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引言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现就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如下: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3)水利、防洪、灌溉、供水、排水等水利工程;(4)城市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5)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治理项目;(6)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1)国有土地出让项目;(2)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3)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4)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投标须知等内容。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终于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附文件全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解释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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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按时竣工,确保工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招标应当确保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范围应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采用公告形式,公告的媒体应包括报纸、网络等方式,并至少提前30天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在项目申请招标之日起10天内发放。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通知书;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和费用;4.招标文件的领取和递交时间、地点;5.投标文件的要求;6.招标报名表;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评标办法和标底;9.工程投标及投资的限额;10.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准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3.投标单位应提供规范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承诺书等;4.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业绩和信誉证明;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第三章投标评标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工程专家和项目相关方代表。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单位应满足最低技术、经验和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施工能力和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中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施工要求、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工程的质量、按时竣工。
第十七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单位提供非法利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预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年6月1日实施。
发改委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改委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XXX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XXX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现行有效
发布:2018-03-27实施:2018-06-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6-01
发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XXX、XXX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景遇的大型基础办法、公用奇迹等干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规模由XXX有关部门按照确有需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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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
了一倍。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
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
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
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问题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
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
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
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
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
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