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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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银行信贷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逐渐成为了行内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一、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中信用评估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则关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保证将贷款用于合法的用途。

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贷款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款项。

借款人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风险监控等环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六、信贷业务的改进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银行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七、信贷业务的合规与监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银行信贷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三、柜员根据申请书内容录入电脑,并认真核对客户资料及凭证,加盖公章后交客户签字确认,同时提醒客户阅读客户须知。
第九条 活期储蓄存款(一般存款、大额存款)操作规程
一、办理存款应先清点现金,无误后方可记账;坚持一笔一清,防止同时受理多笔交易而引起的纠纷。
二、柜员当面清点和核对现金,发现不符及时全额退回;柜员认真辨别现金真伪,如发现假钞按规定处理。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六)外国边民,为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一、确认客户填写的金额与存折打印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客户预留密码,必须由存款人自行设定,柜员不得代客户输入密码。存款人设置的支取密码,必须通过“密码键盘”来设定,不得采取口述或书面记录的形式来设置。
三、对特殊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方法是: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视同正式身份证;带照片式户口薄各要素应齐全,如缺少照片,应要求存款人补贴照片并在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否则不予受理;无照片式户口薄应审核所填列要素及签发机构,无误即可受理。
四、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存款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台和后台留存复印件备查,正式挂失满7日后系统控制方可进行补发存折/单和取现等解挂处理;代理他人办理正式挂失,除应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挂失期间,挂失账户不能办理取款交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四、凭密码支取的客户,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系统冻结账户,应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后修改账户状态;当日不同地点多次取款交易的客户应引起柜员注意,认真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严禁柜员代客户输入取款密码。
五、认真核对存折磁条读出内容与存折是否相符,电脑显示取款金额、币种、种类与客户要求是否相符,存折打印记录是否正确。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保护客户权益,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风险防控和合规要求。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贯彻客户至上、风险控制、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管理、贷后管理等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个人贷款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客户的身份、收入和资信状况,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因素,以评估贷款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审批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审批权限控制。

第九条审批中发现虚假材料或者与客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个人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将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客户。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机制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对贷款合同进行严格的存档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要及时记录并报备。

第十四条贷款合同的执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贷款合同的复核,确保贷款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后,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或者逾期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

xx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为客户提供授信专项用于其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和交单,并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打包放款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但外币打包放款不得结汇。

第四条我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出口贸易背景的打包放款业务。

第二章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五条打包放款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客户办理打包放款时占用打包放款额度。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打包放款额度时,应明确打包放款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打包放款业务应仅限于出口贸易背景,严格审核出口企业供货能力,能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出口货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保持相对稳定,进口国对出口货物无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壁垒。

打包放款额度规模应根据海关贸易数据、银行结算数据和市场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打包放款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贸易周期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打包放款期限为信用证最迟交单日加付款期限再加最长一个月宽限期,但打包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一年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如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超六个月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

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备货出口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打包放款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80%,超比例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

第七条如打包放款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我行可不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

如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客户资信及担保情况仍要求打包放款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应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放款流程,防X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方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一〕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与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管理部,下同〕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根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与档案管理。

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展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

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与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一致,应与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与审批意见一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X,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和发展我行出口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业务,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作为质押,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适用范围为符合本行本外币贷款管理办法的打包贷款。

第二章打包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本市有关工商部门注册且住所在本市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生产、出口商品过程中有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向本行申请打包贷款:1、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年检;2、已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通过年检的有效的贷款卡;3、在本行开立有人民币或外币帐户;对国外履约能力好、效益好,在本行有半年以上结算往来或已有一定出口结算量的客户;4、具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有足额注册资本;6、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7、由资金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开出、自由议付、没有不适宜条款、索汇有保障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印押相符、付款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其所在地政局稳定,无政治经济或金融危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贷款: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贷款业务记录;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4、经查实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或在本行有不良记录;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8、信用证索汇路线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本行不能控制物权;10、远期信用证;11、无真实贸易背景。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的操作,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个人金融业务的各级银行机构。

3.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

4.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业务操作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

二、相关制度1.客户准入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适宜的服务内容和额度。

2.业务操作流程: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无失范。

3.风险控制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减少损失。

4.信息安全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恶意攻击。

5.投诉处理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三、操作规程1.存款业务(1)客户存款前应当办理开户手续,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客户存款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保证存款金额符合存款规定。

(3)银行柜员接待客户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存款金额,确保无误。

2.贷款业务(1)客户申请贷款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2)银行业务员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4)客户还款时应当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不逾期。

3.理财业务(1)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收益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当及时关注产品走势,了解投资情况。

