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1)集合。
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
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2)维护。
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
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3)分配。
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特征:(1)持续性。
(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
(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构成:(1(2(3行政关系: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 + 地方性规章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则,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二、行政法的特点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控权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规范的性质繁杂;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行政实体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程序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三、行政法的效力广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法的效力: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此处指狭义)1.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活动(一)行政法的研究对像:公共行政行政,是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法所研究的对象是公共行政。
1.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1)性质不同。
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
私人行政则是对私人组织或团体自身事务的安排与管理,不履行任何国家职能。
(2)目的不同。
公共行政的实施以实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
公共利益一般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私人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
(3)手段不同。
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采用私人行政所不能使用的手段,享有诸多特权。
在进行管理过程中,遇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公共行政主体可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处分被管理者的权益;私人组织的管理原则上只能通过合同方式,管理者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
现代行政法研究的公共行政已不限于国家行政,就范围而言,国家行政属于公共行政,但公共行政除包括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公共行政组织实施的行政。
从历史发展来看,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经历了又单一的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逐步转型的过程。
公共行政组织既可以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公共行政的实施者,也也已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基于组织章程承担公共行政职能。
就目前理论认识而言,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公共行政组织的行政。
(二)行政的概念掌握行政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考虑行政法的实质。
行政法的实质是监督行政活动,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对人的权益。
2.注意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公共行政组织逐步享有了部分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范围需要将其涵盖;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行政行为已从单纯针对个别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发展到接受立法机关授权制定行为规范和裁决行政、民事争议。
行政法研究的行政应当以形式意义的行政为主,以实质意义的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笔记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主要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形式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
社会行政是指非政府公共组织形式社会公权力,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
目前国家行政依然是行政法最基本的规范和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对行政纠纷予以解决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从形式上看:①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有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分法之首。
从内容上看:①行政法设计的内容广泛。
现代行政设计国防,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城乡建设等各个领域。
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
②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为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一致,行政主体需要灵活应对发展中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导致行政关系变动较快,行政法律规范也要与之相适应,进行相应的立,改,废等活动。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一是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有包括程序性规范二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看,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定通常融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的作用一维护秩序的作用一、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社会进入无政府状态二、是维护行政权力秩序,保证行政权力规范有序地行使,防止行政权力偏离争取轨道而出现异化。
三、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人权益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和行政权,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为实现公益而活动。
另一方面,法律确立了多种公民的权力保障机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的职责,为民服务的义务,以此来保障私益。
四、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
五、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使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多种途径寻求对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笔记
1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
2•行政活动与公民活动的区别:a. 公民活动:不违法即可,无须法律授权。
b. 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授权。
二.行政主体1 .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P57T3)A. 行政机关:(P57T1)a. 行政机关的分类:(P57T2、T4)(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岀机关和派岀机构。
b.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 地方行政机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 派岀机关和派岀机构:(一)派岀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岀机构:公安派岀所、税务所、工商所。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 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 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 企业组织。
C.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 某些私人组织。
2. 国家公务员:A. 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P58T5)B.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P81T3)C.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a.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岀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岀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岀复查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考前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救济 ②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对人: 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 ③行政诉讼 原 告&被 告:司法行为官 民 事 ④行政赔偿 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司法赔偿)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1.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机关(对外)1.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对内)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名+权+责)↓被授权组织(见§4)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地区行署→自治州、设区的市)┠┈┈┈┈┈┈┈┈┈┈┈┈┈┈┈工作部门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作部门┃区公所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2.中央行政机关§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笔记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笔记一导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要把握两点:思维:控权——行政法本质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官负有举证责任从控权角度理解体系:2—1—4(逻辑) 行政法体系可以理解为两个人做一件事的四个阶段。
2——两个行政主体;1——选择行为;4个阶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推荐阅读书目: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关于判断公行政,私行政?应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行使了行政权。
如大学的管理否是公行政:大学是有行政权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的组织。
又如判断行政人员是否在行政,主要是看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佩戴工作证。
例外:警察在工作时间外的行政能否判断为公行政,应具体判断。
如抓小偷,应是公行政。
二:行政关系:1,行政权力取得过程中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授予权利,是事先控制)2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规定程序,是事中控制)3对行政权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事后控制)行政法的特征:⑴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内容)⑵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本质—控权)⑶行政法是难于的法制定统一实体法典的法(形式)三:行政法地位与作用1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发展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古代无行政法,只有行政规范→清末该法修律→十六届三中全会Ⅱ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从三权分立,行政权独立与其他权力的思想的提出Ⅲ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法国:(一)法国行政法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考前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p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目对人:行政行为一-争议一-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司法行为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司法赔偿)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宪法(控权法)国家权否民权一立法权p立法机关p立法法 f 行政权p行政机关p行政法.司法权p司法机关p诉讼法行政立法权2 .行政=公共行政=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V 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 4 .行政法T .行政监督法分则(部门行政法)(行政主体)(抽象行为、具体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2•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岀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广种类裁量权2. 合理行政原则一-> 理性 T 裁量权T 彳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2003/4/7/ 案例)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 .高效便民原则: 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 .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 •行政组织法概述1•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对外)行政机构(对内)2.行政主体(名+权+责){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见§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国务院I ------------------------------------ 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I ------------------------------------ 工作部门地区行署T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卜 --------------------------------工作部门 不合法 不合理1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 1 ---------------------------- 工作部门区公所街道办居委会乡(镇、民族乡)村委会§ 2 •中央行政机关§ 3 .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伴务指导关系j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 -上级部门指导I垂直领导关系T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f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一一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_②被授权组织§ 4 .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1.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已经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采取法定收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
又被称作公共行政(《教育法》21条)2.一般含义的行政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在一般含义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区别私行政行政国家行政公行政社会公共行政二、行政关系(包括有法律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法律依据)三、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等四、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二)行政法的特点(p5)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3、行政法富有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法4、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三)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裁决:(法律的特别授权《行政管理规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行为的权力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p9)思考题行政法上的行政与一般行政有何不同?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含义(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办理。
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
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必然强制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1)行政合法原则。
他包罗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报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补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罗人身责任,如拘留。
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
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
这里依次讨论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几个基本概念。
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公共治理"框架下,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合作履行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活动都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范畴。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
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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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第一编绪论第1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涵义1。
行政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行政的分类考察1 / 241(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2 / 241二、行政与行政国(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3 / 241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
(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三、行政法的形式4 / 241(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二、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简答)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2 / 241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
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第2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
(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一、制定法(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3 / 241二、判例法(名词解释)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
五、条约和协定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4 / 241一、宪法(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
(简答)《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5 / 241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6 / 241(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二、法律(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三、行政法规(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
3 / 241四、地方性法规(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九、条约与协定4 / 241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04—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
(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 / 241(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
(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简答)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6 / 241(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7 / 241(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论述)(06-4)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一、依法行政(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4 / 241(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
(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名词解释)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名词解释)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有很大自由度,政府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幅度等的广泛自由.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5 / 241(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名词解释)(07—4)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二、信赖保护原则(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6 / 241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简答)(02—4)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一、依法办事,不偏私(单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既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单选)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 / 241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名词解释)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五、不单方接触(名词解释)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5 / 241(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6 / 241(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