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孟勤国 蒙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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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 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方式。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途径。

- 物权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物权救济途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 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朱钰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刊名:法制与社会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年,卷(期):2010,""(9)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王泽鉴民法物权 2001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20063.魏振瀛民法 2000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程保栋对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29)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2.学位论文严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2009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

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

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

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梁慧星

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梁慧星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引言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是一份专供中央高层领导阅读的机密内刊。

郑成思教授选择该刊而不是选择一般学术刊物连续发表此三篇文章,一下子就将此事关民事立法、事关民法学术的重大问题,提交国家最高领导层,寄希望于最高领导层的权威以解决问题,而有意回避学术争论。

鉴于郑成思教授的建议,事关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无庸讳言,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因此笔者经犹豫再三之后,决定撰写本文,与郑成思教授商榷。

为便于读者对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和批评有充分了解,特将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第一篇是原文,第二、三两篇是摘要,文中黑体字依照《要报》)置于本文正文之前。

郑成思教授的第一篇文章: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本文中简称《建议一》)一、无论在物权法中还是在将来的民法总则中,使用“物权法”还是使用“财产法”,有必要认真研究。

关于使用“财产法”的建议,是我在1997年读到同样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越南所起草的《民法典》时,受到启发而提出的。

由于我国多数民法学者的基本概念来自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使用“物权”概念的民法中,故至今我的建议不被我国民法界接受,但我仍旧希望立法机关能够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二、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应当过问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

“物权法”开宗明义就须界定什么是“物”。

这是与我国民法学者们在他们的“民法总论”中大都认为“民法调节人与人、人与物、两个人与第三人这三种关系”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与财产法(下)

物权法与财产法(下)

李云亮说文解字(十五):——物权法虽没有财产法先天的开放性,对现代社会发展表现出不适,但并不意味着它因此而可逾越。

物权法与财产法(下)文/李云亮1949—2007,近60年,我国法律体系没有物权概念。

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从“财产权”到“财产法”,汉语仅差一字。

然而,立法没有仅差一字那么简单。

现实由财产权跃到物权法,如何解释?《物权法》草案期间,就因立法应该是物权法还是财产法而引发大腕学者之间的争论。

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其中计划4-5年内通过《物权法》。

2001年5月,物权法已有社科院草案、人民大学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草案三稿。

2001年6月、7月、9月,郑成思教授(1944-2006)在中国社科院《要报》接连刊载《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关于法律用语、法律名称的建议》、《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三文(中国社科院《要报》是一份专供中央高层领导阅读的机密内刊)。

梁慧星教授见状,著长文反驳:《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这几篇文章成为我国物权立法第一波学术大讨论中最著名的论战。

梁的反驳没有言及我们的财产权为何只能长成物权法不能是财产法。

我们的财产权只能长成物权法,前世命定。

清末变法修律,学日本全盘选欧陆制定法的理念和方法,政治上有利帝制,技术上规则显然、工具性强。

清朝亡,民国立(1911),宪、刑、民、商、刑诉、民诉“六法全书”雏形出现在1902—1912期间(黄源盛)。

欧陆制定法理念是预先立法供人遵循,出格受罚。

其方法是观察社会状况设想其理想形态,再围绕理想社会形态,各部门以有限的初始概念逻辑演绎出一套法律规则。

典型如制定法中的物权法。

物权法是欧陆制定法中的“财产法”。

之所以称“物权法”,因为当初世上注意财产主要是一些物质性实体。

_物权法_的现代意义

_物权法_的现代意义

2007年7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ul.,2007第34卷第4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l.34No.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笔谈编者按: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

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7)04-0001-16《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物权法》已经颁布,我国的这部《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也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

一是体现在专家立法上,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三个专家建议稿,这三个稿子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体现在人民参与立法上,2005年在第三次审议后曾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国20多年的立法史上也只有婚姻法向全国人民征求过意见;三是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上,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从争论中听取意见。

为什么说我国的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呢?它的现代意义在哪里呢?从世界范围看,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有物权法,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而只是近代物权法或农业社会的物权法,我们不应该复制它。

世界上有物权法的国家不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它们只有财产法。

物权法最早从德国开始。

德国人思维比较精密,而中国人的最高境界是难得糊涂,水至清则无鱼。

德国人发现:同样是财产,比如说甲有5000元,但在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和借给别人的财产,就是两种不一样的财产,因为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是靠得住的,可是借给别人的5000元能否收回就难说了。

物权法与财产法(中)

物权法与财产法(中)

