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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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外币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我行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个人客户办理跨一级分行的现金存取、转账、结清(账户余额为零但未销户)、销户、挂失等个人银行业务。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设有支取密码的个人外币存款账户,并且客户账户标志为通存通兑的,可在全行已开办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办理开通币种范围内的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二、可办理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存款介质包括存单、存折和理财卡、龙卡通等借记卡。

三、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办币种暂定为美元和港币。

四、外币通存通兑业务包括现金通存、现金通兑、转账、账户查询和特殊业务。

以上业务在柜面业务中全面开通,在网银业务中仅开通本人名下转账和账户查询业务,在ATM和自助终端渠道仅开通账户查询业务。

特殊业务是指客户在代理网点办理修改密码、挂失申请/撤销、存折补登及满页换折等业务,没有包括修改通存通兑标志。

五、外币通存通兑业务中的现金通兑业务由账户户主本人持存款凭证办理;转账、无凭证现金存款业务由账户户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开办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种类:1、个人活期外币储蓄的异地存款、支取、转账、查询、结清等;2、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外币储蓄的异地存款、查询、结清、存单销户等;3、个人外币通知存款的异地设定(撤销)、存款、查询、结清、存单销户等;4、个人外币通知存款一户通的异地存款、支取、转账、查询、结清等。

七、外币通存通兑业务实行交易限额控制,其控制金额为客户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本金金额,不含应付利息及手续费金额。

对于客户存取外币现钞超限额的,应要求客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非同名账户转账的,应审核双方直系亲属证明。

八、四川分行规定:各分(支)行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专柜(不含分理处、网点型支行),均可办理个人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普通储蓄网点(含分理处、网点型支行专柜)向省分行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办个人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建行 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建行 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建设银行(简称建行)是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为了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建行提供了外币存款服务。

外币存款利率表是指建行针对不同外币存款产品所制定的利率表格。

这份利率表格记录了不同外币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币存款产品。

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不仅对个人客户有所适用,还对企业客户提供相关利率信息。

通过利率表,客户可以快速了解各种外币存款产品的收益水平,以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存款决策。

此外,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还经常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利率调整是针对外汇市场波动、国际利率走势、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而进行的。

因此,定期查看和了解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变动趋势,对个人和企业客户来说都很重要。

本篇文章将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外币存款利率的影响因素。

随后,我们将总结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变化趋势,并给出关于建行外币存款利率的建议。

最后,展望外币存款利率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给读者更深入的了解与思考。

通过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外币存款利率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更明智的金融管理建议。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正文部分,详细解读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以让读者对文章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以下是可能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

首先,我们将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进行概述,介绍该表的来源和背景。

然后,我们将简要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详细说明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最后,我们将明确论述本文的目的,即为读者提供关于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全面理解。

第二部分是正文。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首先概述建行外币存款利率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常见外币的存款利率水平。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建总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建总发[2000]6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第三条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

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朱副总理批准印发。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及事宜,总行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另文规定,另行补充通知。

各行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行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经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所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之外,可继续保留的1994年1月1日之前的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建总发字[1998]183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建总发字〔1998〕18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建总发[2000]100号颁布日期:2000-09-28 执行日期:200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稳定健康的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银行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外币存款方式。

第二条凡符合开户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机构、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外币单位通知存款账户。

开立外币单位通知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须按照我行《对公存款账户集中处理操作规程》(工作通知[2009]268号文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按存款人提前通知支取存款期限的长短,外币单位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仅限于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四条我行的外币单位通知存款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币种。

外币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一天通知存款为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七天通知存款为等值15万美元以上(含15万美元),最低支取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留存部分应高于最低起存金额。

存款人须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具体账户支取最高次数由经营单位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其凭证采用“开户证实书”形式,开户成功后在“开户证实书”上打印“通知存款”字样,营业机构须按照《xx 银行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进行凭证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外币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营业机构可依客户需要分别开立一天通知存款账户(仅限于等值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额外币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

