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的应用
探析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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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缺少 的一项 重要措施。侦破经济案件 的经验和诉讼实践证 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往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司法 明,司法会 计鉴定工作愈来愈重要,在经济案件 的诉讼过程 中 会计知识的人员 ,对案件中需要解决 的财务会计 问题 ,进行鉴 起着 不 可 估 量 的作 用 。特 别 是 实行 庭 审制 度 的 改革 后 , 要求 当 别 判 定 的一 项 司 法会 计 活 动 。它 的 主要 作 用 ,一 是 确认 经 济 犯 罪 的作案手段 ,二是准确认定贪污 、贿赂 、偷税抗税、挪用公 庭举证,更加强调 了鉴定证据在举证中的重要性。 关 键词 :司法 会计 ;鉴定 ;经 济案 件 ;作 用 款 的犯 罪数 额 ,确 定 重 大责 任 事 故 、玩 忽 职 守犯 罪 所 造成 的经 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有关 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 随着我 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经济犯罪案件也 日益增 多,该 渎 职 、失 职 ,三是 对 利 用 高科 技 进行 的各 种 犯 罪 ,如 利用 计 算 类案件通常需要检查 和分析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 ,而具体的办 机 网络 等进 行 的金 融 诈骗 、 证券、 期货 等犯 罪进 行 司法会 计鉴 定 。 案人员一般并不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 ,为了打击犯罪和提高办 当前 ,随着社会 的进 步 ,经济 的发展 ,犯 罪作 为一种 社会 现 象 , 案 质量 , 司法会 计 鉴定便 应运 而生 。 司法会 计鉴 定是运 用 会计 学 、 也 有 它 的 时代 特 征 。尤 其 在现 代 科 技高 度 发 展 的今 天 ,各 种 犯 审计 学 的 知识 、原理 和方 法 ,发 现 、搜集 和审 查 案 件 中涉 及 的 罪 手 段 和形 式 不 断 向智 能 化 、专 业化 和技 术 化 发展 ,经济 犯 罪 财 务 会 计 资料 、相关 证 据 以及 资 金 运 用过 程 ,进 行 检验 、鉴 定 也 不 例外 。侦 破经 济 案 件 的经 验 和诉 讼 实 践 证 明 ,司 法会 计 鉴 的一 项 专 门性 技 术 工作 。司法 会 计 鉴定 结 论 作 为认 定贪 污 、挪 定 工 作愈 来 愈 重 要 ,在 经济 案 件 的诉 讼 过 程 中起 着 不 可估 量 的 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 的主要证据之一,在案件的侦破 、 作用。 审判 过 程 中起 到 了至关 重 要 的作 用 。 司法 会计 鉴 定 为检 察 机关 三 、服务庭 审,提供证据 按 照 我 国刑 诉 法 的 规定 ,司法 机 关 在 侦查 审理 案 件 中 ,有 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 ,准确及时地查 明案件 事 实 ,揭露 和证 实犯 罪提供 技 术保 障 。 权 根 据诉 讼 的需 要 ,对 特定 的对 象进 行 司法 检查 或 对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司法 鉴 定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赵 宏 副 检 察长 在 一 次会 议 上 侦 查活 动 。获得证据 我们一切侦查 , 诉讼等活动,都是为了庭审服务的。” 证据 ,是指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能够证明案件 讲过: “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 庭 审 的关 键 又 在 于举 证 的正 确性 。司法 会 计 鉴定 是 为 了解 决 案 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 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中 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 ,在庭 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 “ 为 了查明 审 中起 着 至 关 重要 的作 用 。根 据 以往 对 经 济 案件 的审 判 ,很 多 案情 ,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 当指派、聘请 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翻供 ,有 的甚至使庭审无法进行 ,致公诉 有专 门知识 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的 人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究其原 因,是我们以往对庭审 中怎样确 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作出合 认和固定证据的重视不够。特别是实行庭审制度 的改革后 ,要 乎科学的结论 ,为查 明案件提供证据。司法会计介入案件侦查 求 当庭 举证 ,更加 强 调 了 鉴定 证 据 在 举证 中 的重 要 性 。那 么 , 活动 ,是 检 察 机关 查 明案 情 、揭 露和 证 实犯 罪 不 可 缺少 的一 项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证据 的一种,其在 审判 中的定罪与量刑的作 重 要措 施 。 检 察机 关很 大一 部分工 作是 通过 对 自侦案 件 的侦查 、 用 是不 言而 喻 的。 总之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 鉴定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力 参与刑事立案、行政诉讼等活动来实现的。侦查 、诉讼 的核心 是 围绕 着证 据展 开 的。在诉 讼证 据 中 , 最科学、 最 客观 、最真 实 、 工 具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理论 和实 践 意义 。能 有效 提 高 侦破 经济 最可靠的是通过技术手段 中的鉴定工作获取的证据。因此说司 犯罪案件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准确揭露、证实经 济犯罪 ,而且 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查办 自侦案件中确定罪与非罪一 对是否能够成功侦破经济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个关键环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 参 考文 献 : . 1 ] 于朝 . 司法会 计 学 ( 修 订版 ) . 中国检 察 出版 社 ,2 0 0 4 — 9 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要强 【 2 ] 刘静 . 司法会 计理 论 与实践 [ . 经 济科 学 出版社 ,2 0 0 4 — 9 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依 f 靠威慑力获取证据的方法 ,增强侦查 意识 ,明确证据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和定罪量刑 中的核 心 地 位 ,紧紧 围 绕获 取 证 据这 个 核 心开 展 侦查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审查证 据 、 固定 证 据 、运 用证 据 、展示证 据 的能力 。 二、诉讼过程 。整合证据 会 计 鉴 定是 指运 用 会计 、审 计等 专 门 方法 ,对 与案 件 有关 的经济、财产、物资收付活动等财务事实与资料所进行 的专门 检 查 活 动 。会 计 鉴定 的对 象 主要 是 财 务 活动 中的 帐簿 、 报表 、 凭 证 、 单据 、现金 、物资 以及 其 他表 明财 务盈 亏 数 目的资 料 , 这些 资 料 做 为诉 讼证 据 的 一种 必 须通 过 专 门的方 法 加 以检 查 与 鉴 定 ,才更 具 有 科 学性 与 可靠 性 。 在侦 查 过 程 中 ,检察 机 关 司 法会计人员依据客观经济活动规律 ,了解发案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财务管理环境等 ,对已获线索作 因果关系、动机手段、 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采取行之有效 的检察 、勘验 ,重现其经济
司法鉴定人自主判断权的理性思辨——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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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等 因素 ,使得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 某些特定 问题的 自主判断权 。 自 主判断权 的应 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 需通过必要 的措施予以约束与制衡 。否则,很难保证司法鉴定的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同 时也 会损 害作 为证据 的 司法鉴 定意 见 的证 明效 力 ,妨碍 司 法公正 的
定其 相 当 的伤 残 等级 ”。 《 动 能力鉴 定一 职 工工 伤 与职业 病 致残 等级 分级 》标 准 ( B T 劳 G /
1 102 0 ) 中,某 些用 以评 定 多系 统多 器 官损伤 的晋级 原则 ,允 许 司法 鉴定 人结 合实 际 68 -0 6
