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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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篇1甲方:王某(承揽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乙方:张某(委托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因加工承揽事务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概述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及后续协商,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指定物品的加工制作。

在履行过程中因加工承揽事项产生分歧和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第二条合同事项及内容(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和时间完成承揽工作。

具体承揽事项包括:[具体事项列表]。

(二)乙方应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加工要求。

(三)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五)其他具体条款和细节补充:[补充条款]。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如下:签订合同后预付XX%,验收合格后支付XX%,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二)因承揽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三)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发票应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一)甲方应确保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要求。

(二)验收标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程序和方法:[验收程序和方法描述]。

(四)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一)如甲方未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第一篇: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

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上午,老张和老王相约在茶馆,准备解决他们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

老张是一名木匠,他接了老王的一个柜子定制订单。

按照合同,老张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柜子的制作,但由于老张的拖延,两个月过去了,柜子还没有做好。

这可把老王气坏了,他要求老张退还定金,并赔偿他的损失。

老张当然不愿意,他说自己一直在努力做柜子,只是最近家里出了点事,耽误了进度。

他还说,如果老王不愿意等,他可以把柜子做好后送给老王,当做是赔礼道歉。

老王当然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他说自己不需要一个没有质量保证的柜子。

他坚持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要么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要么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

两人僵持不下,只好寻求调解。

调解员小李了解了情况后,决定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两人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

小李首先让老张和老王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然后指出了他们各自的问题和不足。

老张拖延工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是他的错。

老王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也是合理的。

接着,小李又让老张和老王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

老张如果是老王,他会怎么想?老王如果是老张,他会怎么做?通过换位思考,老张和老王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和对方的难处。

老张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老王也表示愿意给老张一些时间,让他完成柜子。

小李又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让老张在一周内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如果柜子做好了,老王就接受,如果柜子不好,老张就按照合同办事。

老张和老王都同意了这个方案。

一场承揽合同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通过调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避免了诉讼的麻烦和费用。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A 县与 C、D、E、F 四县相邻。

A 县某加工厂和 B 县某食品厂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在 C 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 D 县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 E 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C 县和 F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 F 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 F 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另请高明。

”请问:(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4)F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要求?为什么?答案:( 1 )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 E 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 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 E 县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 E 县法院管辖不合法,于是是无效的。

(3)C 县无管辖权,因为 C 县虽然是合同签定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 4 ) F 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 F 县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5)D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且合同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理体制(6)A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 A 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7)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基本信息甲方: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浙江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是一家电子加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甲方的权利: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加工订单,并对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3.甲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样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工订单;按照加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支付;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4.甲方的履行方式: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执行。

5.甲方的期限:甲方在提交样品后,需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加工订单,并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6.甲方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等。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是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乙方的权利:根据甲方的加工订单,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甲方合格的加工品。

3.乙方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加工要求进行加工,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工品。

4.乙方的履行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执行。

5.乙方的期限:乙方收到甲方样品后,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加工,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

6.乙方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需遵守《合同法》、《商品销售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加工要求,以及提供清晰的图纸和样品,以保证乙方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加工。

2.甲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加工时间和加工费用,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执业证号:XXX联系电话:XXX合同签订日期:XXX合同金额/收费方式:XXX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十天内为某公司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但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

纠纷分析甲方认为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未按时完成任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乙方则认为公司未给予足够的配合,不能完成该任务。

合同条款1.各方身份甲方:某公司乙方:某律师事务所2.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支付报酬。

乙方:代理办理案件,负责案件的一切事务。

3.履行方式和期限乙方应当在十天内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履行完任务。

甲方则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任务。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6.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各方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项条款是可执行的。

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得知合同中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但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案件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被法院驳回,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各方在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甲方(委托人)与乙方(承揽人)签署了一份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安装一套太阳能系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此时,乙方认为其已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标准,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此,双方陷入合同纠纷。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委托人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达到约定标准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履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期限: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身份:承揽人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达到约定的标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接受甲方验收;维护工程质量。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项。

