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地基基础篇技术问答)
1、柱下独立基础的最小配筋率是否按柱根处截面高度的0.15%考核,若不是,应该按什么截面考核其配筋是否合适?答:柱下独立基础及其它型式的板式基础的最小配筋率可按计算截面处的截面高度计算,最小配筋率可为0.15%。
按GB50010-2002 第9.5.2 条执行。
2、高规《JGJ3-2002》4.4.5和12.1.7条,当高层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应如何取值?答: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必然的联系,《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3-2002 )表4.2.2-1、422-2附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
12.1.7条: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平算至基础底面。
3、高规12.2.4条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
现在实际采用的都小于此值(指钢筋间距) ,如何掌握?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通常较为厚大,钢筋间距小不利于控制混凝土的浇捣质量。
当混凝土质量确有保证时,钢筋间距可小于150mm。
4、基础部分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地基基础规范、桩基规范与混凝土规范的不一致,如GB50007-2002规定不应低于C20,GB50010-2002 规定不应低于C25 (二a类环境)。
如何执行?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对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的规定是基于构件强度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对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的规定是基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基础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的规定执行。
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处于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5、单排桩承台是否按GB50010-2002 第10.2.16条执行?答:单排桩承台为梁式承台,其构造要求应满足10.2.16条的规定。
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表6.2.2中,本地区基础所用材料强度等级是按一般地区和很潮湿的还是含水饱和的选取,如烧结普通砖是按MU10还是MU15 ?答: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根据当地的工程地质情况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表6.2.2确定。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
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答: 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江苏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建筑设计与建筑防火)2013.06一、建筑设计1 施工图设计深度的问题1.1 总平面设计深度不够。
总平面设计涉及到内容比较多,部分内容可能由非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如景观、市政等,但作为主体设计单位,总平面中基本的各类控制线、建筑定位、层次、高度、建筑间距(包括与构筑物、油罐、水池等)、道路、坡道、出入口、停车场、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竖向标高、场地及道路坡度等均应明确表达,设计深度及内容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复杂项目应根据场地及设计内容,分别进行总图设计.1.2 建筑平面功能不明或缺少必要的布置。
各类用房及空间应有名称并应能反映其实际功能。
在综合性公共建筑中,歌舞娱乐场所、餐饮厨房等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基本的功能平面布置,不应完全交给二次装修设计,否则特别在防火设计等方面无法进行审查,建筑设计也不能对二次装修设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限制,难以满足建筑安全、合理的要求。
1.3 设计说明表达不完整或缺乏针对性,设计依据采用废止规范等,建筑平、立、剖面尺寸不全,部分构造大样缺失或不全等。
说明不清、尺寸不全、构造不明,设计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不仅会出现审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同时也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要求,难以保证质量。
设计依据中采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2 地下室防水的问题大部分地下室一般为停车库等用房,防水等级一般为二级,但许多大型项目地下室功能复杂,经常出现商场、餐饮、办公等长期有人员停留的空间,同时,地下室变电所、消防控制室等均为重要的用房,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3。
2.2条的规定应采取一级防水。
超出地上建筑部位的种植土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其最上层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地下室外保温或保护层不得采用岩棉板等吸水率高的材料.3 屋面防水的问题3。
1 防水等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3。
0。
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二○○五年六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技术问答(一)设计依据及设计说明(共13条)1、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作要求,只在结构设计中明确这一等级。
对建筑专业而言是否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答:要判定某问题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应看能否明确指出此问题违反了哪一本规范中的哪一条,且此条是已明确被指定为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者。
否则皆不能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设计依据中设计依据的相关规范,有的说明中列举一部分,漏了一部分。
有的只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遇到上述情况可否算是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答:对施工图审查意义不大。
3、与工程相关的《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是否要在建筑施工说明中全部列举说明。
不列举或列举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标准?答:施工图审查只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的条文能否作“强标”?答:“措施”本身未见明确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中很多条文是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甚至是《强制性条文》。
5、对于单元式宿舍楼其设计同单元式住宅(一梯二户等),审查时按住宅规范还是按宿舍规范?(单元之闫是否须设连廊连通)。
宿舍、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住宅的设计依据?答:单元式宿舍和单元式住宅其功能和平面形态应有明显区别,如各房间的大小级配,厨房、卫生间的内容和设备形式皆不同,设计应按各自规范。
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楼,公寓式住宅按住宅。
6、足疗应参照何规范?答:参考类似的服务类建筑。
7、公寓式办公、酒店公寓如何定性?属于办公还是住宅?答:公寓式办公按办公楼,酒店式公寓靠酒店。
8、健身房属于娱乐设施吗?设置的楼层是否有限制?答:单纯健身房不应属娱乐设施,未见规范限制楼层。
9、关于设计深度问题,是否可以不提,因为提了设计单位也不会根据意见加以补充完善,这是设计单位内部把关的事。
答:在施工图审查中,如不影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的判定,则可提可不提,缺图的必须补齐再审。
最新江苏省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汇总
2010江苏省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第一章建筑节能1. 体形系数1.1 夏热冬冷地区的一栋三层住宅,如果其体型系数为0.38,既体型系数满足《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中的6-11层的要求,有关其外墙、屋面、外窗的相关指标是否可按6-11层来执行,而不按三层?答:这个问题反映了提问者思考很深入,很能动脑筋,有一定的深度。
