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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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管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罹患精神疾病的人群日益增多,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预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和随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规范地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筛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根据《凤冈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府办发〔2013〕13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

二、时间按排

(一)2013年9月2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线索患者进行再一次摸底、调查、统计;同时对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进行一次系统的访视,统计出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并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详细信息和调查出的线索病人信息报精防机构(疾控中心),精防机构及时报

告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信息根据工作要求报告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

县直各单位的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本单位完成,并将线索调查结果按时报精防机构。

(二)2013年10月20日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精神病诊断资质医师对调查出的线索病人和已登记未确诊的可疑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复核。同时统计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按报告程序报告。

(三)以后管理的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随访管理中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随时发现,随时按相关程序报告。及时更新重精网络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系统。

三、单位职责

(一)卫生部门

制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计划,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规划,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对全县的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筛查中的病例诊断和复核诊断,指导重性精神疾病病例随访,重性精神疾病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质量控制、督导、绩效考核、评价。根据上级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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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正常运转。建立和完善全县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协调司法、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与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和其他部门紧密配合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调查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对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司法)

收集、汇总、上报公安机关参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开展工作时收集掌握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部门。督促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进行监护治疗,对高风险病人动员监护人送入院治疗。做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理。依法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和送定点医院强制治疗工作。

(三)民政部门

负责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依法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的受助对象,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会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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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五)残联

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负责为已康复的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负责向符合残疾条件的重性精神病人发放残疾证件,摸底、登记、造册、救助、服务等工作。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

(六)发改部门

将重性精神病防治相关内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重性精神病防治能力建设,保障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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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疾病谱的转变和疾病负担的变化,安排必要的重性精神病防控经费。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督促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九)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及工作组,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组织开展精神疾病的筛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精神疾病有关的健康教育,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优惠政策,督促工作开展等工作。

1、村/居/社区

协同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本辖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和上报工作。对重性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监管,积极配合派出所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理等工作。对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辖区的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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