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中府[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五日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一)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但私人建设的三层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中山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南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山市的房建工程得到了迅猛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现状、影响因素、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现状近年来,中山市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呈现出稳中有降的趋势。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中山市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较2018年同期下降了约5%。

其中,土地成本、建筑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是影响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主要因素。

1. 土地成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成本在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然而,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土地供应力度,土地市场逐渐趋于理性,土地成本有所下降。

2. 建筑材料成本:建筑材料是房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本对施工供应价格产生直接影响。

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建筑材料成本整体稳定,部分材料价格 even 有所下降。

3. 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是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和政策法规的完善,人工成本逐年上升。

然而,近年来企业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有效控制了人工成本的上涨速度。

二、影响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因素1. 政策因素:政府对房建市场的政策调控对施工供应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土地政策、建筑行业政策、环保政策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2. 市场供需关系: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较大。

当市场需求旺盛时,供应价格往往上升;当市场需求疲软时,供应价格则下降。

3. 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对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也有重要影响。

例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都会导致施工供应价格上升;而经济衰退则可能导致施工供应价格下降。

4. 行业竞争: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还受到行业竞争状况的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以下称本办法),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2年)》和《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2年)》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均按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办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投标报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
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18
•【字号】中府办〔2015〕11号
•【施行日期】2015.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
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5〕1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内容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统一调整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三种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调整为: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发包中介预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D。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中府办[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08〕6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日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小修保养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以及水运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计价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中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范本试行版)最低价法

中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范本试行版)最低价法

中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范本试行版)最低价法—————-——(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单位:(盖单位章)编制单位:(盖单位章)编制人员:(签名)二零一六年七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适用于本市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评标办法及适用范围,该范本使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

三、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表一:四、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和总面积同时计算。

五、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六、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

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础设施配套费外,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

八、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详见表二):表二:十、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高度;(二)当为平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四)局部突出屋面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天线间或电梯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中府[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5〕17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预选投标人(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

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效率和建设成本控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EPC定义】EPC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部委及省级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EPC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镇(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委托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项目范围】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一)列入镇(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或市级以上政府工作报告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二)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三)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四)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经市(镇)政府有关文件确定采用EPC招标方式的其他项目。

中山招投标法

中山招投标法

中山招投标法
一、背景介绍
中山市招投标法是中山市政府为规范和透明化招标、采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重要方式,招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原则
中山招投标法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公开,确保企业能够平等
参与,并保证竞争公正、公平。

2.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投标人和采购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诚实守
信,不得有损人利益的行为。

3.经济合理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合理、公正、效率,维护国家和社
会的利益。

三、主要内容
中山招投标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确保能够完
成招标项目。

2.报名及资格预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名参与招标活动,经过资格
预审合格方可参与投标。

3.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
保文件真实有效。

4.中标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签订
合同。

5.履约及验收: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验收。

四、监督管理
中山市政府建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五、结语
中山市招投标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保障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希望各方遵守招投标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办[2011]83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1〕8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贯彻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核准制度(一)招标范围和标准。

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核准招标范围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内容,且增加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招标方式核准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招标核准意见,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调整招标核准方式的,按该程序办理。

1.报批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1 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活动。

2 术语2.0.1 最高报价值(也称最高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编制,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控制值。

2.0.2 报价合理区间根据我省现行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为指导投标人合理报价而设立的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2.0.3 二次平均值依据算术平均值原理,在特定的范围内,以一次平均值的计算结果为基础,再次计算其平均值。

具体计算式是:一次平均值= 各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二次平均值= 各合格投标人报价与一次平均值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计算一次平均值时,当入围投标人少于4 家时,所有入围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当入围投标人为4 至6 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人和一家最低报价人,其余均为合格投标人;当入围投标人为7 家及以上时,去掉二家最高报价人和一家最低报价人,其余均为合格投标人。

计算二次平均值时,低于一次平均值的所有入围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2.0.4 偏离合理总金额根据本导则的评定,用来衡量投标人报价偏离报价合理区间下限值的实际总金额,具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偏离合理金额、措施项目偏离合理金额和其他项目偏离合理金额三部分。

2.0.5 下浮极限值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导则的规定,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造价动态和工程报价的变化情况,综合确定的允许在报价合理区间下限值再下浮的极限数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
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投标报价活动时,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保证投标报价具有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且经评委认定具有合理性。

五、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第六条设置的投标报价警戒线,对低于警戒线的报价根据第七条的具体评审要求进行评审,以确
- 1 -
定报价是否合理。

六、投标报价警戒线以已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见附表一。

设立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为废标。

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投标报价警戒线的具体数值。

七、判定低于投标报价警戒线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企业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一)人工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人工费。

当投标人报价的人工费低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的9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二)材料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材料费。

当投标人报价中材料费低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材料费的8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三)主要材料单价
钢筋、混凝土、中砂、碎石、水泥类的材料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单价85%的,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最
- 2 -
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单价80%的,市政、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单价80%的,绿化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单价70%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材料的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仅限需生产许可证的部分材料)及联系电话,或提供投标人以开标日截止近一年的购买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发票,或提供供应商以开标日截止近一年销售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发票。

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主要是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使用量较多的材料,贵重的材料。

若未指明的,按最高投标限价中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二十项材料。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当投标人报价中施工机械使用费低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7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五)管理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管理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
- 3 -
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管理费。

当投标人报价中管理费低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管理费的5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六)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下限值。

(七)措施项目费中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包括文明工地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内容,费用不得为负数。

措施项目内容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八)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
暂列金额应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

材料暂估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

计日工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行确定综合单价后计算。

- 4 -
(九)其他项目费中除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之外的项目
包括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工程优质费等内容,费用不得为负数。

(十)利润
利润不得为负数。

(十一)规费和税金
按中山市现行的规定的费率计算。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公布附表二、附表三的具体数值。

八、投标人应根据第六、七条的要求及投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关数值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报价警戒值且第七条的相应规定指标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具体数值时,应主动在投标文件附上相关的分析依据、证明材料。

相关的分析依据、证明材料另册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九、为保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投标人的报价应符合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报价应被否决:
(一)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的。

- 5 -
(二)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不按规定计算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或各个单项工程总价通过乘以系数或直接增减金额来调整价格的。

(四)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五)投标报价中没有材料价格明细表的。

(六)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公布的相应金额报价的。

(七)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招标文件约定可以出现负数的除外)。

(八)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来调整价格的。

(九)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人工费或材料费或机械费乘以系数调整价格的。

以上情形可在招标文件列明为废标条件。

十、宜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数据分析,提供相关的自动识别记录、评审数据等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十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一)投标人拒绝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的。

(二)投标人的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 6 -
(三)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而未提供的。

(四)投标人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不合理的。

(五)投标人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六)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标准的。

(七)投标人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八)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

(九)投标人采用无牌无证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

(十)投标人的报价中出现第九条的情形之一的。

十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必须列出详细的依据和理由,对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进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认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视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

十三、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投标人,应被否决,不再进入招投标程序的下一阶段的评审。

十四、执行中如遇问题由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释疑。

十五、本通知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原中建通〔2013〕17号文和中建通〔2013〕137号文废止。

- 7 -
附表一: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警戒线一览表
- 8 -
附表二: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数据表工程名称:
附表三: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材料报价合理性评审数据表
工程名称:
注:投标人的经济标中上述材料的“材料编码”必须与本表中“材料编码”一致,否则导致评审不通过的,后果自负。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流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