如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且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执行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该合同应该由双方充分讨论并制定,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出现纠纷。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3篇)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欠债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欠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因开发项目需要,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建材,双方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建材送达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将建材送达甲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违约金。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材送达甲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法院应如何判决?(1)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标题: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描述:
某年某月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将某种物品交由乙公司进行加工,加工费用为每件物品100元。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15天内完成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物品送回甲公司。

在约定期限内,乙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金额。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违约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问题,导致无法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对于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因违约承担的责任。

鉴于乙公司在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不可抗力因素,法院认定乙公司确实存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但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给予适当减轻违约责任的处理。

据此,最高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损失的1/3作为违约金,即100元×物品数量×1/3。

乙公司应承担甲公司的诉讼费用。

以上判决为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的处理结果,仅供参考。

请注意,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和具体事实均为编纂,不涉及现实中的实际案件。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篇1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源于2019年,当时王某作为甲方与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板材加工的任务。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加工方式、加工周期、加工费用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严重不达标,甲方王某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张某始终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最终,甲方王某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某种产品进行加工。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加工,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对于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相关损失。

此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矛盾,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建议双方首先协商协商解决矛盾,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双方可以商定重新加工产品、调整加工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保持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建议甲方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乙方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听取法院的判决。

总结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遇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如需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升胜诉的机会。

愿本案早日得以解决,恢复双方的合作关系。

篇2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王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张某将提供原材料,由王某进行加工,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一、案例事件。

# (一)事件背景。

甲是一位小型婚庆公司的老板,他的公司主要承接婚礼的策划、布置等业务。

乙是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郎,他与甲的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甲的婚庆公司将负责乙婚礼的场地布置,包括舞台搭建、鲜花摆放、灯光音响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总费用为5万元,乙需在婚礼前一周支付3万元预付款,婚礼结束后的三天内支付剩余2万元。

# (二)矛盾产生。

1. 布置不符合预期。

婚礼当天,乙到达婚礼场地后发现,舞台搭建的造型和之前甲给他看的设计图有较大差异,一些原本应该是粉色系的鲜花被换成了白色系,这与乙和他的未婚妻所期望的温馨浪漫的风格不符。

灯光效果也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那种绚丽多彩的程度,音响在播放过程中还出现了短暂的杂音。

乙非常生气,觉得甲的婚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2. 费用支付争议。

尽管如此,乙还是在婚礼结束后支付了3万元,他认为按照目前的布置效果,最多只值这个价钱。

甲则认为,虽然存在一些小问题,但整体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乙应该按照合同支付剩余的2万元。

甲强调,鲜花颜色的改变是因为当天市场上粉色系鲜花供应不足,为了不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只能选择白色系替代,并且在婚礼前已经尝试联系乙告知这个情况,但没有联系上。

对于灯光和音响的问题,甲表示是一些意外情况导致的,而且这些小问题并没有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

# (三)协商无果。

1. 甲多次找乙协商,希望乙能够支付剩余款项。

甲说:“兄弟啊,我们也不容易,虽然有点小瑕疵,但整体婚礼还是顺利进行了呀,你就把剩下的钱给我吧。

”2. 乙则回应:“你还好意思要钱?你看看那舞台,那花,还有那音响,和我们说好的根本不一样,我没让你赔偿就不错了,还想要钱?”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

二、分析报告。

# (一)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 婚庆公司(甲)的责任。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甲作为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篇1合同协议书甲方:王某(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张某(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冲突与诉讼,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双方因加工承揽合作中的相关问题产生争议。

本次协议旨在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现有纠纷,防止问题恶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对后续合作展开合理规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双赢。

二、事项概述及具体细节处理办法(一)合同背景与争议内容简述:双方就承揽加工项目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

具体内容为:甲方对承揽加工的订单要求未得到乙方满足,乙方对订单交付期限及质量标准有异议等。

(二)解决方案及条款:1. 合同解除与结算:双方同意解除原有加工承揽合同,并就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

