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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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责任风险摘要: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与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过程控制比较,有些质量安全事故对施工企业的处罚往往大于甚至超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方。作者就这些方向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安全责任风险;自由裁量;权责利不对等

abstract: comparing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with construction site production safety process control, some quality safety accident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unishment is often greater than even more than the professional contractor, subcontractor labor part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se dire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his own views.

key words: safety liability risk; discretion; unequal right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工程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其他行业前茅。建筑行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矿业、商贸业其后的第三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生产安全风险增加,重特大恶性事故频发。建筑业在我国的各行业中,重特大事故仅次于矿山和交通运输业,位居第三。据住建部2011年的死亡人数据统计,全国共发

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5起、死亡110人,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业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也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

1.当前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自从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2011年9月10日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生产责任事故),给施工总包企业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自从2002年以来总包单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首次被判刑一来,各地相继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建筑业内的大讨论:施工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为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行业为此争论不休。2011年7月1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已主席令签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了施工企业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即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11月26日,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为此,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被追究刑责,单位资质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昆明机场引桥和底下车库模板垮塌事件,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趋向。就像几年前媒体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廋身钢筋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现场负责人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建筑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建设单位压级压价,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

2.安全管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2.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扩大了安全工作者从业风险

《条例》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施工企业相应的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特点是扩大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范围和职责,甚至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部门对施工企业惩罚的依据。

现在施工企业行业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为“施工企业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施工企业的真实

写照。事实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担的工程是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在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分包单位”不服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现场的管理,对作业环境的岗前检查是同走过场,班组级教育和“三上岗”活动抛到脑后,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度形同虚设,把完成工作任务追求最大利润作为终极目标。而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建筑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企业为承担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投入及有效使用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部分业主认为施工企业是的自己“仆人”,有建设方的工程任务施工企业才得以生存,所以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顺者昌、逆者“亡”。现场的投资控制权业主紧紧抓住不放,多数工程款支付不能按期支付。好些业主推荐和确认给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关系暧昧,致使施工企业在工作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导致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控制不牢或失控。出了问题建设单位不作自我检讨,责任全部推给施工企业。作为施工企业只能在夹缝中左右为难,勉强或生存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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