4.支付结算(2)银行业务员接待客户支付结算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保无误。

(3)客户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注意账号密码安全,避免被盗刷。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贷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其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旨在规范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贷款申请和审批1. 客户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贷款申请表应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

2. 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应由客户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内容,并记录审核意见和结论。

3. 初步审核通过后,贷款申请将交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终审意见。

4. 终审意见包括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和利率等要素的确定。

5. 终审意见应由信贷委员会审议,并由授权人签署贷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和管理1. 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金额应及时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2. 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人员应定期跟踪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3. 贷款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并跟进客户的还款情况。

对于逾期还款的客户,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4. 贷款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

四、贷款逾期管理1. 贷款逾期是指到期日后客户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2. 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报告给风险管理部门,由其决定是否启动催收程序。

3. 催收程序包括书面提醒、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

4. 催收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贷款核销和坏账处理1. 贷款核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将贷款的未偿还部分从账户中予以删除。

2. 贷款核销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客户已经破产、失踪或死亡,并经过一定期限的追索无果。

3. 贷款核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4. 坏账处理是指贷款由于客户无力偿还或存有很大的违约风险而无法收回的情况。

5. 坏账应由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和资产减值处理。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贷款是指针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本行开办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

本行在制定产品制度时应遵循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产品制度对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参照产品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三条办理一般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申请与受理→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本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第四条授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

第五条用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用信调查→用信审查→用信审批。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并符合本行相关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通过书面、自助渠道等本行认可的形式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七条经办调查人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1-4的内容。

第八条经办调查人经初步审核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主体资格和基本准入条件,如不符合准入条件暂不受理的应及时回复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九条授信调查(一)经办调查人在受理客户的申请后,应向客户收集相应资料,并对客户的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风险识别与评估,资料收集的具体要求见《信贷资料要求》(附件2)。

(二)经办调查人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授信调查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调查,可通过拍照、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调查过程。

借款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通过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有负债等信息重构财务数据。

招商银行银商转账业务规则

招商银行银商转账业务规则

附件二招商银行银商转账业务规则第一条为保障银商转账业务规范运作,明确业务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银商转账业务是指招商银行作为交易所和交易商指定的结算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按照交易商或交易所的划拨指令,完成交易商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和交易所在我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商品交易资金逐笔、实时的资金划转。

第三条招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商转账业务,不以任何形式为交易所、交易商垫付资金。

第四条招商银行为机构交易商提供银行柜面及网上银行银商转账业务渠道,为个人交易商仅提供银行柜面银商转账业务渠道。

交易商使用本服务前,须在交易所办理了交易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并经该交易所备案后,再通过招商银行经办网点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五条机构交易商申请开通银商转账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六条个人交易商到招商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开通银商转账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同名一卡通。

第七条交易商通过招商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转交易所业务时,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机构交易商需加盖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并提交付款凭证,个人交易商需要签名并输入一卡通取款密码。

第八条机构交易商通过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办理银行转交易所业务时,应遵循招商银行的客户认证体系及网上银行章程等相关规定。

机构交易商如果开通了招商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需单独申请网上银商转账业务功能后,方能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第九条客户通过交易所渠道办理交易所转银行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陆相关业务系统,转账时无需输入银行取款密码。

金融行业操作规程

金融行业操作规程

金融行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金融行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领域之一,为保障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金融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各级员工。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确保各项操作不泄露客户信息和机密信息。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将个人隐私保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

第三章业务办理规定1. 客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确保办理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在办理资金转移、汇款业务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3. 严禁帮助客户隐瞒资金来源和用途违法行为,确保业务合规。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防范1. 金融从业人员应做好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了解和控制。

2. 防范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停止相关业务操作。

3. 加强对客户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评估,确保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第五章金融监管合规1. 金融从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2. 定期进行内部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机构合规运营。

3. 遵守反洗钱和反腐败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资金流入的防范。

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1.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清晰明了地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避免不当销售行为。

3. 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客户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第七章专业素质要求1. 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2. 保持诚信,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收受客户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

3. 建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不散布虚假信息或传播负面舆情。

总结:金融行业操作规程是保障金融行业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内容涵盖了信息安全管理、业务办理规定、风险控制与防范、金融监管合规、客户权益保护和专业素质要求等方面。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背景为规范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等所有类型客户。

第三条定义1. 客户:指银行公司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授信业务:银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客户借款、担保、保函、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业务的统称。

3. 放款:银行公司按照授信协议约定向客户划拨贷款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放款准备第四条审核拨款要求1. 就授信业务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放款申请,需要按照资信情况、业务结构、借款用途、安全性等因素做出判断,并提出拨款申请。