李云亮说文解字(十四):题记:——英美普通法财产法来自于中世纪土地分封的契约关系,如果物权法想对财产法进行借鉴,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物权法与财产法(中)文/李云亮物权法与财产法两个框架的概念全异,这种差异一般人无法想象。

英国财产法中seisin汉译占有,dominium、ownership汉译所有权,use汉译用益或者用益权,这些概念物权法也有。

这些财产法汉译概念与我们很熟悉的物权法概念汉语相同,难道这些相同的基本概念不能成为财产法与物权法相连的节点或者相通的隧道吗?物权制度思想年代久远,在当代显露其逻辑局限,如何改进,被学者关注。

比如2002年,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著书《物权二元结构论》,批判传统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的君臣关系,提出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物权平等”,构建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元结构物权理论。

2005年,我网评“该物权二元结构隐含了并不成熟的普通法思维。

”(《法学家的孤独(3)》)2006年,孟教授有答:“有一个学者在网上批评我说:‘他的逻辑思维里面有一个永远不会成熟的英美法的思维’,我说我当然不会成熟,因为我从来没想过要让英美法的思维来主导我们的立法模式,我只是想把一些东西融合进来。

”(《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确有学者介绍:“普通法中用来取代‘所有权’的是‘地产权’这一术语。

……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所有权高居于其他权利之上。

在普通法的地产权制度中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其中的每一种具体权利都是‘平等’的”。

(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2003)看到别家的权利“平等”,孟教授提出自家也应该“物权平等”无疑能感动当今许多政治敏感的人。

……可是,有学者谈到别家权利“平等”时带引号必有缘故。

要了解那种“平等”就要理解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保有制度和地产权制度。

那种“平等”使人大感意外。

中世纪英格兰封建制度是一种领主与封臣(vassal)的契约封建制度。

“尽管领主与封臣的地位不平等,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封建契约所确定的,因而是固定的。

[知识]物权法

[知识]物权法

第一讲:物权法是财产的基本法。

除了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债权(合同法)、遗产(继承法),其他财产都归物权法管;物权法不直接管的财产,与物权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物权约等于财产权,物权法是财产的基本法。

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物权法这个概念,一般叫财产法;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也不存在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并不是世界各国都有,大多数国家叫财产法。

物权是支配权,是拥有财产的权利,是财产流转的起点和终点。

约等于财产权。

最早开始于《德国民法典》。

德国人的思维非常精细,中国人的非常模糊。

德国人以精细见长,中国人以模糊见长,所以中国人有一句话,叫难得糊涂,.中国物权法的地位:财产的基本法除了债权、智力成果、遗产,其他财产都归物权法管;物权法不直接管的财产,与物权法也有一定的联系物权分为三种,所有权其反应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使用财产和在财产上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所有人和使用人一种平等互利和共赢的模式。

担保物权,用财产为债务作保。

物是为人力所能控制,又能够为人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

财产不仅仅限于有体物(实体形态的财产),而且也包括货币价值形态的财产。

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依法规定的权利第二讲:所有权:占有和登记。

动产占有不动登记。

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设定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限制:国家法律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德。

所有权单独所有,共有。

共有:按份共有,如出资买房。

共同共有如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

所有权如何识别?1、通过占有方式来推定所有权。

推定,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没有相反证据来认定一定的事实和权利之间的联系2、通过登记方式来确定所有权。

登记指的是在国家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记录和记载。

国家对于一些财产要进行登记,是由于这些财产一般是我们生活之中的重要财产。

所有权制度一个重要规则,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有三种基本类型: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三种所有权法律地位平等,国家给予平等保护所有权的共有。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物和物权的概念在传统民法中,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

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等。

近代以来,出现了新类型的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量-电、光、热、磁、射线等。

其中,电、光、热、磁、射线等能量和有体财产一样,可实际占有,也被归入物,属于动产。

这样,物的本质属性不再是有体,而是可实际占有。

也就是说,物不应再定义为有体财产,而应定义为可实际占有的财产。

需要指出,可让与的财产权可入质,即可占有,但并非实际占有,而是视为占有,与物不同。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自主作用,即权利人可在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排斥他人的意志。

通说谓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需要指出:第一,物权仅仅是对物的支配资格,不问支配是否有利于权利人。

物权人可不为谋利而支配物,支配的结果也未必获取利益。

第二,支配即意味着排他,排他性无须另外指出。

对物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形式。

它们是物权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学理上称为物权的权能。

物权法是规定物权的法,规定了对物的各种支配形式。

物权法的体系就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的各种支配形式的体系,分完全支配形式和部分支配形式。

完全支配形式即所有权;部分支配形式即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谓完全物权,并非指权利人可同时利用物权的全部权能-物权的全部权能是不能同时利用的,而是指权利人可在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利用部分权能。