情况作为或不作为,即 自 主判断。如该标准中附录 B中, B 1 )十级 1 )条之规定 “ .j 4 身 体 各 部位骨 折 术后无 功 能障碍 ”,虽然 有些 实务 操作 对此 作 出 了相 应 的解释 ,但 各个地 方 、
判 断并 提供 鉴 定意 见 的活动 。该定 义 已然 表 明 ,司法鉴 定作 为 一项 为诉 讼活 动服 务 的科 学
实证活动,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其基本属性即在于法律性和科学性 的统一。 司法 鉴定人 作 为独 立 的诉讼 参 与人 , 意 见直 接作 用 于审判 人 员对诉 讼 专 门性 问题 的判 断 , 其 从 而影 响案 件 事实 的认 定 。司 法鉴 定 、司 法鉴 定人 与诉 讼 活动 密切 相关 ,司法 鉴定 的本质 即为 司法活 动 服务 ,而其 产 品则作 为 一类 重要 法定 证据 ,有助 于 司法人 员对 案件 事 实做 出
断 、任 意 决定 的权 力 ,而是 要 受到相 关 法律 法规 、技 术标 准和 公平 合 理原 则 的约束 和规 范 。 司法 鉴定 人 行使 自主 判 断权 必须 在法 定范 围 内根据 原 发损伤 、治疗 情 况和后 遗 症状 等进 行
司法鉴定存在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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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 民法 院 《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关
定》 二 十六 条 规 定 : 事 人 申请 鉴 定 经 人 民法 院 第 当
同意 后 , 由双方 当事 人 协 商确 定 有 鉴 定 资格 的鉴 定
机构 、 鉴定 人员 , 商不 成 的 由人 民法 院 指定 。 《 协 人
级人 民法 院和 中级 人 民法 院依 据 上 述 规 定 , 合本 结
地法 院实 际也 出 台了相应 的司法鉴 定细 则 。这些 重 大举 措 , 在一定 程度 上规 范 了司法 鉴定 工作 , 初步解
序 , 多长 时间 内法 官 应 将 委托 申请 鉴 定 的事 项 交 在
给 司法鉴定 部 门鉴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这 两个 文件 对这 些事项 均 未规 定 。 由此 导 致 的结 果 是 , 官 在 法 接 到当事人 申请 鉴 定后 , 常迟 迟 不 作 出是 否 同意 经
第3 0卷 2 1 年 第 6期 01
河南教育学 院学报 ( 学 社会科学 版) 哲
Ju n l f n n I s tt o d c t n ( hl o h n o i ce c s o r a o a nt ue f u ai He i E o P i sp ya dS ca S i e ) o l n
决 了司法 鉴定 “ 出多 门” “ 政 、 司法 鉴 定 ” 构林 立 、 机 当事人 多 次鉴定 且 结 论 大相 径 庭 、 证 质 量 难 以保 举 证等严 重影 响人 民法 院对 案件 审理 的问题请 鉴 定 的决 定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案件 中止
作 者 简 介 : 动 力 , 南武 陟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助 理 ( 5 9 0 ; 天 才 , 南 武 陟县 人 民 法 院 司 法鉴 定 技 术 室 主 刘 河 445 )苗 河 任 ( 陟 4 4 5 ) 武 590 。
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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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依照司法程序,对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等进行科学的检测、分析和评价,提出技术鉴定意见的专门机构活动。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鉴定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司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进行具体介绍。
二、司法鉴定的作用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1、确认和研究案件事实司法鉴定在案件中起到确认和研究案件事实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判决,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证明物证的真实性物证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不仅可以保证物证不被篡改,还可以帮助法官确认物证的有效性。
3、为争议提供科学证据很多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疑点而引起争议。
而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可以提供争议的科学证据,可以帮助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
4、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结果能够为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因为司法鉴定过程是科学的、严谨的,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等的分析和评估,维护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
三、司法鉴定的流程司法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援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申请首先,案件当事人可以把需要鉴定的事项提交给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评估并出具鉴定申请。
2、受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申请后,会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和鉴定机构的规定,受理申请。
3、确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会根据事实情况、鉴定需求等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4、鉴定过程鉴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各种规范,在鉴定机构实验室中开展检测、分析等科学鉴定工作,并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
5、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根据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科学鉴定,最终出具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
四、结论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司法鉴定性质的证据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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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y wo ds:F r n i o e sc;Nau e;I e tg to fe i n e tr nv sia in o vde c
官在鉴定 人之辅助下 , 以被 鉴定之物为证据 方法 、 原则上 须依 当事人 申请而启动 的证 据调查之职权行 为。鉴定 结论 为证据 资料。我国学界对司法鉴定之性 质的界定有欠 准确 , 因而导致 民事司法鉴定外延泛 化 、 同鉴定之 独立性与 混 中立性 、 对鉴定结论之 性质 认识错误 以及忽视鉴 定实施过程 中对 当事人 的程序权利保 障等 缺陷。
一
到诉讼法律的规范 , 是完善我 国司法鉴定 制度和确 立鉴 定结 论证 据 地 位 的 基本 出发 点 。 笔 者 认 为 , ”
所 谓 司法 鉴定 的科 学 性 , 旨在 强 调 鉴 定结 论 之 客 观
与真实。但究竟何谓 “ 法律性” 则语焉 不详 , , 因而 颇 使 人 费解 。不 仅 如 此 , 由于 学 界 一 般认 为 科 学技
术 性 方为 司法 鉴定 的 实质 , 而 很 大 程度 忽视 对 其 从
致。譬如, 司法鉴 定是一种法科 学活动 , “ 具有科
学性 、 法律 性 , 中科 学 性 是 其 最 本 质 的 性 质 。 [ 其 ”1 J “ 司法 鉴定 实质 上 是一 种 服 务 于 司 法诉 讼 活 动 的 技
c nu eid p n e e n tr fa p aslc n lso o fs n e e d n e w t i at lyo p ri ,w s n e s d t aue o p ria o cu in h i t a a h
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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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作者:王椰李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客观性较强的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仲裁等事实裁判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