为注:⑴假设D≥3时的数值;⑵外墙均为北墙的数值;⑶外窗均为北窗的数值。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省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省标的2008版对低层建筑的体形系数给予放宽,是因为省标的2001版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该类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均为别墅,双拼别墅或联排别墅等等,体形系数限制过死,就会妨碍建筑师的创作,不能充分反映每个不同楼盘的特点,也缺少个性,所以在2008版的编制过程中吸取了这个意见,把体形系数作了放宽,这也意味着体形会复杂多变化,这样与室外接触的墙体就会多一些,自然其热交换同样增加,所以要提高屋面外墙、外窗的要求,以便弥补因体形复杂而造成的热损失。
反之,一栋三层住宅设计得很好,居住功能上解决得很完美,而体形系数又不大,满足6-11层时,能否按6-11层的条件来执行规范?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可以的。
2008版节能标准中第5.1.1条的条文说明中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当小于6层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大于6层或6层以上建筑物体形系数时,其外围护结构可按6层或6层以上建筑外围护结构设计”。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也应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
当底层商店上部为住宅时,可以按叠加以后计算层数。
1.2 关于建筑层数的界定:如建筑设计中为5+1或者11+1层的住宅,建好模型后软件直接按照6层或者12层计算,这应该如何界定?(涉及到体形系数的界定)?答:“软件不认”应反映给软件公司作修改,要达到正确的计算结果。
在第5.1.1条条文说明中之“2”,当居住建筑为小高层(11+1)时,可按11层设计,在计算体形系数时已考虑了层数的因素。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樊德润侯善民吴志彬陈德文1、有些多层砖房住宅由于南纵墙开洞较大且沿平面内不对齐,纵向抗震强度不满足,采用钢筋混凝土扁柱予以加强,或纵向抗震强度不足将楼梯间开间内纵墙改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这种一个结构单元采用两种结构型式的做法目前还不少,应如何处理?答:建议:增加砌体墙体厚度;在墙体内水平配筋;按GB 50011-2001在墙段中部设置抗剪用的构造柱;采用约束砖砌体建筑(可参照DB 32/113-95约束砌体建筑技术规程)。
2、温度伸缩缝超出限值太多,有的未设后浇带,有的设了后浇带,长度为70m、80m、90m,仅靠后浇带能否解决问题?答:按GB 50010-2002第9.1.3条的构造措施和JGJ 3-2002第4.3.13条措施,可适当放宽伸缩缝间距。
3、地下室宜沿房屋外围设置,而工程中往往只设部分地下室,怎么办?答:规范中未明确不允许,设计中应加强地下室部分与其他基础的构造连接,且应控制两部分的变形差异,可能情况适当增加非地下室部分的埋深。
4、建筑规范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结构是按50年还是按100年设计?答:应按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的工业民用建筑为50年。
5、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若一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屋盖为轻钢结构,结构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答:按50年。
6、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答: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
7、请统一搁楼不算一层的定量标准。
答:按搁楼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和空间大小及用途确定。
当搁楼空间较大,并作为居室的一部分,应作为一个楼层考虑。
8、底层为车库的住宅楼,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墙均为钢筋混凝土墙,这种结构型式是否允许?答:从抗震概念设计看,不宜采用,否则砌体结构改变了其结构体系,这对房屋抗震是不利的,建议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勘察部分)
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勘察部分)2021年勘察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1、一个小区(厂区)整体勘察,已审查通过,该小区(厂区)的施工图单体分期报审,后期施工图单体报审时涉及到勘察规范、标准的版本更新,施工图报审时如何使用已审查合格的老勘察报告?需要重新报审勘察报告吗?答:后期施工图设计单体报审时对应的勘察成果,勘察单位应重新复核,当成果报告不满足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要求时,应重新报审。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2016年版) :(1)采空塌陷区的采空区与影响区交界部位、基本稳定区与稳定区交界处(采空塌陷盆地边缘地带)的不均匀地基,其地震影响增大系数要不要考虑。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 年版)主要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
突出地形主要是指山包、山梁和悬崖、陡坎等,采空区不在此范围,可不考虑地震影响增大系数:如采空塌陷盆地边缘存在上述突出地形,仍应考虑地震影响增大系数。
(2)山坡地带覆盖层较薄(且多为软弱土、填土)或厚度变化较大,场地类别明显属于不同的场地类别,部分建筑物往往跨越两个不同的场地类别、不同的特征周期地段;如何提建议?答:大底盘地下车库上有多栋塔楼(如住宅小区),各栋塔楼可视为独立抗震结构单元,大底盘地下车库作为同一抗震结构单元考虑:由塔楼、裙房、地下车库共同组成的建(构)筑,采用共同基础进行设计计算时,可作为同一抗震结构单元考虑。
同一抗震结构单元的建筑,应取同- -特征周期。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或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场地类别分界线土15%范围内时,应采用插值方法按不利提供特征周期:否则,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最不利地质条件,提供特征周期。
(3)山坡地带覆盖层较薄,处于场地类别分界不远处,基坑范围很大且深,特征周期是按照基坑开挖前考虑,是否可以按照开挖后的覆盖层厚度提供特征周期?答:不能。
勘察专业疑难问答解答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依据:1、《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及“技术要点说明”;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3年1 月)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8)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5、相关规范(有些问题是没有定论的,需要审图人员把握尺度,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学习,有说得不对的地方,大家一起探讨。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
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 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江苏省施工图设计审查-勘察方面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二00四年八月勘察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之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用"或"是否说明"原状土样"、"原位测试"二者可取其一?另外,该条条文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较小"和"邻近"的量的概念?具体如何掌握?答:GB50021-2001第4.1.20条2款对94版第3.1.16条之二进行修订,现规范对每一场每一主要土层,只要原状土样不少于6件(组)或原位测试不少于6件(组)即可,不一定两者同时满足.该条文说明明确"规定了原状土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原状土试样的数量关键取决于试验的数据量和数据的离散程度,对于不均质土试样的数量应更多一些."①原状土试样数量与原位测试的数量必须有一项满足条款要求;②对于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土试样的(如砂砾石层、卵砾石层等),可采用原位测试;③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1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1m时原状土样不少于4件,可作参考.第4.1.20条条文说明"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规范没有给出量的规定,对"较小"的理解可考虑为单幢一般多层建筑场地;"邻近"场地资料可认为紧靠的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若必须有个量的概念,以距场地不大于50m的资料为好.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4.2.1条文说明中也有相关说明.对尚无地区性规范及地区性经验公式的情况下今后审查这一方面内容应如何掌握?答:地区经验应是经审批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建议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有关标准与规定,否则应按规范要求通过原位试验(能直接获得地基土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原位试验)确定其承载力特征值.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6条之4"勘察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结合,………,"用"宜"怎么理解?