证明书,应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2)针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诊断,医生需要寻求专家会诊意见后方可开具;(3)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在诊断证明书中披露敏感个人信息。
2. 管理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2)严格控制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权限,确保只有具备合格资质的医生才能开具证明书;(3)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格式进行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4)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四、诊断证明书的使用1. 在患者就医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患者就诊的依据,确保患者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和待遇;2. 在工作单位和社会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请假、休假、调岗、工伤认定等事项的证明材料;3. 在司法诉讼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鉴定证据,用于法庭审理;4. 患者对于自己的诊断证明书有权要求医生给予详细解释,并可以申请复印留存备查。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存和保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证明书保存制度,对于诊断证明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2. 已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3. 未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在患者离院前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保管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五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地作出诊断,并签署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审核岗位,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患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归档保管。
归档应当及时,确保诊断证明书的顺序、完整。
归档后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借阅制度。
借阅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并登记借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借阅时间。
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书,不得涂改、损坏。
借阅期满,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_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____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____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
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医院检验报告复检制度
医院检验报告复检制度概述医疗机构的检验报告是诊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随着医疗质量要求的提高,确保医学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防止因人为失误而给诊疗带来不良后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声誉,建立健全的检验报告复检制度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医院检验报告复检制度,规范医学检验报告的出具和使用流程,提高检验报告的准确性,从而提供准确可靠的医学检查结果,保障患者的安全,达到社会公众对医学检验精确性和可靠性的期望。
范围本文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疗检验科。
内容1. 复检范围医院设置检验科必须配备有复检人员,对医学检验结果进行第二次检查,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 复检频率检验报告复检应在出具报告前进行,重大检验结果应当在报告出具后立即复检。
对于常见的检验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适当调整,在保证准确可靠的原则下,尽可能保证报告出具的效率。
3. 复检方法医学检验结果出具后,对原始检验记录进行第二次鉴定,对与标准不符的结果进行重新检验或其他的调整措施。
对于检验成果记录有争议或疑问的应及时再次查证,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复检人员医院应当人员配备合理,有必要的检验专业技术背景和丰富的复检经验,确保复检人员具备一定的复检能力。
5. 复检记录检验复检应当记录完整,对复检结果进行准确记载。
如有必要,可直接修改纸质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内容。
同时,应当确保原始记录和复检记录的同步性,以便证明复检人员是否已经审核过。
6. 复核制度医学检验报告复核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集中的技术培训,更新技术知识和理论,提高业务素质,并根据复核结果,新建并更新相应的处理方案。
医院管理制度应当对医学检验报告复核的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涉及到责任的医学检验结果,应当在复核记录和汇报处理中作出明确说明。
结论通过建立医院检验报告复检制度,规范化医学检验报告的出具和使用流程,确保医学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声誉。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医学诊断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证明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医学诊断证明的开具第五条医学诊断证明应由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
第六条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患者就诊资料完整,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二)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并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三)患者或家属书面申请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第七条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程序:(一)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和诊断,并在病历中记录;(三)医疗机构对医生的诊断意见进行审核;(四)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第八条医学诊断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二)就诊时间、诊断时间;(三)诊断结果、治疗建议;(四)医生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第三章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学诊断证明管理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学诊断证明的领取、发放、收回、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学诊断证明应一式两份,患者和医疗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学诊断证明,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第十三条医学诊断证明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由原出具医生在更正处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医生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完整版)员工传染病病愈返工复职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完整版)员工传染病病愈返工复职医学证明查验制度一、背景为了确保员工在传染病病愈后返工能够确保安全,本公司制定了员工传染病病愈返工复职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二、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在传染病病愈后返工复职时的医学证明查验流程。
三、流程1. 员工需在病愈后的第一次返工复职之前提交医学证明。
医学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员工的疾病痊愈情况- 表明员工已经不再具有传染性的确认- 医生的签字和联系方式2. 员工提交医学证明后,人力资源部门将进行证明的查验。
3.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医学证明的内容,评估员工是否可以返工复职。
如果医学证明中确实表明员工病愈且无传染性,员工将被允许返工复职。
4. 如果医学证明不清楚或不完整,人力资源部门有权要求员工提供更详细的医学证明。
5.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医学证明或医学证明表明员工仍具有传染性,员工将被要求延迟返工。
四、执行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确保在传染病痊愈后返工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医学证明。
五、监督与追责1. 人力资源部门将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员工返工复职时的证明查验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2. 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或未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医学证明查验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总结员工传染病病愈返工复职医学证明查验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员工返工后的健康安全。