相应的,近年来随着案件量的增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投诉问题也呈递增趋势,有必要加强对鉴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等问题加强进行规制,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作者简介:王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技术系教师;李剑,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实验中心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70-02一、司法鉴定投诉问题随司法鉴定业务量的增长呈增多趋势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诉讼中逐渐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司法鉴定活动已经全面参与到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各种民间纠纷矛盾的解决中,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正解决问题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依据,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等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司法鉴定业务量不断扩大,受理案件逐年递增相对应,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鉴定投诉问题随之出现。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共计1411件,比上年增加9.7%,占司法鉴定总业务量的0.09%,与上年持平。
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1298件,涉及司法鉴定机构553家;投诉司法鉴定人的433件,涉及司法鉴定人385人。
2012年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共1298件,比上年增长20%。
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共433件,比上年增长12.2%。
总体说来,司法鉴定投诉数量总体表现为逐年递增态势,随着鉴定机构承办的案件数量越多,投诉量往往也同步增加。
据相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共433件,比上年增长12.2%。
其中不予受理的85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261件,分别占投诉司法鉴定人案件总数的19.6%和60.2%。
司法实践中,投诉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四处投递信件,有的贴小字报,有的当事人会通过媒体、网络发布案件信息,有的甚至可能演化为上访,闹访。
司法取证技术及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
![司法取证技术及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1c7bc796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5.png)
司法取证技术及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而司法取证技术也随之产生并发展。
司法取证技术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物品、信息和证据进行收集、鉴定、分析、保存等,从中确定事实、确定犯罪的过程。
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当前的法律案件中,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首先,司法取证技术在物证方面的应用十分广泛,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物证信息。
例如,案件中的任何物品,比如说血迹、指纹、工具等,都会被科技人员搜集并进行鉴定,以寻找案件真相。
其中,最常用的技术是指纹、DNA和鞋底痕迹鉴定技术。
这些技术都是非常精准的,能在短时间内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调查案件。
其次,电子取证技术也成为了司法取证的一种重要手段,尤其在网络犯罪等领域。
电子取证技术主要是通过获取电子设备的数据来确定事实。
例如,通过调取手机、电脑等设备的数据,能够了解嫌疑人的行踪、通信情况等。
另外,通过网络溯源技术,能够追踪网络犯罪的源头,找出网上欺诈、网络盗窃、网络暴力等罪犯。
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再则,声音和图像鉴定技术也是司法取证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声音和图像的比对、鉴定,能够确定涉案人物的身份,确定其是否与案件有关。
例如,在谋杀案中,如果有线索指向一名嫌疑人,就可以通过语音分析技术、面部识别技术等手段来确认。
这些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最后,在司法取证技术应用中,软件工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些计算机工具,管理程序或系统能够让司法人员更有效地处理证据和情报,自动从大量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
例如,在监控录像分析中,它能自动识别身份、物品和事件,从而减轻反复观看录像的工作量。
而这些工具的开发是通过合理的算法,基于警方的需求,来实现。
这类算法是司法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取证能在案件调查中快速取得证据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说,司法取证技术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不仅能够帮助司法人员取得更多的证据,还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2cbf31d5f0e7cd1842536e1.png)
以 完 全 照搬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运 用 于 鉴 定人 制 度 并 不 实 际。 但专 家证 人 制度 中严 格 的质 证 规定 是值 得我们 借
此可 见 . 美法 系 的专 家 证人 与 我 国 的司法 鉴 定人 虽 英
1 司 法鉴 定 人 出庭 作证 之 理 论 基 础
11 司 法鉴 定 人 、 人 、 家 证 人 之 比较 . 证 专 “ 鉴定 者 , 乃为 取 得认 定 事实 之 资料 也 , 即使 具 有 特别 学识 经验 之第 三 人 , 就其 事 实 陈述 所判 断 意见 之 称谓 ”_司法鉴定 的 目的是要 用 专 门的知 识解 决案 件 l l 。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 司法鉴 定 的概 念可 表 述 为 : 诉 讼 在 活 动 中鉴 定 人运 用 科 学 技术 或 者 专 门知 识 对 诉 讼 涉 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 鉴 别 和判 断 并 提 供 鉴 定 意 见 的
法公 正 。司法 鉴定 的结论 作 为证 据 的一 种 , 其他 证 与 据一样 , 应 经过 充分 质证 方 可 成为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 都 依据 。 而对 证据 充分 质证 的前 提应 该是 鉴 定人 出庭 接 受询 问 . 以司法 鉴定 人 出庭 作 证是 认 定鉴 定结 论 证 所
摘 要 :司 法 鉴 定 在 诉 讼 中 扮 演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证 据 的 一 种 应 当在 法 庭 上 接 受 充 分 的 质 证 方 可 作 为
认 定 案件 事 实的依 据 。制度 上对 于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规 定不应仅 仅 限于原 则性 规 定 , 而应 当辅有 相应 配套 的制 度 。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16c8133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3.png)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意义
司法鉴定是法律文书证据查询体系中一种重要的专业鉴定技术
手段,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赋予的重要法律效力,是进行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以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检验和识别证据,以获得具有司法效力的结论,为法律机关和当事人提供可靠证据,进而为司法判断提供可靠依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门技术资质的专业人员,以科学系统的技术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探讨、检验和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度,从而确定一定的结论,并最终提供出一份司法鉴定书,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之使用,其司法效力不可低估。
二、司法鉴定的价值
1、实现公正司法机制
司法鉴定在实现公正司法机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司法鉴定书为依据,可以进行司法审判,提出客观的、无疑的判断结果,避免在审判的过程中存在个人偏见,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道性。
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是确立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全面、准确、完整地查明事实真相,恰当地运用法律规定,确定司法判决书的正确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地避免司法的判错。
