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办运〔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批)
交通运输部
2019年3月1日。
燃油消耗限值和方法
燃料经济性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按1856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方法营运客车按照 JT/T325分为高级、中级和普通级客车,高级营运客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60km/h, 中级、普通级营运客车以及营运货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50km/h(1)检测准备1,设备. 预热示值调零2,受检汽车 .1 车辆空载。
3,检查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4,检查驱动轴轮胎的花纹深度和气压。
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mm,花纹中不得夹有杂物;轮胎气压应按 GB/T 2977的规定进行调整。
5,记录受检车辆的以下参数信息,对于检测站数据库或车辆行驶证无法提供的参数,应进行实车测量。
—燃油类别 (汽、柴油); —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 ; —额定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车高,单位为毫米(mm); —前轮距,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车长,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普通级); —货车车身型式(分为拦板车、自卸车、牵引车、仓栅车、厢式车和罐车); —驱动轴数 ; —驱动轴空载质量,单位为千克(kg); —牵引车满载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车辆应预热至发动机、传动系达到正常工作的温度状况,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应达到80~90℃。
7,关闭非汽车正常行驶所必需的附属装备,如空调系统等。
(2)燃料检测时使用受检汽车油箱内的燃油。
燃油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柴油取 1.86,汽油取 1.85(3)确定受检汽车的检测工况主控系统应根据车辆参数和信息,按第 6章的要求确定检测速度,并按附录B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若半挂汽车列车驱动轮与滚筒之间的附着力小于台架加载阻力而产生轮胎打滑,则应按牵引车(单车) 满载总质量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4)检测方法1 引车员将汽车平稳驶上底盘测功机,置汽车驱动轮于滚筒上,驱动轮轴线应与滚筒轴线平行,固定汽车非驱动轮。
2 每次检测前油耗仪应调零,并测量环境空气中 Co气体浓度23起动汽车,逐步加速,变速器接人最高挡(自动变速器应置于“D”挡 ),底盘测功机按照4确定的台架加载阻力对受检车辆进行加载,至车速稳定在 8.5确定的检测车速。
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核查技术方法
其次 , 要正确把握《 办法》 中规定的“ 新车型” 和
“ 车型 ” “ 车 型” 老 ,新 是指 车辆 生产 企业在 2 1年3 00 月 1 前 已经完 成 “ 3 1 车辆 公 告 ” 车辆 , 老 车 型” 的 “ 是指
2 1年3 1 00 月 日以后申报“ 车辆公告” 的车辆。 老车型 “
不超过3 0k 的客运 、 50g 货运车辆则不在《 办法》 的适 用范围之 内。届时与《 办法》 配套的交通行业强制性 技术标准J 1— 0 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 T7 9 20 ( 测量方法》 T7 l20 ( 和J l一 08 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 限 值及测量方法》 也将全面实施。 但是 , 由于接 受交 通运输 部培 训 的人员有 限 , 特 别是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办法》 的理解 、 把握 还存在不充分的问题 ,是否能够正确运用 、落实好 《 办法》 和标准 , 正确执行燃料消耗量 限值核查还需 要交流 和培训 , 要直 观 、 需 便捷 、 确 的操 作 。 准 在此 笔
的过 渡期 ” 自2 1年 3 1 : 00 月 日起 至2 1年3 1 0 1 月 日。
1 道 路运 输 车辆燃 料消 耗 量 限值 核 查 必须 准确 掌
握 的几个 要点
不 同阶段的核查方法和保证存在差异 , 新车 即“ 型” 按照2 1年3 1 至2 1年2 8 00 月 3 1 0 月2 日申请《 1 道路
用于 营运 ” 。
术支持单位 : 受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的申请 ,
开展技术审查 ; 受理检测机构的申请 , 组织开展检测 机构资质的评审;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进行技术跟踪与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 制修订。 省级 道路运 输管理 机构 对本 行政 区域 内道路运 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 领导和监督 ; 组织宣传培训 ; 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消耗量准入车辆信息统计、 分析、 报告制度 ; 组织监 督检 查等 。具体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道路 运输 车辆燃 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精编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国家标准GB/T18566《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壹.任务来源根据2006年国家和交通标准化工作计划,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国家标准GB/T18566《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20065708-T-348,交通标准计划项目序号:GB2006-06)。
考虑到和相关标准的壹致性和关联性,以及标准名称的准确性和标准内容的协调性,项目组建议标准名称改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二.目的和意义目前世界范围能源紧张,资源节约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最新的《节能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对于营业性运输车辆,2001年由交通部组织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对营业性车辆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营业性车辆的技术性能均须符合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且依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等级评定,使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成为营业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技术依据。
然而,目前实施的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对营业性车辆燃料经济性提出的要求是: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110%的考核指标,实质是以汽车出厂油耗为基础。
这项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操作性和准确性都较差。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10.14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参数。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1.28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4年第3号)
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6批)
2014年1月28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6批)。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路途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对项目及方法
附件2:
路途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对报告
车辆单位:消费单位:
备注: 1.车型表称号是指«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 2.在核对结果栏中,车型无触及的项目画横线,即〝----〞 3.
