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供配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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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PC工程项目
供配电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EPC供配电工程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EPC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EPC工程
1.2工程名称: *********EPC项目供配电工程
1.3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范围
2.1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供配电工程所有工作内容
2.2送电系统安装牵涉的孔洞沟槽的开凿、浇灌、补浆以及挖土、回填等土建相关内容。
2.3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及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承诺整个配电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并保证用电协议签订及按时送电。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通电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本合同为一次性包干价,无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后期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费用。
第四条工期
4.1合同工期: 年月日前完工
4.1.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
4.1.2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备送电条件(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确定送电时间)。
4.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己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包干价为: 元(大写: )。
6.2本合同包干价包括红线内外道路占用原状恢复、措施费(含赶工费)、所有税费、验收等直至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送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此包干价不因材料价格涨跌或其他取费政策的变动而变动。
6.3工程结算价按照本合同价扣除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未施工部分预算价,即结算价=本合同价款-未施工部分预算价。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电等相关部门验收通电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本工程预留本合同价款的%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八条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本合同无的文件,则不予考虑):
(1) 补充协议(如果有);
(2) 本合同;
(3) 技术标准和要求;
(4) 图纸;
(5)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第九条适用标准及规范
9.1适用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履行期间,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等调整的,适用最新版本。
9.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提供相关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论证认可后执行。
9.3发承包双方自行购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属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
9.4除满足以上标准和规范外,另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
第十条发包人
10.1发包人代表:
10.1.1姓名:,职务:,电话:。发包人代表的更换须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不产生任何合同效力。
10.1.2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依据合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10.1.3发包人下发的所有文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事实证明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发包人工作:
10.2.1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驳接点;
10.2.2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如有需要,开工前提供);
10.2.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发包人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作好交验记录;
10.2.4对进场材料、设备验收;
10.2.5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0.2.6主持日常施工例会、各类工程协调会,做好工程项目各分包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10.3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0.3.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10.3.2材料设备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
10.3.3要求撤换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0.3.4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10.3.5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发包人的建议权;
10.3.6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0.3.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要求其退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收到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3.8涉及费用及工期的事项,均需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最终生效;
10.3.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3.10对工程款支付中工程进度的审核权,对工程款和价款结算中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确认权,未经过验收或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度,发包人不支付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