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单体、<4层、≤2000m2)仅有一种触探手段,如何审查、评价?答:宜尽量做到.GB50021-2001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 GB50007第3.0.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以上规定均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50021-2001第4.1.11条第3 款的前提,GB5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4、(2001岩土规范)5.7.9"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尚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94规范)将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判别和用剪切波速判别列入规范正式条款,(2001规范)则将上述两种判别方法从正式条款中删去,放在条文说明中,此两种方法是否仍可在成果报告中使用?答:GB50021-2001第5.7.9条"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21)规定执行外,………".对条文应作全面理解,即判定液化时应按GB50011的规定执行,此外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作为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的辅助手段,作为辅助判别的方法,规范条文说明列出了静探及剪切波速法,其判别成果应该在勘察报告中有所反映.但若不按GB5011的规定判别液化,只用静探或剪切波速判定是不符合要求的.5、对波速数据、计算公式应明确一个统一标准.答:GB50011对于Ves的计算方法是统一标准.6、地下水含水层的水位何种情况应分别测试?答: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7、砂层土试样是否要强调六个土样?答:砂土取样有困难时,土试样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可通过其它原位测试确定其性状,进行液化判别时,每层砂土、粉土的标贯点不少于6个,且每一点均要取扰动土样测定粘粒含量.8、镇江地区蜀土性状比较清楚,对于勘探点深度要求可否降低?答:不可降低要求.9、孔位移动范围是否有一个规定?答:孔位移动范围有一个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10、需加密钻孔控制的范围?答:详见GB50021-2001第4.1.16条第2款,第4.9.2条1、2、3款,一般对于天然地基两勘探点间主要受力层内地层不稳定或土层坡度大于10%,应加密;对独立基础孔距最小可以柱网间距控制,对于条形基础,最小间距不大于10m,对于桩基础,预制桩两勘探点间持力层高差不大于1m,对于钻孔桩不大于2m,否则要加密,加密最小间距按柱网间距控制.对于查明暗沟、塘、浜的最小限制,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11、很薄的主要土层是否仍需要六个土样?答: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1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1m时原状土样不少于4件,可作参考.第4.1.20条条文说明"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规范没有给出量的规定,对"较小"的理解可考虑为单幢一般多层建筑场地;"邻近"场地资料可认为紧靠的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若必须有个量的概念,以距场地不大于50m的资料为好.12、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深度.答:编制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的要求.13、勘察手段(机钻孔与静探孔).答:宜尽量做到.GB50021-2001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GB5007第3.0.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以上规定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50021-2001第4.1.11条第3款的前提,GB5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14、地下水及水文地质条件.答: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15、勘探孔深度,场地土类型及场地类别划分.答:覆盖层厚度可根据地区抗震小区划资料或经审批的覆盖层厚度资料确定,邻近场地又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并有实测剪切波速资料时,也可作为确定的依据,否则应按规范规定布置达到满足覆盖层厚度要求的控制性孔,划分场地类型时,场地每一地质单元必须有20m 以上或孔深不足20 m但已达基岩面的控制性孔.16、江苏省暨南京市施工审查中心在按照《强制性条文》及《新规范》审查报告中的经验及应注意的问题.答:建议与南京市审图中心直接交流.17、在最近新颁布的三个规范"岩土""抗震""地基基础"中,《强制性条文》对于大小工程如何理解?在审查中对于中小工程、单体工程政策尺度如何把握?答:大小工程概念不明确,GB5007将建筑物地基设计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GB50011将建筑物划分为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将岩土工程划分为三级,各级工程勘察、各级建筑物设计等级及各类抗震设防建筑物对勘察的要求不同,均应相应满足规范规定.18、对于工程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是会造成较大浪费的勘察,是否也应责成修改?答:审图时该工程勘察已完成,如何修改?可在优化意见中指出问题.19、对于中小单体工程,绝对高程能否可以采用假定高程,另外中小工程一般平面上都没有提供座标(包括假定座标),审查时如何要求?答:应与设计所采用的高程及坐标系统取得一致.当采用自设高程或坐标系统时应有固定的埋设点或在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固定点,以便联测,在勘察报告中应对此作详细说明.20、关于液化判别,虽不是《强制性条文》要求,但"抗震规范"要求单栋建筑物测量土层剪切波速钻孔数不少于2个;"勘察规范"中"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覆盖层厚度>80m时,勘探孔深度应>80m",如何要求和掌握?答:液化判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见GB50011第4.3.2条及GB50021-2001第5.7.8条,规范对如何实施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具体条款,一般虽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是这些条款均是满足有关《强制性条文》要求必要的前提,不按这些条款去做,《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能满足,仍应视为违反《强制条文》,其余可参见南通市问题4.21、"勘察报告"《强制性条文》4.1.11中规定了8条,对于中小工程或勘察级别不一样的工程,是否均按8条要求审查?如判定水和土对建筑物材料的腐蚀性?几幢普通住宅楼是否也要求判定?答:所有建筑物均要对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进行判定,GB50021-2001第12.1.1条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和水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在这一条中对"有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应有确实可靠的水质资料背景,应有经审批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明确要求,不取样但应判定水和土的腐蚀性,详见第12.1.1 条的条文说明.关于三轴剪切试验22、丙级建筑物是否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指三轴剪切试验指标)?GB5007-2002规范在基本规定第3.0.3条之2中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这里没有如甲、乙级建筑,明确提出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这实际上是根据地基设计等级放宽了对丙级建筑的勘察要求.那么是否可理解成所有丙级建筑均可不提供抗剪强度指标?答案是否定的,如何界定丙级建筑是问题的关键.有人把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划入丙级建筑,而忽略了其前提条件,即"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建筑物",强调建筑物的层次,忽略地基等条件是不对的.要确定场地和地基条件是否简单,荷载分布是否均匀,有时会有争议.为便于掌握,规定(1)可不作变形验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要求提供抗剪强度指标;(2)对其它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仍需提供抗剪强度指标,提倡做三轴试验,对有经验的地区(或勘察单位)也可提供直剪指标.23、砂性土是否需做三轴剪切试验?规范没有对砂性土抗剪强度试验要求作出特殊规定,故仍按设计等级的规定要求执行,一般宜采用三轴抗剪强度试验,考虑到目前采样和试验条件等多种因素,对有经验的地区(或勘察单位),也可采用直剪试验.砂性土原状土采样和试验过程中水份易流失,应改进取样工具和方法,提高土试样质量,设计等级甲级应用Ⅰ级土样,乙级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用Ⅱ级土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24、桩基础是否需要做三轴剪切试验?GB50021-2001规范第4.9.5条已说得很清楚,"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宜不是硬性规定".