在评价栏中,合格记〝○〞,不合格记〝×〞。
附件3:乡村路途客运达标车型核对报告车辆单位:消费单位:
下方座垫上外表高度填最小值;有数值的填〝契合要求〞或〝不契合要求〞。
3.评价栏中,按分顶评价,合格记〝○〞,不合格记〝×〞。
附件4:
路途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对状况统计汇总表
单位担任人: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络:
附件5:
路途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对存在效果汇总表
单位担任人: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络:
附件6:
乡村路途客运车辆与中央规范契合性核对存在效果汇总表
单位担任人: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络:。
企业油耗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达标车型申报和审查相关要求一、标准实施时间的解读1.自2017年4月1日起,所有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试验方法应满足JT/T711-2016和JT/T719-2016标准的要求。
检测机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交汽节能[2016]12号文要求将检测报告、申报材料上传至新开发的信息服务系统。
满足标准要求的申报车型将会在2017年7月1日第三阶段限值开始实施后予以公示、公告。
2.所有拟申报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的营运车辆,其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应按照JT 711-2008和JT 719-2008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检测机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交汽节能[2016]12号文要求在2017年4月15日前将检测报告、申报材料上传至原信息服务系统,节能中心审查通过后将达标车型报送交通运输部,经审批后予以公示、公告。
3.所有满足第二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国Ⅴ排放车型,如企业还有生产销售需求,须在2017年年底前按新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关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和申请材料,经审查后确认符合要求后予以发布。
二、企业申报《达标车型》的相关要求:1.企业申报时应认真、全面的领会有关申报要求,提交前应认真仔细检查所有相关的申报材料。
申请表中各项参数与《公告》参数页、报告、试验样车的铭牌信息都要对应上,而且一致;对报告也应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和时反馈给检测机构,以免提交上来审查后,发现问题再退回修改,耽误时间。
(如:申请表中燃料消耗量填写错误,综合、空载油耗值与报告不符,综合燃料消耗量、空载等速燃料消耗量未填报等。
)2.提交的《公告》参数页应满足“交汽节能2011年74号文《关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的补充通知》”的要求。
所提供的《公告》参数页应为最新发布的《公告》参数页,且《公告》参数页所有参数必须齐全,包括照片、“其它”栏的说明等,否则中心不受理。
对应工信部《公告》参数页中的“其它”项内容(包括轮胎、发动机配置等情况与外形尺寸、货箱尺寸、总质量、对应车速等内容、关系),要与申请表、报告、试验样车相关参数一一对应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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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1 《交通部油耗公告》 申报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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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S管理
6S管理起源于日本,是指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主要是 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提 高素养及安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提升员工素质,创造并保持 安全、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 质量。6S的典型例子见表7—1.由于“整理”、“整顿”、“ 清扫”、“清洁”和“素养”这五个日语拼音和英语“安全 ”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6S。
形迹管理是标识要素和定点原则的具体应用,它是在物品放 置处一一对应地绘制或制作物品的形状图案。有助于保持存放有 序。如果工具丢失或放错位置,能够立即发现。
行 迹 管 理 的 应 用
1.3清扫
清扫包括清除环境包括清除环境不良之处(即脏污)和设备 不良之处(即故障)两方面的内容,即发现并扫除生产现场的设 备、材料、环境等生产要素的脏污部位(包括不易看到的角落、 隐蔽点),定时对设备进行清洗、润滑、拧紧螺栓等维护,当设 备出现异常时及时进行修理以排除故障,使之恢复正常运转状态 。清扫过程是根据整理、整顿的结果,将不需要的部分清除出去 ,或者标示出来放在仓库之中。
9 年第 11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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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
• 营运车辆产品, 《交通部油耗公告》 管理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主 要有以下两种:
• (1) 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2) 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13) 《关于调整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申报与审查时间安排 的通知》 (交汽节能〔2016〕 12 号)。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交运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
客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认真落实“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独立的车辆技术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使安全同技术管理相协调.对营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及管理第一节车辆技术条件第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以燃气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4、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第四条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第二节车辆基础管理第一条车辆档案管理1、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经营许可证、购车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公司保存,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一车一档”规定建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2、安技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驶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该安技主管,由安技主管登记,由安技主管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4、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要求同上.5、技术经济定额:通过定额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定额标准、计算方式.6、车辆的停放:场地要求、设施要求、安全要求.7、车辆的折旧:折旧年限或里程、折旧费用的计算和提取.第二条车辆检查1、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由于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机械故障,驾驶员负全责.2、公司安技部每月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证照、年审、车辆维护作业是否超期.2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3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4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5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6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7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8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9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3、安全隐患检查与整改:安技部在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及时指出问题和隐患,重大问题或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整改和复查时间,督促整改的实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各种安全检查做好记录,由安技员和被检察人员签字备案.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填写记录单.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自觉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一条驾驶员操作基本要求1、必须按驾驶员操作流程,冷车发动,应做好预热升温,车辆起步时发动机水温必须在50℃以上,运行中的温度保持在80-90℃,发动机发动时每次使用马达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起动.2、起步时要先看:看车辆四周和下面有无障碍物;看仪表是否正常;看制动压是否达到标准;看车门是否关好,应做好二档起步,轻踏缓抬,换挡及时,严禁空挡滑行和不踏离合器换挡,中速行驶,安全滑行.车辆在特殊条件时,必须配齐附加装置.第四章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第一节车辆维护第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周期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确定,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未明确规定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周期或虽已规定但不易执行的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1、客车类:一小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二中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三大型或特大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六条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做好异常情况检查记录.