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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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和争议往往难以避免。

而鉴定程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个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公信力。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剖析1.鉴定机构不独立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使得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失去客观公正性。

2.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人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准确性。

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使得鉴定程序容易出现问题。

4.鉴定依据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只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本身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案件全貌的把握,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5.鉴定周期过长建设工程案件鉴定过程繁琐,周期过长,使得当事人承受过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二、解决办法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2.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3.加强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便于当事人监督。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要关注质量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案件的整体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优化鉴定周期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6.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对鉴定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强化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依据鉴定结果顺利解决纠纷。

要想解决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的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

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

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摘要]文章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针对该类司法鉴定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如鉴定主体、程序不规范,鉴定依据不足的问题等进行思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各地经济大开发,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成就显著,背后带来的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

随着引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审判实务中,由于法官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不能依照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定,于是把争议焦点全部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把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主文直接采信,以鉴代审,实际把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转移由鉴定机构行使,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就某项专门性问题,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

这种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种类在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的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1.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及建议探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及建议探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及建议探讨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给出了一些建议,供同行作为参考。

关键词:质量检测;建筑工程;问题建议1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建筑工程市场一向庞大,项目众多,参与建筑活动的人员多而杂,难以管理。

近年来,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和建设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布了一系列命令、文件规定,使建筑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化、科学化,沿着健康道路向前健康的发展。

1.1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

由于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走向检测市场的步伐;作为企业内部附属机构的地位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各个环节都相对处于劣势;目前在检测市场所占份额约占20%左右。

1.2科研院校内部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

科研院校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加大检测业务投入,使其变为主业发展;并相继将其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检测企业。

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由于他们最早走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已总结了许多经验。

1.3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行政色彩的监督检测室。

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检测室,由于有了政策上的绝对优势,并有行政背景,使其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劣势,通过垄断检测任务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优势,成为目前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力量。

但垄断行为的副作用使其长期处在政策保护状态,相比其他机构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

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

但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

在转变的阶段,应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研究如何才能成功转变成适应市场的规范化、正规化机构,并快速成长和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升温,建设工程质量的案件也接踵而至,在诉讼或仲裁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也大量涌现,而此类司法鉴定中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认识、探讨,本文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希望能对实物部门有所启示。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云南昆禄公路的段毁,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宁波某跨海大桥尚未合拢即主梁断裂,特别是汶川地震后现场勘察的结果,设计、施工前后原材料问题大量暴露出来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同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在辽宁省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

(1)在浙江省去年房屋质量投诉也是位居前茅(2)2006年山东商品房投诉1290多件,也已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焦点和维权难点。

投诉商品房的主要问题即包括房屋质量问题。

(3)当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

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1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以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作者:周吉高点击次数:55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

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

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

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

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笔者曾经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

法官审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

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但是,决定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结合十多年来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诉讼代理的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十多个疑难问题,并归纳了这些疑难问题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当前人们自律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和国家法制建设工作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当前建筑工程鉴定中的司法鉴定专业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当前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仍然是一项新型的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相关鉴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整个鉴定行业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还仍然存在诸多热点问题,根据当前司法鉴定整个行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对当前建筑工程行业司法鉴定中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工程行业司法鉴定的行业特点,对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中一系列热点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中的特定专门提问,根据诉讼法的要求,由当事人提出,司法机构判断,并经司法机关自主选择,或委托、聘用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鉴定者,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国家标准技术,对专门提问进行评估或提出建议的一项审核证据的行为。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鉴定师使用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情况,作出鉴别和评估并提出确认建议的行为。

"由此,人们可以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定义作出以下定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通过获得相应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单位和鉴定人受到社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的委派,利用建筑学方法或者科技方法,对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作出评估或提出确定建议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问题的相关民事诉讼中,根据鉴定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最常见鉴定方式有如下几个形式:1、建筑工程安全评估。

通常出现于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和建设单元双方的民事纠纷中。

若发生并疑似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合格后被工程建设监理方或建设单元以外的责任人所察觉,或可能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控告项目建设拖累工程款,或反诉建设管理部门,而疑似工程质量出现问题;2、建筑成品质量认定。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迅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现象愈发普遍。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多项制度构成的司法鉴定系统工程,其中管理体制是其核心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运行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司法和行政机关管理权不清晰、执行力不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优势,容易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冲突和纠纷,该类鉴定的管理体制应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及其应用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1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分类1.1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来自于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不利、技术,设备落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下甚至偷工减料等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6.1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此标准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未特指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而是在建筑工程专业范围的相应资质。

1.2 既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既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包括:(1)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鉴定,如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手续,质监部门未能及时介入监督管理的工程,需要对其施工质量进行复核、检测、鉴定。