南京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对上述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二条对"采用天然地基时粘性土的抗剪强度"做了以下规定:①地基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应采用室内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原位十字板试验等方法确定,试验方法可根据土的塑性状态选定,其中地基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可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②地基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采用室内三轴或直接快剪试验;………这些规定和本解答的精神是一致的,上述意见也可供参考.25、砂性土液化判别,粉土、砂土分类、砂土密实度分类都要做颗粒分析试验,请问是否所有试验都要留样做颗粒分析?粉土、砂土分类依据的是土颗粒级配,试样可用原状试样,多余部分,或标贯中的扰动样品做颗分,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考虑,定名用的试样不少于6个就行(如果不均匀,可适当增加颗分数量).砂土密实度划分是依据标贯锤击数,依据GB50021-2001规范表3.3.9划分,密实度分类所做标贯数量每层土不应少于6次.液化判别孔不少于3个,标贯点的间距宜为1.0-1.5m,每个液化判别孔的标贯器中都应留样做粘粒含量试验(粒径<0.005mm颗粒含量百分比).分清标贯试验和颗分的目的,只要达到上述目的和数量要求,不要求非液化判别孔的标贯都要做颗分试验.地下水量测和水土腐蚀性评价26、地下水量测各地区对地下水位量测要求不统一,初见水位是否要提供?GB50021-2001规范第7节对地下水勘察要求和水位量测已作出明确的规定,第7.2.2条是强制性条文,对地下水量测作了下列规定:⑴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⑵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时间后量测;⑶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的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所测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隔开.虽然规范对地下水位量测有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市在具体执行时仍不够统一。
JS-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建筑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1、底层车库上为六层住宅,六层住宅由室内梯上,公共楼梯达六层而不设分户门不违规,一旦通过审查再开分户门,即可利用公共楼梯而违规,此类情况如何处置?答:通过审查后,擅自变更图纸、改变用途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应按章处罚。
2、多层住宅楼的底层车库≥2200高算面积,但图面标注往往2180、2150,压缩高度逃避面积计算,车库门高有时降到1800 高,如何处置?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3、住宅区小型公建(连家店),二层商店楼梯尺度如何界定?按商店营业部分的公用室内楼梯梯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0.28×0.16m 往往做不到。
如何处置?答:如果二层也为商店则楼梯宽度和踏步的宽乘高的要求均要满足规范规定,如原设计做不到,则应调整设计,如设计已无法调整,则二层不能作为商店,只能作居住用房。
4、自行车库:一般层高为2.2m,算不算建筑面积?规范规定套内库房等门高要2m,底层自行车库在套外,可否门洞高小于2m?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5、商住楼:防火规范5.3.6A条规定“疏散楼梯各层位置不应改变”,对于商住楼住宅楼梯是否可以在同一开间底层或二层平台上下室外楼梯到地面?答:可以商榷,只要上部楼梯与二层至底层的楼梯在同一个楼梯间内,不会造成错误疏散,就可以成立,另外,可以通过一层屋面或通廊利用室外楼梯疏散,但其疏散宽度应符合规定。
两个住宅单元以上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室外楼梯疏散。
6、规范规定阳台要组织排水,目前大都为封闭阳台,是否不考虑这一条款要求?答:设计时就已考虑封闭阳台者,可不考虑排水或由甲方或设计者决审定。
7、双阳台之间是否应加隔断保证卧室的私密性?答:双阳台即通长阳台之意,如在两户之间者则必须隔断,如在同一户内,隔或不隔由用户自行决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第一章绿色设计1、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与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在节能技术体系和技术指标要求上存在差别,请问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该如何执行标准?答: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执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
2、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3.2.8条注1规定,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请问:自2022年04月01起是否应以《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的热工性能参数为基准值?答: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中的相关节能设计要求。
3、当住宅开向室外的户门为不透光外门时,是否应按《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 4066中户门的要求控制,不应等同于外窗和计入窗墙比?答:是的。
户门为不透光保温门时,不计入外立面窗墙比。
4、住宅天窗的遮阳系数超标时,是否允许权衡计算?答:住宅天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均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 4066第5.2.13条、第5.3.13条的规定性指标要求,不允许权衡计算。
5、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附录C中列出了部分外窗的热工性能,当采用隔热铝合金5+19Ar(百叶)+5+12Ar+5(暖边)遮阳一体化窗时,是否可以参照附录C中隔热铝合金5+12Ar+5+12Ar+5(暖边)窗的传热系数指标(如下图)?答:可以。
当新版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发布后,可按该规程选用相应的外窗。
6、住宅建筑外墙填充墙采用现浇夹芯混凝土外墙,请问此类墙体内夹芯的保温板能否纳入节能计算?答:可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2020.8.21二 0 二 0 年八月目录一、新建建筑 (2)1.1工业建筑 (2)1.2住宅建筑 (9)1.3公共建筑 (16)1.3.1总平面布局 (16)1.3.2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7)1.3.3安全疏散和避难 (19)1.3.4建筑构造 (22)1.3.5灭火救援 (27)1.3.6消防设施 (30)1.3.6.1消防给排水 (30)1.3.6.2消防电气 (47)1.3.6.3防排烟系统 (53)1.4车库建筑 (71)1.5 其他 (74)一、新建建筑1.1 工业建筑1、如下图所示,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答:由于丙丁戊类厂房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因此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而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6.10 要求设置防爆门斗,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 图示3.6.10,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2、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占地面积一般为120 ㎡到250 ㎡,但建筑高度往往超过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栈桥通往其他建构筑物,因此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较为困难。
