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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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在XX诉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被告一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一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XXXXXXX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据最高院关于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批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被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一违反合同项下交房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一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偿费、违约金、以及相应的损失。

1、被告一应当向原告继续支付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的过渡期安置费。

原告与被告一约定原告的回迁安置房为精装修房屋,并于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安置房室内装修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装修方案及装修标准,期间原告从未提出曾项装修要求,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无证据证实原告在此期间提出增项装修要求。

至XXX年XX月XX日第一次通知原告接房时,原告才发现被告一交付的房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因此拒绝接房。

至此,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其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处理方案,两被告均相互推诿,无理拒绝,在没有任何处理方案并且未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至XXX年XX月XX日,被告才通知原告房屋已经装修好。

由于被告一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后相互推卸的态度,导致了原告方推迟了近一年才接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以下是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案例一:甲方诉乙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房屋所有人乙方:拆迁单位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并提供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

乙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对甲方房屋的拆迁,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甲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并配合乙方完成拆迁后的工作。

如甲方没有及时移交房屋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和补偿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拥有其名下的房屋,并有权要求拆迁补偿;乙方有权依法进行房屋拆迁,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协议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甲方诉乙方履行拆迁协议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房屋所有人乙方:拆迁单位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甲方房屋的拆迁,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然而,乙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取得应有的拆迁补偿。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房屋拆迁和补偿,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拆迁补偿,并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拥有自己名下的房屋。

乙方有权依法进行房屋拆迁并支付补偿款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协议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合法有效性。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倪宏云,女,1957年3月19日生,住商城县城关镇新市街18号。

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倪宏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依法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显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根据规定可以得知,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需结合房屋具体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最终确定,但是,被拆迁人所得的补偿款与该地区其他住户类似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有差异(这个怎么讲证据呢?),明显地远远低于同区域、同用途、同建筑结构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且,原告对该房屋的用途、重要性没有重视,没有考虑到该房屋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意义。

被拆迁房屋不只是单单的住房,是我方答辩人重要的生活保障、生存基础,答辩人的丈夫一直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为儿子女儿结婚有房毅然选择放弃手术,姐姐转让当初北京的房子拿出首付,全家人为房子倾注毕生的心血,如今,答辩人的丈夫最终因错过治疗时机,心脏病过世,姐姐也错过北京房价低潮期,再也买不起了当初转让出去的北京房子。

这座房子与亲人的生命相连,可以说是饱含血泪,究竟有多沉重,请各位设身处地地体会。

儿子结婚成家,女儿远在北京,房子是答辩人丈夫留下的唯一财产,是支撑答辩人活下去的唯一依靠。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一、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二、拆迁单位准备安置房吗把红本拿出来,根据规划情况,在拆迁前,一切谈判都会进行。

目前很多小产权的是不算在规划保护区域内的。

这是值得一提的乱想。

所谓的无红本小产权,说是成本低,房价低,为人们一个专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一套房子,而却毫无保障。

不动产权证也有可能性是被强制拆迁,但是连属红本都没有,从何说起自己的购得的合法房产。

三、商业承租拆迁时是否直接补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为老旧的住宅小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房地产市场价值也逐渐提升。

然而,由于该小区基础设施老化,居住环境较差,居民生活品质受到影响。

为此,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提高居民居住条件。

二、案件起因在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方案未能满足部分居民的期望,导致拆迁赔偿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部分居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周边类似住宅小区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公平现象。

2. 部分居民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分配不均。

3. 部分居民对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存在质疑,认为评估结果偏低。

三、案件经过1. 拆迁方与居民代表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部分居民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要求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提高补偿标准。

3. 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对居民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4. 经调查,政府部门发现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未充分保障居民知情权等。

四、案件处理1. 当地政府部门责令拆迁方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按照新的评估结果提高补偿标准。

2. 拆迁方在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后,与居民代表重新协商补偿方案。

3.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方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4. 居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解决。

五、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赔偿纠纷案件。

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督促拆迁方依法合规进行拆迁,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 拆迁方应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拆迁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居民在遇到拆迁赔偿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个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敬杨景森【代理律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周帅;周宝山;张丽芹【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根据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镇诸葛店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的诸葛店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自2013年11月17日后第一期范围内的回迁户再新增的人口不再享受村改待遇",本案中上诉人系2012年6月14日出生,属于回迁户新增的人口,具备享受村改待遇的资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不可能放弃,因此,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中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被上诉人主张其取得的拆迁款与回迁房中是包括了周福荣的份额,拆迁协议是其与拆迁方协商的结果,其中不包括周某,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户型改变的处理

