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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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便利、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他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识;(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六)城市公共厕所。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公共厕所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对于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文化体育活动、提升城市形象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更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科学合理。

制定标准应该充分调研市民的需求,结合城市规划和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其次,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可持续发展。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考虑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保养等问题,保障设施的可持续使用。

最后,要注重实际情况。

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文化特色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

最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施的基本要求,包括设施的功能定位、规模大小、基础设施配套等。

其次是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建筑设计、环境布局、设备设施等。

再次是设施的维护管理标准,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

最后是设施的使用规定,包括设施的开放时间、使用范围、管理制度等。

总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提升城市的形象,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张家口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张家口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张家口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张家口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6号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部门清单。

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清单及办事指南,接受社会监督。

清单及办事指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承办科室、办理流程和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咨询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高度重视宣传解读。

各清单编制部门要精心编制宣传解读方案和材料,提升宣传解读效率,积极回应基层群众关切;相关负责同志要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形式,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清单出台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意义,为清单发布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及时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开后,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责的调整,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四、切实加强督导落实。

将清单的公开落实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畴,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公开、公开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进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张家口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合理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三)有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运营能力;(四)具备管理小区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二)组织物业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安全防范等服务;(三)制定和执行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秩序;(四)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五)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六)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物业管理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收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断水断电断气;(三)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四)故意拖延维修维护,不及时处置紧急情况;(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业主第八条物业业主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参与物业管理自治,行使表决权;(二)获得物业服务,享受优惠政策;(三)了解物业管理情况,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四)提出合理建议和投诉;(五)依法参与物业权益的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物业业主有下列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三)保护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四)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和具体范围。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政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二)以资代建代养。

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张政呈〔202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张家口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世界冰雪运动休闲胜地,发展成为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张家口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1.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8.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24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均衡交通流量的需要。

第四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张家口新建公共设施工程(3篇)

张家口新建公共设施工程(3篇)

第1篇一、洋河新区高压线路迁改工程为保障洋河新区项目顺利落地,张家口市经开区洋河新区开展了高压输电线路新线迁改工程。

自2012年启动以来,已迁改10条高压线路,总长130公里,新建铁塔480座,并铺设了6.2公里的电力管廊。

此举为洋河新区释放更多发展空间,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二、2023年民生工程张家口市2023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棚户区改造、新建学校、体育公园等。

其中,棚户区改造工程开工3058套,建成1461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96个;口袋公园建设工程新建高品质口袋公园26个;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建设改造农村公路446公里;农村厕所提升工程新建粪污处理站151座,改造提升户厕11156座;就业促进工程全市城镇新增就业5.19万人;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10所;校园食品安全提升工程新增省级食品安全标准化学校食堂25家以上;孕妇产前基因免费筛查工程为全市孕妇提供免费筛查服务。

三、张家口旅游铁路规划张家口市旅游铁路项目旨在实现完善京津冀城际铁路网、推动坝上地区旅游资源开发、解决区域交通发展不平衡等目标。

项目共有7条线路组成,总长850.1公里,设站56座。

目前,一期工程张家口至张北段和张北至沽源段正在实施。

一期工程由张家口至张北,线路全长66.995公里,共设车站7座,包括既有车站1座(张家口站)和新建车站6座。

四、新建、改扩建学校张家口市将新建、改扩建10所学校,涉及沽源、涿鹿、蔚县、万全、崇礼、宣化、尚义、康保、怀安、怀来等县区。

总投资2.78亿元,旨在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扩增学位,推动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总之,张家口市新建公共设施工程涵盖了交通、教育、环保、民生等多个领域,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未来,张家口市将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提升城市品质,为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2篇一、交通设施建设1. 张家口旅游铁路:作为京津冀城际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家口旅游铁路共有7条线路组成,总长850.1公里,设站56座。

张家口:公共资源交易出台新规

张家口:公共资源交易出台新规

《 意见》 规范招标公告发布 , 确保招标信息最大
范 围的公开。招标公告必须 同时通过“ 山东省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信息 网站” 及“ 威海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网站” 发布 , 达到法定规模标准 的项 目招标 信息还必须通过“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或“ 山东省采 购与招标 网” 发布 , 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 日, 确保招标信息最大范围地公开。 3 6
威海 :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 从山 东 省威 海市 城乡建 设委了 解到, 威海 市建
委 出台 《 关 于 进张家 口: 公共资源交易 出台新规
从 河北 省 张 家 口市 政务 服 务 中心获 悉 , 按 照 刚
理的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 , 主要包括严格按规定 进场公开交易、 规范招标公告发布等 8 条具体意见 , 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 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 理, 切实维护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 《 意见》 指出, 要严格按规定进场公开交易。凡 政府投 ( 融) 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 、 设计、 监 理 、施工 以及与工程建设项 目相关 的重要设备 、 材 料 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 必须全部进入工程 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投 标保 证 金 收 取 标 准 及 返 还 时 间 , 以个 人 、 企 业 办 事处 、 分公 司 、 子公 司名 义或 从 他人 账 户 、 投 标 人 企
《 若干规定》 , 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 条件
成熟 后 将成 功 经验 逐 步 推广 至施 工 总 承包 、监理 、
举措 , 标志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人了规范运行 的
快车道。 按照新规定 , 房屋建筑、 市政公用 、 园林绿化 、 公 路、 港 口与航道 、 水利水 电、 机电安装、 地质矿产 以及 其它工程等九类 9 3 项工程建设项 目的施工 、监理 、 勘察、 设计 , 1 5 项电力工程项 目, 1 1 项产权交易项 目 以及土地矿产出让 , 土地整治 , 政 府采购项 目必须