所有权反映了物的归属,是原始物权。

他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

他物权反映了作为财产的此类财产权利的归属。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元点。

所有权可为不同主体享有,形成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

任何一种所有权,都是对物的完全权利,不因权利主体不同而不同。

(一)国家所有权通说谓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

前文指出,只有动产和不动产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

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

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

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

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

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

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

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

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

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

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

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上传时间:2005-12-5【内容摘要】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

对于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是来自于公权利。

要研究现实中公权利欺负私有财产的情形,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私有财产的范围需要清晰界定。

物权法应当列明不得成为个人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余者均可为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保护需要自力救济以阻却他人违法。

物权法应当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以规范该行为。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私有财产自力救济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后,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私有财产已不是个问题,问题只在于物权法如何将私有财产的保护落在实处。

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不少的规定,体现了起草机关对私有财产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不能说是周全、合理和有效的。

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在物权法立法讨论中,不少学者反对物权法区分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他们担心所有权一旦类型化,会导致私人所有权地位不如国家、集体所有权。

他们对计划经济时代重公有财产轻个人财产有着很深的记忆,他们希望通过忘掉所有权的类型而达到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平等。

因此,他们不愿看到物权法中有保护某一类财产的特别规定。

然而,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种想法恰恰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相应地,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也应受平等的保护。

但是,平等保护不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原则,更重要的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现代社会,仅有形式的公平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质的公平,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律不仅要给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一般的保护,而且还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种特殊保护不能理解为不平等,不然,会得出男子、成年人和非残疾人地位低下的荒谬结论。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概述物权法是指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质财产享有的权益,它包括对于某个物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保护和规范人们对于物质财产享有的权益的法律法规。

它以保护物权关系为核心,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法定原则、物权效用最大化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要求物权人的权利地位平等,不受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内容和范围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物权效用最大化原则要求物权人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

二、物权的取得与保护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占有和依法取得两种。

占有是指物权人对于某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行为,它是取得物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物权,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所有权保护、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等。

三、物权的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占有权是物权人对于某物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物权人对于某物使用、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物权人享有某物所产生的利益和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物权人对于某物进行转让、抵押或者销毁等处理的权利。

物权的范围是指物权人可以行使权利的范围,它以法律规定和约定为准。

四、物权的限制与保障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于物权的行使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限制和个人权益限制两种。

公共利益限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物权行使进行的限制,如国家征收、城市规划等;个人权益限制是指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物权行使进行的限制,如邻里干扰、侵权行为等。

同时,物权的行使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认真学习《物权法》

认真学习《物权法》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 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 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一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哪些 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 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 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有财产 1、国家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法律明确列举了 “矿产、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六)关于公共利益和征收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
关于征收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 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 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 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 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是关于本法的名称 二是关于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
主要是两条: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 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 之间,因此债权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 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 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因此 物权实行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是 物权公示原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第四课。

物权、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阅读资料:江平:物权法第一章第2-5节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章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相关法律: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部分:中国的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为财产权(相对人身权而言)二)为支配性财产权三)为排他性财产权二.物权观念的缘起一)所有权观念的本源二)占有–物权观念的基础(占有事实与主观意图)三)占有中体现的所有权理念(个人的理念与行为与社会的理念与行为相协调,理性人的意志)从原始部落的公有制到家庭的私有制,原始社会解体。

习惯法认定私有财产的存在。

如私人的猎物、私人采摘的果实、私人开垦的土地三.物权法的产生物权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使得占有与所有权彼此独立,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中国秦律竹简对盗贼的惩罚,就是对财产的保护英国部落习惯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十一世纪普通法起源,就有了财产法的判例四.物权法律关系一)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二)物权关系特点1.权利特性: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2.他人义务特性:不作为三)物权客体的特点1.有体物区分:物与财产,物权与债权,2.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3.可交易、可支配的独立物五.物权的效力一)含义二)物权的共同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物权的请求效力5.物权的追及权效力案例: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刘某以33000元购买金杯面包车,拍照号:。

二手车一辆租给樊某,樊某付了刘两个月的租金,随后就失去了联系。

卢花28000元从陈某手中购买了该车,刘某发现卢某使用的正是自己的车。

遂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经过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双方争议不属公安机关管理范围,故未予受理。

刘某起诉卢某,请求归还车。

出示证据:1. 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被告卢某称:该车是被告从案外人员陈某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

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一)

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一)

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一)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定位在财产的基本法而不是有体财产法,因为公司资产、信托财产以及各种拟制的财产无“体”可言,却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产,应在《物权编》中予以规范。