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并约定支付期限和方式。

2. 未完成订单处理:对于未完成订单,双方协商调整订单内容、交付期限及价格等条款,重新签订新的加工承揽合同。

3. 质量与标准:双方共同确认新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市场要求和客户满意。

乙方应按照新标准完成订单,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违约责任与赔偿:双方同意明确各自在加工承揽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方式及标准。

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6.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如协商无果,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协议效力及履行方式(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五)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案例一:服装加工的尺寸风波。

甲服装厂和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厂加工一批职业装,并且提供了详细的尺寸规格表。

甲厂在加工过程中,有部分工人看错了尺寸表中的一个关键数字,结果做出来的衣服,裤子普遍短了5厘米。

乙公司收到货后非常生气,拒绝付款,说这批衣服不符合他们的要求,根本没法穿。

甲厂觉得自己很冤枉,虽然是工人失误,但他们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最后闹上法庭,法庭认为甲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尺寸加工,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考虑到乙公司如果完全拒收也不合理,判决乙公司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货款,甲厂对不符合尺寸的服装进行修改。

案例二:木雕的艺术分歧。

一位艺术家丙和一个木雕厂丁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丙要求丁按照他提供的设计图制作一个非常精美的木雕作品,这个木雕涉及到很多独特的艺术造型。

丁厂在制作过程中,觉得丙的一些设计过于复杂,难以实现,就擅自做了一些简化改动。

作品完成后,丙一看就火冒三丈,说这完全违背了他的艺术构思。

丁厂则辩称是为了保证木雕能够顺利完成。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定丁厂违约,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制作,即使有困难也应该先与定作人协商,而不是擅自更改。

案例三:印刷品的色彩偏差。

戊公司和己印刷厂签订合同,让己厂印刷一批宣传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宣传册的色彩要求,要与戊公司提供的样品颜色高度一致。

己厂印刷出来后,戊公司发现色彩偏差很大,整个宣传册看起来档次低了很多。

己厂解释是因为印刷机器的一些技术问题导致的。

戊公司要求己厂重新印刷,己厂不同意,说重新印刷成本太高。

最后法院判决己厂重新印刷,因为他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印刷质量要求,并且要承担因为延迟交货给戊公司带来的损失。

案例四:家具定制的材料偷换。

庚顾客和辛家具厂签订合同定制一套实木家具。

合同写明要用某特定品牌和等级的木材。

辛厂在制作过程中,发现这种木材的成本上涨了不少,为了多赚点利润,就偷偷换了一种稍微次一点的木材,外观上看起来差不多。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一、案例事件。

# (一)事件背景。

老张是个经验丰富的木工师傅,在当地小有名气。

有一天,一家新开的咖啡店老板小李找到老张,说想让他帮忙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木质桌椅,用来装点咖啡店,营造出一种复古又温馨的氛围。

老张看了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后,觉得很有创意,自己完全能胜任,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承揽合同。

# (二)合同约定。

1. 工作内容。

老张负责按照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制作10套木质桌椅,桌椅的木材要用优质的胡桃木,表面要进行精细的打磨和上漆处理,颜色要符合设计图上标明的复古棕色调。

2. 交付时间。

合同约定老张要在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完成制作并将桌椅交付到咖啡店。

3. 报酬及支付方式。

小李将支付给老张总共15000元作为报酬。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先支付30%,也就是4500元作为预付款;在老张完成桌椅制作并经小李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70%,也就是10500元。

# (三)纠纷产生。

1. 交付延迟。

老张在制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他原本联系好的胡桃木供应商突然出了点状况,木材供应不足,导致老张不得不重新寻找供应商,这就耽误了不少时间。

结果到了第30天,老张只完成了8套桌椅,没有按时全部交付。

2. 质量争议。

小李来查看老张已经做好的8套桌椅时,发现桌椅的颜色和设计图上的复古棕色调有些偏差,看起来有点偏红。

而且,小李觉得桌椅的一些边角打磨得不够光滑,不符合他对精致的要求。

老张则觉得颜色的偏差是因为木材本身的差异造成的,在正常范围内,而边角已经打磨得很仔细了,只是小李的要求过于苛刻。

3. 报酬支付矛盾。

因为这些问题,小李拒绝支付剩余的报酬,并且要求老张尽快解决桌椅存在的问题并按时交付剩下的2套桌椅。

老张觉得自己已经很努力地按照合同做了,小李不应该因为这么点小问题就拒绝付款,而且重新调整颜色和进一步打磨边角还需要花费成本和时间,他希望小李能够先支付一部分费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后他再继续完善这些桌椅。

