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63号
工业园区区域安全评价报告
3.9事故案例分析82
10.2应急规划183
附件无
1
1.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大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工业产业集聚发展己成趋势,顺应这个趋势,在国内外出现了将企业相对集中布置而形成的工业园区。最近十几年我国建设工业园区的热潮进一步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建立了110余家省级、300余家市级及800余家县级化工园区,近万家化工企业落户化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2010.07.19
3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2011.11.26
4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2010.10.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6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3.06.24
1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公安部公告
2011.11.25
18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09.09.01
1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
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 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 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 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 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13年6月8日,市委书记孙政才视察 三峡库区地市政府层面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 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 〔2009〕81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 目后期维护管理的通知》(渝办〔2005〕87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 意见》(渝办发〔2008〕87 号) ;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地质 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69 号); 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经市政府 同意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那么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准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工作原那么〔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3、编制依据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那么,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在我乡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到达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启动条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乡行政区域内,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或者在全乡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乡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千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乡自然灾害教助工作的领导机构,乡长任总指挥,乡政府分管民政、国土的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对应灾害神类乡直主管单位是成昆单位乡民政办是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参与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市供水、综合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供热、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体系(一)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领作用。
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统筹市政公用、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城镇化增长率、产业发展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2020年、203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发展目标,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明确各类设施运行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安全运行需要。
(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未完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市、县要加快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的要重新审视,有关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要进行修编。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明确各类设施建设总量、规模和建设要求。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气象、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等内容,明确防灾减灾类型和建设标准;山区市、县应考虑地质灾害防范内容。
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应明确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道路网密度、公交出行率等指标,重大对外交通设施、交通枢纽布局等要求,干线道路网布局和轨道线网走向,公共交通组织等。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12]6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1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湘潭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我市由于受地理、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因素和愈来愈强的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地质灾害频频发生,且突发性强,种类繁多。
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主要分布在山地丘陵及工矿地区,其中湘锰矿区、高新区双马镇、板塘乡冯家浸、龚家浸,湘乡市中沙镇、育塅乡、壶天矿区和湘潭县的谭家山煤矿区、杨嘉桥和列家桥煤矿区、龙口石膏矿区较为严重。
二、地质灾害高发区段、种类、范围及预测(一)主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段预测1. 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
预测我市潜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居民集中区为市区的河西区,主要分布在市工矿药厂至喇叭街口至湖南科技大学弧形地段,局部因人类工程活动及过量抽取地下水等因素影响可能诱发岩溶活动,导致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卫生部令第39号
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
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
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综合[2015]27号
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技装[2015]21号
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
卢龙县教育局
卢龙县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应急预案(2010年8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全县教育系统处置地震灾害性事件的应急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全体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7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卢龙县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我县境内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学校应急组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思想,在出现突发地震灾害性事件的危急时刻,学校领导和老师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
在地震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集中到组长处,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在地震发生后,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震灾害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县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防震减灾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故,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3、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发生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后,要遵循分级管理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县教育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政府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冀政办函[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7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3月24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6〕6号)同时废止。
2012年8月13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3)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预警、预防手段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指导各地和省属及以上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3预防与预警
3.1事故预防
局有关业务处室和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指导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类指导各类企业排查、消除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自然灾害发生后,指导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大河流域、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泄洪、病险水库、堤坝险情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淹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矿山透水或淹井、水淹生产区、尾矿库垮坝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浪、海啸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近海作业、渔业、海港、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等。可能引发水淹生产区、沿岸设施破坏、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工作与协调
4.7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4.8应急评估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信息
5.2应急队伍
5.3宣传教育和培训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预案解释部门
6.3预案实施时间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冀政办[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6号2006年3月24日)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目录1. 前言 (1)2. 适用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术语(与教材同步) (3)4.1 环境监理 (3)4.2环境监理单位 (3)4.3总监理工程师 (3)4.4总监代表 (3)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3)4.6 环境监理员 (3)4.7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3)4.8 环保设施监理 (4)4.9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4)4.10环境管理监理 (4)4.11 环境监理方案 (4)4.12 试生产阶段 (4)4.13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是否删除) (4)4.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4.15 “三同时”制度 (4)4.16 环保事件(查询修改)--无标准答案 (5)4.17 环境监测 (5)4.18环境保护目标 (5)4.19环境敏感区 (5)5.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6.1 环境监理机构 (6)6.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6.4环境监理设施 (9)7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8.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2)9.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12)9.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9.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4)10.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5)10.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15)10.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15)11.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7)11.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8)11.3.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20)11.4编写环境监理报告 (23)12. 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25)13.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7)13.1 环保事件报告 (27)13.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8)14.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29)14.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9)14.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30)14.3 环境监理方案 (31)14.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今年以来,全省多次遭受风雹、洪涝、低温冷冻、雪灾、干旱、生物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进入汛期后强降雨过程时有出现,造成部分农房倒塌和农作物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严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汛期应急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要求:一、准确把握灾害形势,切实提高思想站位截至6月4日,全省共发生自然灾害21次,其中风雹灾害14次、低温冷冻灾害4次、洪涝灾害1次、雪灾1次、生物灾害1次。