员工应当遵守该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医学证明,以确保员工及其他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以上是对员工传染病病愈返工复职医学证明查验制度的简要说明,详情请阅读公司相关政策和流程文件。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2024年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b)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隐私保护
1.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医学诊断证明书中的个人信息。
a)处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患者信息;
b)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患者的医学诊断信息。
2.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于:
a)持续改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
b)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八、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紧急情况处理
1.针对紧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等,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紧急处理预案。
a)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保管、传递等工作正常进行;
a)审查内包括制度条款的适用性、操作流程的合理性等;
b)更新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应及时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审查与更新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二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a)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a)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
b)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c)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评价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包括:
a)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准确率、及时率、完整率;
b)患者及社会公众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满意度;
c)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b)医学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五、违规处理
医学证明书核查制度模板
医学证明书核查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医学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核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医学证明书的核查工作。
三、核查内容1. 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患者信息、主诉与症状、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医嘱意见等。
2. 证明书中的患者信息是否与患者的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相符。
3. 证明书中的诊断意见是否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是否有明确的诊断依据。
4. 证明书中的医嘱意见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治疗方案。
5. 证明书是否有医生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签名和盖章是否清晰可辨。
四、核查流程1. 证明书出具后,由开具证明的医生进行自我核查,确保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信息准确无误。
2. 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医学证明书核查小组,对出具的证明书进行定期核查。
核查小组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的人员组成。
3. 核查小组对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医生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等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开具证明的医生和相关科室。
4. 开具证明的医生对核查小组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医疗机构加强对开具证明的医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生的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确保证明书的质量。
五、核查结果处理1. 对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证明书,由核查小组责成开具证明的医生进行整改,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对连续出现问题的医生,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培训、考核,直至暂停其开具证明的资格。
4.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医生,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六、核查制度执行与监督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核查制度执行细则,明确核查的内容、流程、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核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核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医院检验科检验报告复核签发制度
医院检验科检验报告复核签发制度一、检验报告单是传送信息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文书,是临床医师诊治患者的重要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检验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成果。
因此必须重视报告单填写、签发和复核。
(一)准确真实:要实事求是填写报告单的基本内容,不能有差错,更不能出具虚假报告。
(二)简洁易辨:报告内容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字体端正、阴阳清楚、凡加盖图章者要求字迹明显。
凡报告内容不得任意涂改,若出现错误必须要修正时,应贴上白纸,重新正确填写、并加盖名章。
凡热敏纸打印的结果不能当正式报告贴在报告单上,因热敏报告单上字迹会褪色不利于保存。
(三)报告规范:项目名称采用中英文及缩写对照,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注明参考范围。
凡涉及阴阳性结果时,最好在阳性后加(+)符号以示区别。
(四))填写全面:报告单必须逐项填写,不论临床医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遵守。
注意标本采集、收到标本及签发报告的日期和时间。
急诊报告单要求记录电话报告时间和受话人的姓名以明确责任。
二、检验结果的复核签发(一)当复核检测系统正常、标本外观无异常、室内质控在控、结果与诊断和前次结果相符,报告单填写正确时可以签发,否则不能签发。
(二)在复核中对不合格标本立即告知临床科室重新采集,其中难以再次采集的标本,检测后在报告单上注明标本状况;室内质控失控时,按“每日质控步骤”找出原因并解决,再次质控后重新检测标本;异常结果(检测结果准确,但不在正常范围内;检测中误差,造成检测结果偏离真值)按照“异常结果处理制度“进行。
(三)复核中对急诊结果中某些可能危及患者安全的检验结果(如血钾、血气分析等结果过高、过低都可能危及患者安全)要优先检测或报告,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临床并记录。
(四)复核中对影响较大的检验项目(如抗 HIV 阳性,白血病,恶性肿瘤,发现罕见病原体等)按照相应检验项目的SOP文件的要求审核和签发;对传染病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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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定期抽查复核工作制度
医学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天津市河西区妇产科医院实行医学诊断证明书定期抽查复核工作制度,
1.由医政科不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医学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参照天津市卫生局文件津卫医管(2014)29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监管工作。
要求如下:
(1)每份诊断证明书中的诊断必须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并由医务部门归口管理。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审核盖章后有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4)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5)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X天,门诊不超过X周,慢性病不超过X周,特殊情况不超过X个月。
(需修改)对长期在门诊开具病休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和患者,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组织科内和院内讨论、会诊等程序,科建议患者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等其他途径。
(6).如有违反规定擅自开具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及休假证明章的医师,一经核查属实,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责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医院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医生处方权、离岗培训等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天津市河西产院制定此规定,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河西区妇产科医院
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