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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照荣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照荣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照荣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照荣;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陈照荣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陈照荣【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华贵【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照荣【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桥林街道驷马河驷马北路排口整治工程批文和方案、房屋拆迁批文、方案及拆迁协议、该工程护坡、绿化项目批文、方案、投资概算,招投标协议书等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桥林街道驷马河驷马北路排口整治工程批文和方案、房屋拆迁批文、方案及拆迁协议、该工程护坡、绿化项目批文、方案、投资概算,招投标协议书等信息。

被上诉人经审查向其作出涉案答复书,根据其申请事项告知上诉人“该工程是驷马山河景观绿化工程,由桥林街道组织实施,水务站负责工程前期设计、预算、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作”等等,并将项目绿化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等信息提供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程序亦无不当。

经查,上诉人要求公开的“驷马河驷马北路排口整治工程”“护坡工程”“绿化工程”系驷马山河景观绿化工程中的部分内容,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申请的内容已一一进行了回复并提供了相应的信息;“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办文〔2018〕111号”文件,系浦口区人民政府针对浦口区水务局的请示作出的内部审批文件,并非上诉人所称的“房屋拆迁批文”;上诉人亦称“拆迁协议”系其本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且该协议并非被上诉人签署,被上诉人未向其公开该协议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南京市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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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2 42 3 0 ) t  ̄。
度4 8 . 3 1 %。
②代理记账 的手段和业 务技术更新快 。 几年来 , 南京 后, 全市1 1 个 区, 代理记账机构注册登记主要在主城区, 其 市代理记账的作业方式随着信息技术 的迅速发展 , 也发生
中: 秦淮区5 7 家、 鼓楼 区3 2 家、 六合区2 2 家、 浦 口区1 8 家、 玄 了较大变化, 会计电算化得到了较高普及。 截至2 0 1 2 年底 , 武 区1 6 家、 江 宁区1 O 家、 建 邺区7 家、 栖霞区7 家、 溧水 区6 手工记账1 3 . 3 7 %, 单机记账6 0 . 0 6 %, 局域网记账2 0 . 6 7 %, 互 家、 高淳区3 家。 联 网记账4 . 8 9 %, 其他记账 方式为 1 . 0 1 %。 现代化的业 务处 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全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总 理方式 , 提高 了会计账务核算 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 数9 4 9 人, 持 有会计 从业 资格证 书的8 2 5 人, 占总人数 的 ③代理记账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资金 8 6 . 9 4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2 3 人, 占总人数 的2 . 4 3 %; 少, 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 , 代理记账起到了降低成本 、 规范 具有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2 3 3 人, 占总人数的2 4 . 5 6 %; 具有 财务管理 、 提供资金运营建议 的作用 , 因此受到中小企业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2 0 1 人, 占总人数的2 1 . 1 8 %。 从业人员 的欢迎。 从企业纳税类 型分类和委托单位的销售收人分类 本科及以上学历3 0 2 人 ,占总人数 的3 1 . 8 3 %; 大专学历5 2 7 可 以看 出, 代理记账业务 主要服务于众多 中小企业 。 按企 人, 占总人数的5 5 . 5 4 %; 高中及以下学历 1 2 O 人, 占总人数的 业纳税类型分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 7 2 0 户, 占总户数 的 1 9 . 4 8 %; 小规模纳税人1 2 2 9 2 户, 占总户数 的5 0 . 7 3 %; 其他 ③代理记账机 构注册规模 。 截至2 0 1 2 年底 , 全 市代理 7 2 1 8 户, 占总户数 的2 9 . 7 9 %。 按委托单位销售收入分类 : 记账机构总注册资本达到1 1 2 3 2 万元。 其 中: 注册资本5 0 0 5 0 0 万元 以下 1 9 3 2 2 户, 占总户数 的7 9 . 7 4 %; 5 0 0 万元 ( 含) 万 元 及 以上4 家, 占2 . 2 9 %; 1 0 0 ~ 2 0 0 万元 9 家, 占5 . 1 4 %; 5 0 ~ 以上的4 9 0 8 户, 占总户数的2 0 . 2 6 %。 从执行 的会计制度看 :

上诉人乔俊与被上诉人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乔俊与被上诉人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乔俊与被上诉人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8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戎夏奇海朱永刚【审理法官】陈戎夏奇海朱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俊;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乔俊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乔俊【当事人-公司】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晖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严慰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晖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严慰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晖严慰慰【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乔俊【被告】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兆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财务、出资(包括增资或减资)原则均应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并应区分公司资本与股东个人资产,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清算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二审中,刘金云出庭作证,确认本案债权由乔俊来主张。

二、兆润公司二审陈述,认可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案涉款项应当由金盟公司来主张。