3、保障有效的司法真实性
司法鉴定的参与,可以有效地保障司法审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可能避免司法的判错,从而确保司法机关有效地完成司法审判的职能,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总之,司法鉴定的意义与价值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实现公正司法机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还能保障司法真实性,有效地减少司法判错,从而促进公允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3e4a6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af.png)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下面这7篇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作者为您整理的民诉意见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诉意见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较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
![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https://img.taocdn.com/s3/m/7711454d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10.png)
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一、简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基本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专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相关专门性问题给出相应意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特指司法鉴定。
与其他鉴定形式相比,司法鉴定有如下基本特征:1.委托人只能是人民法院;2.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形成;3.委托鉴定的项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进行核定并最终确认后移交鉴定人。
鉴定意见的出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证明力也与包括书证在内其他的证据有明显的不同。
一般而言,正是由于如上的严格法定性特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高,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被推翻。
但是,从广义角度而言,鉴定意见还应当包括非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一般依委托鉴定的委托人主体以及委托程序的不同,除司法鉴外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鉴定还有:1.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鉴定人的差异,还包括:(1)行政机关内设专司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如公安部下设直属鉴定机构等;(2)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又可分为:(1)合意委托鉴定;(2)单方委托鉴定。
(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移交委托的鉴定常见于事故责任的鉴定。
【举例说明】交通事故处理中,交巡警部门为确定事故的规模大小、具体责任,会依照行政职权,就相关专门性问题移交鉴定。
具体如,为确定肇事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优良,是否具有其他不适合参与交通的事故隐患的问题等。
此时,交巡警部门会把车辆作为物证提交给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由他们专门出具一个关于安全性的鉴定报告。
鉴定项目可能包括刹车的制动距离是多少,磨损情况,符不符合当前该肇事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具备的制动效果;又或者是车辆整体的保养水平,存不存在发动机、变速箱或者其他一些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等。
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据使用](https://img.taocdn.com/s3/m/c083ddc0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5.png)
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据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证证据的使用不仅有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能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快速的解决。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使用,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证证据的定义和特点公证证据是指由公证机关在合法程序下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或者任何其他事实进行证明,并在公证书中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公证证据具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律效力:公证证据是经过公证机关审核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容易被否定或抵制。
2. 可信性高:公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独立性强:公证机关在证明事实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或影响,保证公证证据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二、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使用1. 提供公证证据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公证书,也可以是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电子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通过公证机关的出具、公证书副本或者公证书公证书副本复印件等形式提交公证证据。
2. 公证证据的使用范围公证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各种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利的归属、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效力、行为人的身份等。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证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3. 公证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公证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公证证据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和审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公证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公证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公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对抗其他形式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公证证据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和评估,决定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三、公证证据使用的价值和作用1. 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公证证据的使用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探析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a2362ed450e2524de5187e32.png)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探析[摘要]法律真实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标准,它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