例如:近年来,随着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建设的厂房、住房等建筑查处力度加强,一些前期手续未能完善的建筑,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取得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2)既有建(构)筑物安全性、可靠性鉴定为建(构)筑物后续使用、改造、重建等活动提供依据。

1.3 建筑工程灾损鉴定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事故破坏引起工程的不利后果,一般有: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沉降、移位、倾斜、裂缝、火灾、雪灾、爆破振动损害、振动损害及碰撞损害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发展建设的基础。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还损害了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目前,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心建设不够完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够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持续稳定提升。

1.2 问题的严重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严重性在于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续性发展。

不规范的质量检测工作可能导致建筑物结构不稳定,影响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质量不达标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增加维护成本,降低建筑的整体价值。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甚至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2. 正文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1. 质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部分质检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无法准确判定工程质量,从而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设备技术水平不高。

部分检测机构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建筑工程的复杂要求,造成了检测结果的误差和不确定性。

3. 检测标准不统一。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涉及的标准繁多,而且存在地区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导致了检测结果的不一致性和可比性不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由法院依法组织的专家进行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过程。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常常会面临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难点一:技术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需要掌握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

对于大部分法官来说,他们并非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技术难题。

对策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前,应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师、工程师等进行培训,或组织法官参观考察一些典型工程项目,加深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方面的了解。

对策二: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负责进行技术鉴定。

在法官所组织的鉴定过程中,引入这些专家为法庭提供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难点二:证据收集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支付证明、记账凭证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难以保全或难以认定。

对策一:加强证据保全法院应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保全工作。

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建立相应的证据保全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并做好存档工作,以备后续鉴定使用。

对策二:广泛听证取证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可以广泛开展听证取证工作。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专家论证、提供实物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基于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

这样可以弥补证据收集不全的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难点三:鉴定结果争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认为鉴定结果准确,另一方则认为存在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在多个鉴定意见中进行判断,有时会面临困难。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国家的推进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难点,如何应对这些难点,提供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难点分析1. 鉴定标准不统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建筑工程造价标准、造价相关技术规范等。

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会受到当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市场状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保证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2. 资料不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以及原始凭证等。

而在实践中,有些资料难以获得,或者存在丢失、损毁等情况,使得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影响。

3. 专业知识不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多种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设计等。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鉴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进行准确鉴定,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客观性难以保证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行业评价标准、施工过程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使得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二、对策分析1. 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要解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入手。

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定期更新和完善。

同时,开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使其具备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鉴定质量和权威性。

2. 完备鉴定资料管理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完备的鉴定资料。

因此,需要建立全面、完善的鉴定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的保存、保管和使用,保证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应该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践案例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分析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分析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分析摘要:对于建设工程案件的案件质量与效率来说,司法鉴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就目前来看,在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疑难问题,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案件的处理质量与处理效率。

本文首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解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引言在建筑工程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司法也在快速地发展,但相应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也随之出现。

保证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性,是司法鉴定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位原告、被告的切实利益。

本文就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最有效的解决司法鉴定疑难问题的路径。

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1鉴定程序问题1.1.1鉴定严重超过法定时限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需在15、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就目前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鉴定实际来看,许多案件的司法鉴定期限已经超过60个工作日。

2020年,某省就该省法院受理的100余起建设工程案件结果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司法鉴定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案件超过了调查总案件数的半成以上,司法鉴定时限符合国家规定的案件仅仅占了5%,甚至部分案件的司法鉴定时限超过了一年以上。

而由于司法鉴定严重超过法定时限,导致许多案件的审计进度被严重拖慢。

造成鉴定严重超过法定时限的主要原因有:当事人鉴定材料提供不充分、鉴定机构办事效率低下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司法鉴定超过时限等。

1.1.2重复鉴定难以控制一般来说,造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复鉴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第一,在部分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会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当正式诉讼时案件另一方对当事人自行鉴定结果表示异议时,法院只能再次进行司法鉴定[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审查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涉及的问题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范围与事项明确性:- 鉴定机构需明确鉴定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延期责任归属、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等。

2. 合同依据与法律适用:- 审查鉴定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现场记录等有效文件进行。

- 确认鉴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行业规范等。

3. 工程量计算与计价标准:- 查看鉴定报告中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包括已完成工程量、未完工程量以及变更工程量的核实。

- 审核工程计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执行,是否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

4. 质量鉴定与责任判定:- 对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工程实体质量、隐蔽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鉴定结果。

- 审查鉴定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瑕疵产生的原因以及责任方的判定是否客观、准确。

5. 工期延误与损失计算:- 审核鉴定报告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起因、责任归属、延误天数的计算是否合理。

- 对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赶工费、窝工损失、间接损失等)的计算方法和数额进行审查。

