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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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指什么?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次条)
2、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什么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3、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有哪些?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次十五条)
4、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留意什么?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须要。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有哪些类型?每个类型的设计文件有什么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有: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限制概算的须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须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选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须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运用年限。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
6、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质量有何要求?达不到要求应担当什么责任?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依据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接着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参见《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合同法》其次百八十条)
7、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有何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担当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须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次十八条)
8、外国企业可否担当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
外国企业可以担当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但是必需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亦即不能单独担当境内的建设工程设计。
须要留意的是,外国企业不得干脆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或者是由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参见《关于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五条)
9、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如何进行设计资格预审?
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供应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须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和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5)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6)参和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7)和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8)其他有关材料。
(参见9、《关于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10、中外合作设计文件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时应符合什么要求?
(1)供应中文文本;
(2)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3)接受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4)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5)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6)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参见《关于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11、哪些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和设计?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和设计。
(参见《关于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如何发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干脆发包。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七、十八条)
13、哪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干脆发包?
(一)接受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依据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实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