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监督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 【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 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监督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备案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是施工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备案范围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施工总承包合同需要进行备案: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2.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3. 房地产开发项目;4.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5. 其他需要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材料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发包人和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发包人和承包人资质证书复印件;5. 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复印件;6.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副本一同存档,备查;4.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未备案的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未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的,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同时,备案也是保证施工合同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 2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第二章 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 3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三)消耗量定额;(四)工期定额;(五)造价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二、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第二款修改为“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款中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等部门”。
三、第八条修改为“计价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四、第九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建设、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一些违法或者违规进行监理招标、降低监理费等行为,影响了监理业的正常发展,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深建字〔2006〕169号)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
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深建字[2004]120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2004年11月4日深建字[2004]120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且分包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我局已在业务办理中心(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3楼)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由我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以及纳税额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的重要参考。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及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于每月底前将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备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深圳装修工程报备制度
深圳装修工程报备制度一、概述为规范深圳市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深圳市装修工程报备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境内所有装修工程,包括商业、居住、办公等各类建筑装修工程。
二、报备流程1. 装修公司或业主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深圳市建筑管理部门办理装修工程报备手续。
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合同、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2. 建筑管理部门在收到装修工程报备材料后,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审核通过后,建筑管理部门将颁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协助监督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
4. 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许可证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配合建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 施工结束后,装修施工单位需向建筑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三、监督检查1. 建筑管理部门将定期对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同时,建立装修工程施工档案和台账,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2. 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装修工程,建筑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整改或责令停工。
3. 对于恶意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装修施工单位,建筑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责任制度1. 装修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
2. 建筑管理部门需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装修工程的合规进行。
3.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和设计指导,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 业主需配合装修施工单位、建筑管理部门等各方的工作,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深圳市装修工程报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业主和群众的利益。
希望各方能共同遵守制度规定,共同维护装修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行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在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申报备案。
第四条凡在我市兴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的勘察、设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委托人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确定的用地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等级的法人企业。
第六条经过方案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受委托方应为中标单位。
如国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中标并继续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应当参照由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监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依法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资料报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依法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报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2024年度在深圳施工合同一定要备案吗(带附录)
在深圳施工合同一定要备案吗在深圳施工合同一定要备案吗?合同文档示例: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深圳施工项目的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备案1.1依据《深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甲方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1.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备案所需的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4甲乙双方应确保合同备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合同备案手续不完善或不符合规定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项目概况2.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2.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2.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2.4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 ___________元。
3.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四、施工期限4.1本工程的施工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质量要求5.1乙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承担返工、修理或更换等责任。
六、违约责任6.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理或更换,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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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深建规〔2007〕3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合同
备案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政府投资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四)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五)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七)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招标工程应提交如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核原件);监理企业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非招标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第十条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将补充协议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补充协议备案时,提交补充协议4份并携原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讫合同备案手续:
(一)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合同备案回执;
(二)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对要求当事人改正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并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有无资质或资格证书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四)专业工程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或专业工程是否再分包;
(五)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六)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合同价的合理性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各类工程成本指标认定)。
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合同,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等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合同备案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改正,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