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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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03•【文号】卫疾控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字体:[ 大中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有关科室、专科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 2016〕7 号)、市卫计委 <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 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卫疾控〔2016 〕25 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努力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任务(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年度管理总目标根据省市精神,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应达到80%以上,服药率达到 60%以上,规律服药率达到4‰以上,患者管理率达到40%以上。

9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二)推进患者主动发现登记报告及建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动发现、登记报告及建档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患者的发现、报告、登记、建档及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开展精神病专科医院出院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对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措施。

(三)落实患者随访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要求对所有纳入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至少随访 1 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 6 级( 0 级:无符合以下 1~ 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我国政府自50年代就非常重视重性精神病管理防治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采取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的方式逐一排查确认后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观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工作。

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

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重性精神疾病排查工作制度排查人员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摸底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疾病的识别与确定、统计报告方法等。

1、发现线索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

2、确定病例对于已掌握的线索调查者必须登门与患者接触用精神病诊断学的方法进行确诊登记建档。

同时加强精神卫生机构与社区精防康复机构的联系建立转诊制度。

3、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排查摸清社区重性精神病患者底数进行危险性评估开展分级随访管理并将病患者信息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通报。

对摸排出的重性精神病人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动员、督促送医治疗。

精神病随访工作制度1、Ⅰ类病人每月访视一次Ⅱ 类病人每季度访视一次Ⅲ类病人每半年访视一次Ⅳ类病人每年访视一次记录要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7•【字号】菏政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经2018年5月27日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况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

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大病病种保障范围。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推动各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

需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经过市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审核、转诊,医疗保险支付按现行医保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

在按照明确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当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精神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心理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国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据2004年第三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约为1.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0万人。

精神疾病治疗时间长、容易反复发作,精神分裂症等部分精神疾病致残率高,患者社会功能缺损,日常生活及劳动技能衰退,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比较严重。

精神病人的高社会肇事率和高社会负担指数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

因此,各级各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

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我市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卫生局总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和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慢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慢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慢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慢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慢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慢病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市将高血压、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此给慢病防控工作带来的重大机遇,认真落实,促进全市慢病防控工作上新台阶,推进我市医改工作的创新和落实,建设“健康重庆”。

二、明确职责(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职责1、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服务数量、质量与经费挂钩的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定期开展督导与考核,确保各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

2、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慢病工作开展情况,筹集工作经费,保障当地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工作任务的落实。

3、辖区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无法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疾控中心职责范围中。

(二)市疾控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职责1、市疾控中心负责市级高血压、糖尿病的技术管理,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技术管理,并将该项工作职责落实到科室。

2、负责开展工作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参与考核与评估等。

3、定期收集分析区县工作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卫生局上报全市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工作建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06]80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4.30【实施日期】2006.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疾病,在人群中具有一定的患病比例。

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容易出现肇事肇祸造成社会、他人和自身的严重损害,而又不能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所以使用医疗干预,开展患者的监管治疗工作是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

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开展部门协作,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

东部省份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中、西部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洛政办〔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5〕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综治办、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17日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综治办、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2015年8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精神,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水平,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以提供公平、便捷、经济、有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为基本手段,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精神卫生资源,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明确各级财政专项投入机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就业等工作。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由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内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二)建立健康档案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1%计算,2010年9月底前建档率达到20%,2010年底建档率达到40%,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三)建立随访制度建立健康档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由社区、乡村医生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锡卫疾控[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疾控〔2011〕7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我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疾控处联系。

附件:1. 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技术指导专家组名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无锡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减轻重性精神病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危害,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逐步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发生率;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二、工作内容重点落实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确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础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人员队伍建设任务,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人员队伍建设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由精神科专兼职医师和护士、社区精防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社区民警和居/村委会人员(民政助理、残联助残员等)等人员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队伍,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评估、管理治疗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建立市和市(县)、区两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体系,建立工作机制。

乡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方案

乡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方案

仲卫字【 2018】 8 号关于印发大仲村镇严重精神阻挡患者管理推行方案的通知政府综治办、各村委会、院各科室、各卫生室:为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求推行方案》以及相关重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为保证我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睁开,渐渐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体系。

依照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看守治疗项目方法》和《重性精神疾病看守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本质,特拟定本方案,现将《大仲村镇严重精神阻挡患者管理推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质,认真贯彻执行。