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户型改变的处理

开发商擅自改变拆迁安置回迁房户型的法律责任分析我是拆迁户于08年10月份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约定于2010年初交房,但一过就是4年至今安置房未盖起来。

2011年5月份突然发现楼房小区规划公示图纸于原安置协议规划图纸不符拆迁户集体去找开发商问明情况被告知原户型因违反消防法规等各种为题未被规划局通过,经过多次修改后才被规划局通过,户型修改未通知拆迁户,并且户型结构修改不合理.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分布不平均,要求开发商拿出因违反消防法规等各种问题未被规划局通过的证据,开发商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

鉴于以上情况如果我打官司起诉,应该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报审图纸的时候直接跳过原来安置户型图纸用新图纸报审,并以违法各种法规为理由欺骗拆迁户这属于什么性质!可恶的开发商最喜欢打擦边球。

第一、延期交房属于延迟履行合同,你们可以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另外超过2年后的租房周转费应该增加(增加数额由当地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至于擅自更改户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来分析要看当初开发商允诺的原安置协议规划图纸的性质,如果该图纸被确认为商业广告则其性质为邀约邀请,也就是说这个图纸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图纸不受合同约束,这样对你们很不利。

如果该图纸属于合同附件,那么开发商应受合同约束不能擅自改变户型,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你们的房子属于安置房,可能无法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就是开发商擅打擦边球的原因。

另外,开发商有钱可以找到经验丰富的律师,你们业主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委托律师代你们起诉,收集证据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哦。

开发商擅自改变拆迁安置回迁房户型的法律责任分析不久前王先生打电话前来咨询,说自己有个房子拆迁的纠纷,需要我帮忙解决,电话里了解情况后,我让其带上相关材料来律所详谈。

翌日,王先生带着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商发得户型图等资料来到所里。

拆迁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拆迁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拆迁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原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拆迁单位):单位地址:丙方(调解组织):单位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拆迁问题产生了分歧,并为了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约定如下:一、纠纷背景及目前状况(在此部分叙述甲方的拆迁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双方之间的分歧和纠纷)二、调解目标本次调解的目标在于平等、自愿、公正地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解原则1. 合法、公平:本次调解应依法合规进行,确保各方权益受到平等对待;2. 自愿、平等:本次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保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平等地发言和表达意见;3. 民主、公开:本次调解应以民主、公开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4. 和谐、稳定:本次调解应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甲、乙双方的合作、沟通与理解。

四、调解内容1. 补偿方式: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甲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3. 补偿期限: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币补偿并提供房屋或就业安置等服务;4. 纠纷解决:如在本次调解后仍存在其他纠纷,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或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五、调解效力1. 本调解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2. 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3. 如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协议中存在模糊或不合理之处,应立即协商并及时修订,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六、其他约定事项(在此部分可以对其他关键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未来的纠纷)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 本协议一经签署后,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如确需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原审查明,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在内被列入动迁范围。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受莘奉金高速公路指挥部委托,由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所漕泾土地所负责动迁事宜。

2001年,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即对被拆迁人房屋等进行了拆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小屋29.4平方米、水井一只、灶头一只、水斗一只、过渡费二人及其他补贴)经测算应得补偿款为8,195元。

2001年5月25日,李新奎领取补偿款8,276.96元。

由于当时动迁户系以易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而李新奎动迁时迫于经济压力,无力建房,没有申请建房。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政府鼓励动迁农户放弃建房,进城购置商品房,金山区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与李新奎于2002年9月29日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约定李新奎经家庭共同协商,承诺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放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漕泾镇土地管理所处置;根据李新奎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予李新奎一次性补贴27,000元。

2002年10月,李新奎领取了补贴款27,000元。

该协议于2003年1月13日经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

2014年4月,李新奎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李新奎、漕泾镇政府签订的《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无效。

原审认为,2001年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以协议方式对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在内的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当时规定,被拆迁人只能进行易地建房,由于李新奎无力建房,放弃了建房申请,遂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

农村宅基地房拆迁安置补偿系以户为单位,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与李新奎签订协议,并无不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漕泾镇政府对李新奎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作的补偿是否符合规定。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1.1 事件背景1.2 涉及主体1.3 纠纷焦点二、追加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2.1 第三人的定义2.2 追加第三人的条件2.3 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1 案例概述3.2 追加第三人的申请3.3 案例结果及启示四、结论4.1 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建议4.2 对追加第三人申请的建议正文一、引言1.1 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各地的房屋拆迁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在此过程中,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成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两个主体。

