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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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与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乡生态建设
规划要求,通过调整优化全乡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等手段,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 —X);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部令第2号);
(八)《X省环境保护局X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落实省政府目标责任的通知》(X环发〔X〕32号);
(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一)《X省国土资源厅X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国土资发[X]16 号);
(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乡行政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
止任何畜禽养殖。包括: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市规划区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区。
3.旅游度假规划建设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止养殖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制养殖区
1.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的养殖场。
2.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治理,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或整治后达标排放,并达到排放问题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限制养
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规模按每亩土地消纳粪500-600千克的标准控制。
(三)适度养殖区
1.适度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度养殖区。
2.在畜禽适度养殖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
1.工业园区规划区,以及X村集中住宅规划区(以住建部门规划为准);
2.X高速公路两侧200米内区域;
3.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乡域内所有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
5.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1.乡规划区上风向X米内,村规划区及X村集中住宅规划区上风向1000米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
2.X至X主干流两侧1000米内区域;
3.乡道:X等公路河沟沿线X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以内区域;
4.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5.乡域内所有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延X米范围内区域;
6.行政村、自然村人员聚集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度养殖区
1.上述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范围以外,可原则上作为适度养殖区。
2.在适度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项目选址必须科学论证,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止养殖区不得饲养畜禽,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
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