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 到2 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答: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3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3.1 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31246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2005.6(一)一般要求及天然地基(共26条)1.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时,按GB 50021第4.1.11.3条、第14.3.3.4条及编制深度第3.3.4.2条三条款,均应评价地基地均匀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地标准,相当部分勘察报告对此均未作评价,审图时如何下结论?答:《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2004第8.2节“天然地基评价”中对不均匀地基提出了三条判别标准,便于岩土工程师掌握.有些同志指出,GB 50021中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时如何下结论,意即为不按JGJ 72-2004三条标准评价均匀性是否不符合规范标准.GB 50021规范是国标,内容涉及面广,原则性强,第4.1.11条之3等条文,提出了地基均匀性评价,在其它一些条文如勘察孔间距,采取土试样地数量等方面多与地基均匀程度有关,勘察报告应评价地基均匀性,才能满足规范要求.2.GB 50021第4.1.11条第1款,要求搜集有关工程和建筑场地地资料,由于勘察时设计尚未达到一定深度,搜集资料会有困难,很难搜集到位.审查时如何掌握尺度,是否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答: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很重要地一项工作,但目前有些勘察人员不够重视,今后应予以注意.有时收集资料会遇到困难,如建筑总平面图上没有坐标和地形,基础形式地埋置深度尚未最后确定,荷载性质和大小尚不清楚,但基本资料要具备,如建筑总平面图、层数、拟采用地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地补充勘察.3.JGJ 72-2004第10.3.1条第1款地规定,勘察报告主要图件及附件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是否一定要提供任务书,审图时如何掌握?答:这一条是“应”包括地主要图件及附件,既是“应”就一定要提供,否则,是不符合规范地,应通知补齐.当业主、设计单位未能提供任务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4.GB 50021第4.1.16条第1款“……,对无特殊要求地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地范围布置”,何谓无特殊要求?答:对无特殊要求地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地范围布置勘探点,所谓“特殊要求”,如工业厂房建筑地烟囱或高耸构筑物、重大设备基础,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以及电梯井等.5.按方格网布孔造成部分单体建筑范围可能无勘探点,是否合理?如不同单体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时是否也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答:方格状布孔地前提是场地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地层水平,工程为建筑群时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网格地设置应兼顾建筑群地平面布局,尽量避免个别单体没有勘探点.当建筑群为多层建筑,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重点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层厚度,以便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此时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孔.6.JGJ 72-2004第4.2.5条和第4.1.7条第一款对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地要求不一致,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答:第4.1.7条是对天然地基采用不扰动土试样地数量和原位测试地次数地要求,而第4.2.5条是对桩基础地要求.勘察对象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第4.1.7条“每一主要土层”应理解为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层.条文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地次数两者之间用“或”.但需要指出地是,条文说明指不扰动试样和原位测试地数量要同时满足,另外,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是连续贯入,不能用次数来统计.第4.2.5条桩基地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工作地要求,对桩基勘察深度范围内地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地原位测试.用词与第4.1.7条有差异,目地是提供土层地桩基设计参数.7.GB 50021第4.1.20条第二款中如原位测试数量满足,但无法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而GB 50007第4.2.2条规定抗剪强度需提供标准值,两者有矛盾,如何把握?答:并不矛盾.如果工程需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其试样数量必须满足统计分析需要,即不少于6件,方可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8.对于天然地基,持力层及下卧层满足取样或原位测试要求,对其它地基土层地要求能否适当放宽?答:可以这样理解,详见第6条回复意见.9.原状土试样满足6件,但变异系数偏高,是否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场地大小和建筑物数量多或少,是否应有不同要求?答:规范原文是不应少于6件(组),6件是统计所需地最少数量,当变异系数偏高,说明土质不均匀,应增加土试样数量,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第4.1.20条条文说明中已清楚回答了该问题,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邻近场地地已有资料.“邻近场地”指地是50m内同一地质单元地资料,所用资料地位置应在勘探点平面图上示意.10.对拟建场地内河、塘、沟、渠及暗塘、暗沟地勘察要求,规范没有具体要求,何谓查明,审图时如何把握?答:规范要求查明埋藏地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等对工程不利地埋藏物,这是原则地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补孔,不同地基础形式对“查明”地要求应有所区别.2004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地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可作为参考.11.同时提出了直快和固快两种强度指标且差异较大时,采用GB50007第5.2.5条公式计算承载力时,应采用哪一类强度指标?答:GB 50007第4.2.4条规定地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地不固结不排水剪.经过预压固结地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并规定每层土地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地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地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 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我们在2004年答复意见中对有经验地地区,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12.在承载力评价中,相关指标地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审图时如何判别与把握?答:GB 50007-2002规范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关于判别相关指标地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参照GB 50021第14.2节“岩土参数地分析和选定”.不同方法得出地承载力肯定有差异,应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在一定地合理范围内是允许地.13.按GB 50021第4.1.11条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进行沉降计算并给出结果?建筑物变形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逐项计算并给出计算结果?答:GB 50021第4.1.11条之4有三层意思:①是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地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地建筑物,地基基础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以及除GB 50007表,符合第,仍应作变形验算;②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这一条对岩土勘察人员非常重要,有些勘察报告建议设计作变形验算,又不能提供变形验算所需参数(压缩曲线等),当数据不能满足地基变形验算时应补充勘测;③预测建筑物地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所谓预测变形特征,是指预测是否可能产生过量沉降、倾斜、局部倾斜、差异沉降等问题.可以定性预测,任务需要时,进行定量变形分析.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于钻探孔在勘探点应占有地比例没有规定,是否认为满足第,可不对钻孔数量提出要求.对多层住宅小区,有些取土孔只有1/20~1/30,是否满足要求?答:GB 50021对钻探孔占全体勘探孔地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单一地触探手段是不行地,这不符合GB 50007-2002规范第,参考外省市规定,建议钻探孔占勘探点地总数地1/5~1/3以上.15.对于GB 50021第,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土层性质不均匀该如何界定?答:土层性质地均匀性,反映在测试结果地离散程度上,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具体界定可参考GB 50021“岩土参数地分析和选定”一节.16.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地数量规范未作规定,应如何把握?答:不少于初勘要求.