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产生争议。

1.2 涉及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拆迁方,通常为政府相关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另一方是被拆迁方,通常为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人。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纠纷焦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偿标准的合理性;(2)安置方式的选择;(3)拆迁期限和过渡期安排;(4)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二、追加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2.1 第三人的定义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2.2 追加第三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1)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2.3 追加第三人的程序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2)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核实第三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3)通知:法院应当将追加第三人的决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告知第三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4)参加诉讼: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儒坤冯明张淼【审理法官】董儒坤冯明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个人】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公司】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舜李艳灿【代理律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9:56:03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4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周恩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德,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一、钉子户违法吗对于钉子户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法,常见的钉子户有以下两种:1、违章建筑中的钉子户当事人在建设房屋时应在市政部门规划的范围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建设房屋的许可证之后方可动工,完工后应依法登记房屋。

依照我国的物权法和行政法规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建设而成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除非行政机关有不法行为,当事人就不能阻止其实行强制程序,这种情况下的钉子户是违法的。

2、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首先是非法房屋拆迁:针对非法拆迁,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拆迁人不合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不迁离自己的房屋,做个合法的钉子户。

若拆迁行为合法,则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在法定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要求。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其次是合法的房屋拆迁:针对合法房屋拆迁,如果钉子户漫无边际的要高价,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程序,法院可能会因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不搬离理由不合法而要求钉子户搬离,同时在法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二、拆迁纠纷怎么解决(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怎么写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怎么写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怎么写案由:安置补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X元;
2.本案的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XX路XX号,200X年XX月XX日,被告要对原告住地实施土地开发与房屋改造,遂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协议约定方式为产权调换。

根据《》(2023.1.1生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的加层行为致使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所预期的房屋状况与被告交付房屋的状况出现差异,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设计规划由当初的16层变更为18层,首先要经过北京市规划委的许可,其次要通知原告,以便原告重新行使对屋的选择权。

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相关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冒然强使原告回迁,并告知如果不及时回迁,到期就收回周转房。

原告本想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友好协商,达到一个双赢效果,无奈被告一直态度强硬,拒绝原告的合理提议,从而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特向贵院提起,请求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
具状人:钟XX
2023年1月20日。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04
05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预防
加强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被拆迁户对政策的了解和认可度, 尽量避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处理
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拆迁安置中的纠纷,防止纠纷扩大 和激化。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1 2
和解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对于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和安置房屋的面积进行置换,并按照相关规定结算差价。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搬迁距离等因素,给予被拆迁户一定 的搬迁补助。
对于被拆迁户选择临时安置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临 时安置补助。
03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流程
发布拆迁安置补偿公告
公告内容
公告应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信息。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0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0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03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THANKS
感谢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是城市更新和开 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被拆迁 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方案中,需要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 式、补偿程序等相关事项,确保被拆迁居民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实施方案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 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向社会公开拆迁安置补偿资 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 督。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01

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1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原则通过)沪高法(2000)687号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

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

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

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

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5.审理中,对于涉及拆迁协议中未起诉的私房产权人、公房使用权人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原告未就拆迁协议起诉,仅要求拆迁安置的除外。

6.拆迁人委托拆迁,被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7.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

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拆迁补偿调解协议书

拆迁补偿调解协议书

拆迁补偿调解协议书一、协议背景本协议书由拆迁双方自愿达成,在拆迁补偿事宜上进行调解和协商,旨在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二、协议内容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拆迁范围为被拆迁方现居住房屋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场价格和被拆迁方的房屋等级确定,包括以下补偿项目: - 房屋补偿费用 - 迁居补偿费用 - 搬迁费用 - 临时安置费用2. 房屋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房屋补偿费用总额将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被拆迁方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后,其违法建设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不计入被拆迁方的补偿费用总额内。

3. 迁居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迁居补偿费用总额将在被拆迁方搬迁入新房屋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期支付给被拆迁方。

具体分期支付方式为: - 第一期:迁居补偿费用的50%在搬迁前支付给被拆迁方;- 第二期:迁居补偿费用的30%在搬迁后一个月内支付给被拆迁方; - 第三期:迁居补偿费用的20%在搬迁后三个月内支付给被拆迁方。

4. 搬迁费用支付方式搬迁费用将在被拆迁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方。

5. 临时安置费用支付方式被拆迁方在临时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将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并在拆迁进程中及时告知被拆迁方。

6. 双方权益保障•拆迁方保证在拆迁过程中不会采取强制手段;•被拆迁方保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拆迁和搬迁工作;•拆迁双方均有权利提出对协议内容的疑问和争议,并通过继续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协议生效与解除1.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于支付完毕后立即执行。

2. 协议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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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
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根据这一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

2、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
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

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为保证特种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1)该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该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性质;(3)该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

该特种债权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

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四、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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