第七条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的通知、修改或取消通知时,应填写《通知存款支取通知书》,并加盖在我行的预留印鉴,我行柜台在回单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

第八条外币单位通知存款的通知方式采取客户送达书面通知书或传真通知书方式,《通知存款支取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支取通知书,由我行营业机构保存,第二联为回单,由客户保存。

最新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加拿大元、英镑及澳大利亚元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账。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第五条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起存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往来户可用支票,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2.单位定期存款使用“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二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

2.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外币存款利率用年利率(%)表示。

1.定期存款利随本清,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到期支取的,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息;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以原存入日定期利率计息;如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同档次挂牌利率作为本期限内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次日入账。

3.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需代扣利息税的,利息税也以同种外币计算扣除。

第二章单位外汇存款第八条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4.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5.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者。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一、产品介绍1.外币存款: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存入外币进行储蓄。

外币存款可以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存款期限和利率规定。

2.外币理财: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购买外币理财产品。

外币理财产品可以是短期理财或长期理财,以帮助个人实现资产增值为目标。

3.外币结汇:个人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用于个人的境外支付需求。

结汇金额根据个人需求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外币购汇:个人可以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个人的境内支付需求。

购汇金额根据个人需求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交易规则1.个人结汇规则:a.基本规定:个人结汇需依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b.结汇用途:个人结汇用途一般限于满足个人合法的境外支付需求;c.结汇额度:个人结汇额度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结汇核查:建设银行会对个人结汇业务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2.个人购汇规则:a.基本规定:个人购汇需依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b.购汇用途:个人购汇用途一般限于满足个人合法的境内支付需求;c.购汇额度:个人购汇额度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购汇核查:建设银行会对个人购汇业务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3.外币存款规则:b.存款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存入外币储蓄;c.利率规定:外币存款的利率根据市场规定和建设银行政策进行调整;d.存取款限制:个人可以随时存取外币存款,但需遵守存款期限规定。

4.外币理财规则:a.理财产品选择:个人可以根据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外币理财产品;b.购买方式: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购买外币理财产品;c.利率收益:外币理财产品的利率收益根据市场规定和产品要求进行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建总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建总发[2000]6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

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

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05.21•【文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1991年5月21日)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外汇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调度的方针,方便我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根据我行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境外帐户是指我行在国外银行、港澳地区银行以及在上述银行的我国境内分行开立的各外汇币种帐户。

第二条境外帐户由总行统一开立,集中管理,供各分行使用。

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开立任何种类的境外帐户。

第三条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开户条件优惠、对我友好的代理行开立可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帐户。

第四条开立境外帐户,由总行对外联系,签定帐户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并通知有关分行使用。

第五条分行要求开立分帐户需报请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对外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总行负责帐户管理,考核帐户行服务情况,审核费用、利息,负责往来查询和帐户资金头寸的管理和经营。

第七条关闭或停用某帐户时,由总行通知有关分行,限期查清未达帐项,并将其资金余额拨至总行指定的帐户。

第二章帐户的分类第八条我行境外帐户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主要往来帐户B类为一般往来帐户C类为专门用途帐户D类为分帐户第九条A类帐户为我行主要外汇往来清算帐户,是我行在某外汇币种发行国金融中心的清算银行开立的该币种往来帐户。

根据我行目前业务发展需要,各外汇币种一般只设一个A类帐户,一般选择信誉高、服务好的国际性大银行作帐户行。

A类帐户的主要用途:1.索汇。

信用证项下,委托收款项下索汇,以及非帐户行的代理行委托我行付款的资金头寸,均应划入我相应币种的A类帐户。

2.银行间的资金头寸调拨(即以某外国银行为最终受益人的付款),以及客户汇款中的划拨头寸一般均通过A类帐户划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3.23•【文号】建总外字第29号•【施行日期】1988.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1988年3月23日建总外字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