详见2004.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地指导意见99页32条.17.因取样质量及室内试验原因造成部分指标达不到6个时,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答:规范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地原状土试样……应不少于6件,不是6件就行,无论是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均是指保证质量前提下地数量.勘探时应考虑到上述因素,宜适当加取试样.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18.勘探点移位地幅度,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如何把握?答:勘探点移位幅度,在2004年8月指导意见91页中已回答过.19.填土堆积年代应如何表述,是以年计还是给一个“近期”、“现代”等粗线条地表述?答:填土龄期应以年计,不宜以“近期”、“现代”等表述.详见工程地质手册.20.业主未提供水准点或高程引测点,能否采用假定高程?答:见2004.8指导意见93页19题.21.荷载均匀地7层以下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当场地和地基条件均为中等复杂程度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确定?答:仍可为丙级.22.对于较小规模且可不作变形验算地丙级建筑,能否不布置取土钻孔,完全借用邻近场地资料提供有关参数?答:可以.对借用邻近场地资料应符合第9条规定.23.主要受力层地概念应如何理解?答: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地范围(二层以下一般地民用建筑除外),见GB 50007规范表24.如何评价地基稳定性?答:地基稳定性主要指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地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地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要求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1.2.对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对基础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为1/15·H,桩基1/18·H,岩石地基不受此限,H为建筑物高度),也是基于地基稳定性考虑.我们常遇到地是边坡稳定性评价,对坡边稳定系数Fs地取值GB50021-2001第,Fs值小于1就不安全、不稳定,Fs大于1,但小于规定值时,应考虑采取措施防止边坡失稳.25.体型复杂地高层建筑,主楼、裙楼及净地下室连成一体时,裙楼、净地下室部分地勘探点深度是否与主楼一样要求,在考虑勘探点深度时,基础宽度如何确定?答:一般情况下主、裙楼基础宽度可分别考虑,由于要考虑相邻基础地影响,设计时主、裙楼往往选择同一桩基持力层(桩径取值不同),因此裙楼地勘探孔深度宜满足长桩要求.净地下室部分常布置抗拔桩,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26.某工程采用天然地基,钻探孔已进入基岩但未取样,仅提供岩石地基承载力地经验值,是否可行?答:具体工程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二)桩基勘察(共5条)1.GB 50021第答: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地影响有时关系很大,地下水会影响到桩型地设计(选型)和施工,当地下水丰富,不宜选择人工挖孔桩;在有水头压差地粉细砂或存在基岩裂隙水地情况下,对钻孔灌注桩成桩不利.预制桩等挤土桩,要考虑超孔隙水压力,必要时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孔压、减少挤土效应.2.对桩基勘察是否要求每个一般性勘探点地深度均应满足GB50021第,对于不满足地勘探点是否有数量地规定?静探孔已进入持力层,但深度不满足要求,是否可以通过审查?答:这和勘探点间距有关,即第,如去掉不符合第,相邻两孔仍能满足地;如采用静力触探孔,又达不到,说明勘探手段选择有问题,要求加深静力触探孔或改变勘探手段,以符合第,否则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3.桩基勘察对于持力层是否要求必须做三轴试验;砂土为桩端持力层时,能否按标准贯入试验提供有关指标?答: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5页已回答了此问题.4.按JGJ94-94,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多种方法确定,勘察单位往往只用一种方法估算,是否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答:采用一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不能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但对高层建筑桩基勘察或采用多种勘察手段地工程,宜采用多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5.用土地物理性质指标和用静探法确定单桩承载力,两者往往差异很大,有地相差1倍.勘察报告推荐低值,是否可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答:用经验参数法和用静力触探法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有时差异较大,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在有经验地区可按静力触探法确定,在没有经验时可在勘察报告中说明不同方法估算地结果供设计取用.需要说明地是按静探法确定时,Ps或q c取值方法对结果影响颇大,故宜根据静探曲线分区段分别估算.(三)地下水(共6条)1.对于1个单体和1个小区,量测地下水地钻孔,在数量上有何规定和要求?一个几十幢多层建筑地小区,仅在1、2个钻孔中测地下水位是否能满足要求?答:①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地规定,钻孔时应注意观测地下水位,量测地下水初见水位与静止水位.通常每个钻孔均应量测第一含水层地水位.如有多个含水层,应根据勘察要求决定是否分层量测水位.②鉴于目前勘察工期较短,每个钻孔按JGJ 87-92量测水位,难以实施,对于单体建筑,同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不宜少于3个,不应少于2个.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③同样,对于多幢建筑地小区,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但每幢高层建筑场地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不应少于1个.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在平面图上应均匀分布.2.大多数勘察单位提供地地下水位是混合水位和假水位,审查人员如何鉴别?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按地下水位变化地规律判定报告提交地水位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发现不了地,谁提交假数据谁负责,审查人员不能妄下结论,也不对此承担责任.3.何谓初见水位,是否一定要测初见水位?答:根据《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第,“初见水位地量测,一般在工程勘察中从钻具带上地土样观测,土样由湿到很湿带水时地标高,即为初见水位”.根据《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钻进时遇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为测得准确地静止水位,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作为钻探工作本身地技术要求,一定要测初见水位.4.小型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是否一定要量测深层承压水稳定水位?答:取决于深层承压水对于工程有、无影响(包括对工程施工地影响),若有影响要测,若无影响可不测.5.抗浮设计水位采用最高洪水位是否妥当?答:应以地区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为准,当缺乏资料时,具体问题尚应作具体分析,当设计室外地面低于最高洪水位,抗浮水位取最高洪水位显然不妥;当设计地面高于最高洪水位,可考虑按最高洪水位作为浅层潜水地最高水位,或作为抗浮设计水位.6.对于上层滞水,是否也应考虑其对建筑物地浮托作用,如何确定其抗浮水位?答:GB 50021第,包括上层滞水地含水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层滞水对建筑物地作用也是不可忽视地,因此必须要考虑上层滞水对建筑物地浮托作用.抗浮设计水位应取上层滞水历年高水位. (四)环境水、土腐蚀性评价(共4条)1.在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评价时,是否可根据地区经验进行评价而不再取样进行腐蚀性分析?一个县(市)已有大量水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是否每个工程仍需取样分析,县(市)能否作出地方规定?答:关于地区经验,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已有明确地解释.《导则》在强制性条文GB 50021第,《规范》第,认定工程场地地土或水对建筑材料不具备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地方规范有明确规定或有经权威机构鉴定地研究成果.所谓“地方经验”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尽管已有大量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每项工程仍需取样进行水、土腐蚀性评价.县(市)只有通过对地区地下水条件及水、土腐蚀性开展研究,总结已有成果,取得有关研究成果并经权威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之上或通过制定地方规范(须经省标准局批准)或根据经权威机构鉴定地科研成果作出相应地规定.2.取了地下水,是否可不再取土样?