二 0 一八年一月十三日大仲村镇严重精神阻挡患者管理推行方案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疗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阻挡患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感情性阻挡、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感情阻挡、癫痫所致精神阻挡、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阻挡。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在将严重精神阻挡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供应或直接转自原肩负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活力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依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阻挡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阻挡患者每年最少随访 4 次,每次随访对付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情况,包括感觉、知觉、思想、感情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咨询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 6 级。

0 级:无吻合以下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限制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够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连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够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也许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依照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情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响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2024年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为了做好我镇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____年版)》要求,结合《米易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随访,对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积极参加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随访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指导家属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丙谷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二)日期:____年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标重性精神病是一种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心理、经济和社会负担。

为了加强对重性精神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社会支持。

根据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制订本制度,以指导和规范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

二、政策指导1. 多元化服务模式:鼓励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治疗服务,在精神科医院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社区精神康复中心和家庭康复支持机构。

2. 全人治疗:综合运用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社会支持和辅助疗法,实现对患者的全面治疗。

三、基础建设1. 完善基层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大投资力度,优化城乡精神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提供教育、咨询和治疗等服务。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推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加强他们的临床技术和服务能力,提高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科学诊断和治疗水平。

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排查上报的通知.2

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排查上报的通知.2

临安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临精办[2012] 6号
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及
上报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院:
依据卫生部办公室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12]81号)和杭州市精卫办《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排查及上报相关信息》的通知精神,做好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
疾病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工作,要求各镇(街道)进行重性精神疾
病患者的排查,及时发现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加强随访管理,并将
排查出的危险度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的相关信息上报市精卫办,具体
要求如下:
一、上报对象:
各镇(街道)辖区内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中危险度评估
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具体上报表格见附表1。

二、上报方法: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数据上报工作的信息安全,本次排查
的结果不能以电子邮件、QQ文件等任何方式进行网络传输,应将电
子文档送至市精卫办。

三、上报时间:
要求各地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工作,并及时上报
排查信息,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附表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表
临安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排查重性精神疾病信息交换
抄送:杭州市精卫办,市卫生局,裘小民副市长
临安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8月8日印发
附表1:
临安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工作方法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工作方法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工作方法及制度推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掌握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信息,有效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统筹协调落实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各尽其责。

(一)县级精防机构确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当前我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2.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

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3.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

定期调查、分析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5.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6.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为当前我县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包括住院治疗服务),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职责包括:1.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2.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3.将本机构门诊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5.指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协助应急医疗处置任务;6.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7.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字体:[ 大中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有关科室、专科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16〕7号)、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卫疾控〔2016〕2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努力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任务(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年度管理总目标根据省市精神,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应达到4‰以上,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服药率达到60%以上,规律服药率达到40%以上。

(二)推进患者主动发现登记报告及建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动发现、登记报告及建档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患者的发现、报告、登记、建档及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开展精神病专科医院出院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对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措施。

(三)落实患者随访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要求对所有纳入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泰政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对象(一)在本辖区有固定居所并居住半年以上,经精神专科医院明确诊断,录入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同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精神疾病发作在我市肇事肇祸,公安、民政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居住地和监护人,需紧急住院的患者。

二、主要任务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对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服务管理和规范化治疗,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最大程度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力促进健康泰安建设。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市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善市级三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区域精神障碍预防与医疗救治中心作用,对县(市、区)进行对口支援与帮扶。

大力推进县(市、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均要建有一处能够提供住院服务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精神障碍预防、诊疗、紧急处置、疑难病转诊和对基层的培训指导职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榕政办[2010]227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为加强我市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各级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6〕81号)精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重精患者管理工作督办函

重精患者管理工作督办函

重精患者管理工作督办函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为加强对重精患者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特向各位领导汇报并督办有关工作。

一、加强治疗及康复措施为确保重精患者的康复效果,我们将加强治疗及康复措施的落实。

通过心理疏导、药物治疗、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建立患者康复档案,定期跟踪记录患者病情及康复进展,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

二、加强患者关怀与支持重精患者需要特殊的关怀与支持,我们将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关心。

在患者康复过程中,我们将与家属保持密切联系,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让患者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和关爱。

三、加强重精患者社会融入为了帮助重精患者更好地融入社会,我们将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帮助患者重新建立自信,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对重精患者的理解和支持,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危机干预与预防重精患者往往存在自杀和自伤等危机行为,我们将加强危机干预与预防工作。

通过建立24小时热线,及时响应患者的求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同时,加强与公安、医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患者的安全。

五、加强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工作进展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位领导,重精患者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我们的工作大力支持和关心,共同努力,为重精患者的康复与社会融入贡献力量。