文章通过比较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来探究法律真实的内涵及探讨确立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的制度意义,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背景性观照。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标准,它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
在我国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有关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问题被提上日程。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内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原则。
但是对于这一原则中的“事实”如何理解,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由于诉讼的客体不同,存在各自不同的诉讼特点和诉讼方式,证明的要求也不一样。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第63条规定,对七种法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应当指的是符合客观真实,但是这种“客观真实”是否应为百分之百的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立法上并未予以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里所谓的“全面”与“客观”的限定性概念是对审查核实证据的一种高度而严格的要求,其中在“全面”上的含义是一个对数量上的要求,而“客观”上的含义则是一个对质量上的要求,其形式目标仍是一种“客观真实”的标准。
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即其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我国之所以现在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上长期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所造成的弊端,需要一种合理的新证明标准进行更好的规制。
因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就应运而生,这是立法和司法上要求所产生的必然性的选择。
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28e7aeb5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03.png)
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司法鉴定论证形式。
在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从浅入深地剖析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审查方法和运用技巧,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对鉴定意见的重要性1.1 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辩护实践中,律师可以借助鉴定意见来支持辩护观点,提高辩护的论证力度。
1.2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在辩护实践中, 律师需要擅长审查鉴定意见,以保证案件的辩护质量。
1.3 鉴定意见的证据性鉴定意见被法律视为一种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对鉴定意见的合理审查和运用,有助于证明当事人的辩护立场,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2.1 审查鉴定人的资质在接受鉴定意见时,律师首先要审查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确保鉴定人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2.2 审查鉴定程序律师还需要审查鉴定程序,包括鉴定方法、调查过程、取证程序等,以排除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2.3 审查鉴定结论律师要深入分析鉴定结论,查验其逻辑严密性、数据来源和实证依据,对可能出现的疑点进行深入挖掘和质疑。
三、对鉴定意见的运用技巧3.1 合理引用在辩护实践中,律师要善于合理引用鉴定意见,将其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结合,增加辩护的说服力。
3.2 辩证对待对于不利于当事人的鉴定意见,律师需要善于进行辩证对待,寻找证据予以驳回或反驳,以减轻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3 辅助论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辅助论证,在辩护实践中帮助律师加强案件的法律论证力度,提高胜诉的概率。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专业背景,才能在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时游刃有余。
鉴定意见的合理审查和恰当运用,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胜诉率,还能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3篇)
![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72a92e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证据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愈发受到重视。
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某法学院开展了证据法实践教学活动。
以下是一起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将其打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证据展开:1.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2.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案发地点与被告发生争吵,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
3. 原告的证人甲,证明案发时看到被告持械打伤原告。
4. 被告的证人乙,证明案发时原告先动手打被告。
5.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三、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合法证据。
而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存在瑕疵,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但可以证明案发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吵情况,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较大。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虽然存在矛盾,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0874697a561252d380eb6eab.png)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作者:周海敏支知微李艳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法学发展、整个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其具备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其对证据的鉴定也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中,对于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并且根据这些原因,科学、客观的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展望,提出了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以期能够为未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和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鉴定人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作者简介:周海敏、支知微、李艳洁,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30-03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鉴定人的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不仅会左右庭审的进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处罚、给予何种量刑等结果,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刑事诉讼中的鉴定通常称之为司法鉴定,其具体内容是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仪器方法对于所鉴定的对象进行分析和化验,从而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并且基于鉴定意见提出对于案件的看法和分析。
