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河道砂石料的开采、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料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砂石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河道砂石料开采管理第五条河道砂石料开采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河道砂石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采权,并缴纳相应的开采权使用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开采区域应根据河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
开采过程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及时修复采砂后的河道,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河道砂石料开采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
三、河道砂石料运输管理第九条河道砂石料运输应遵守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第十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遗洒、泄漏,污染环境。
四、河道砂石料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应选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流失、污染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河道砂石料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砂石料销售应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合法购买河道砂石料,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料使用过程中,应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四川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国务院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汇报
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对本地区河道砂石开采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汇报。
现将情况如实汇报如下:一、河道砂石资源总体情况。
经过实地调查和数据统计,本地区河道砂石资源总量丰富,主要分布在XX河、XX河等河流中。
其中,砂石资源储量较大,种类繁多,质量优良,具有一定的开采价值和利用潜力。
二、河道砂石开采现状。
1. 合法开采,目前,本地区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合法砂石开采企业,这些企业依法取得了相关的开采许可证和环保手续,开采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规范和控制。
2. 非法开采,同时,也存在一些非法砂石开采现象,这些非法开采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给当地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河道砂石开采存在的问题。
1. 生态环境破坏,非法开采行为导致了河道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河道生态失衡。
2. 安全隐患,非法开采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周边村民和道路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砂石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和监管,严格执法,杜绝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2.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制度,规范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
五、结语。
本次调查汇报了本地区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资源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特此汇报。
文档创作者,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
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l、拍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
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一、引言二、评估目的1.分析河道砂石资源的潜在价值和可采储量,为采砂采矿企业提供决策依据;2.评估采砂采矿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制定保护措施。
三、评估方法1.采集河道砂石的样本,并进行实验室分析,确定其质量和物理力学性质;2.调查河道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分析河道砂石的再生能力和补给方式;3.进行现场调查和样本分析,了解采砂采矿对河道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4.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分析采砂采矿活动可能对周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
四、评估结果和分析1.河道砂石资源的潜在价值和可采储量:根据实验室分析,河道砂石的质量优良,可以满足建筑材料的需求。
根据地质调查和样本分析,确定河道砂石的可采储量在数千万立方米以上。
2.采砂采矿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现场调查和样本分析发现,采砂采矿活动导致水质恶化、河道流速改变、河床变浅等问题。
此外,采砂采矿活动还会破坏河道生态系统,对鱼类、水生植物等生物多样性造成负面影响。
3.环境风险评估:分析采砂采矿活动可能对周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
结果表明,采砂采矿活动可能导致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五、评估结论和建议1.鉴于河道砂石资源的潜在价值和可采储量较大,建议政府部门合理规划和管理采砂采矿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为减少采砂采矿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建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限制采砂采矿量、调整开采方式、实施生态修复等;3.建议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采砂采矿企业的合规操作,减少环境风险;4.建议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采砂采矿活动的认识和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
1.张三,黄四.河道采砂采矿活动对河道环境的影响[J].环境科学,20242.李五,王六.河道砂石资源评估与管理[J].土地工程,20243.陈七,刘八.河道采砂采矿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研究[J].环境保护科技,2024以上为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大致内容,具体情况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 出让方案》的请示 -回复
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回复请示的是有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
以下将逐步回答该请示,分析并评估该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方案的背景和目标。
据我所知,《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针对该方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议和评估。
第一,方案的合法性和依据。
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确保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有合法的依据和权限进行砂石资源的出让。
同时,需要确定出让的具体范围和期限,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方案的审批程序和透明度。
确保该方案的审批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方案的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障。
砂石开采对河道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审议该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砂石开采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增加砂石开采的可持续性,并确保砂石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四,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方案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因此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评估砂石开采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和社会效益。
这包括开采所带来的就业机会,税收贡献以及对相关产业链的影响等方面。
第五,方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确保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需要从合法性、审批程序、资源保护、经济效益和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通过全面审议该方案,我们可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并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同时,也可以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 出让方案》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根据部门相关规定,经过多方面考察和调研,我们就《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向您请示审议,具体内容如下:一、方案的背景和目的1. 河道砂石是重要的建筑原料,对于基础建设、市政工程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开采权的出让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 出让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河道砂石的开采行为,保护河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开采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方案内容1. 出让范围:明确规定要开采的具体河道范围,同时设定开采的总量和开采期限。