加工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加工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与某农产品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加工厂提供原材料,加工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并将成品销售给消费者。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厂对原材料的加工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加工质量、成品数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事实1. 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废品,增加了加工成本。

2. 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数量不足,导致成品数量低于合同约定。

3. 加工厂在成品销售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表示不满。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原材料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厂违约,加工厂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 原材料数量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原材料,给加工厂造成了损失,加工厂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3. 成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加工厂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成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解决方案1. 供应商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原材料,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应及时通知加工厂,并协商解决。

3. 加工厂加强成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厂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消费者,同时向供应商追究责任。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一、案由董永权诉李兵等承揽合同纠纷案(2014)通中民终字第0253号二、案情介绍上诉人李兵因与被上诉人董永权、徐永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李兵对自家“7”字形的旧楼房的楼顶进行修建。

对此修建工程,李兵未办理相关申请及批准手续,未进行专业设计。

施工前,李兵与案外人秦某口头商谈,瓦工部分由秦某召集工人施工,按农村一般瓦工日工资标准点工计算报酬,机械费用另由李兵支付。

4月12日开始施工,瓦工在拆砌过程中未在楼房外围搭脚手架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因工程上需要现浇屋面前后的檐沟并浇线饰,由瓦工陆爱兵电话联系到徐永才,由徐永才自带模板伙同秦建平两人到李兵家立檐沟部分的木模,未签订施工合同。

徐永才又电话联系到董永权,让董永权自带线饰模板到李兵家浇线饰,董永权未与徐永才或李兵签订施工合同。

2013年4月18日董永权与其弟董永冬两人,自带线饰模板来到李兵家进行浇线饰施工,午饭后,董永权兄弟两人应李兵的需要,又到其楼房西南面南北方向的檐沟外口浇铸线饰。

施工至3时许,董永权及另一人秦建平站在檐沟梁上对浇铸的线饰面做平整时,墙体倒塌,致董永权与秦建平随倾翻的建筑物坠地受伤,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

三、案件焦点李兵、董永权、徐永才三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各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争议和分歧原审法院认为,(一)李兵将自家楼房屋顶改建工程瓦工活部分请瓦工秦某、陆爱兵负责组织人员施工,现浇檐沟、阳台的立模部分,由陆爱兵帮助联系到徐永才自带模板进行立模施工,屋檐外口的浇线饰工程部分由徐永才联系到董永权自带线饰模板进行浇铸施工。

李兵与秦某、陆爱兵、徐永才、董永权之间,以及陆爱兵与徐永才,徐永才与董永权之间均未订立书面施工协议。

徐永才、董永权分别以自己的立木模、做线饰的技术专长,自带模板到李兵家完成各自的施工项目,结合当地农村民用房屋建设施工工程中各工种工匠施工交易习惯,徐永才与李兵之间立模工程,董永权与李兵之间浇线饰工程,均符合承揽合同的本质特征,均确认为承揽关系。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8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8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8篇篇1甲方:王某乙方:张某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项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双方自XXXX年XX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加工制作特定产品。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期限完成承揽任务,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引发本次纠纷。

二、协议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旨在解决本次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协议内容1. 乙方承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双方共同确认,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X 万元。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XX日内支付该笔赔偿款项。

3. 甲方同意乙方延期交付承揽任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XX个月。

在此期间,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承揽任务。

4. 双方在延期交付期间应保持良好沟通,共同确定工作进度及交付日期。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 在承揽任务完成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款项。

6. 若乙方在延期交付期间再次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 双方同意将本次纠纷提交至XX地仲裁委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乙方已放弃追究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双方可就其他纠纷另行协商解决或依法提起诉讼。