本文为此阐述了规范的理由和规范的技术处理。

二00二年十二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在现行法律以外,这意味着《物权编》较其他编有更大的讨论空间。

《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价值与作用。

为了使《物权编》真正发挥其在中国社会中应有的作用,重大的问题一定要讨论清楚,而首当其冲的是《物权编》的定位。

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从罗马时代到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一直是有体财产法。

这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极大的影响力,一方面,有体财产法悠长的历史本身就有一种永恒真理的神秘和魅力;另一方面,我们这一代民法学者总体上忙碌于引进和传播大陆法系民法的知识(虽然多是“二战”以前的东西),还来不及进一步思考与整理。

目前已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属于有体财产法的套路,他们将物权客体定位于有体物,进而以此为基点构筑整个物权法的内容与体系,只有我的稿子将物理解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主张物权法或物权编是中国财产的基本法,不仅是所谓的有体物,一切有体物以外应归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如股票、存款、提单、拟制的资源或财富,统一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有体财产法源自于罗马法,罗马人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虽然他们并不因此将财产限于有体物,但由于所谓的无体物(权利)最终落脚于一定的有体物上,因而罗马财产法本质上是有体财产法。

法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衣钵,但德国人想不明白无体物(权利)作为财产时如何命名以权利为客体的财产权利,干脆只解决有体物的财产问题,并将这种财产权利称为物权,从而使有体财产法有了物权法的大名。

随后,碰上日本人和中国以德为师的态度特别诚恳,就有了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以有体财产为起点和终点的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1、物物权法是标准财富关系的平易近事根基法令。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以外,可以或许为人力所安排而且能知足人类某种需求,具有稀缺性的物资工具,首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地盘和衡宇、林木等地盘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好比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不是具有隶属关系为尺度,可以把物辨别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共同、按必然经济目标组合在一路时,起首要感化的物为主物;共同主物的利用而起辅佐感化的物为从物。

辨别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出格商定时,对主物的处罚及于从物。

2、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划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力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安排和排他的权力,包罗一切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准绳物权法定准绳是指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由法令同一肯定,不许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自在创设。

《物权法》第5条划定,“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由法令划定。

”该准绳详细包罗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品种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平易近法或其他法令律例未划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品种1.一切权与其他物权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可以对物停止据有、利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力。

它是物权中最完全、最充实的权力。

其他物权是指一切权之外的物权,它是在一切权权能与一切权人产生分手的根本上发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必然水平的直接安排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辨别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力人依法对别人的物享有据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力,好比地盘承包运营权、扶植用地利用权、宅基地利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实行而设立的物权,包罗典质权、质权、留置权,当债权人不实行债权时,债务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富优先受偿的权力。

3.动产品权、不动产品权、权力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划定,“本法所称物,包罗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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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
孟勤国蒙晓阳
上传时间:2005-12-30
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价值与作用。

人陆法系的物权法一直是有体财产法,这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极人的影响力。

目前已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属于有体财产法的套路。

他们将物权客体定位于有体物,进而以此为基点构筑整个物权法的内容与体系,只有笔者将物理解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主张物权法或物权编是中国财产的基本法,不仅是所谓的有体物,一切有体物以外应归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如股票、存款、提单、拟制的资源或财富,应统一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有体物、无体物仅仅是财产形态的表述,并不表明财产的木质。

财产的木质在于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说,重要的是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不是财产的形态。

将物权设定于有体物的不妥就在于物权应该设定于财产而不是财产的形态。

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经济学者的表述。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民事权利主体而言,都可以归结为财产利益,因此,准确地说,物权应设定于财产利益之上。

财产利益超越了财产的具体形态,体现不同财产内容上的共性,在外延上具有周延性。

不管是土地、金钱还是权利凭证,在财产利益这一层次上都是相通的,因此,千差万别的财产可以等价交换而且交换的双方以及旁观者通常认为是公平的。

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轻松地走出有体财产法带来的种种困惑,按照现代社会的需求设计物权法,将为有体财产法所不容的又具备物权特性的其他财产接纳到物权法中,从而使物权编成为财产的基木法。

当然,财产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真正理解这一概念,离不开财产利益的存在方式。

现代社会中,财产利益一般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格形态。

实物形态是以一定的时空关系为基础的物质状态,是各种物品、自然资源以及特定空间等,其特点是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感知物质的具体存在,有体物是实物,电、光、气、热等,同样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位置中为人所感知,也是实物。

价格形态是以一定的货币关系为基础的数量状态,如票据、存单、股票、拟制的资源或财富等,其特点是交换价格体现财产利益人小,这些权利凭证以文字或数据表示的货币数额或对价,代表了相当或相同数额金钱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可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

