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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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建总外字第29号

【失效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23

【实施日期】1988.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1988年3月23日建总外字第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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