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兼顾人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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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东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设、维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新政[2011]9号)为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加快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1.指导思想: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防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相结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形成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人防建设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工作目标: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大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快速增扩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在全市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有效安全保障。

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设计导则

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设计导则

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设计导则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建筑 (4)4.1主体 (4)4.2出入口 (4)4.3孔口 (5)4.4辅助房间 (5)4.5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5)5结构 (7)5.1一般规定 (7)5.2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7)5.3构造规定 (8)6通风 (10)7给排水 (12)8电气 (13)9引用规范名录 (15)1总则1.0.1为使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兼顾人防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参照现行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I类)、改造(II类)的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要求的设计。

1.0.3I、II类工程设计应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4I、II类工程抗常规武器动荷载分别以抗力级别6级(常6级)的70%、50%为准。

1.0.5兼顾人防要求工程不划分抗爆单元。

1.0.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不兼顾人防要求:1.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距离小于100m的;2.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大于该地下空间净高1/2的;3.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0m的;4.单体建筑面积小于400m2。

1.0.7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

2术语2.0.1兼顾人防要求工程除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地铁人防工程之外,结合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或地下工程建设,通过适当增加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发挥预定人防防护功能的地下建筑。

2.0.2附建式地下空间上部有非临时性地面建筑的掘开式地下建筑。

2.0.3人员临时掩蔽工程临战时,主要用于保障人员临时掩蔽的人防工程,警报解除后人员即进行疏散转移。

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

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使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密切相关,通过合理规划,相互整合,可以达到最有效、最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

同时,一个城市要想取得更好发展,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什么是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面,为您解答。

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使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密切相关,通过合理规划,相互整合,可以达到最有效、最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更好地发挥“三个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

一、人防工程建设和规划⑴人防工程:主要是地下工程,可以充分利用天然岩土体作为防护体,提供掩蔽条件,达到有效的防护目的。

人防工程一般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或称结建式),地铁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防的,不属于此两类,不妨称为兼顾式。

人防工程一般都位于地面标高±0.00以下,因此属于地下空间范畴。

人防工程的建设就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挥地下空间资源的防护潜能,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抗毁能力。

人防知识问答

人防知识问答
答:防空地下室建在楼底下,可以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有效保存战争潜力。战时遇到敌方空袭时,楼上人员和附近居民出入方便,可以就地就近疏散。防空地下室建在楼房底部,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却有效好的防护效果,可以大大地减少人员的伤亡损失。修建防空地下室还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物的防灾抗毁能力,能有效地减少轻地震所造成的危害。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增加楼房的使用面积,节省地皮,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4.建设单位应向哪级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答:⑴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闽单位和省计委审批的全省重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建设单位可直接到省人防办办理报件审批手续。
⑵各市、县、区的结建项目可直接在所在地的人防办办理报件审批手续。
25.申请易地建设需要什么报建材料?
1、什么叫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在我国简称“人防”。它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走”、“藏”、“消”,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经济传递空袭的搬迁,以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不必要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人员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减少损失;消就是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抢救伤员、抢修通信、供水、供电等系统,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人民防空具有长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即人防工程和人防专业队伍要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准备,人防工作需要全民众的支持与参与;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具有加强战略和促进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职能。
4、什么叫“结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冀政[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与城市建设结合不够紧密,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需要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重要性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的重要依托,是战时人员物资掩蔽和灾时群众避难的重要场所,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结合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既可扩大城市容量,又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

将商业、餐饮、娱乐、停车场、地下交通等城市设施转入地下,可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承载能力。

将人流、车流、物流引入地下,可以缓解地面交通拥挤,又可腾出地面空间用于城市美化和绿化,改善城市环境。

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对于完善城市人防体系建设,提高城市整体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推进人防事业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科学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指导城市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防护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有关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配套。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119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xx]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来自空中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也就是我们说的防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
2. 从省人防办公示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中 选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3. 从省人防办公示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中选取人防工 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
附件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规划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及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 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规定,现将建设要求告知如下:
拟建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平方米)
拟建兼顾人防工程 面积(平方米)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附表
人防 从业 单位 范围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省人防办公示的监理单位):甲级:业务范 围不受限制。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 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 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 程监理业务。
战时功能
防护级别
防化等级
… 易地建设
理 收费标准
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方案基本符合人防设计要求,还需修改以下几点:
一、
;
二、
;
三、
;
……
请贵单位对上述问题修改后付诸实施。
(盖章) 年 月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中的拟建兼顾人防工程面积暂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总建筑面积核定,
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据实调整人防建设要求。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11月前言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编制。

本导则共分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 结构设计;6 通风设计;7 给排水设计;8 电气设计。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宏祥赵志强王丹宁陈国庆吴旭辉麻永锋孟祥锋李志飚费新民姚国梁杨彤陈国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4)4 建筑设计 (5)4.1 主体 (5)4.2 出入口 (5)4.3 孔口 (5)4.4 辅助房间 (5)4.5 平战功能转换 (6)5 结构设计 (7)5.1 材料 (7)5.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7)5.3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8)5.4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10)5.5 构造规定 (12)6 通风设计 (15)7 给排水设计 (17)8 电气设计 (18)9 本导则用词说明 (19)10 引用规范名录 (19)1 总则1.0.1 为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符合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以下均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满足预定的战时防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为加快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和地上土地利用,原则上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市人防办依据《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防办负责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拟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承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市人防办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等事项。

