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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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关于律所卷宗归档的要求。

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建议:
1.完整性:归档的卷宗应包含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确保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有助于方便日后查找和审查。

2.有序性:卷宗内的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快速定位和查找。

3.分类性:根据案件类型或业务领域,对卷宗进行分类,有利于管理和审查。

4.标注清晰:卷宗封面应标注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律师等信息,以便于区分和识别。

5.保密性: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卷宗,应确保其安全性,仅限授权人员查看。

6.存储规范:卷宗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的地方,以免文件受损。

7.归档时间: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卷宗归档,避免文件丢失或遗漏。

8.定期整理:卷宗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9.方便查阅:归档后的卷宗应便于律师、法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以提高工作效率。

10.电子化管理:可以考虑将卷宗进行电子化管理,利用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技术,便于检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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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案卷管理效率、保障案卷安全、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方便查询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对客户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资料、卷宗的归档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案卷管理系统,并指定专人对案卷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设立一个独立的案卷室,用于存放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各类案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卷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归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案卷的归档管理流程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对于办理的各类案件,均应当进行案卷的归档管理。

案卷的归档管理流程包括:接收案卷、整理案卷、编号、封存、存储、借阅、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案卷的接收应当及时、准确。

接收案卷时,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包括案卷名称、立卷日期、案卷归档号等信息。

第八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案卷整理标准进行,打印文件清单,并按照文件日期顺序归类排列。

第九条案卷的编号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每个案卷都有独立的编号。

第十条案卷整理完成后,应当进行封存。

封存时,必须贴上密封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归档时间、归档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案卷的存储应当采取专用的案卷架或柜进行,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案卷的借阅,但必须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主管律师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十三条借阅案卷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归档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存放案卷进行盘点,核对案卷的完整性,及时发现遗漏和不完整的案卷,并及时予以补缺。

第十五条案卷的销毁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填写销毁申请表、提交申请并经主管律师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案卷的安全保密第十六条案卷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报警设备等,确保案卷的安全。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失、篡改、伪造。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各业务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分为诉讼类档案和非诉讼类档案。

2. 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3.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4. 案卷归档: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案卷整理,并报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归档。

五、档案整理与保管1. 案卷整理: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或事务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序、装订,形成完整的案卷。

2. 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档案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3.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档案利用与查阅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档案资料。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卷宗案卷的管理,保障律师业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师卷宗案卷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集合,包括律师接待案件的卷宗、律师承办案件的卷宗等。

第三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适用于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律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卷宗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保护卷宗案卷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律师卷宗案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理或泄露卷宗案卷。

第六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卷宗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卷宗案卷管理员,负责卷宗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卷宗案卷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卷宗案卷借阅和查询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卷宗案卷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卷宗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卷宗案卷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卷宗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包括卷宗案卷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案件性质、收费情况等因素,对卷宗案卷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保管清单,对卷宗案卷的数量、存放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统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卷宗案卷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测,保证温度、湿度、通风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卷宗案卷受潮、变形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出借、使用记录,对借阅人员及时登记和监督,严格控制卷宗案卷的流转。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卷宗案卷进行检验,确保卷宗案卷完整无缺。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卷宗案卷的销毁程序,包括销毁前备案、申请报批、销毁记录等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律师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案件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案件档案是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律师案件档案应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立卷。

第五条律师案件档案的立卷内容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函、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会谈记录、工作日志、结案报告等。

第六条案件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案件立卷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二)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整理。

(三)档案材料应当编号,方便查阅。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律师案件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条档案查阅、借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阅、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查阅、借阅档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一条律师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体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案件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二)所主任审批后,将销毁意见报送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档案销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所将进一步加强律师案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为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律所_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助理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级负责原则;(三)保密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及归档第四条本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函件等;(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卷宗、法律咨询记录、业务档案目录等;(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定期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案件卷宗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二)卷内文件材料齐全、顺序排列合理;(三)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四)卷内文件材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鼠咬;(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类别分类存放,确保档案整齐有序;(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维护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二)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安全;(二)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严格审批,控制档案借阅范围。

第十条档案保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二)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实行严格保密;(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

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

第二条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

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

第三条本所行政档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条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档案。

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

第五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

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

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

第六条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七条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2、接待当事人笔录;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4、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5、委托代理合同;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的声明;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1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17、集体讨论记录;18、出庭笔录;19、代理意见;20、裁判文书;21、律师办案记录;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23、质量监督卡。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卷是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的核心内容。

