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关心下一代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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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市00镇00社区关系下一代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00市00镇00社区关心下一代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社区牵头,社区关公委负责,邀请关爱青少年的人员参加,协会人数10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引导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促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本单位的备案管理部门是00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00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00镇00社区永康路67号。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学校建立社区青少年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二)组织青少年积极参加社区文体活动,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参加社区建设。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及时了解掌握关心下一代方面的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撤回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撤回决议后30日,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本团体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街道办和社团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