2. 出让方式:规定出让方式,是否采用拍卖、协议出让等具体方式,并明确出让的收益分配方案。
3. 出让条件:制定符合相关法规的出让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环保条件等,确保出让方具备合法资质和技术能力。
4. 出让监管:规定出让后的砂石开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开采行为符合法规,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方案的意义和影响1. 经过合理的出让,可以有效引导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河道砂石开采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地方经济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可以保护河道环境,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环境质量。
四、方案建议我们针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立法支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出让政策和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2. 完善出让方案,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合理制定开采范围和开采量的限制。
3. 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确保出让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5. 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意见,保障公平公正的出让过程。
结语《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事关地方经济和环境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把相关建议和意见汇总,继续深入调研和研究,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河道砂石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谢谢!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续写和扩充方案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土资发[2000]32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防汛抗旱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近年来,长江等一些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砂无序开采危及河堤稳定、航道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
今年8月,我部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对长江中下游安徽、湖北、江西段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范围内的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区特别是长江局部河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采砂现象;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些地区存在着对河道采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的现象,从而助长了河砂管理和采砂秩序混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的管理,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担负起对河道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河砂开采必须管理到位,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
对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水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矿)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查,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换)证关。
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办河湖函〔2019〕105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
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
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
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七)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砂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并予以公告.采砂计划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控制总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三)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四)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分配,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管理单位2∶8比例分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第二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3000元.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6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行恢复治理平整.恢复治理平整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
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1. 介绍本报告是对河道采砂采矿权进行评估的研究报告。
河道采砂采矿是指在河道中进行砂石、矿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在评估中,我们将分析采砂采矿权的价值、影响因素以及评估方法。
2. 采砂采矿权的价值评估采砂采矿权的价值评估是评估该权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净现值法、收益法和市场对比法。
•净现值法:根据投资成本、现金流量和贴现率,计算出项目的净现值。
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可以认为具有价值。
•收益法:通过收益预测和资本化率来计算项目的价值。
收益法主要关注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
•市场对比法:通过对类似项目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进行对比,来评估采砂采矿权的价值。
采砂采矿权的价值评估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成本、市场需求和价格等。
3. 影响采砂采矿权价值的因素采砂采矿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矿产资源储量和品质矿产资源储量和品质是采砂采矿权价值的核心因素。
资源储量越大,品质越高,价值越高。
3.2 开采成本开采成本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所需要的投入和费用。
开采成本越低,采砂采矿权的价值越高。
3.3 市场需求和价格市场需求和价格是影响采砂采矿权价值的重要因素。
市场需求越大,价格越高,采砂采矿权的价值越高。
3.4 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对采砂采矿权的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合规性和环境友好的采砂采矿权价值更高。
4. 采砂采矿权的评估方法采砂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以下是常见的评估方法:4.1 核算法核算法是基于矿产资源储量和品质、开采成本、市场需求和价格等因素,对采砂采矿权进行定量核算和估值。
这种方法较为直观,但需要有充分的数据支持。
4.2 实地调研法实地调研法是通过对采砂采矿权所在地的实地考察和调研,了解当地资源情况、市场需求和环境要求等因素,从而评估采砂采矿权的价值。
这种方法对调研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关于河道采砂的情况说明
关于河道采砂的情况说明1.在河道采砂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平安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其次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需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备;(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需根据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方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方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需听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担任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需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需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修理、工程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连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公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担任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状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采砂国营!河道采砂不再公开出让,由当地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管理。
采砂国营!河道采砂不再公开出让,由当地国有控股企业统一
管理。