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第二节车辆检测第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第二条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第三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第四条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第五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第六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第七条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第八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三年.第五章车辆报废规定1、报废条件: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1车辆已满客运部门规定的运营年限;2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3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2、报废程序1经公司核准申请报废报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2车辆申请报废,驾驶员应将该车所有手续交回公司.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务的;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作者:林明瀚来源:《时代汽车》2024年第03期摘要:影响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的因素很多,在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测试过程中,人们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存在疑问,将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应用于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的测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不确定度1 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日益普及,无论是家用汽车还是营运车辆都日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汽车的油耗也更加关注。
近些年来,不论是国内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对汽车油耗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行业标准JT/T 719-2016《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对营运货车油耗测量方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除了原本的等速油耗试验外,标准引入了加速油耗试验和怠速油耗试验,更加全面的评估营运货车的综合油耗。
作为检测机构,在对营运货车油耗测量时,不但要准确的测量出营运货车的油耗,还应对影响营运货车油耗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以得出一个准确可信的测量结果。
2 营运货车油耗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分析根据JT/T 719-2016《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综合油耗分为三部分,等速油耗、加速油耗、怠速油耗。
营运货车综合油耗数学模型为:Q=(Qu为等速油耗测量结果,vui为目标速度值,kui为该目标速度值等速油耗的权重,ku 为等速油耗工况权重;Qa为加速油耗测量结果,ka为加速油耗工况权重,Sa为加速油耗工况平均加速距离,Ta为加速油耗工况平均加速时间;Ql为怠速油耗测量结果,kl为怠速油耗工况权重)。
在数学模型中,除了三个测量结果外,其他部分都为常数(Sa/Ta可视为常数)。
故而,先单独计算出等速油耗、加速油耗、怠速油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再得出营运货车综合油耗不确定度。
本标准中,测量结果根据气压、温度、燃油密度将测量结果校正到标准状态,以排除环境条件和燃油差异对测量结果的影响,所以,不考虑这部分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精)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视同判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2.1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2 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3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低速货车;—专用校车;—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全轮驱动车辆;—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其他: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 术语和定义4.1代表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4.2变更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视同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 变更车型判定方法5.1变更的判定要求5.1.1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5.1.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5.1.3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5.1.4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5.1.5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 变更处理办法:同一型号车辆符合5.1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交通部燃油公告
交通部燃油公告篇一:道路燃油公告内容介绍道路燃油公告内容介绍燃油公告,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达标公告。
20xx年3月1日,交通部正式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持续加强对燃油不达标的汽车的管理。
对于不达标的车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发。
对于新购的用于营运性质的汽车,在车辆申请办理营运证之前,相关部门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简称:燃油公告。
对于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即该车无燃油公告,运管部门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
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以上办理道路运输证只针对营运性质的专用车辆,如:随车吊、冷藏车、清障车等等,需要有燃油公告。
市政环卫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故不需要燃油公告。
如:洒水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高空作业车等。
对于准备购车进行营运的车主,在购车前一定要向销售人员问清楚该车是否带燃油公告,避免出现新购车辆不符合燃油消耗量标准而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
鉴于国内成品油品质差距,导致我国的燃油消耗与排放水平与国际水平相差较大。
每一次排放标准的提高,都是对车内汽车生产厂家提出的新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才能促使汽车企业为汽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和能力。
篇二: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管理办法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Q/DYCQ/DYC JB3173—20xx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管理办法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文稿版次选择20xx - 04 - 22发布 20xx - 04 - 22实施目次前言 ..................................................................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3 目的 .................................................................. (1)4 术语 .................................................................. (1)5 各部门职责 .................................................................. (1)6 申报流程图 .................................................................. (2)7 编制油耗试验方案 ..................................................................38 油耗试验、核查表照片拍摄、检测报告和核查表编制 (3)9 准备申报资料 .................................................................. . (6)10 网上申报 .................................................................. . (8)11 注意事项 .................................................................. (10)12 审核与发布 .................................................................. . (11)13 公告费用 .................................................................. (11)14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产销数据报送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子午线轮胎与真空胎选用原则及实例分析 (16)前言本标准按照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申报流程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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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依据文件
2.1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2.2 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3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4 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
—低速货车;
—专用校车;
—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全轮驱动车辆;
—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
—其他:
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术语和定义
4.1代表车型
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4."2变更车型
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视同车型
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变更车型判定方法
5.1变更的判定要求
5.
