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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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殊教育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异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台湾特殊教育法》是由台湾当局在1984年先后经历了1997,2001两次修订。

1目的,在总则上都说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对象,《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种,其鉴定标准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具体的进行了类型划分。而《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针对残疾人,没有提到天才儿童的教育。

3《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上将残疾人教育分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四种类型来具体的规定。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是规定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

4都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强调了政府的作用,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5关于教材,课程及教法,都规定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对身心障碍学生,要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台湾特殊教育法》强调推崇了个别化教育原则。

6都支持鼓励民间办理特殊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台湾特殊教育法》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

7都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要求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

8学生学习场所,都规定要设立专门的特殊学校(班),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都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

9师资力量,都要求政府及相关学校加强推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及在职训练,特殊学校要依据实际聘任专业特殊教育教师、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

10教师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没有提及。

11《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规定了对资赋优异学生相关教学方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没有提及有关天才儿童的教育教学。

12两条法例都规定了对特殊儿童学习的奖助办法,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其品学兼优或有特殊表现者,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助。

13《台湾特殊教育法》要求设有特殊教育系(所)的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或一般大学,为办理特殊教育各项实验研究,并供教学实习,得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只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没有要求为研究,实习而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

14都提出了各级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的这个具体要求。

15 《台湾特殊教育法》更重视家长及家庭的参与,要求特殊教育学生家长至少一人为其校家长会委员,各级学校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个别化教育拟定与教育安置等。

1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章特别具体的强调了残疾人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第八章则具体的强调了其他个人与单位的奖励与处罚。《台湾特殊教育法》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中央政府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

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也没提及对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做出事迹的奖处。

两部法令各有不同也有相同之处,但台湾的《台湾特殊教育法》服务对象更广,也更注重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权益,还推崇个别化教育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样《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具体规定的残疾人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奖处方法等也更利于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各项权利和特殊教育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

201511130213 文萍2016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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