谢谢!此致敬礼重精患者管理工作督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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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罹患精神疾病的人群日益增多,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有效预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和随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规范地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筛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根据《凤冈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府办发〔2013〕13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

二、时间按排(一)2013年9月2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线索患者进行再一次摸底、调查、统计;同时对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进行一次系统的访视,统计出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并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详细信息和调查出的线索病人信息报精防机构(疾控中心),精防机构及时报告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信息根据工作要求报告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

县直各单位的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本单位完成,并将线索调查结果按时报精防机构。

(二)2013年10月20日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精神病诊断资质医师对调查出的线索病人和已登记未确诊的可疑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复核。

同时统计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按报告程序报告。

(三)以后管理的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随访管理中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随时发现,随时按相关程序报告。

及时更新重精网络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系统。

三、单位职责(一)卫生部门制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计划,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规划,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对全县的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筛查中的病例诊断和复核诊断,指导重性精神疾病病例随访,重性精神疾病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

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质量控制、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根据上级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 2 -统的正常运转。

建立和完善全县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协调司法、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

与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和其他部门紧密配合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调查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

对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司法)收集、汇总、上报公安机关参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对开展工作时收集掌握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督促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进行监护治疗,对高风险病人动员监护人送入院治疗。

做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理。

依法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和送定点医院强制治疗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依法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的受助对象,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

会同卫生、- 3 -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五)残联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负责为已康复的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负责向符合残疾条件的重性精神病人发放残疾证件,摸底、登记、造册、救助、服务等工作。

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

(六)发改部门将重性精神病防治相关内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重性精神病防治能力建设,保障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 4 -(七)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疾病谱的转变和疾病负担的变化,安排必要的重性精神病防控经费。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督促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九)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及工作组,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组织开展精神疾病的筛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精神疾病有关的健康教育,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优惠政策,督促工作开展等工作。

1、村/居/社区协同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本辖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和上报工作。

对重性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监管,积极配合派出所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协助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理等工作。

对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辖区的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 5 -2、卫生院/龙泉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龙泉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的主要部门,应安排与辖区内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规范》(2011版)和《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2012版)开展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内容。

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指导、督导、绩效考核。

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网络报告、系统录入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联系县卫食药局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和个体化管理。

主动与村卫生室管理好重性精神病患者。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向当地派出所或精神病防治机构及时报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的详细信息。

患者信息不得任意泄露,做好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随访管理中做好自身安全。

原则上承担本辖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工作,若不能承担健康体检的卫生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健康体检工作。

指导村级做好重精患者的康复指导、心理支持和护理教育。

组织并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积极配合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及管理工作。

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和绩效考核。

每季度对该项工作- 6 -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重性精神病管理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3、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

承担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基础性管理,定期随访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报告当地卫生院,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

患者信息不得任意泄露,做好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随访管理中做好自身安全。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和个体化管理。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积极配合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及管理工作。

(十)其他单位环境保护(噪声等生活环境的治理)、广电(重性精神病防治宣传)、合医办(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履职尽责。

四、工作内容(一)全面梳理病人,关注重点对象。

以社区(村)为单位,按照“街不漏巷,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再次全面梳理病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早发现、早治疗,新增对象务必及时补录登记到位。

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梳理出来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加以重点关注,扎实做好肇事肇祸- 7 -精神病人的社区治疗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或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逐人诊断评估,掌握病情动态。

对每一例梳理发现的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3-5级)的详细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精防机构,精防机构将全县的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统计整理后报告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程序向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通报,共同管理。

对于确诊的重症精神病人,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住院是否困难、治疗是否有效、监护是否到位、生活是否拮据。

(三)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

对辖区内梳理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以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有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规范采集病人详细信息资料,逐一建立健康档案,按“应管尽管”原则纳入网络管理,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系统。

对采集到的病人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加强对各渠道发现、掌握的信息的审核比对,防止出现信息错误采集、重复采集等问题,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鲜活。

(四)落实治疗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要与街道(镇)社区(村)及相关部门协商共同提供服务,送专科医院收治或公安机关关锁。

精- 8 -神病人肇事肇祸较为特殊,缘由病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引起,肇事肇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害对象多为邻居、近亲属和素不相识的人。

(五)关爱贫困救助,体现人文关怀。

我们要对有危险性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及每季度1次的相关化验检查,每年一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并提供由专科医生进行的半年一次的免费服药后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治疗费用由民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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