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146.9万人次受灾,1人因灾死亡;5间房屋倒塌,130间房屋严重损坏,2121间房屋一般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188.15千公顷,绝收面积38.77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1.81亿元,接近2019年全年因灾经济损失总量。
自然灾害形势十分严峻,救灾工作任务繁重。
近日,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2020年汛期我省自然灾害风险形势进行了综合研判,预计我省汛期主要灾害风险种类为洪涝、风雹、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其中需重点防范洪涝灾害、局地山洪。
一是今年夏季降水总量和暴雨日数较常年偏多,极端强降雨易发,平均气温偏高,高温日数较常年偏多;二是8月西北行台风较多,我省东部、南部可能出现阶段性强降水,漳卫河流域、子牙河流域、大清河流域有出现区域性洪涝灾害的可能,盛汛期西部太行山区出现山洪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三是阶段性、区域性旱涝灾害的几率较大,部分城市包括雄安新区发生内涝可能性增大;四是汛期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常年或略偏多,局部地区由于极端降雨,危害程度可能加重,太行山、燕山局部地段、唐山北部、承德中南部区域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西部山区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冀政办函[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23日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冀政字〔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14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冀政〔1983〕161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5〕5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程维高同志在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冀政〔1990〕11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85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1〕34号)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的决定(冀政〔2001〕37号)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2〕22号)1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8号)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6号)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冀政〔2004〕126号)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35号)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2005〕63号)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的通知(冀政〔2006〕22号)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冀政〔2006〕81号)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116号)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07〕57号)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9〕102号)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45号)39.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冀政〔2010〕68号)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30号)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7〕28号)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4〕36号)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5〕33号)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39号)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12号)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23号)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38号)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冀政函〔2007〕68号)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0〕49号)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0〕135号)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5号)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31号)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乐亭新区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1〕172号)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3〕53号)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4〕37号)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字〔2015〕24号)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6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九八九年省辖市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41号)6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32号)6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6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6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6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6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6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12号)6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2〕15号)7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3〕1号)7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4〕12号)7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5〕1号)7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8号)7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7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6〕10号)7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7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7〕31号)7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7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12号)8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实施计划(2009-2012年)的通知(冀政办〔2009〕9号)8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10〕4号)8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生态建筑建材城市建设博览会暨第三届河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博览会筹办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6号)8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22号)8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8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8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8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1号)8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2号)8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9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30号)9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38号)9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9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32号)9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4号)9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9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9号)9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9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9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4号)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2007〕38号)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8号)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5号)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46号)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6号)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7号)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8号)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0号)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1号)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69号)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办字〔2004〕222号)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6〕40号)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7〕53号)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0〕72号)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划拨财政供养人员社会保险费及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的通知(办字〔2012〕41号)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107号)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4号)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33号)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1号)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7〕71号)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8〕77号)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通知(办字〔2009〕2号)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09〕7号)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65号)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88号)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办字〔2010〕20号)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10〕46号)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号)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69号)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78号)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84号)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7·21”洪涝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2〕96号)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办字〔2012〕103号)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办传〔2003〕209号)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07〕103号)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4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保市政[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不仅对保护我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保护首都北京和国家的安全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当前严重的震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防震减灾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震减灾工作的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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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6〕4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9日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
加强对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省政府成立临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新闻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地矿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以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防治和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分别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水利、省气象、省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设区市、县(市、区)与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要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
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一)先期处置。
当地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