能成为财产的只能是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权利本身,权利永远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将物从有体物转到财产利益,是使物权法从有体财产法走向财产基木法的关键一步,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一切财产利益都能纳入物权法。

即使在有体财产法中,也不是无条件地将有体物全部作为物权客体的。

这是因为物权仅仅是民事权利之一,其他民事权利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财产利益。

能成为物权客体的财产利益,必须具备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须的要素。

笔者认为,就物权的木质而言,直接支配是说明和强调特定民事主体的意志能够直达并作用于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事实或状态,其第一要义是直达,即特定民事主体的支配意志不经过中间环节、不征求他人同意、不需要复杂方式、直接到达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简言之,是我能在我的或我占有的财产上做我想做的事,而不像债权那样债权人只能做
与债务人合意的某件事;其第二要义是支配意志对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发生一定的作用,作用不一定表现为我想做的事一定做成,物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保证物权人心想事成,物权的行使和实现要受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还要与特定的非物权人协商和合作,但即便不成,也会对特定财产利益产生某种影响和结果。

举例而言,拥有一张汇票和一张欠条,对于特定主体,其支配的意义完全不同,汇票持有人可以将其转让、质押或要求承兑付款,其支配汇票利益的意志能够直接施之以一定的票据行为而改变票据的现状,而且通常能实现目的;对欠条,除了占有欠条这种形式上的支配外,不能做其他有实质意义的支配行为,不能转让、不能质押,持有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偿还,欠条利益的行使和实现取决于债务请求的内容和程序。

持有汇票与占有实物在直接支配意义上没有太人差异,而持有一张欠条与实现欠条利益存在着中间环节和诸多不确定因素。

因此,汇票利益可以纳入物权法,欠条利益只能归入债权法。

对“直接支配”的判断根木上取决于财产利益木身,财产利益可直接支配,才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

财产利益必须具备可被直接支配的基木性质,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些基木性质,一是实在性,即财产利益已经存在而不是以后可能存在。

有了财产才有归属于谁和如何利用的问题,没有财产,自无直接支配可言。

预期的财产利益在没有成为现实之前是不可支配的;二是确定性,即财产利益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能客观量化为一定的金钱价值。

没有相对客观的价值,即便有价格,直接支配也难以持续;三是特定性,即对财产利益能以法律上的观念或标准区别为独立的单元,从而成为一物。

只有特定的财产利益才能为特定的主体所支配。

这里有个需要说明的问题,财产利益既然是一个抽象的物,又如何识别出是你的还是我的?实物形态的财产利益似乎可以有体物的方式识别,价格形态的财产利益常常被认为无法特定为一物。

有体财产法之所以有那么人的魅力,很人程度上是许多人相信有体物可以直观地识别出是谁的。

但实物的特定性也需要某种法律识别技术,物的特定性与物的实物形态和价格形态无关,我们可以采用一种合适的识别方式将价格形态的财产利益特定出来。

股票识别出股东在公司资产中的所有权份额,存单识别出存款人对银行货币资产的所有权数量,提单识别出货主对一定数量库存商品的所有权,牌照识别出运营商对公共资源的占有份额,总而言之,物有无特定性或能否特定化取决于法律上有无相应的识别方法而不取决于物的形态木身,事实上,连土地房屋也是依靠产权证书识别权利人的,所以,重要的是寻找识别方法。

或有人问,公司资产中哪一块对应于你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这样反问,为什么非要将股票与某一块资产相对应?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不要求共有人的权利或份额与共有财产的某一块相对应,但并不妨碍我们将共有财产称为一物。

股票之所以不能对应于公司资产的哪一块,就是因为公司资产是股东共有。

将物权法定位于有体财产法,正在成为人陆法系民法的“死穴”。

一方面,有体财产法使得人陆法系的物权制度极其封闭,其概念和原理越来越难适应现代社会的财产变化,所谓物权债权趋于一体的说法本质上反映了物权理论与制度的无奈。

另一方面,有体财产法无力解决公司法人财产权之类的问题,人陆法系民法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而这些法包含着许多英美法系的价值取向和原则乃至于具体的制度,从而崩裂了人陆法系民法的整个逻辑体系。

在两人法系相互碰撞、影响和融合的今天,人陆法系民法要想延续自己
的历史,必须将英美法系的东西融入自己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之中,这就要求人陆法系民法有自我改革、自我整合的能力和努力。

因此,物权法的改革和整合,不仅对中国重要,对人陆法系民法也是有意义的。

原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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