1."1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
5.
1."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
5.
1."3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
5.
1."4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
5.
1."5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变更处理办法:
同一型号车辆符合
5."1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6视同车型判定方法
6.1视同车型基本要求
6.
1."1视同车型基本条件
指对同一个车辆生产企业(集团)申报的车型,其车辆驱动型式和底盘各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轮胎等)的型号等不变,总质量最大,整车外形尺寸减小或增加不超过代表车型的1%,整车整备质量减小或增加不超过代表车型的3%,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6.
1."2“基本条件”相同,所发生的局部变化基本不引起油耗的改变(如车灯、前脸布置、驾驶室窗户型式等发生变化)。
6."
1.3“基本条件”中只是换装了变速器,其它均相同,而所换装的变速器最高档和次高档的速比与代表车型相同。
6.2客车视同车型
6.
2."1同一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代表车型的载客人数应按最大载客人数进行油耗试验和申报,载客人数减少不需再进行申报。
6.
2."2同一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以空调配置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未配置空调的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
6.
2."3不同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只有悬架型式、载客人数、内饰和内部配置等不同,申报不同等级的客车,以中级车做一次油耗试验(要覆盖2个级别的7个试验速度点),按标准选取不同的速度点分别出具两份检验报告,填报两个不同型号的达标车型申请以及高级车的视同车型申请。
6.
2."4不同型号的客车或卧铺客车,底盘各总成、外形尺寸、总质量等均相同,以客车作为代表车型,卧铺客车按视同车型判定。
6.3货车视同车型
6.
3."1同一型号的货车,“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高度(高顶、半高顶、平顶)不同时,以高顶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
6.
3."2“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型式(单排、双排或单排带卧铺)发生变化时,以最大总质量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型式的车型按视同车型判定。
6.
3."3“基本条件”相同的冷藏车、保温车,以冷藏车为代表车型,保温车按视同车型判定。
6.
3."4“基本条件”相同,“上装”(栏板、厢式、仓栅、蓬式、罐式、畜禽、邮政、平板、随车起重等)不同时,以“上装”迎风面积(车辆的高度×宽度)最大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车型按视同车型判定。
6.4视同车型处理程序:
视同车型中除了明确不需再进行申报的车型外,其它视同车型不再进行油耗试验,但必须要有相应的试验样车,由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车辆技术参数及配置的现场核查,出具燃料消耗量检验视同报告。
6.5视同车型申报
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视同车型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达标车型申请表》;
(2)《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视同申请表》(见附件1);
(3)产品《公告》技术参数页(含底盘参数页)或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4)视同车型样车核查表;
(5)视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验视同报告;
(6)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根据车辆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以及视同车型进行技术审查。
8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汽车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自
2011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视同申请表
正前面和右前45照片
0°视同车型
正前面和右前45照片0°
企业名称(盖章)
代表车型型号产品名称
视同车型型号
车型主要技术参数或配置
代表车型公告批次及编号
变更项目
检验报告编号
外形尺寸(长×宽×高)mm代表车型视同车型货厢尺寸(长×宽×高)mm或容积m3
整备质量kg
总质量kg
客车申报的等级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额定功率/转速kW(r/min)
底盘生产企业
驱动型式
变速器型号
变速器各档位传动比
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
悬架型式
轮胎规格型号
综合油耗/空载油耗(L/100km)
其它
视同原因:
备注:
视同车型只填写变化的相应项目,没有改变的项目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