6. 鉴定程序合法性:- 验证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鉴定委托程序、现场勘查记录、证据采集、鉴定意见征求、鉴定意见修正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 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是否能够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否存在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新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或当事人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各要点进行细致考察,确保鉴定意见能够公正、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近年来,建设工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案件居多。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机构不独立、鉴定程序不公开、鉴定方法不严谨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导致了一些失实的判决结果,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鉴定程序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解决方案进行初探。

一、加强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鉴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鉴定结果是否公正。

为了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将鉴定机构与评估机构分开,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评估公司利益的干扰,使鉴定结果更加公正。

2. 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只有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才能发出权威性的评估报告。

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证等措施,可以有效增强鉴定机构的权威性。

3. 强制执行独立的鉴定意见在判决案件时,应强制执行独立的鉴定意见,不允许法院或当事人擅自干扰鉴定过程,以免产生失实的判决结果。

二、规范鉴定程序的公开性鉴定程序的公开性是确保鉴定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鉴定程序,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公示鉴定机构的信息公示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和资质等信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透明度。

2.公开鉴定过程和结果在鉴定过程中,应让当事人知道鉴定过程和方法,让当事人可以进行监督。

在鉴定结果发布后,应公开鉴定报告,可以使主审法官和当事人知晓鉴定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提高公正性。

3.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在鉴定程序中,各项规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不能随意变更,避免对鉴定程序进行干扰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三、严格执行鉴定法律作为判决一项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鉴定报告应该具备更高的法律权威。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

一、前言
鉴定程序是建设工程案件中关键的环节,其是否规范、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不少问题,如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专业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对于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鉴定报告的真实性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一直备受关注。

有的鉴定报告在关键问题上存在隐瞒或歪曲事实,有的甚至是虚假的。

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包括:鉴定人的行业背景和立场、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监管不力等。

2. 鉴定报告的完整性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报告的完整性也是一个存在问题。

一些鉴定报告中存在重要信息被省略、不规范的鉴定流程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鉴定人员对于鉴定流程的不严格把控和不完全了解。

3. 鉴定人员的专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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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是不够的, 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 的规定, 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 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 也鉴于此, 同行在接受 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 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 报告不被采信。 二、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 理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 应当向委托的 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委托鉴 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 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 完整、 充分 的鉴定委托, 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 不充分 的, 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委托人补充齐全的, 可以受 理。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 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 ( 委托鉴定的要求; 4) ( 委托鉴定事项 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 (5) 数量;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 (6) 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 (7) 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8) 做了明确规定, 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而 在实践中, 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出具委托书, 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 在鉴定委 托书上, 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 经常是 “对某某工程进行建 筑工程质量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 。 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 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 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 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 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 析, 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 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 这包括 构件的钢筋分布、 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 检测对象涉及到主 体结构; 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检测对 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 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 (法院) 提供的卷宗, 经过与鉴定申 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 了解到: 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 板的钢 梁、 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 经过沟通统一后, 委托鉴定事项 就应明确为: 对柱、 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 梁、 并判定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 抽样数量依据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 。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 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 生纠纷, 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 然后才开展 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 做到有的放矢,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
2013 个关键 问题的探讨

摘 要

孙德胜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相关法律还不健全, 同时也出现了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司
法鉴定正常工作的一些问题, 本文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以及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这三 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并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委托 鉴定方法和规范 作者简介: 肖聪, 法学硕士,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司法鉴定检测管理相关工作; 孙德胜, 工学硕士, 大 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01-131-02 质认定:二) (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 结果的;三) (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和结果的; ……” 因此, 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 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 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 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 检测出来, 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 仪器采集数据, 提供检测参数; 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 定, 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 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 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 这需要专业能力很 强的检测机构。 而根据 《计量法》 《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 和 用要求》 ISO/IEC17025: 2005 的相关规定来看, 工程检测类实验 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 (不包括产品) 通 , 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 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 只提供检测数据, 不做评价。 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 只能是通过 ISO/IEC17020: 2005 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机构通过计量认 证或者实验室认可、 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 (机构) 从事建 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 程领域, 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 即在实验 室 (机构) 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 对申请从事不同领 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 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 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 才可以。 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 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 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 鉴定资质等等。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鉴 定人负责制度” 。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 行业资质即可, 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 榷。 所以, 根据以上论述, 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
近来年, 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 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 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 律意识的逐步提高,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 愈发普遍。在诉讼中, 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 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从而为审判提供 依据。 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经 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 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 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 鉴定委托、 鉴定方法或标 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 以期抛砖引玉, 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 ( 法医类鉴定;二) ( 物证类鉴定;三) ( 声像资料鉴定;四) (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 择, 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 也就 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 一类 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 一类是虽未取得司 法鉴定许可证, 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根据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 “ 请司法鉴定业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业务范围; (二)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 ( 有 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 测实验室;四) (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 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同时 根据 《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 定、 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及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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