对于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记载的“应付刘金云81858某某元"是何性质,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斌称,这是乔俊和其姐刘卫东凑的钱,刘卫东当时是德厚公司的会计,王有斌认为这是登记的错账,不能拿十年前的账目与现在来比,要用当时的账目减掉400万元兆润公司代还的账目,但实际上刘卫东没有减,后来会计更正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更正的,王有斌还没有看,肯定在2019年就更正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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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进、陆平与被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进、陆平与被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进、陆平与被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凡【审理法官】刘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进;陆平;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进陆平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进陆平【当事人-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陈卉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胡婷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陈卉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胡婷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军陈卉杨睿胡婷婷【代理律所】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进;陆平【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李进、陆平与被上诉人浦东公司签订的《北外滩水城第十八街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在合同附件4中针对房屋装修部位、品牌、材质作了具体的约定,被上诉人对此装修交付标准的约定特别进行了提示并由上诉人签字确认,而被上诉人为销售房屋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价格报备手续,并非系向上诉人所作的承诺,双方亦未将房屋销售报备价格中涉及的装修单价4000元/平方米列入合同内容作为装修交付标准,现场公示的物价申报表也不能否认合同中关于装修交付标准的约定,并且被上诉人实际交付内容亦与合同约定交付标。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进、陆平与被上诉人浦东公司签订的《北外滩水城第十八街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上诉人朱峰与被上诉人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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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峰与被上诉人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俊杰【审理法官】程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峰;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峰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峰【当事人-公司】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费洋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邵玉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费洋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邵玉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费洋邵玉娟【代理律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峰【被告】江苏沃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沃银公司提供了上海浦发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六张转账凭证,且其中三张凭证摘要载有“借款”字样,证明其与朱峰间具有借贷合意且完成了款项交付,已完成了对于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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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毅鑫与被上诉张丽、倪文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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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毅鑫与被上诉张丽、倪文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审理法官】黄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袁毅鑫;张丽;倪文冰【当事人】袁毅鑫张丽倪文冰【当事人-个人】袁毅鑫张丽倪文冰【代理律师/律所】王住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柳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住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柳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住义杨晨杨柳【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袁毅鑫【被告】张丽;倪文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袁毅鑫(抵押权人)与张丽(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张丽以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为其与袁毅鑫在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抵押金额为850万元。

2019年2月28日,袁毅鑫向张丽汇款750万元。

2019年5月7日,张丽(借款人)与袁毅鑫(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月利率1.5%。

《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乙方账户为陈丽媛的民生银行账户,作为袁毅鑫接受还款的唯一账号。

张丽以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作为抵押担保,倪文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南京代账公司找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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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随着经济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现如今,寻找一家专业的代账公司做账是必不可少的。

因其法律规定有没有业务都需要记账申报,而专业的代账公司他们拥有专业能力,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南京代帐公司哪家好?南京雅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南京代帐的公司。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道路。

而在我国每天成立的企业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小微企业的问题就是成本控制。

若要让企业放心的发展应该选择一家靠谱的代账公司。

新时代下,人们观念的改变,代帐公司越来越受欢迎。

代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部分,南京代帐公司成为现代小微型企业常见的处理财务的方式,这种方式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利益和助力。

那么,代帐公司的优势是什么?财务工作不会中断:点击文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一般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财务的稳定性。

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稳定,工作衔接就成问题,不仅影响工作,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选聘人员。

财务公司用团队的力量保障代理记帐服务连续不断。

业额外负担小: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在工资之外还要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公积、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发生意外还有劳保等一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费用支出,人员成本明显增加。

聘请财务公司代理记帐则不会存在这些问题,无需缴纳社保,无需考虑福利和可能发生的诸如补偿费用等其他方面费用等。

南京雅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由多名会计师、税务师及一批经验丰富的财务专业人员组成,建立了规范的代理记账流。

经南京市财政局批准,文号2006027。

服务内容有:全套公司注册、代办营业执照咨询、工商年检;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等。

南京浦口区代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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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浦口区找带占公司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说找代帐公司是必不可少的?南京浦口区代帐公司该如何选择?在选择南京浦口区代帐公司的时候,需要查看公司的规模和资质,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的资质证明。

代账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经历过很多的实际操作,并且代账公司的人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因此,代账公司处理的能力以及熟练度要好很多。

代账公司都是双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服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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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建议您签约前去代理记账公司看看,感受一下公司的工作氛围和员工的做事态度,还需查看公司的硬件设施,办公设备是否齐全,这些可以让您判断出一个公司是否值得长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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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骏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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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京骏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京骏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京骏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代理记账;专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评估专家盯上“意外之财”

评估专家盯上“意外之财”

评估专家盯上“意外之财”文/夏雨发表评估意见,意外收获“订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当接受专家评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建立了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会审专家库,并制定了相应的专家会审工作规则。

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刘国强,即是该专家库成员。

2018年,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田集团”)在建设博舟科技产业园的过程中资金紧张,公司董事长胡正山希望将其实际持有的金盛田集团股权出售给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区政府”)。

2019年7月,浦口区政府同意收购博舟科技产业园。

2019年8月,相关资产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口高新管委会”)下属的南京浦口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对金盛田集团的股权及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股权评估报告,确认金盛田集团的科技资产评估价值为32.9亿元,其中账面资产为25.79亿元。

