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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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

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

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

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宏观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导。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独立许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要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行政法主体:指在行政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者,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代履行: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相应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补充性立法:它是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管制性行政指导:又称抑制性行政指导,即行政主体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和抑止而进行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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