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家管理,以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为根本目的,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其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一种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规模经营,成本降低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6.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不规范封闭式基金试点阶段

2、规范封闭式基金试点阶段(1997年11月-2001年9月)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阶段(2001年9月-2004年5月)

4、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阶段(2004年6月至今)

4.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根据基金券是否可赎回分类开放式投资基金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是否公开发行分类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目的分类积极成长型投资基金

成长收入型投资基金

平衡型投资基金

收入型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分类股票基金债券基金选择权基金期货基金认股权证基金

指数基金是指按照某种指数构成的标准,购买该指数包含的证券市场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的基金,其目的在于达到与该指数相同的收益水平。

优化指数基金是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按某种证券市场指数构成的标准进行投资,其余部分则进行积极投资的基金。优化指数基金还会根据市况变化对投资于指数部分的比例进行调整,但一般不会超出一定的幅度。

根据投资来源和运用的地域分类

国内投资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

国际投资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

海外投资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

国家投资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市场的投资基金。

地域投资基金投资于某固定地区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计划是否可以变更分类固定型投资基金半固定型投资基金融通型投资基金5.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定义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公司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6.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定义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其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

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7.契约型和公司型投资基金二者的区别

⑴法律依据不同

⑵经营财产依据的章程契约不同

⑶基金发行的凭证不同

⑷投资者地位不同

⑸基金融资渠道不同

⑹基金运营不同

8.封闭型投资基金的定义

是相对于开放型投资基金而言的。它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在未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和规定的期限内,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由于封闭型基金的基金券在封闭期内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基金的买卖。因此有人又称其为公开交易共同基金。

9.开放型投资基金的定义

开放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随时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10.封闭型和开放型投资基金二者的区别

⑴发展历史不同

⑵基金规模可变性和存续期限不同

⑶基金单位的交易关系(买卖方式)不同

⑷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不同

⑸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

(6)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不同

11.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1、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在美国,公募发行的公司型基金通常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 )。

2、私募基金(private placement fund)向特定对象发行,主要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

12.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的特征比较

1)投资者人数限制不同

2)监管不同

3)筹资方式不同

4)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5)财务杠杆不同

6)经营业绩不同

13.基金发起设立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⑵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⑶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⑸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⑹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⑺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⑻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⑼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受益人、基金实际委托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持有人,是购买基金并通过投资基金获得分红或转让收益的投资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的募集

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额一旦认满,不管是否到期,基金就进行封闭,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开放型基金发行总额虽可变动,但仍须设定基金发行总额下限和发行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募足规定的最低数额,该基金就不能成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14.基金份额的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

算。

16.基金投资资产管理

原则:(1)本金安全(2)收入稳定(3)资本增值

17.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管理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对本国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绝对禁止投资基金投资于他们认为是高风险的市场,甚至将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流通性差的金融资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无法有效管理的资产排除在某些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之外。

18.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管理

为了降低在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过程中伴随着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将诸多证券品种进行组合搭配,形成“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最大好处是“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分散了非系统性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组合一定则确定了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程度。国际上对投资基金组合规定的出发点都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把投资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

19.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管理

即使在允许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基金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而必须按照既定的投资基金类型选择具体投资对象。例如,股票投资基金就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股票上,不论债券的利息率有多高。类似的债券类投资基金必须有不低于某一比例的资金投放在债券上;区域性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必须集中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

20.投资基金交易的限制

(1)禁止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或关系人的交易:

即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买入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董事、主要股东及主要承销商所有的证券,或将基金资产出售、出租给上述人员。

(2)禁止自我交易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资本市场中的个人或机构在拥有或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3)限制基金间相互投资。

(4)禁止信用交易:基金在买卖有价证券时应以现款交易,不得开立信用帐户。

(5)限制对未上市公司证券的投资。

21.中国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1)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2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构成。

23..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一般来说,基金的费用包括三类:

?一是在基金的设立、销售和赎回时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二是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费用;

?三是基金在买卖证券时的交易费用;后两类费用都是由基金支付,投资者间接负担。

24.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1)基金销售和赎回费用

?销售费用: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或承销商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支付一定的销售费用,该部分费用都计算在基金的销售价格中。需支付销售费用的基金一般称做收费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销售费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百分之五。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百分之五。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

购费率标准。

?赎回费用:有的开放式基金在投资者赎回时,要求投资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它的方式是按照赎回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且收费的比例是和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的时间有关,持有的时间越长,收取的比例越低。

?赎回费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2)基金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直接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它一般按照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定期提取。

?基金托管费是基金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费用,与基金管理费一样,也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定期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

(3)基金的交易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不断地买卖证券,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因此,它必须支付证券交易手续费。这部分费用与基金在投资管理时的周转率有关,周转率越高,交易费用就越高。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5.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

?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获得收益,并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情况下免税,而对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分配获得的收入和通过基金买卖获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至于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公司,它们从基金提取的费用构成它们作为法人机构的营业收入,所以必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26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

?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

关于所得税问题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

关于所得税问题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

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

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中国基金收益分配

?我国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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