2. 拨款申请需经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层层审核。

3. 银行公司要求客户在签订授信协议履行各项承诺和保证,如存在爆仓、违约等风险情况,审核拨款时邮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业务安全。

第五条合同签订银行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业务合同后,需在交款前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原始合同。

第六条合规要求1. 放款前,需要核对客户的资料、授信协议数据和相关材料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客户信息与公共法人信息数据库或第三方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2. 公司部门核实客户收入来源、业务流程、合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合规要求。

3. 核实客户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授权规则,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放款流程第七条放款申请1. 客户可以采取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公司提交放款申请。

2. 放款申请内容应包括放款金额、用途、担保、还款计划等申请信息。

3. 申请提交后,银行公司需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告知。

第八条放款操作1. 银行公司可以将贷款资金通过票据、转账等形式划拨到客户账户。

2. 在拨款操作前,必须确定银行账户合法性,资金流向结构正常,并确认拨款事宜无兑付风险和安全隐患。

1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1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1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为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制定本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二、贷款业务申请与审批1.申请条件:a.客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贷款条件。

b.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2.贷款申请程序:a.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客户提交申请后,银行将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d.如为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或线上渠道申请,由系统自动进行初步审批。

3.贷款审批程序:a.银行将根据标准化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b.根据风险分类和贷款额度,分别由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c.如申请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需上报行级或总行批准。

d.审批决议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三、贷款签约与放款1.贷款签约:a.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b.客户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如不动产抵押、保证人等。

2.放款程序:a.放款前,银行将进行放款前审查,核实担保物权益状况。

b.如客户符合放款条件,银行将安排放款,并通知客户。

3.放款方式:a.银行可通过转账、票据等方式向客户支付贷款款项。

b.如为授信贷款,银行可以开立授信账户,客户可根据需要进行提款。

四、贷款管理与催收1.还款方式:a.客户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按期还款。

b.银行可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包括自动划扣、线上支付等。

2.贷后管理:a.银行设立贷后管理部门,对贷款客户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b.定期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逾期催收:b.如逾期客户仍未进行还款,银行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五、贷款业务记录与报告1.贷款档案:a.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合同、抵押物证明等。

2.贷款业务报告:a.银行应定期向管理层报告贷款业务状况,包括贷款余额、逾期情况等。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一篇: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第三条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

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1.公司章程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4.抵质押财产清单;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金融服务操作规程

金融服务操作规程

金融服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金融服务操作规程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服务操作规范和流程标准化,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

二、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

三、服务准则1. 客户隐私保护a) 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b)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员工对客户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权限;c) 当客户要求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时,金融机构应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

2. 产品介绍和推荐a) 金融机构应向客户提供详细且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收益、风险、费用等方面的说明;b) 金融机构在推荐产品时应遵守客户需求匹配原则,确保所推荐产品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3. 交易操作规范a)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交易操作流程,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b) 金融机构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通道,确保交易指令及时有效地执行;c)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4. 投诉处理a)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客户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b) 金融机构应对投诉进行仔细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客户明确的答复;c)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诉案例分析,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五、培训和考核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知识、法律法规、服务技巧等。

六、监督和评估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服务操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附则1.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2. 金融机构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操作细则,配套执行;3. 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本规程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结语金融服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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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放款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壹)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X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

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和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壹致,应及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壹)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和审批意见壹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壹)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对保或双人面签手续,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按规定办理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二)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收妥。

(三)票据业务有查询证明、会计部门审票意见及会计部门人员签署原票收妥等字样的承兑汇票复印件。

(四)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有《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见附4)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

(五)其他担保手续已经办妥。

第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于某些放款手续不能立刻办妥而急于办理的放款业务,必须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见附6),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放款中心方可先放款再补办手续。

《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存放二级档案。

第八条对于低风险业务和额度内业务,若放款手续已办妥但资料不能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时,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可向放款中心出具《传真放款承诺函》(见附7),且先将放款资料传真至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在核实有关事项无误后,由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放款操作。

放款资料原则上在放款后俩天内送交放款中心作事后审查。

《传真放款承诺函》存放二级档案。

第九条放款资料审查完毕后,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审批处理,且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通知经办行放款。

第十条放款员完成放款审查后,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签字,且负责对放款业务中存在的缺漏资料、手续以及资料有瑕疵需重新补办的业务资料进行催收。

在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全套资料交资料管理员。

第十壹条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核对合同、借据或贴现凭证等信息和信贷信息系统中的放款交易指令信息壹致时,方可办理资产业务入账手续。