张家口市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规划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建设规划实行宏观控制,并具体负责桥东区、桥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各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所辖镇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城市私有房屋、公产住房(平房)翻修的施工许可证;监督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城市居民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以《张家口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对因规划实施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均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均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到计划部门列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办理划定占地或建筑红线位置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共服务设施规范 (2)

公共服务设施规范 (2)

公共服务设施规范1. 引言公共服务设施对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顺利运行和提高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来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的相关内容。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基础设施类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

这些设施对城市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

2.2 公共交通设施类公共交通设施类包括地铁、公交站点、火车站、航站楼等。

这些设施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场所,应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环境。

2.3 公共教育设施类公共教育设施类包括学校、幼儿园、图书馆等。

这些设施对教育的发展和居民的文化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应满足相应的教育标准和要求。

2.4 公共医疗设施类公共医疗设施类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这些设施关乎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的主要内容3.1 建设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设施的功能、安全和便利性,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2 设施维护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是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维护包括设备维修、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等方面,应定期进行,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

3.3 管理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管理包括设施的巡检、保养、日常管理等方面,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3.4 安全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设施的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同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

4. 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的实施和监督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国办函[2011]15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1.12.10【实施日期】2011.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请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2011〕31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张家口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

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农宅的基础上,优化近郊区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要加强对老城区、宣化、下花园和新区间组团式发展格局的引导,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张家口市城市家具设置导则

张家口市城市家具设置导则

张家口市城市家具设置导则简本1引言“城市家具”顾名思义,是一系列呈现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里的公共服务设施。

如果将城市比作一个“家”,那像座椅、垃圾桶、信号灯、护栏及各种灯具都应该是这个“家”里面的家具,是城市景观中的公共“生活道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需求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化,所以城市家具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中重要的服务设施,其风格、功能、布置及与城市空间的“契合度”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因为这会影响到整个空间乃至城市的品质和气质。

在本导则编制过程中,针对张家口的城市特色和现状需求,重点研究属于张家口的城市家具系统分类、风格样式以及布置方式,以及对后续实施管理、创新应用提出指引。

2、总则2.1 背景意义目前国内外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其中城市家具作为城市形象和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步受到重视。

城市家具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是快速实现城市环境建设和文化品质提升的重要途径。

2010年12月,美国旧金山市发布“更好街道(Better Street)”街道设计导则,其中特别设置街道家具章节,为街道家具设计提出方向性指导。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中“城市家具”正式确立为中国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

明确提出“建设”和“管理”两端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等一系列的要求。

随着时代发展,从“公共设施”到“城市家具”,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尤其是当下中国,城市家具已经形成了中国特征、中国特性。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苏省城市街道空间精细化设计建设——城市家具建设指南》,内容涵盖城市家具系统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包括开展城市家具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原则、建设多主体统筹协作办法、建设目标与流程、系统设计要点与综合布点技术标准、系统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要点和问题指导等重要内容。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2.10修订)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2.10修订)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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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相关法规点击:1005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5%至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暖、电费用总额的3%至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远离城市建城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
的建设项目可为2%至3%。

改建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可以按每亩地0.3万元至2万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七、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
(一)在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向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立方米0.07元至0.1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向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便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占用费。

临时占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三)对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工商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以及单位的内部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运输距离和处理程度等因素制定。

(四)向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5%至8%,征收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五)向城市规划区内拥有汽车、拖拉机、客运和货运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车第年100元至400元的标准,征收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新建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八、对确属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急需而城市人民政府又无力建设的煤气、集中供热、自来水进户、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和建垃圾站、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可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愿、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国家扶助和受益单位、个人共同集资的方式建设。

九、城市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公共供水设施的作用,不断提高其供水能力,并严格控制在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适当超前建设城市统一的供水系统。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增加供水量和新建企事业单位要求供水的,可以征收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的征收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制定。

十、对全社会都能受益的植树造林、公园建设、防洪抗灾设施建设和挖河清障等项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发动和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

十一、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积极利用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部分外,应当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以上两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在财政部门确定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建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下达;其使用情况,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等项费用,应纳入预算外管理。

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保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十三、本规定许可征收的各项费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全部开征,也可以部分开征;被征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的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十五、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十六、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文件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护费”,冀财综字[2000]10号文件已规定取消;第九条规定的“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冀政办函[1999]1号文件已规定取消;第五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名称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冀价经费[2002]29、30、31、32、33号,冀价经费[2003]8、9、11、12、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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