可见,司法鉴定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这就在客观上对于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的人或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一定的技术性和熟练的专业知识。
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只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或技能的人都能成为专家,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聘请,当事人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寻找专家证人,而不是追求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
除适用特殊规则外,鉴定人在作证时仍应遵循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其资格准入采取“法庭审查”的方式,鉴定人须接受当事人双方对于其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并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
《证据分析的方法[5篇材料]》
![《证据分析的方法[5篇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1a4d1aad31b765ce04081435.png)
《证据分析的方法[5篇材料]》第一篇:证据分析的方法证据分析的方法一、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
民事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和送达给当事人的,也加盖有法院的印章,因此,在民事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主体是法院。
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办案法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含裁判权),故实际上是由办案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分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就是办案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
这表明,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为法院,实际主体为法官。
二、证据分析的对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他们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可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客体,因此,一般说来,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就是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可见,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有二:一为证据资格,二为证明力。
证据资格是指一个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则是指一个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证明作用,或者说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首先,对证据资格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这“三性”是判断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准。
在理论上,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三性”时,才具有证据资格。
但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证据,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赋予其证据资格。
例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却宽容有加,原则上不予排除。
日本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亦大体如此。
其次,对证明力的分析,则是按照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阐述证据有无证明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一是从来源看,以证人证言为例,有的证人是民事案件事实的现场目击者,其记忆力、道德品质较好,如果让其作证,则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而有的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系传闻所致、道听途说而来,若让其作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则令人怀疑,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法医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法医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828ccf81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d.png)
法医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在司法领域中,法医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门关于犯罪科学的学科,法医学通过研究和运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并论述其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应用。
一、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法医学在查明案件真相、辨析死因并为法庭提供证据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等一系列科学手段的运用,法医学可以确保犯罪现场的证据收集完整准确,并通过分析尸体病理和组织学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判断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
此外,法医学还可以通过血液、毒物、遗传物证等的鉴定分析,为案件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例如,通过DNA比对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鉴定出与嫌疑犯相关的血液样本,从而为法庭提供直接的科学证据,增强刑事案件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二、法医学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除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法医学也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到生命安全或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法医学可以提供专业的医学鉴定和专家证词,为法庭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法医学可以通过车辆损伤分析、尸体解剖和毒物鉴定等手段,帮助法庭找出事故责任方,并确定受害人的伤亡程度,从而为争议双方提供公正的判决依据。
三、法医学在公共安全中的应用此外,法医学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学可以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检验和证据分析,协助警方破案,并为制定安全策略提供科学建议。
在大规模灾难或疫情爆发时,法医学也可以通过对遗体的识别和分析,帮助政府或调查机构确定死亡人数和死亡原因,为灾后救助和疫情防控提供信息支持。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司法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的应用可以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此外,法医学还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因此,加强法医学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提高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对于完善司法系统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精品作文】法医学论文
![【精品作文】法医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614e5058561252d380eb6edf.png)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准确分析判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依据科
二、死亡
