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7】52号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a0de0d66f1aff00bed51e29.png)
(三 )功 能 整 合 提 速 。
不 涉 及 货 物 实 际 流 动 ,资 金 流 、货 物 流 发 生 的 次数 少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_ 2 5
作者简介: 马 丁( 1 9 7 2 一 ) ,女 ,山西太原人 ,副教授 ,供职于太原理 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王大 贤( 1 9 7 1 一 ) ,男,山西朔州人 ,高级经济师,供职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 意见 。
贸 易 、仓 储 加 工 等 功 能 基 础 上 增 加 港 口运 输 等 功 能 ,
叠 加 效 应 明显 。
方 式 趋 于 多 样 化 , 国 际 贸 易 物 流 与 资 金 流不 对 应 现 象 大 量 涌 现 。物 流 与 资 金 流 相 分 离 通 常 出 现 于 多 次 贸 易
囊
・ _ 暖 圈 目 目 ・ _ I 卜 _ — — — — — — — — 一
保税监 管 区域 外汇管理政策研 究木
马 丁 , 王 大 贤 2
( 1 . 太原 理 工 大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山 西 太原
0 3 0 0 0 2 ;2 .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山 西 省 分局 ,山 西 太原
( 一 )种 类 较 多 , 功 能 不 一 。
2 0 1 2年 , 国 务 院 《 关 于 促 进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https://img.taocdn.com/s3/m/3e3ddb5fba1aa8114531d939.png)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唯一认证的官方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最权威、最全面、最及时的上海自贸区各类信息,添加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38250323c1ec5da50e270e9.png)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855adf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26.png)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七条区内机构及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①批准;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②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区外开立外汇帐户;③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专用外汇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帐户;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境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当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④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下列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一外汇资本的转移;二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的汇出;三偿还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外企业和个人的外汇借款本息;四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五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和佣金的汇出;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的外汇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保留外汇;汇出区外的,按照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从其外汇基本帐户中支付;⑤第二十四条区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新设项目的,应当持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五条区内企业因停业或经营期满等依法清理的,应当办理注销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手续,缴回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清理,关闭帐户;清理结束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经核准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调到区外,按照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或携出;第二十七条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⑥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第二十八条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核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企业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第三十条区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按照国家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二条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三十三条区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第三十四条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区内企业,可以持盖有“年检合格”印章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区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的收付,或者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经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核证手续的区内企业,其外汇支出或者购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第三十五条外汇局按年度对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年检内容包括:一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合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情况;三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四外汇收支情况;五买卖外汇使用情况;六外汇债务情况;七报表报送情况;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外汇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对其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或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区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结售汇和外汇资金的收付;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暂停外汇帐户开户业务、暂停结售汇业务、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⑦的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保税区所在地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①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银发1999167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承担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按金融机构类别分别移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应监管部门;外汇局负责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②请参照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8号;③同②④同②⑤同②⑥已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取代;⑦关于许可证问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处理;。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3709e4fad6195f302ba6bf.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汇发〔2002〕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第三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第四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第五章附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45e403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32.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24•【文号】[96]汇政函字第015号•【施行日期】1996.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政函字第0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张家港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后,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内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驻办公的,不允许区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的中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基本帐户①。
二、区内企业若需向区外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须持经外汇局批准后开列的“开户通知书”到区外的金融机构开立临时贷款户。
此帐户只能用于向外支付,不允许用以收汇。
外汇局在批准此类业务时,应规定帐户的使用期限。
外汇贷款使用完毕后,区内企业应持开户金融机构的销户凭证和原开户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销户手续。
三、保税区外的企业因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需购汇或付汇时,降按照结汇、售汇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四、各分局使用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请按照总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五、《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保税仓库。
①“外汇基本帐户”是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https://img.taocdn.com/s3/m/5b4aef3e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7.png)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8ba5d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2.png)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c3a11482e53a580216fcfec5.png)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编者按:为进一步明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政策,确保辖区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经请示总局,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2008年1月1日起涉及此类的业务一律按实施问答的解答执行。
一、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如何办理?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在确保其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前提下,重点审核结汇后的人民币用途证明,区内企业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人民币用途,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1.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货款的,凭标明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贸易合同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房租、工程费用、技术服务等非贸易支出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正本以及对应的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合同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3.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水电费、税费等缴纳费用支出的,凭缴费通知书或正式的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缴费通知书或发票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4.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出差费用等企业内部费用支出的,凭企业列明详细用途的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二、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的付汇应提供何种海关监管凭证?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自区内其他企业的,除提供区内企业的登记证、与境外的合同或协议、发票、境外公司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协议和货权证明外,所需的海关监管单证分三种情况:货物来源于境外的,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提供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区内企业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为区内企业生产的,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货物区内结转的监管凭证。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https://img.taocdn.com/s3/m/62f4923b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00.png)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9bf9bc0303d8ce2f00662374.png)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为《办法》和《操作规程》)施行以来,部分分局、外汇管理部、银行及企业等陆续提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经研究汇总,现将这些具体操作和技术问题简要回答如下,供大家在今后业务办理过程中遵照执行。