第三章放款资料归档第十二条壹级档案的归档。

(壹)管户市场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壹级资料时,需核对壹级资料和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质)押品是否壹致,是否真实有效。

(二)市场人员填制《抵质押品收据》壹式俩联,第壹联交借款人作为收妥凭证,第二联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如果客户不需我行给予《抵质押品收据》作为收妥凭证,能够免除此程序。

(三)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由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壹级档案由业务经办行自行管理的,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

(四)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收到市场人员交来的壹级档案,验阅无误后,登记《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见附8),填写《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壹式俩联,报放款中心负责人(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

签批人必须查验入库通知单和准备封包的物品是否完全壹致,无误后,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将壹级资料封包,在封口处和签批人双人封签,连同《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及《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交金库保管员。

金库保管员在《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将壹级档案入库。

《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原则上需填写代保管物品名称及数量、借款人名称、业务合同号码。

《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第壹联由放款中心或经办行专夹保管。

(五)汇票等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由经办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但市场人员将汇票移交会计部门后,应从会计部门获得收妥原件的确认凭证,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二级档案的归档。

(壹)资产业务发放后,经办行原则上应于俩日内将《借款借据》、《贴现凭证》等类似凭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以放款资料审查表作为二级档案清单,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其装订成册,存放档案库(柜)保管。

(二)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催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二级档案,市场人员应及时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存放相关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员需将这些资料名称及归档时间补充登记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

(三)企业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X公司章程等已在之前叙做业务时在我行存档,则无需在每笔业务中重复存放相关资料,放款员可在每笔业务的放款资料审查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索引。

第十四条三级档案的归档。

和放款业务相关的三级资料由业务经办行的经办部门集中保管或由市场人员负责专夹保管。

第四章收回贷款和解除担保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仍款。

资产业务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归仍借款的,应要求客户提交《提前仍款申请审批书》(见附9)或出具支票,由经办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我行提前收回借款。

客户违约导致我行提前收回贷款时,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制《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见附10),由经办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业务处理。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作为二级资料存档或由放款中心(经办行会计部门)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解除担保手续。

(壹)抵(质)押品担保的信贷业务已经全部结清,放款中心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二)借款人未偿仍抵(质)押品担保项下的全部信贷业务而要求提前释放抵(质)押品时,应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必须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在落实审批意见中规定的释放抵(质)押品的条件基础上,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三)借款人需要以其他担保条件置换原抵(质)押品时,若属于以100%保证金置换原抵(质)押品的情况,经办行可将《保证金收取回执》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将《保证金收取回执》存放二级档案保管,且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以其他形式置换原抵(质)押品时,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第十八条释放保证金。

(壹)正常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如需要释放保证金用于业务的到期兑付或保证金担保的业务已结清需要解除保证金等情况时,若信贷信息系统能够在偿仍融资或对外支付时自动扣收的,则无须任何手工操作手续;若信贷信息系统不能自动扣收保证金的,由市场人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见附5),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依据放款时相关凭证审核《保证金解除通知书》,无误后办理账务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如借款人未偿仍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或变更业务担保条件需要释放保证金等情况时,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由放款审查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经放款中心负责人签批,交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回执》(见附5)归入三级档案保管。

第五章资料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壹级信贷档案的调用和出库。

(壹)如果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则:1.若壹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见附11),交放款中心办理出库手续。

放款中心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在《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上签批。

档案管理员将《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放入二级档案,持《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到金库调用壹级档案。

2.若壹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他部门需要调用,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审批表由资料管理员专夹保管,便于日常查阅催收。

其他手续同上。

(二)如果壹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则:1.若壹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交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办理出库手续。

经办行代保管业务签批人核实情况,在《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上签批。

信贷综合员将审批表交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持《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到金库调用壹级档案。

2.若壹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他部门需要调用,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且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专夹保管,便于日常催收。

其他手续同上。

(三)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收到金库管理员移交来的壹级档案,要求调用人在《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可将壹级档案原件交给调用人。

(四)管户市场人员将壹级资料交给借款人时,若放款时我行已为借款人出具了《抵质押品收据》的,必须取回在借款人处存放的壹联,且将其交回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保管。

(五)调用的壹级档案应注意按照《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承诺的时间规定及时归仍。

调用人归仍调用的壹级档案时,1.如果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仍登记,将审批表从专夹转归二级档案管理。

归仍的壹级资料参照前述壹级资料归档程序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2.如果壹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仍登记,从专夹中抽出审批表,送交放款中心归入二级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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