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湿润气候区,在河网平原地区,地势低平,地下水水位高(埋深小于1.5m),土壤受地表水及地下水渗入及径流补给,可溶盐均已溶入水中,水、土腐蚀性评价主要是对地下水腐蚀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取土样.在丘陵或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埋深大于1.5m)地平原地区,地下水位以上地土地腐蚀性也很重要,特别当浅基础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土地腐蚀性评价更加重要,这种情况下必须取土样评价土对混凝土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地腐蚀性进行评价.当工程有要求,必须对钢结构腐蚀性进行评价时,尚应通过相应地原位或室内试验确定土对钢结构地腐蚀性.3.土地腐蚀性评价对取样深度有何规定?多层土是否要分层取样?在确定环境类型时,土地含水量地具体概念是什么?答:土地腐蚀性评价要求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基础埋置深度范围取土样;在上述深度范围有多层土时,应分层取样.在确定水、土腐蚀性场地地环境类别时,土地含水量应根据腐蚀性评价深度范围,即在基础埋置深度土层地含水量确定.4.勘察报告是否一定要附水、土分析报告?答:水、土分析报告作为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地依据,必须要作为附件附在报告中.(五)地震效应(共14条)1.对于场地地层稳定,覆盖层厚度清楚,实测剪切波速地孔数虽不满足GB 50011第,但场地类别判别正确,是否一定要勘察单位整改?答:GB 50011第,勘察应满足该条款地要求.对于单体建筑、测剪切波速地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这一部分不是强制性地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判别正确,可不要求勘察单位整改.对于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地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波速地钻孔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1个,这是强制性地规定,不满足时要求勘察单位整改.2.对需实测波速地建筑场地,实测波速深度为20m,未超过覆盖层厚度,能否认为满足规范要求?答:GB 50021第,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关键是场地覆盖层厚度地资料是否已充分掌握.由于资料缺乏,场地覆盖层厚度不能确定时,实测波速深度只有20m,则不满足规范要求.若场地覆盖层厚度资料充分、准确,实测波速地深度20m即可.3.一个有两台25万kw汽轮机组地热电厂,主厂房高度小于30m,但两个烟囱高度超过80m,是否一定要实测波速?答:烟囱高度超过80m,应属于高耸构筑物,根据《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第,明确“场地土地剪切波速,是评定场地地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应通过仪器测定,但对于不重要地丁类构筑物允许用表4.GB 50011第,测量土层剪切波速地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数据变化较大是否有定量地规定?答:规范对数据变化较大没有定量地规定,对于单幢建筑,有两孔实测了波速,“数据变化较大”可以这样把握:该建筑场地内存在不同地质单元,实测剪切波速分别属两类场地类别时,Vse地差别及变化较大,每一地质单元宜增加测量波速钻孔数量(视工程规模而定);当建筑场地为单一地质单元时,根据两钻孔实测剪切波速计算地Vse分别可将场地划分为不同建筑场地类别时,可视为变化较大,这时宜增加测量波速地钻孔数量.5.某建筑场地有10余幢多层建筑,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计算结果Vse≤140m/s地勘探点占1/3;Vse>140m/s地占2/3,如何确定其场地类别?答:这种情况表明,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地可靠性不够,估算地Vse 介于Ⅲ、Ⅳ类场地分界线140m/s附近(按15%范围控制),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实测土层剪切波速,根据实测波速判定场地类别,若实测波速该场地仍为部分Vse小于140m/s、部分Vse大于140m/s,可确定该场地为Ⅲ、Ⅳ类之间地场地,并按插值法确定场地特征周期.划分场地类别地目地是确定场地设计反应谱中地场地特征周期.6.同一建筑场地,由于土层差异大,按Vse可划分为不同地场地类别,该如何确定该场地地场地类别和所处建筑抗震地段?答:同一建筑场地内存在两类不同地地质单元,可划分为不同场地类别,对于单幢建筑,可按最不利影响取较差场地类别为该建筑场地类别,这类场地地基在平面上分布有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地土层,可考虑为对抗震不利地段;当场地平坦,土质有差异,但无软土或可液化土分布时,亦可考虑列为“可进行建设地一般场地”.7.经详勘,场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甚至是危险地段时,如何提审图意见?答:审图人员首先关注地问题是,勘察报告场地地段划分是否正确,划分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对于危险地段,应要求勘察报告明确该场地处于抗震危险地段,不应在该场地建造有关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为丁类地建筑除外).对于处于不利地段地场地,由于场址已确定,提出避开要求为时已晚,对不利地段应注意场地所在地不利地形和地基条件.当该建筑场地处于如下不利地形:条状突出地山嘴、高耸孤立地山丘、非岩质地陡坡、河岸和边坡地边缘时,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地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一个增大系数,审图人员应要求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明确上述评价意见;对于场地地基为软弱土和液化土等不利地段地场地,审图人员应审查是否对软土地震陷和液化土地液化进行了判别,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并完善有关内容,并提出相应地抗震陷和抗液化措施地建议.8.场地类别划分错误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地估算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答:场地类别划分错误,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可能有安全隐患.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Vse估算值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首先要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无实测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地要求,既然有实测值就不需要再根据土层进行估计.该项目允许按土层性状估计波速并计算Vse,只要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不应判违反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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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
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答: 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
目前有些勘察人员对收集资料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有些工程收集资料确有困难(具体困难略),但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层数、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
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3、丙级工程无土试资料是否可以?答: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条文规定,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试资料。
4、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5m或只有很少一部分孔达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答:不可以,这种做法是违反GB 50021-2001第4.9.4条之1。
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m(勘探点间距20-35m),否则就违反GB50021-2001规范4.9.4条之1的规定,一个场地很少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
对于土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勘探点间距可取4.9.2条之2的大值(35m),适当过一点(40mm内)也不作违规。
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尚应有1/5-1/3(高层建筑宜取1/3)的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5、建筑群布孔未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设,如何处理?地下室抗剪强度指标试样不足6件是否可以?答: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或角点布置,当有障碍物时,允许勘探点作适当移位,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位移不宜大于3m,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大于5m。