9.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条款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合作。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地仲裁委仲裁解决。

5.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引言很多企业和厂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将一些加工工序委托给其他单位来完成,这种方式称为加工承揽。

加工承揽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加工内容、加工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但是有的时候,双方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就会产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本文将围绕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和案例来进行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原因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加工品质很多时候,加工承揽方在加工的过程中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加工要求和品质,导致委托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或者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这种情况下,委托方需要向加工承揽方索赔或解除合同。

时间限制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般都规定了加工期限,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加工承揽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加工,导致委托方需要赔偿其由此带来的损失。

同样的,在委托方方面,如果未能按时提供所需材料或者图纸,也可能导致加工承揽方未能按期完成加工的情况。

不清晰的合同条款与条件加工承揽合同商定的条款如果不够具体明确,难以理解或被解释多样化,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各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出现偏差,最终陷入纠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充分了解的合作对象、产品的性能、标准或数量,会导致加工承揽的质量无法保证,最后导致纠纷的发生。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协商调解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中,协商调解应该是我们首先选择的方式。

双方在协商中需充分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采取灵活的折中方法,寻求最优解。

协商调解的最大优点是既省时、省力,而且因为合同双方是依法立约的,这类协商达成的协议有相对稳定的法律效力。

正视问题的原因和双方的利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充分讨论各自的利益点,达到“和为贵”的目的。

仲裁与诉讼如果协商调解不起作用,还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纠纷。

比起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证据明确、理由充分。

但是,通过仲裁和诉讼,可以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定来终结纠纷,一旦裁诸成案,双方必须遵守判决,同时这类判决执行也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案例

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案例

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案例一、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约,A公司负责为B公司承揽一个大型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年,B公司需分期支付工程款。

A公司开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但在工程过半时,B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况,导致A公司施工进度受阻,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要欠款,但B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因此产生了工程施工欠款纠纷。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存在欠款行为?2. A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和合法?4. 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三、分析1. B公司是否存在欠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需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情况是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且拖欠的金额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

因此,B公司确实存在欠款行为。

2. A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由于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首先是工程进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工程延期;其次,A公司需支付工程人员和材料成本,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款项,导致了严重的资金压力;同时,A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等额外费用,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和合法?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签订了详细的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付款方式、工程进度等内容。

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工程款,这在工程交易中是常见的方式,合法合规。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为今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4. 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情况是B公司拖欠了工程款。

另外,A公司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了工程施工,但对方却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四、解决方案1. 双方应互相尊重合同,依法执行合同内容。

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A公司也应按照合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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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腾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连云港路191号。

法定代理人蒋伟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99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式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3月起,上诉人与原审原告即有加工业务往来,同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以原审原告代表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加工承揽合同。

1996年9月×日、9月16日、10月3日、12月5日、1997年1月2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又在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工承揽合同的原审原告方代表人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原审原告的公章。

但上诉人方栏内无签名和盖章。

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同时兼任原审原告销售员。

1996年10月28日,张建荣将上诉人应付原审原告加工款的帐目传真给原审原告,并附说明表示为1996年上诉人应付款。

该帐目表明至1996年9月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货款32024.73元。

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原审原告又为上诉人加工制作产品价值人民币27268.63元,1996年10月至次年1月上诉人分三次转帐支
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5447.36元,1997年2月4日、3月5日上诉人再支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369.95元。

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476.08元未予支付。

原审原告诉诸法院。

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向原审原告传真的附说明的应付款帐目应予确认。

1996年10月至次年3月原审原告向上诉人提供的五笔加工业务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部分加工款,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审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47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原审原告负担49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庭审上,上诉人诉称,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解散,已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最后一次庭审,上诉人已要求改期,原审未作答复,即继续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原审原告提供的合同方面诉讼材料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上诉人给原审原告的传真件为对帐单,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上诉人欠款依据;所涉五笔业务,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货物;上诉人于1996年11月4日、1997年3月18日、5月27日支付过货款7500元、3000元、1844.74元,原审未予认定;依据被上诉人帐目与上诉人实付金额,被上诉人倒欠上诉人3万余元。