律师事务所的案卷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律所的业务效率、案件质量、律师形象甚至诚信度。

有效的案卷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案卷的管理效率、保护客户隐私、保证法律文件的安全性,从根本上提高律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案卷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此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案卷管理体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案卷管理工作,保障案卷的整理、存档、查阅等环节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内律师、书记员、实习生等相关人员的案卷管理工作。

三、案卷的种类和管理原则(一)案卷种类1. 个人案卷:包括律师、下属人员的办案记录、信函、电子邮件等。

2. 客户案卷:包括客户委托书、相关凭证、交涉记录等。

3. 律所案卷: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

(二)案卷的管理原则1. 知情原则:对所有律师事务所的案卷管理人员对案卷的内容、存储、使用等有明确的知情权利和义务。

2. 法定原则:案卷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3.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保守案卷信息,确保案卷的安全、保密。

4. 便捷查阅原则:案卷管理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律师的查阅需求,便捷的提供案卷,并妥善保管。

四、案卷的整理和存档(一)案卷的整理1. 个人案卷的整理:律师应当对自己的个人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将相关材料按照案件归类、时间顺序整理清楚。

2. 律所案卷的整理:律所应当对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案卷进行定期整理,便于查阅、归档。

(二)案卷的存档1. 硬件存档:律所应当配置足够的存档空间,对重要案卷进行硬件存档,确保案卷的安全、完整。

2. 电子存档: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存档备份,以防电子文件的遗失。

五、案卷的查阅1. 律所内部查阅:律所内部的律师、书记员等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案卷进行查阅。

2. 外部携带:如有需要,律所可以领取所需案卷相关复印件外出,但必须经律所主管律师或经理批准,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律所案卷整理归档要求

律所案卷整理归档要求

律所案卷整理归档要求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越来越复杂,律所承担的案卷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案件的安全性,律所需要对案卷进行整理和归档。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所案卷整理归档的要求。

2. 案卷整理要求2.1 文件分类首先,对于每个案件,律所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文件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按照案件类型、时间顺序、相关当事人等进行分类。

在进行文件分类时,应确保准确无误地标注文件所属类别。

2.2 文件编号为了方便查找和管理,每个文件都应有唯一的编号。

编号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并且应具备一定的逻辑性,以便于快速定位文件。

同时,在编号时应遵守一定的规范和约定。

2.3 文件命名除了编号外,文件还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名称。

文件名称应简洁明了,并能够准确描述文件内容。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的名称,以免给文件管理带来困扰。

2.4 文件整理对于每个案卷,律所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或纸质档案。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整理,确保文件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常见的整理方式包括按照时间顺序、字母顺序或其他关键信息进行排序。

2.5 文件保管为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律所需要建立专门的文件保管区域。

这个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以避免文件丢失或损坏。

同时,对于重要文件,可以考虑进行备份存储,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案卷归档要求3.1 归档时机案卷归档是指将已结案件的相关文件从活动档案中移出,并存放到长期保管区域。

归档时机一般是在案件结案后一段时间内进行。

具体的归档时机可以根据律所内部规定来确定。

3.2 归档程序在进行案卷归档时,律所需要制定详细的程序和流程。

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案卷整理:对已结案件的文件进行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文件检查:对整理后的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归档记录:记录每个案卷的归档信息,包括归档时间、位置等。

•归档存储:将已整理好的案卷存放到长期保管区域中,并做好相应标识。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律所案件归档管理制度范本

律所案件归档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规范律所案件归档工作,确保案件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所所有案件归档工作。

三、归档范围1. 律所承办的所有诉讼、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仲裁、复议等案件。

2. 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法律文书、委托协议、沟通记录等。

四、归档要求1. 案件材料应当齐全,包括案件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委托协议、沟通记录等。

2. 案件材料应当完整,不得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3. 案件材料应当规范,文字、格式、签字、盖章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律所要求。

4. 案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列:(1)案件基本情况;(2)委托协议;(3)起诉状、答辩状;(4)证据材料;(5)法律文书;(6)沟通记录;(7)其他相关材料。

5. 案件材料应当逐页编定页码,并编写卷内目录。

五、归档流程1. 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

2. 案件承办人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提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3. 档案管理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重新整理后再次提交。