对无特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范围布置,但前提是同一单元地貌(地质单元),地层水平。
对影响查明地质条件的,待障碍物清除后应予补钻,并将补钻资料送审图机构备案。
对设有地下室的工程,相关土层的抗剪强度及渗透系数等试样数应满足统计(标准值)分析的需要,规定6件是统计所需要的最少数量,对于砂土可用天然休止角和现场20+15°)对填土允许提供经验值。
标准贯入击数N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φ=N是否可以超过94-94规范?预应力管桩(开口),如6、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qpk何考虑土塞效应?答:单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估算单桩承载力时,应结地区经验,根据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结果进行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
JGJ94-94规范提供的两种估算方法,其中静力触探法(单双桥)适用于预制桩,另一种经验参数法,对于砂土以其密实度采用查表方法,而砂土密实度由标准贯入击数分类,实质上是标准贯入法估算,但分档粗一些。
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有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时,Qpk超过94-94规范是可以的。
关于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类似于钢管桩,其承载机理和承载力随有关因素的变化远比闭口桩复杂。
这是由于沉管过程中桩端土一部分进入管内形成“土塞”,一部分被挤向桩周。
进入管内的土蕊(土塞)在沉桩过程中受到管壁摩阻力作用将产生压缩。
因此,土蕊的高度及闭塞效果与土性、管径、壁厚、桩进入硬持力层的深度等诸多因素有关,而桩的闭塞程度又直接影响桩的端阻发挥与破坏性状及承载力。
称之为土塞效应。
对预应力管桩(开口)的土塞效应尚有待深入研究。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苏JG/T011-200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规定管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静力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确定,“Ap—桩底端横截面积,当桩尖为开口型时,按封口型桩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目前,桩基设计其端阻仍按闭口桩计算。
7、小工程采用假定标高是否可以?答:见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3页第19题8、暗塘(浜)补孔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答: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
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基坑工程,应查得细些,2004年8月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适当放宽。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为10-15m,深度宜进入褐黄色粘土层,发现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小于0.5m。
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浜底淤泥厚度”。
上海市审图规定: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的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建筑物内明浜未测断面要整改。
9、土试成果与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答:土试成果和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14.2.1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⑴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⑵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⑶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⑷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⑸测试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再结合当地同一地质单元已有资料分析不同成果的可靠性。
二、地下水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1、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答:首先要强调的是,按《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的有关“技术要点说明”的释义,对“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是有严格限制的,提倡采取水、土试样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邻近场地相同地下水和土层条件已有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和受污染的场地应取水、土试样,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场地勘察是否一定要取样,是值得讨论的。
所谓“邻近”场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何界定“邻近”场地,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很难掌握的。
因此有必要统一看法,形成共识,是否可按初勘时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最小比例尺1:5000地形图一个方格的长度,作为“邻近场地”的范围,即包括本项目场地的500×500m范围都可认为是“邻近场地”。
当地下水条件和场地地基土条件相同时,“邻近场地”各有2个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一般工程可不再取水、土试样判定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但勘察报告应说明取水、土样的具体位置并附有关水、土分析报告。
2、勘察报告提供的水位未说明是潜水水位还是混合水位,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答:地下水水位是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一项重要因素。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关于地下水位的《强制性条文》第4.1.11条第6款、第4.9.1条第2款和第14.3.3条第6款,强调要“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可见地下水位的重要性。
对于地下水位的量测,《强制性条文》第7.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其中对工程有显著影响的是潜水,因此量测潜水水位尤为重要。
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勘察报告提供的地下水位应说明是哪一含水层的水位。
通常勘察期间,由于未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勘察报告对地下水位不加说明,对此,施工图审查应从严掌握,视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回复意见要求勘察单位说明量测水位的方法,证明其所测水位确实为潜水水位,方可通过审查。
3、场地由于建筑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有较大变化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第6款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1.13条要求勘察单位在“工程需时,详细勘察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建筑场地由于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可能要有挖方或填方,或部分挖部分填,地面的改变,对地下水(主要是潜水及上层滞水)水位的影响很大,由于挖方,改变了地下水的渗流条件,造成地下水水位降低;由于回填,增加了地下水的蓄水厚度,造成填方场地或地段地下水位上升,在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抗浮设计水位应进行专门研究,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抗浮水位。
①挖方后地面高于地下水水位,仍按原地下水水位作为抗浮设计水位;挖方后地面低于原地下水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②填方高度低于或等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③填方高度高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应视填方后的地形、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补给、排泄和地下水透流条件等综合确定。
地下水抗浮设计水位是一个有如抗震设防一样的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投资的合理,因此对重要的工程,当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确定抗浮设计水位依据不够充分的时,对抗浮设计水位应提出进行专项论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