问题1:哪些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答:根据《办法》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凡按商务部门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对外贸易经营权且从事一般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的区内企业,均应当按外汇管理规定持相应材料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其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如满足商务部规定条件不需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法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
无一般贸易进口核销业务的企业无须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各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应定期向本辖区银行发布本辖区内保税监管区域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及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的区内企业名单,发布方式和发布周期自行掌握。
问题2:保税监管区域内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如因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办理外汇登记变更,适用《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还是《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答:保税监管区域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适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不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问题3:对于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要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如何处理?答: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不再视为区内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
应在迁出区外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并关闭原外汇账户,交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052436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07.png)
套期保值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或转移外汇风 险。
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0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监管与违规处理
外汇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
对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外汇业务合规性。
非现场监测
通过数据分析、监测系统等手段,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定期报告
要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定期报送外汇业务相关报表和资料。
其他规定
02
01
03
本操作规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规程与之前发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相辅相成,相关当事人应当一并遵守。
对于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具体外汇管理事项,国家外 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补充规定。
THANK YOU
感谢聆听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保税监管区域 的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跨境工业区等特殊经济区域。
排除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经营活动。
定义和术语
定义: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存储、加工、装配等业务的特殊经济区 域。
收支平衡管理
企业应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平 衡,对于不平衡的情况应及时进 行外汇调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付汇管理
企业因采购、服务等原因需要支 付外汇时,应按规定办理付汇手 续,确保外汇支付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审核与批准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应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 核和批准,确保资本流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外债管理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270e3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18.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6.29•【文号】[91]汇管政字第459号•【施行日期】199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1)汇管政字第4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国务院对上海、天津等地设立保税区批复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附后)。
经商国务院特区办、海关总署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布此办法。
各有关分局可根据当地保税区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保税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中、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仓储企业等下同),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的监督和检查。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业务报表。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之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将其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并存入其境内银行的外汇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d0afaca2284ac850ad02426e.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html/302/s_302432_30.htm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汇综发【】号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治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治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核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
二、换证期间,原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新颁发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
年月日起,不再使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应外汇账户治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局、治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和保税监管区域治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做好宣传及换证预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尽快完成相关操作培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荆琴电话:传真: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第一章外汇登记第一条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557cdefaeaad1f346933f80.png)
备注
业 务 合 规
60
国 际 收 支 11
3*
结售汇综合头 寸管理的合规 性
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 每超过 1 天扣 0.1 分; 连续 2 天超限额的, 0.3 分; 扣 连续 3 天超限额的, 0.5 扣 分;连续 4 天以上的扣 1 分。 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 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 次扣 0.1 分, 迟报 1 天扣 0.1 分,每发现错误 1 次扣 0.1 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 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 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评分办法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 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 备案,每发现 1 次扣 3 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 现 1 次扣 0.4 分。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 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 1 次扣 0.4 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2
项 目
细 目
分 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817e03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1e.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
【总页数】4页(P12-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J], 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J], 刘宏玉; 荆琴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669fd7c8d376eeaeaa3178.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发文字号】汇发[2005]9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2.20【实施日期】2005.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2号2005年12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保税物流园区发展,规范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现就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依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规定办理。
二、保税物流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应当参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格式参照《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制定。
设在保税区内的园区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登记证》,也可以采取由所在地外汇局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上签注的方式,注明自己的企业性质。
园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除提供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必须出示《登记证》。
三、境内园区外企业购买园区内货物,可以向园区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园区外货权企业支付。
境内园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支付手续时,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其中,货物属于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所有的,还应提供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或者委托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汇发[2007]52号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
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荆琴徐卫刚
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传真:68402430
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
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
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
应当按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
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
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
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
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付汇
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采取货到付款以外方式购汇对境外支付货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汇银行
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正本,银行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付汇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区内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外汇收支真实性。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
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明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第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其他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处罚形式、标准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税物流中心(A、B型)、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以前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废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海口保税区企业报关进口项下购汇有关事宜的批复》(汇综复[2005]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外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7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2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7、《关于发布<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