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作业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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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作业规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三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嘹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四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七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八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九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十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十二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采剥

第一节台阶

第十四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

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十五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穿孔

第十七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十八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十九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边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

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二十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在作业和走行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爆破

第二十一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护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

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二十七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

程中,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九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三十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第三十一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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