此前我们说砂石国营,范围其实仅限于天然砂的采掘,一般指河道采砂不再公开出让,由当地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管理。
通过调查发现,砂石矿山地方国营模式已经出现,其特征是某一地区的砂石矿山根据政府指导,生产统一管理、产品统一销售。
如此一来,矿山、河道砂石全部统一,“砂石国营”的真意终于完整。
与企业通过公开竞价获取砂石矿权、建设大型砂石矿山不同,在砂石矿山地方国营模式中,地方政府的有形之手居于主导地位:或成立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域内砂石矿山生产销售,或指定本地国有砂石公司统一开发砂石矿山。
根据四川日报消息,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四川省正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实现砂石资源统一有计划开采经营。
目前,四川省每年河道采砂量约4500万立方米,河道砂石也是该省建材砂石主要来源之一。
统一有计划开采经营的前提是,逐个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计划、核定各条河流采砂限额。
其中,省管河道等重要江河砂石资源限额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批复。
根据水利部等国家部委要求,长江泸州段、宜宾段仍将继续执行“禁采令”。
具体开采经营环节,将采取以下方式:由地方确定平台公司统一开采、出售本区域河砂;区域内以河流为单位,逐个明确采砂限额,采取招投标、挂牌交易和拍卖等形式出让采砂权。
采用这两种方式,各自的采砂、出售的全过程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核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监督。
面对采砂国营,有人说出了这样一番话!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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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物价局职责:协助制订砂石销售指导价;负责拍卖后价格监控、管理工作,对哄抬砂石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9、县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对采砂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航道与船舶的通行安全。
(一)竞买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
2、竞买人无违法采砂记录,在昭觉县境内具有2艘以上(含2艘)采砂船只的公司或联合体;
3、买受后有能力达到《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资质条件。
(二)竞买保证金、报名费及报名程序:
1、是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
标的名称
河 道 范 围
河道
长度(km)
砂石
储量(万m3)
年可
采量
(万m3)
竞 买
保证金(万元)
起拍价
(万元)
控制采砂石船(只)
标的一
县城自来水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巴山镇五星源村
5.5
115
12
40
4018
144
9
25
25
2、本次拍卖实行竞买保证金与竞买出价严格挂钩的办法。即保证金与竞买出价必须为1:1(如出价10万元,必须有1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出价保障,以此类推),超出1:1保证金比例的出价是无效出价,竞买人自动退出竞买程序,由符合1:1比例的最高有效出价的竞得。
交纳基本竞买保证金,仅仅获得出价权,要想获得更高的出价权,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交纳追加保证金(该项保证金的交纳与否由竞买人自主决定,数额不限),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进帐人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不得串名挪用。
(3)买受人作好船只编号登记并呈送出让人办理采砂许可证。
(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权买受人及采砂户必须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划定的准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设障,及时清理整平采砂作业形成的淤泥和坑砣,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1)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敲诈活动;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转卖或发包采砂经营权。买受河段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买受人统一办理。未经买受人同意并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增采砂设施及修筑上、下堤道路。
(5)禁止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人和事,公安、水利、各有关乡镇等部门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涉及到相关问题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4、采砂管理
报名者在阅读完拍卖资料有关法律文书后签定无异议承诺书、提交已交纳竞买相应标段的基本保证金的凭证、缴纳600元报名资料费(不退)。但必须在2008年12月25日银行营业时间终了前到账。
3、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17时(假日不受理);
报名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4、拍卖时间和地点
2、税费管理
买受人除一次性缴清成交款项外,必须据实缴纳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
3、特别约定
(1)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用砂石不属于买受人和管理范围。
(2)买受人必须在出让方划定的河道采砂作业区作业
(3)凡有1953年颁发的洲地农田证书的农田以及退耕还林地不能开采。
(4)采砂弃料必须及时平整或运抵河道外妥善处理,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否则没收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清障。
五、拍卖河段经营期限:本次拍卖经营期限为贰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六、组织实施
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组织,委托拍卖公司实施。
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特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个标段须有二个以上(含二个)竞买人参与竞拍。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5)如因城市规划或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等,需要河道护坡或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买受河段的,买受人和采砂户必须无条件服从。
(6)凡须经堤顶道路对外运输的,所经过的堤段堤顶道路由买受人养护,确保堤顶道路平坦、畅通。
(7)凡违反上述6条任何一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没收买受人的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补救措施开支,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如无违章作业,合同期满后,河道清障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11、县供电局职责:负责电力供应,并对违法采砂业主,停止供电。
12、县工商局职责:依照工商法律法规,依法对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与县砂石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书》,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逾期拒签《出让合同书》,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如逾期十日拒签,视为拒绝受领成交标的,出让方还可自主重新处分该标的。
八、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河道砂石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
拍卖时间:200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
拍卖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拍卖大厅
七、拍卖约定和履行手续
1、拍卖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受人应一次性交清拍卖价款并签定出让合同书,并按成交价款10%缴交河道采砂清障保证金。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拍卖标的,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以上禁采区的设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期为:汛期河道内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所有的采砂设施停止作业,抛锚固缆,确保安全。在汛期采砂,买受人应切实落实采砂船只及其采砂设施度汛安全,禁止采砂船只及采砂设施被洪水冲走,杜绝损毁河道堤防及其它设施的事件发生。
7
标的三
县橡胶坝下游200米至巴山镇刘渡村(包括河上段)
14.8
590
27
100
100
15
标的四
六家桥车上村至孙坊镇南门村
3.2
56
8
24
24
4
标的五
孙坊镇南门村至白路乡港口村与临川隔界处
16
280
17
30
30
11
备注:拍买价包括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期限为2周年,以上标段的可采范围不包括禁采区。
九、有关部门的职责
1、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有关拍卖工作文件的起草和河道采砂权拍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2、县水利局和砂石局:负责制定采砂权拍卖方案和采区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开采深度,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方式;负责同市河道主管机关协调采砂拍卖工作,参与拍卖后的日常管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3、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维护会场秩序;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扰乱买受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与正常生产。
4、县政府办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工作,做好领导交办事项。
5、县法制办职责: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