㈠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
死亡是指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等生命活动停止。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死亡概念和判断死亡的标准(医学上常把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和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作为诊断临床死亡标准的三大征象,并案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前后顺序不同,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因人口基数大,导致死亡成本高,死亡标准也因地制宜地逐渐演变成以“心肺死”——即心脏死且肺脏死作为标准。
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 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清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清楚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影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可以是确定性表达,也可以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能力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对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形式。
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普通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解决的是客观事实问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则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问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就是围绕证据材料所具体体现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形进行。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5819b16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8.png)
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技术手段,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
一、司法鉴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司法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获取独立公正的科学意见的重要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需要依据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进行裁决,而司法鉴定正是为了提供这些专业意见而设立的。
司法鉴定专家通过对案件相关物证、鉴定对象等进行科学分析和实验,可以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法官提供科学的依据,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鉴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司法鉴定作为法庭的“第三把尺子”,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鉴定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权益。
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财产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鉴定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存在争议,而司法鉴定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争议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司法鉴定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是评价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
而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首先,司法鉴定可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
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需要依赖鉴定结果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司法鉴定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供准确的专业意见,节约了法官查证事实的时间,从而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司法鉴定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
鉴定结果可以为法官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判,从而提高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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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曾四龙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官要确认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证据。
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待证的案件事实,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所以说“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即“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
《证据规定》就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
法官的这一抽象过程,不仅是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也是实体处理上的客观要求。
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诉讼活动。
如何去审查判断证据呢?这是法官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司法鉴定转化为民事证据为视角进行了论述。
一、现实情况审查证据是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更是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审查和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但因为毕竟其专业性较强,对于大多数办案人员要判断其可信度还是有相当的困难。
实践中,审查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环节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
大多数办案人员对于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
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以至于鉴定人一出鉴定结论后就不管了,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作风。
另一极端就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随意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重新鉴定,致使案件超越审限,久拖不决等目前司法鉴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现行证据法律很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章只有12条,且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条款多以证据制度中的程序规X为主,基本上没有或很少体现证据的技术规X。
且未制定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有些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实质内涵和科学属性。
同时,有关证据制度的条款也体现出了较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未能有效地反映民事诉讼特有的内在规律性。
