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办运〔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批)
交通运输部
2019年3月1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意见单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6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6批)公告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型产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1HFF6110K06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HFF6120K06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HFF6120K06D-1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HFF6121K01D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HFF6121K35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HFF6125WK79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HFF6126WK79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HFF6128WK79卧铺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HFF6850K57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HFF6900KZ-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HFF6902K55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HFF6935K5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3HFF6938K5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HFC6591KH轻型客车江淮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5BFC6120A2-2豪华旅游客车北方牌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6TX6660B3客车同心牌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7TX6830B3客车同心牌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8CAT6660DYC城市客车川马牌成都安达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19CAT6750DYC客车川马牌成都安达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20DD6129K71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车(配置一)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1DD6756K02F客车(配置二)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22DHZ6671PF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23DHZ6601K1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24DHZ6701K2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25EQ6700PT1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26KM6606PA客车东风牌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27KM6606PE客车东风牌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28FSQ6105DT客车飞驰牌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9FSQ6126DY客车飞驰牌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0FSQ6129DL客车飞驰牌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1FSQ6129DYW卧铺客车飞驰牌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2FSQ6950DY客车飞驰牌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3WD5050XXY客厢式运输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4WD6530C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5WD6530C1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6WD6570C1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7WD6600D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9WD6608CK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0WD6660C1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五)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1WD6660C2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四)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五)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2WD6720C2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3WD6750C1客车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4WD6750C3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5WD6800C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6GDW6121HK8客车桂林大宇牌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47GL6118HS客车(配置一)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8GL6903HS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9ZJC6601HF6轻型客车悦西牌杭州越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50ZJC6660EQ6客车悦西牌杭州越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51HSZ6570客车衡山牌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52JX6602VD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53JX6701VD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54JX6702VD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55JX6705VD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56ZGT6668DG1客车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57ZGT6763DG客车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58ZGT6820DHG客车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59SR6660CQE客车上饶牌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60KLQ6115E4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1KLQ6115HQ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2KLQ6115HQE4A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3KLQ6115QE4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4KLQ6119TB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5KLQ6119TBE4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6KLQ6125A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7KLQ6125AE41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8KLQ6125AE42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69KLQ6125D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0KLQ6125DW1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1KLQ6125DWA 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2KLQ6145DE41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3KLQ6145DE42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4KLQ6702E3客车金龙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5KLQ6759E4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6KLQ6798QE4客车(配置一)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7KLQ6798QE41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8KLQ6858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79KLQ6858Q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80KLQ6898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81KLQ6898QE4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82KLQ6898QE42客车海格牌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83CLY6600DA轻型客车凌宇牌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84CLY6660DEA客车凌宇牌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85CLY6720DEA客车凌宇牌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86CLY6810DEA客车凌宇牌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87NE6660K01客车吉江牌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88NE6720K01客车吉江牌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89SLK6122F5A3客车申龙牌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90XW6123C客车西沃牌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91XMQ6101Y2客车(配置一)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2XMQ6101Y5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3XMQ6101Y6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4XMQ6120C4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5XMQ6128Y4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6XMQ6129P8卧铺客车(配置一)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卧铺客车(配置二)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7XMQ6129Y6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8XMQ6129Y7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9XMQ6129YA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0XMQ6140Y8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1XMQ6606NA3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2XMQ6706Y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3XMQ6728NE1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4XMQ6759Y5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5XMQ6802Y2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6XMQ6802Y3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7XMQ6859Y6客车(配置二)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8XMQ6898Y4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9XMQ6898Y5客车(配置二)金龙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0XMQ6900Y4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1XMQ6902Y1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2XMQ6902Y3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3XMQ6996Y2客车(配置二)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4XMQ6998Y2客车金龙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15XML6103J18客车金旅牌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16XML6128J53客车金旅牌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17XML6700J18客车金旅牌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18XML6730J23客车金旅牌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19XML6858J28客车金旅牌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20YCK6129HGD长途客车中大牌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宇通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21ZK6117HPZ9客车(配置二)宇通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22ZK6122HBZ9客车宇通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23ZK6122HWZ9卧铺客车宇通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24ZK6122HZ9客车宇通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5LCK6107H-6A客车(配置二)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6LCK6117H客车(配置二)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一)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7LCK6118H-2客车(配置二)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8LCK6120HT客车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9LCK6125H-2客车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0LCK6125HD1客车(配置一)中通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4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

24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40
HFC1201P2K1C54F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HFC1201P2K2C54F HFC1241P2K2C50F HFC1245K3R1LT HFC1246K2R1GT HFC1311P1K4H45F HFC1311P2K3G43F HFC1311P2K4H45BF