4. 档案管理人员对验收合格的案件材料进行装订,并填写案卷封皮。

5. 案件材料归档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案卷封皮上注明归档日期。

六、归档保管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归档案件材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 案件材料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律所相关规定执行。

3.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

七、监督检查1. 律所领导应定期对案件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案件归档制度的贯彻执行。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案件归档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律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案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的完整、准确、安全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办理案件产生的案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案卷归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案卷归档必须保证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齐全,不得遗漏。

2. 准确性原则: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3. 安全性原则:案卷归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案卷安全,防止丢失、损坏。

4. 高效性原则:案卷归档工作应高效有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案卷归档范围:1. 律师办理案件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律师函、委托书、协议书等。

2. 律师与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沟通交流的记录。

3. 律师办理案件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咨询意见等。

第五条案卷归档程序:1. 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并按照以下顺序排列:(1)卷内目录;(2)案件受理登记表;(3)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4)证据材料;(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6)律师与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沟通交流的记录;(7)律师办理案件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咨询意见等。

2. 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将案卷材料报送至档案管理人员。

3. 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律师重新整理。

4. 档案管理人员对验收合格的案卷进行编号、登记,并按照归档顺序排列。

5. 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后的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案卷安全。

第六条案卷借阅、查阅:1. 案卷借阅、查阅需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2. 借阅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案卷,保持案卷完好。

3. 案卷借阅、查阅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修改案卷内容。

第七条案卷销毁:1. 案卷销毁需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律师档案卷宗整理制度范本

律师档案卷宗整理制度范本

律师档案卷宗整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档案卷宗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律师承办的所有案件和法律服务项目的档案卷宗整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卷宗整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卷宗整理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协助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二、档案卷宗的立卷归档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根据业务类型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条卷宗应包括案情材料、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委托合同、收费凭证、开庭笔录、代理词等文件材料。

第七条卷宗的装订应采用规定的装订方式,保证卷宗的整洁、牢固、便于查阅。

第八条卷宗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不同案件应分别立卷归档。

第九条卷宗内文书应按顺序整理在每一页上编号,制作卷宗目录,并将已编号的文书按顺序填写登记。

第十条卷宗封面应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年度、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卷宗应由承办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归档日期。

三、档案卷宗的保管和查阅第十二条档案卷宗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

第十三条档案卷宗的查阅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查阅制度进行,填写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卷宗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档案卷宗的借阅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借阅制度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档案卷宗的销毁第十六条档案卷宗的销毁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销毁制度进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档案卷宗时,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案件信息不被泄露。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在司法系统中,卷宗的归档与保管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循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卷宗的安全保管、整洁有序以及便于检索。

本文将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进行探讨。

一、卷宗归档规定1. 卷宗整理和归档时间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和归档卷宗。

在案件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整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归档。

2. 卷宗分类与编号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对卷宗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检索和管理。

分类标准可根据案件类型、案由等因素进行划分。

另外,每个卷宗都应具有唯一的编号,以保证卷宗的唯一性和溯源性。

编号应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例如采用年份+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号,确保卷宗能够有序地排序。

3. 卷宗封面和目录每个卷宗应有清晰、规范的封面,标明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目录的编制应准确无误,包括文件名称、页数、日期等内容。

封面和目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卷宗的管理和检索非常重要。

4. 电子卷宗归档随着司法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卷宗的归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电子卷宗进行备份和归档。

备份应定期进行,以防止数据丢失。

同时,归档的电子卷宗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卷宗保管规定1. 卷宗的存放地点卷宗应存放在专门的卷宗库房或保管柜中。

这些地点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尘等设施,以确保卷宗的安全。

2. 卷宗保管责任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指定专门的卷宗保管责任人,负责卷宗的保管、维护和借阅登记等工作。

保管责任人应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并定期对卷宗进行检查和整理。

3. 卷宗借阅管理为了便于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卷宗的借阅,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卷宗借阅管理制度。

借阅者应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审批后领取卷宗。

借阅期限一般应限定在一周内,并可以延期,但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

三、卷宗的销毁规定1. 销毁标准卷宗的销毁标准应遵循司法部相关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司法事务的逐步增加,司法部工作人员面对大量的卷宗归档与保管工作。

为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制定了相关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以提高效率和保障卷宗信息的安全性。

二、卷宗归档规定1. 归档分类:根据案件类型和性质,将卷宗进行分类,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进一步细分子类别。