虽然2002年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毕竟只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虽然经过多次论证讨论,也广泛地征求过意见,但仍存在着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如《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第2款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其中关于“严重”、“明显”和“有缺陷”都是一些模糊用语,究竟哪些情况达到了明显、严重的程度,缺乏外在的可操作的标准,而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滥用职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诉讼理念上的偏差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奉行“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真实。
强调法院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力求达到“实质”司法公正。
过分强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这不仅不符合实际,也违背了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
(四)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以往未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设定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让相当多未接受法律专业知识系统培训的人直接进入法院,造成法官的法律素养不高。
法官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判案存在任意性。
另一方面,司法不独立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组织及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的干扰,法官心证自由受到极大的干扰。
同时司法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为突出,一些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置疑。
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特别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
甚至处于一种过分积极的诉讼地位,包揽了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易使其在庭审前就已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处理意见。
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让法官先定后审,不利于法官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易造成法官偏私的不良后果。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124条、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案件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机关在使用司法技术鉴定结论前,必须对其做出正确的审查和评断,以便在法律诉讼中正确运用。
(一)对司法鉴定结论要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随着法制的进步,其重要性将进一步显现。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审查和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并且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结论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它针对的是办案过程中的专门性性问题,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科学知识,按照本身特定的规则、程序予以解决。
由于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殊作用以及司法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严格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错案的发生。
所以我们对鉴定结论应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认识到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还要认识到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1)司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送检材料,如法医鉴定是依据人体特征反映,而超出这一部分的其他案件事实,在司法鉴定结论中是不能反映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认定案件的性质。
(2)任何鉴定都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识别活动,同其他证据一样,任何鉴定结论也都存在错误和虚假的可能。
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的技术含量高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把握,鉴定的条件是否严格,鉴定是否及时,司法机关提供给司法鉴人的检材是否真实、合法和充分等,这些原因的存在,就可能出现鉴定结论的偏差和失误,只有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理解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我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
这种规定根源于法官职权极大化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指导思想是采取实事求是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这样会导致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法官的自由臆断。
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加剧了职权主义色彩和心证的隐秘性,客观上容易造就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因此,2001年12月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明确的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标准和日常生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与结果。
”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它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心证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规律。
(三)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1.把握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
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人们主观臆断的东西;(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联系。
有无关联性是一项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的重要条件,同时证据的关联性也决定着证据的证明力;(3)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提供证据的程序、形式、内容必须合法。
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
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X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
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
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
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2.把握真实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到底要用多少证据材料将案件证明到一种什么“度”才算达到目的?能不能为民事诉讼证明要求提出一个量的概念呢?即证明标准问题。
2001年12月的《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别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其是基于诉讼的局限性和诉讼的效率性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
就具体案件而言,经过对证据的审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是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裁判,诉讼活动不能因此而终止,否则争议依然存在,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就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