上诉人二审举证证据:①关于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解解企业的批复,歇业公告;②称是1998年4月15日其要求一审法院延期审理信函的挂号邮件收据;③1996年11月4日7500元支票付款凭证;④1997年3月18日交款人张建荣(顾根生)3000元预付款现金收据;⑤1997年5月27日1844.74元支票付款凭证。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原告虽被工商注销,但债权债务系由上海东方印刷厂被上诉人代理全权处理,被上诉人有诉讼主体资格;五笔业务,上诉人已收到相关增值税发票并已作了抵扣,且发票与收货单,合同均对应;上诉人列举三笔款项不能作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处理。

被上诉人反证证据:⑥1998年9月1日,浦工商(歇)字[98]第028号注销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通知书;⑦1998年4月15日,原审原告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代理全权处理的决议;⑧1996年10月30日,张建荣关于其收取上海雪宛印务有限公司欠原审原告货款7325.98元未及时上交原审原告的情况说明;⑨1997年5月27日,张建荣关于其收取紫园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审原告货款5840元未及时上交原审原告的情况说明。

经双方对证据质证,被上诉人表示:对证据①无异议;证据②的理由不成立,因1998年3月27日庭审,一审法院即当庭通知次月17日开庭,上诉人临时15日发函称其外出要求改变期,显属无理;证据③付款是上诉人用于支付被上诉人证据⑧所表明的上诉人欠款;证据④的款项是张建荣代另一客户顾根生付款,此已在交款人处注明,上诉人无此项权利;证据⑤款项加张建荣在原审原告处应得劳务费(已扣)3995.26元是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证据⑨所表明的上诉人欠款,上诉人提供的证据⑤支票用途栏“购pp袋10-112”内容,正是原审原告与紫园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的标的物与编号,这也证明了被上诉人关于该问题陈述的真实性。

上诉人表示。

对证据⑥、⑦无异议;证据⑧说明的欠款已计入1996年10月28日给原审原告传真件表明的欠原审原告欠款总数,证据③的7500元应在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的欠款总数中扣除;证据⑨欠款情况属实,但不同意被上诉人将证据⑤的款额与此联系的说法。

经过上述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审原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全权处理;上诉人于原审法庭接到原审第三次开庭通知,未提异议,届时,又称其因事在外要求改期,未经准许,拒不到庭;1996年9月后的五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均已抵扣税,另原一审庭审上诉人对所涉货物收到无异议;证据⑧说明的欠款已计入1996年10月28日给原审原告对帐单表明的欠原审原告欠款总数,1996年11月4日上诉人给付的7500元应在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的欠款总数中扣除。

原审对本案其余事实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期间,原审原告虽注销,但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全权处理,应确认该厂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权利主体资格;一审,上诉人于法庭接到原审第三次开庭通知,未提异议,届时,又称其因事在外要求改期,应属无理,其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责任应自负;上诉人给原审原告的传真件对帐单系上诉人确认其债务的书面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据此行使权利即是对该证据有作为的默示行为,故系争对帐单依法可作为上诉人的欠款依据;1996年9月后的五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均已抵扣税,另原一审庭审上诉人对所涉货物收到无异议,故上诉人关于五笔业务的货物未收到的诉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诉期间,上诉人举证的三项付款凭证,7500元一笔已计入传真件对帐单确认的上诉人应付款32024.73元总数中,而未在已付款中予以扣除,故该7500元应予扣除;1844.74元一笔付款,原审原告已以证据⑨表明的上诉人5840元的欠款予以部分抵销,上诉人亦无其已清偿原审原告证据⑨欠款的依据,故对上诉人该项诉称不予支持;3000元一笔付款凭证的交款单位一栏写有张建荣,但边上括号内注有顾根生名字,被上诉人称该款系张建荣代顾根生付款,上诉人不能证明其系该证据的唯一权利人。

故上诉人该项诉称尚缺乏充分依据,不予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加工款人民币12976.0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被上诉人负担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562元,被上诉人负担3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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