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这里取消劳务资质!施工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调整优化建筑业行业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重点加强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逐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工作目标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总体工作目标,我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使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三、工作步骤(一)以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为重点,摸清济南市劳务作业从业人数、从业类型以及来源地等情况,分类指导,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1、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立即开展企业自查,分类统计涉及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具有《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证书》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劳务作业合作人,4月底以前按照具体要求报市建委队伍管理处进行核查登记。
2、凡2006年1月1日前取得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4月底以前到市建委建筑队伍管理处进行资质核查。
3、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具备条件的队伍可以通过合资入股等形式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也可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二)以提高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为核心,推动劳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1、按照建设部整体工作要求,在我市施工的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自2006年6月起,关键工种持证比例2007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70%以上,2008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80%以上,普通工种持证比例2007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60%以上。
10月起建筑行业这些新规开始实行,得抓紧时间看!
核心提示:2017年即将过去四分之三。
在这近几个月时间里,建筑行业相继出台了若干新规,对行业造成影响。
眼下,有若干规章条例即将自10月1日起正式付诸使用。
无论业界同仁们对它们持何种态度,如今都应跟上国家的步伐,尽早对新规了解适应起来。
小编整理了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规,与读者朋友们共同学习。
17月11日,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是重点内容。
1、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而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
因为后者较难直接判定,易引起争议。
2、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3、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避免了场外人情。
4、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2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是重点内容。
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2、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3、增加了“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5、取消了“试生产期间要求”6、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3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是重点内容。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4自8月22日环保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后,各地纷纷出台地方版的配套行动方案,其标准之严格较环保部文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建工集团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管理与考评办法
建工集团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管理与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培育具有优良业绩、良好信誉以及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和队伍,建立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市场氛围,树立集团劳务管理品牌,保障集团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集团合格劳务供方”、“信得过施工队”的选择和评价办法,负责最终审批、确定“集团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信得过施工队”名单。
集团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考核评审办公室设在建工劳务开发公司,成员由集团劳务开发公司有关人员和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劳务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对集团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进行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合格劳务供方的确定及使用第三条集团合格劳务供方的基本条件1.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以及劳务资质,具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2.在市建筑市场上无不良记录,在集团工程劳务合作中有良好的基础和业绩。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能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团相关劳务管理政策、规定和管理规范,积极参加集团劳务及安全管理培训。
4.具有稳定的劳动力基本力量,工种配套完整、技壮工比例合理,在既往工程施工中,未发生因劳动力短期而严重制约工程进度的现象。
5.企业下属队伍中参与集团工程施工的,应参加市行业协会组织的年度“市建筑业劳务施工作业队信用等级评定”。
6.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7.或集团劳务基地签约及推荐企业。
第四条合格劳务供方的推荐、确定程序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劳务企业均可向集团各二级公司提出申请,填写《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和《劳务企业近三年在建工集团施工业绩表》(附表二),各二级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审核两表并填写审核及推荐意见后,上报集团劳务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27017956_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承包人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文/郭勇初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承包人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提出,“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劳务资质”已更名为“专业作业资质”。
承包人资质与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承包人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法律依据何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概念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和适用》对劳务分包概念的解释是:“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最先出现在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该规定于2001年颁布,目前已废止,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代替。
《资质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再次明确“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可见,我国对劳务企业资质的规范最早从2001年开始,并且明确劳务分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随着政府“放管服”的推行,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提出,“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故目前“劳务资质”已经更名为“专业作业资质”,且资质也由审批变更为备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X办发〔X〕1X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到X年,全省特级企业总数跨入全国前列,新增一级资质企业150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8.5%以上,建筑业外向度达到40%左右;新增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5个,获得国家级工法、专利50项以上,新创鲁班奖不低于25项,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缩短发证、认证时限。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行为。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整合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实现企业和人员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
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住建部文件解读及公司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
分包现场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
5、过渡期管理原则
鉴于当前电力建设市场劳务分包企业资源缺乏,相关部门暂 未开始受理新资质的申办,公司初步设立 “过渡期”。过渡期允 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劳务分包。 1、允许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劳务 作业。 2、允许施工企业向低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分包。如,电力设 施承装类一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二级许可证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说明:新版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 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总承包序列变化 1.1名称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总承包序列变化 1.2等级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
(1)合并 了若干专业
承包资质类
别,部分类 别名称发生 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
法分包行为。
解读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3 具体内容(表1)
制定依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含义 定义 31种违法行为:违法发包的8种情况、转包的7种情况、违法分包的8种情况、 挂靠的8种情况 报告、举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等向主管部门举报,受 制度 理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及合同计价模式研究李念学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及合同计价模式研究李念学发布时间:2021-10-13T03:42:30.636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6期作者:李念学[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菏泽市新恒祥砼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
与此同时,在建筑工程项目领域的许多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例如,劳务合同计价模式存在缺陷,导致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