道路燃油达标公告

道路燃油达标公告

道路燃油达标公告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海运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已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燃料消耗量的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荷质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限值氢气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检测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交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工作检测和监督管理消耗量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镇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高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约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推进剂消耗量检测业务,发布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鉴定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10.14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参数。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1.28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4年第3号)
关于公布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6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6批)
2014年1月28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6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现随文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宣贯工作,组织辖区内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称检测站)参与宣贯培训工作。

同时要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的应用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查询及咨询服务,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购置符合《规范》的车辆。

相关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规范》实施的技术服务工作,更新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做好信息系统接口对接,确保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检测站正常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并及时上传数据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二、需核查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范围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载客汽车(以下称客车)及M1类载客汽车(以下称乘用车),以及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以下称载货汽车),N2类、N3类牵引车辆(以下称牵引车辆),O3、O4类挂车(以下称挂车)均需进行核查。

三、核查程序(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严格按照《规范》第四条进行核查工作。

(二)已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及车辆经营期延续的,按照《规范》第五条要求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下一页 返回
5.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管理的主要作用
• 一般每季度发布一批 《交通部油耗公告》, 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 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 (网址: http: / / ate stsc.mot.gov.cn/ pub/ index.html) 发 布,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凭此办理营运证。 汽车生产企业也在该网 上进行车型申报。
• (5)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 (厅函运〔2011〕 154 号)。
下一页 返回
5.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执行的技术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6)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 〔201 1〕 80 号)。
• 5.5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的申报流程
返回
5.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管理的主要作用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道标车型核准》, 以下简称 《交通部油 耗公告》。
•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节能中心) 作为 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 支持单位。
返回Biblioteka 5.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执行的技术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执行的技术法规、 规范 性文件泛指交通运输部、 节能中心发布的相关法规文件, 各汽车生 产企业应按要求执行。 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 (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交运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作业指导书(货车)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作业指导书(货车)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以下称载货汽车),N2、N3类牵引车辆(以下称牵引车辆),O3、O4类挂车(以下称挂车)的达标核查工作。

二、依据标准交办运交办运〔2021〕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査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三、达标核查要求1.负责公司所在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载货汽车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项目见《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表(1);牵引车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项目见《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表(2);挂车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项目见《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表(3)。

2.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 mot. gov. cn/)进行查询检索。

(一)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对车辆的参数配置进行逐项核查,根据车辆类型据实填写对应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二)“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三)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终止核查工作。

3.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或经营期延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

四、达标核查(一)载货汽车1.核查项目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査记录表(载货汽车)》(表1)的要求表1.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査记录表(载货汽车)1)达标车型编号:记录所査询《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标称的达标车型编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厅运明电[2010]0611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厅运明电〔201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确保完成今年道路运输节能减排重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确保这些指标实现是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节能减排任务。

道路运输行业是用能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

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以及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实际行动。

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第11号部令及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实施,确保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确保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到实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确保相关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1 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二月十二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1 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 T711 )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 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 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 )、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东运管[2010]26号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科室,各县(区)运管、维修所:为进一步减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运管、维修所要认真组织学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县(区)运管机构或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实施检测前,须检索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

属《达标车型表》中车型的,检索人在《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见附件1)中标明公告批次、序号,并填写公告参数及配置栏内容;核查人按照《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所列项目和方法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不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项目及原因;经核查合格的车辆,按照原程序办理。

属《过渡车型表》中车型的,出具《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按照原程序办理。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营运车转籍需提供原车籍地运管机构出具的车辆档案等有效证明,按核查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照原程序办理。

对核查范围内车辆的执行时间段及具体核查方法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五条进行。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公布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公布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公布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8.12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1.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44号)
关于公布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5批)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5批)
表1
客车达标车型
表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安全处、公交处、物流处,各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市道路运输协会,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检测专业委员会,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交运函〔2010〕60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贯彻落实11号令和《工作规范》是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切实加强领导,11号令和《工作规范》的实施工作由委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由安全处具体组织实施,联络员:姜威(车辆技术管理),联系电话:83168002,林慧青(节能减排),联系电话:83165241。

委属相关单位、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要健全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请相关单位在4月26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委安全处。

二、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一)安全处负责对11号令和《工作规范》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牵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受理核查工作投诉和复核申请;负责办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核查工作委托,并组织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章)
2016年9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
2016.09.08
施行日期
2016.09.08
文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
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

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 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 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 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 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 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 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
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

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 营运车转籍核查。

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

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

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