2. 编目要求:每个卷宗都应有明确的目录,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证据材料、受理与审理过程等内容,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

3. 页码标注:每一页都应标明页码,并在顶部或底部对页码进行统一编码,以便查询和管理。

4. 文件装订:卷宗内的文件按照日期或案件发展顺序进行装订,确保文件的有序性和完整性,并在裁判文书和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

5. 卷宗封面:每个卷宗都应有统一的封面,标注案号、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等要点,以便查阅与辨认。

三、卷宗保管规定1. 保管场所:司法部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来存放卷宗,保证安全性和隐私性。

2. 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卷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3. 保管措施:卷宗应防潮、防火、防虫,并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卷宗的完好无损。

4. 案卷借阅: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填写借阅申请,并在归还时进行登记,确保卷宗借阅的安全性与追溯性。

5. 毁灭处理:对于已经过期的案卷,司法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毁灭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四、卷宗归档与保管的意义1.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有助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更快地查阅与使用案卷信息,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信息安全保障: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卷宗不被恶意篡改或泄露。

3. 案件回溯便利:依据规定的归档方法,卷宗的存储与管理更为有序,可以方便地对案件进行回溯和审查。

4. 法律遵循与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循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确保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对卷宗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方便检索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卷宗的归档与编号1. 所有与司法部相关的卷宗,均应按照统一的编号系统进行编号。

2. 卷宗的编号应包括年份、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必要信息,以便于归档和检索。

3. 工作人员应确保卷宗编号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已有编号。

4. 归档后的卷宗应按照编号顺序进行存放,可采用文件柜或电子归档系统进行管理。

三、卷宗的归档流程1. 接收卷宗:当工作人员接收到卷宗时,应核实卷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对卷宗进行初步登记。

2. 分类归档:根据案由或类型,将卷宗分类后,按照编号顺序进行归档。

3. 登记记录:对归档的卷宗进行登记记录,包括卷宗编号、收件日期、案由等重要信息。

4. 质量检查:定期对已归档的卷宗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5. 更新存档:必要时,需对卷宗进行更新存档,如补充材料、裁判文书等。

四、卷宗的保管要求1. 物理保管:归档后的卷宗应妥善保存,防潮、防火、防尘,确保卷宗的安全性。

2. 电子保管:可采用电子归档系统对卷宗进行备份和存储,保证卷宗的安全和可靠性。

3. 借阅管理:对需要借阅的卷宗,应建立借阅登记制度,记录借阅人、借阅日期和借阅事由,借阅期限不应超过规定时间。

4. 借阅审批:对涉及机密或重要案件的卷宗,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确保卷宗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档案销毁:对已审结或超过存档期限的卷宗,应按照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销毁,确保卷宗的彻底消除。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故意或严重违反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严重损害卷宗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情况,可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司法部全体工作人员,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卷宗归档与保管规定,请各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卷宗的安全、完整和便捷的检索。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律所档案管理,提高归档案卷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结案案件基本要求1、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并且在一周内装订卷宗归档。

二、案卷材料摆放顺序1、卷内目录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合同4、委托书5、风险告知书6、送达地址确认书7、接待笔录8、民事起诉状9、证据目录10、证据11、传票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14、质量服务监督卡三、定卷基本要求1、承办人员业务档案应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档案并进行装订。

2、承办人员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承办人员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3、承办人员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黑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4、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承办人员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5、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承办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人员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人员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6、案卷装订一律使用三眼线,卷宗对齐后,在书籍的订口处(书脊离书表面的5-8mm处)均匀地打穿三个孔眼后,用棉线穿入孔内扎结订联成册,三孔钉牢。

7、订口过窄或有字迹可能被订的要粘贴A4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折叠以A4纸张为准。

8、承办人员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9、卷宗封面要按规定用黑色碳素笔或者蓝黑钢笔逐行填写。

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不得有任何改动。

年代、案卷号、收结案日期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收案日期填写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日期,结案日期以当事人领取判决结果的日期。

10、处理结果,要写明一审结果,经过二审的也要写明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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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般顺序为:(一)侦查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7、取保候审申请书;8、申诉、控告书;9、办案小结;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移送起诉意见书;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辩护意见书;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14、办案小结;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辩护词或代理词;17、裁定书、判决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7、阅卷笔录;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代理词;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调查材料;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10、工作小结;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二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第三十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

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三十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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