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筑项目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几种形式、缺陷和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践经验,探讨如何优化劳务分包合同计价模式,以及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有效策略,以期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合同;计价模式;引言: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升,部分建筑施工作业已被机械化取代,但绝大部分施工作业仍依靠劳务工人来完成。
国内基建大环境及民工素质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施工企业对劳务企业管理的难度,劳务企业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进度和发展质量;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着力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还需高度重视协作劳务企业管理能力的同步提升。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建筑劳务企业协同发展的认识和建议。
一、现代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现状(一)未履行工程合同内容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施工工作没有按照合同细则进行,投标中承诺的人员和设备不到位。
二是管理工作不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不进行监督,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三,合同内容不相等。
由于受建筑市场的影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平等,建筑成本拖欠将成为一个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合同内容,项目未及时支付,存在资金结算风险。
第四,他渴望中标。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建筑公司为了中标,无视甲方的声誉和经营状况。
整个过程相当盲目,后续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对建筑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具有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发条件:(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予以认定。
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
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2016年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随后安徽省、浙江省、陕西省陆续发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安徽省试点方案覆盖全省,力度非常大,并直接提出了“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即2016年6月1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
浙江省试点范围选择了杭州市、嘉兴市,提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省决定在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建工集团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强调了:利用互联网+新型建筑用工管理模式,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
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劳保统筹管理、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及信用评级制度在内的新型建筑业劳务用工工作新体制。
住建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浙江、安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6]32号)、《关于上报<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建市[2016]5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1日安徽省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确保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我厅拟定了《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关于2022 12 1号取消建筑劳务的文书
关于2022 12 1号取消建筑劳务的文书引言从事建筑劳务的劳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劳务资格是大势所趋。
劳务公司将向专业建筑企业或劳务平台公司转型,为建筑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
同时,现有的具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劳务队伍或班组长,可以成立以经营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
具体操作流程是:取得工商登记后,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等信息,明确自己从事的主要工种。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发放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政策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六条第(十二)项“改革建筑用工制度”规定:“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
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第二条第(二)项“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规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批准同意江苏、浙江、广西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其中根据《浙江省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方案》(浙建建函【2019】677号)第四条的规定,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业转型发票需要的多种用工方式:一是积极培育专业作业企业。
鼓励由一定计算、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工程施工。
二是建好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三是推动劳务企业转型;四是探索试点作业班组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xx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xx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和中央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要求,推进建筑行业用工制度改革,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我省确定为试点省。
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xx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xx7-2xx0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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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行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探索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新模式,破除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培养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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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鼓励改革创新。
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在企业培育、培训鉴定、市场监管、保障服务等方面加快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权益保障、职业晋升等方面大力创新,调动企业和建筑工人的积极性,探索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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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建筑产业工人意愿,关切建筑产业工人的利益需求和期盼,保障建筑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改善工人作业生活环境和劳动保障条件,促进实现有尊严劳动、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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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素质。
以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契机,加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尽快建立劳动报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不断提升建筑产业工人的技能水平、收入水平,打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发展通道,全面提升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摘要:1.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2.事故案例及教训3.住建部的法规规定4.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5.结论正文: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劳务企业的文件,对劳务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的经营活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结合一起事故案例,分析住建部的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
首先,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其次,事故案例及教训。
2023 年3 月5 日上午8 时许,武汉市汉阳区钢丝绳厂a 地块居住项目一标段在塔机吊运钢管过程中,部分钢管松脱坠落,造成地面2 名钢筋工遭钢管打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开幕的敏感时刻,影响极坏,教训惨痛。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住建部要求各劳务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再次,住建部的法规规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管理办法》,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劳务作业。
同时,劳务企业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后,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
劳务企业要想合法经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二是具备一定的现场管理能力和技术工人队伍;三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和法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提高劳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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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这里取消劳务资质!施工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11月9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同意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
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正式下发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期限暂定为3年。
一、试点安排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跨区域承接业务需提供资质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办理。
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加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优先。