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

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

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

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5.10.09•【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131号•【施行日期】1995.10.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1995年10月9日建总发字〔1995〕第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筹资部。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方便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存储外币,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外币储蓄存款分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外钞帐户;外籍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则即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现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朗六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0.21•【文号】建总发字[91]第202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建总发字[91]第202号)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外钞营运管理,适时组织运钞出境,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运钞的单位:已开办对公现钞存款、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委托行)。

第三条以北京市分行及广州市分行为全行运钞出境的承运行。

北京市分行负责北片承运,接受来自东北、华北、西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广州市分行负责南片承运,接受来自华南、华中、西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分配名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北京承运行以香港利宝银行(美国纽约共和国民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境外接钞行,由利宝银行定期赴北京收钞之后押运出境;广州承运行通过广州市工商银行转运之后,运抵香港宝生银行。

第五条委托运钞时,承运行与委托行应签署《运送外钞协议书》(见附件二①②)一式三份,承运行与委托行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需报送总行备案。

第六条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以空运为主。

若两地之间没有空运航线或从成本考虑,可自行协商,委托邻近有空运航线的分行代运;若委托行与承运行距离较近,亦可通过公路或铁路运送。

第七条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由外汇出纳人员进行,委托行将现钞运抵北京和广州之前的地面运送过程,必须由委托行武装经济警察押运。

承运行为各委托行无偿提供北京或广州市内运钞车、押钞出纳武装经济警察等服务。

第八条根据我行与利宝银行签订的运钞协议,利宝银行现钞外运的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各行运抵北京集中达到该限额时,北京承运行即通知利宝银行赴北京接钞。

广州承运点每星期一、四是广州市分行向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时间,每星期二、五是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出境时间。

建行外币账户操作流程

建行外币账户操作流程

建行外币账户操作流程
1.开户:前往建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开立外币账户。

2. 存款:向外币账户存入外汇资金。

可以通过现金存款、转账、汇款等方式进行。

3. 汇款:外币账户可用于向国内外汇出资金。

需要填写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汇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换汇:外币账户可以进行换汇,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

需要填写换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 账户管理: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进行账户查询、余额查询、账户变更、账户关闭等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账户操作可能涉及到外汇管理政策,建议在操作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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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05.3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1991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总行银发[1991]117号文《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分行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做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中“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

现明确为:“活期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各专业银行视情况可将结息日定为12月20日,也可以定为6月30日”。

二、对6月1日(不含6月日)前到期的逾期定期存款,实行分段计息,即到期日至接到本《通知》日,按各金融机构原规定的利率计息;接到本《通知》日至支取日,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对6月1日(不含6月1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也实行分段计息,即存入日到接到本《通知》日按各金融机构原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接到本《通知》日至提取日,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由于目前实际条件所限,丙种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暂由中国银行各地分行转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负责通知辖区内办理丙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各有关营业机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日期执行。

如遇在规定执行日前一天12点前未接到《通知》的,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推迟执行的日期,并通知当地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推迟日期实施。

推迟执行应在接到《通知》至多相隔一个工作日开始。

四、鉴于广东、福建、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海南等省市对外经济联系密切的特殊性,上述省市的丙种外币存款实行特殊的利率政策,即由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当地吸收丙种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外币的利率水平和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银发[1991]11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银发[1991]11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1991年6月1日银发[199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保证丙种外币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问题通知如下:一、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结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存款清户时,本利一次结清。

二、定期存款以存入日相应档次利率为计息标准,存期中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逾期,从到期日起,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各级人民银行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的管理。

各地中国银行要配合人民银行定期公布丙种外币存款利率。

各金融机构在办理该项存款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抬高利率的办法竞争存款。

现行作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人民银行外管局对已批准设置的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机构要加强管理。

今后不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增设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机构和网点。

五、上述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一)责令其将多付利息吸收的外币存款,专户存入人民银行分行或外汇管理分局,并不付利息,直至存款到期为止。

(二)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丙种外币存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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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建总外字第29号
【失效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23
【实施日期】1988.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1988年3月23日建总外字第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

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

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

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

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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