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转让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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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6-10

第号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公司:

我行于年月日与银行(公司)签订了《信贷资产

转让合同》(第号),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已于当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

合同(第号)项下债权出让给银行(公司)。

从该日后,你公司应向银行(公司)继续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

还款(担保)责任,并与银行(公司)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署回执并加盖公章后,退还我行(部)。

中国建设银行行(部)(公章)

年月日

回执

中国建设银行行(部):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悉贵行发送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号)。我方同意继续向银行(公司)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第号)

项下的还款(担保)责任,并与银行(公司)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16-8

第号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

公司:

我行于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

合同(第号),币种金额(大写),期限为年月日到

年月日止,利率为。本行拟将此笔贷款转让给银行(公司),信

贷资产转让后,贵公司需向(公司)继续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行(部)(公章)

年月日

回执

中国建设银行行(部):

我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悉贵行发送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

(第号)。我方同意你行上述信贷资产转让事项。

特此函复。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篇二: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

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债权(担保追偿权),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

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五日内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银行帐号: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篇三: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人)乙方:(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金额

甲方号贷款合同,截止还款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利息为人民币万元(小写:),本息合计为人民币万元。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二条、转让价款

1、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愿意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后内支付转让价款,如逾期未付,则合同终止执行。

3、乙方应将支付的转让款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贷款债权的交割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款的次日为债权交割日。

2、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出具收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甲方在协议项下的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申明与担保

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2)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阅读了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债权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贷款债权的可回收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可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则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如下第条中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或授权代表):(签章)乙方(或授权代表):(签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篇四:债权转让通知的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通知的注意事项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一、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ecbc3f29b89680203d82562?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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