组织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加装实名制管理设备,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
2019年7月1日起,试点区域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部采用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二、试点范围在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开展试点。
支持固始县与中建七局合作,建立全国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
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范围以外开展项目试点,但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
对专业作业企业不核发资质、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选择1-2个专业)。
进入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产业工人应经技能培训合格,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水平。
企业开展工人技能培训费用、技能人才岗位津贴等,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小微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四、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拥有自有骨干工人队伍,包括各专业班组长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的工人。
试点期间,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可视为自有工人队伍,其分包该企业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2个专业要求的限制。
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自有主体工人队伍。
五、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 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工人技能提升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及专业作业企业培养输送建筑工人,成为建筑工人孵化基地,也可为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税务财务代理等咨询服务; 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备案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力军。
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采取企业自行培训、校企合作、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专业培训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探索在工程招标投标及专业作业分包中,增加体现工人技能水平的有关内容。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取。
七、加强现场管理将建筑产业工人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70%。
将专业作业企业信息、产业工人信息接入住建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进入全国市场提供服务; 鼓励本土化。
在试点市(县)新开工项目中,其劳务作业应分包给我省专业作业企业进行施工。
八、提高工人待遇推动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工作年限等各种要素的激励制度,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在现有工人工资基础上,总包企业再拿出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6%、专业作业企业拿出4%单独管理,作为岗位津贴,自行设定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能够就近入学。
文件原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和要求,决定在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试点工作。
现将《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和中央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要求,推进建筑行业用工制度改革,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我省确定为试点省。
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行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探索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新模式,破除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培养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鼓励改革创新。
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在企业培育、培训鉴定、市场监管、保障服务等方面加快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权益保障、职业晋升等方面大力创新,调动企业和建筑工人的积极性,探索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建筑产业工人意愿,关切建筑产业工人的利益需求和期盼,保障建筑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改善工人作业生活环境和劳动保障条件,促进实现有尊严劳动、体面劳动。
全面提升素质。
以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契机,加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尽快建立劳动报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不断提升建筑产业工人的技能水平、收入水平,打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发展通道,全面提升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持续优化环境。
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加大在市场准入、技能提升、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创造有利于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
(三)试点内容范围期限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鉴定;二是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三是探索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四是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五是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六是探索产业工人用工本地化;七是提升建筑产业工人各项保障;八是建立建筑产业工人输出示范基地;九是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产业工人;十是其他体制机制创新。
试点范围:选择在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
支持固始县与中建七局合作建立全国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
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范围以外开展项目试点,但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试点期限:试点期限暂定三年,涉及工程项目的期限至工程竣工。
二、主要任务(一)探索建筑用工方式多元化一是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
专业作业企业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负责。
实行备案制。
对专业作业企业不核发资质、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工商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经培训合格或技能鉴定的工人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可根据本企业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或技能培训的主要专业选择1-2个专业),其备案信息将载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信息一并供社会查询。
具备基本技能水平。
加强人员培训、鉴定,提升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进入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产业工人应经技能培训合格,确保建筑工人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
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参加技能鉴定。
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水平。
签订劳动合同。
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产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不超过1年的可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用工1年以上的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是建立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拥有自有骨干工人队伍,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自有主体工人队伍。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主导班组管理,落实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责任。
各专业班组长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的工人应作为总承包企业的自有骨干工人,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
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
试点期间,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可视为该总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队伍,其分包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2个专业要求的限制;其分包该总承包企业以外工程项目作业任务的,仍限定1-2个专业。
三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
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工人技能提升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及专业作业企业培养输送建筑工人,成为建筑工人孵化基地,也可为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税务财务代理等咨询服务;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备案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力军。
试点市(县)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梳理成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条件,优化办事流程,加强协调联动,缩短审批备案时限,使企业能够尽快落地,激发创业积极性,打造建筑劳务输出专业化、标准化孵化基地。
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劳务企业跨区域承接业务需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用自有工人组织施工,可以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进行施工,但不得分包给个人。
2019年7月1日起,试点区域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部采用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二)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试点市(县)要采取企业自行培训、校企合作、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专业培训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参加技能鉴定,提高工人技能水平。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员培训、终身培训。
发挥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南阳建筑工程学校、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优势开展建筑工人技能培训。
支持专业作业企业加强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市(县)要争取就业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业作业企业工人技能培训、鉴定的补贴,帮助小微企业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