2019年10月,浦口高新管委会针对“金盛田博舟收购项目”组织专家会审,刘国强入选会审专家名单。

2019年11月1日,浦口高新管委会组织了该项目的第一次专家评审会,因刘国强在评审会上提出较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未能在该次评审会上获得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专家评审是必备程序,如果专家评审会没有让评估报告通过,国资部门一般不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及核准。

胡正山觉得,刘国强作为评审专家提出很多意见,客观上会影响科创公司收购金盛田集团股权的进度,导致其资金压力越来越大。

于是胡正山请托他人引荐,与刘国强当面进行了沟通。

刘国强解释了提出意见的原因。

胡正山表示“希望不要太较真,尽快帮忙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承诺会感谢他。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冽【当事人-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芳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陈菁菁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魏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芳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陈菁菁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魏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芳陈菁菁魏静【代理律所】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均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朱冽的业务包干经费为310008元/年,业务包干经费的发放依据朱冽的业绩和被告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及规定做出的考核结果确定。

上诉人石磊与被上诉人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石磊与被上诉人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石磊与被上诉人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源源【审理法官】殷源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炜华【当事人】石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炜华【当事人-个人】石磊陈炜华【当事人-公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磊【被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炜华【本院观点】弘阳物业公司与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约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弘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本院对其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弘阳物业公司与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约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

现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管理不到位,且双方之间因装修问题产生矛盾,并据此主张只支付30%的物业费用,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弘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本院对其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如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不当行为致其遭受损失,其可依法另行主张。

因被上诉人认可装修押金凭据的真实性并同意冲抵1000元物业费,故上诉人可在实际支付物业费时以上述1000元装修押金予以冲抵。

上诉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2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劲松马帅郑慧【审理法官】王劲松马帅郑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袁爱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袁爱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中非袁爱萍【代理律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与韵致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3 16:20:11上诉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28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47-1号。

法定代表人:姜继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87号。

法定代表人:戴荣刚,该公司总经理。

袁绕齐与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绕齐与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绕齐与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0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晗庆李剑张殿美【审理法官】张晗庆李剑张殿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绕齐;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袁绕齐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绕齐陈晓蕾【当事人-公司】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翁巧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薇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琦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巧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薇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琦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巧斌王薇陈琦【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绕齐【被告】陈晓蕾;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袁绕齐主张其提供的是附条件的物的担保。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附条件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袁绕齐主张其提供的是附条件的物的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袁绕齐先后出具的《说明》和《协议》显然不是以其名下房屋直接为案涉借款提供物保的意思表示。

从袁绕齐陈述的案涉借款的发生以及出具《说明》的背景来看,其出具《说明》实际上是承诺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其承诺的以拆迁后分到的房子贷款所得款项来还款,实际系承诺的还款资金来源,没有约定拆迁是其承诺生效的条件,其关于“附条件的物的担保"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徐云与被上诉人王兆霞、原审被告曹皓然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云与被上诉人王兆霞、原审被告曹皓然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云与被上诉人王兆霞、原审被告曹皓然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长春【审理法官】王长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云;王兆霞;曹皓然【当事人】徐云王兆霞曹皓然【当事人-个人】徐云王兆霞曹皓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云【被告】王兆霞;曹皓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物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徐云提交资费账单一张,证明其缴纳了59.05元,并没有收取滞纳金,是在正常缴费周期内,不属于延期缴纳。

经质证,被上诉人王兆霞认为费用是缴到单位系统内,需要庭后核对。

上诉人徐云家的正常缴费周期是单月26日到次月26日。

被上诉人王兆霞提交中燃CRM平台截屏一张,证明曹皓然家2019年11月应收燃气费57.33元,违约金1.72元,合计59.05元。

经质证,上诉人徐云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并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后,仅在2020年1月17日估表20度用气量后,未上门抄表和催缴费用,说明燃气公司没有完善的催缴费制度,对费用并非不能拖欠,被上诉人上门非法催缴完全是恶意滋事。

原审被告曹皓然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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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企业自身财务能够正确正规,大多会选择专业的代账公司,然而企业选择代账公司时,是要有技巧的,要从各个方面来考虑该财务代理公司是否合适,以免对自己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选择代账公司的“五看”原则:
1、看营业执照。

正规登记注册的代账公司都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连营业执照不愿意公开查看,这家代账公司可以放弃了。

2、看记帐许可证书。

一般的纯记帐业务的公司都要有财政局颁发的“记帐资格许可证书”,不过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咨询公司本身已经有记帐资格,所以没有“记帐资格许可证书”。

3、看办公环境。

正规的记帐公司都有自己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如果没有办公场地,而是蜗居式的小作坊,信任度也该大打折扣。

4、看公司人员结构。

财务代理服务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人员不多,但是起码的工作人员是应该具备的,如记账会计、报税会计(通常是同一个人)、外勤,肯定不能少。

5、看会计负责人的资质。

一般来说,做帐会计只要是财会相关专业即可,经验和学历业有一定影响,但主要是个人能力。

而负责人一般要求比较高,一般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会计师甚至注册会计师,熟悉各个行业,为代账公司整体记账水平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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