三、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和市人防办出具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意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确定规划条件(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防办协调相关部门,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市191号令

市191号令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人防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后,作为施工图方案设计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规范(送审稿)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规范(送审稿)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underground space give consideration to civil air defense works(征求意见稿)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确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分类,对配建人防工程功能与规模、设计技术标准做出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x号,邮编:21xxxxx)。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 (1)2、术语 (3)3、建筑 (4)3.1一般规定 (4)3.2主体 (4)3.3出入口 (5)3.4孔口 (7)3.5辅助房间 (7)3.6 平战功能转换 (7)4 、结构设计 (9)4.1 一般规定 (9)4.2 核武器、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 (9)4.3 构造规定 (10)4.4平战功能转换 (13)5、通风 (14)6、给排水设计 (15)6.1一般规定 (15)6.2 给水 (15)6.3排水 (16)6.4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16)6.5平战转换 (16)7、电气 (18)7.1电源配电 (18)7.2线路敷设 (18)7.3照明 (18)7.4其他 (20)8、本规范用词说明 (21)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高城市综合防空、抗灾能力,使人防工程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城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

城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编制说明1. 工作概况1.1 任务来源根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8]27号)要求,由陕西省人防建筑研究设计院主持承担陕西省地方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的起草工作。

1.2 编制单位承担单位:陕西省人防建筑研究设计院协作单位: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1.2 编制过程2017年2月20日受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由我院编制《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设计技术导则》,同年3月成立了编制组。

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编写了陕西省地方标准《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设计技术导则》科研项目申报书。

2017年6月6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复同意立项,编制组随即开展了研究和编制工作。

2018年5月14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陕质监标[2018]27号文《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正式批复立项。

具体工作过程为:1.研究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17年5月)2017年3月~5月,编制组起草和完成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设计技术导则》的编写大纲、调研提纲及编制经费估算。

2.调研阶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5月,编制组赴浙江省杭州市及福建省福州市等地,对兼顾人防工程进行了调研,重点对杭州市城东新城0901人防工程(杭州市人防办规模最大,投资最多,功能最全的新时期平战结合精典工程)、福州中防万宝城(国内首个大型融合式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进行了现场考察,并与各个城市的人防办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

通过对已建城市地下空间设防的调研,对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需要有了总体了解和深切的体会,对编制《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设计技术导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要求的战时功能,即城市地下空间在充分利用平时的设备设施,通过平战兼顾设计及平战转换技术措施,满足战时功能的要求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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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兼顾人防要求
( 2008-03-19)
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宝贵的资源,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从而构成绚丽多彩的立体城市,是人们的一个理想,也是一项伟大系统工程,需要人们统筹规划,分期分项的进行。

笔者从事人防工程及城市地下空间设计近十年,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也有许多教训,下面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谈几点体会。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人防工程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我们熟悉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主要形式有地下室、地铁、地下街(商业街、过街)、地下休闲娱乐场所、地下库房(包括车库)、共同沟等,它涉及城市交通、商业、基础设施等诸多方面。

我国城市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短期行为和商业运作趋势等问题,特别是缺乏总体规划指导。

这些问题使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造成严重浪费,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失衡,后续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难度加大,资金投入量增多。

尽管1997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但缺乏规划和相关法规的支持,许多工作亟待解决。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人防、规划和设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人防工程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几个切入点
大型交通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

大型交通设施如火车站、航空港等由于通过大量的人流、车流、货流,战时是战争的生命线,是平战结合工程重要的切入点。

由于流线很复杂,需要形成带有地下空间的立体流线,从而形成多流线的立体地下交通体。

一般情况下,这些大型交通设施前面都有大型广场,车、货、人流便于组织,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切入点。

城市中心区、副中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

城市中心区、副中心区是城市经济文化中心,是地下空间开发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战时最可能遭受打击的区域。

要注意对城市中心区、副中心区的适度开发,差异互补,要注意绿化及水体的引入,从而形成良好的空间环境。

剖面设计应尽可能采用中间向两侧依次降低,以利于不破坏植被的情况下市政管线的通过。

这一区域的人防工程建设
应科学规划,严谨实施,以达到最佳的战时防护要求,最佳的平战结合效果。

居住区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住区规划越来越注意生活的品位和质量。

居住区中的游泳馆、各类球馆、健身房、汽车库等社区服务功能区移入地下,使居住区更加的人性化、系统化、集约化。

战时这里是人员密集的地方,因此要求人员掩蔽工程的指数要增大,防护措施要可靠,从而充分体现人民防空为人民的精神实质。

城市共同沟的建设兼顾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的良好运转需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持。

要将电信、供电、供水、排污、有线电视等诸多地下管线敷设于地下共同沟中,有利于市政设施的集约化、系统化,也利于对这这些管线的防护,减少战时的损坏。

共同沟的建设应具有超前意识,使市政设施和城市建设保持较大的发展空间。

要加强共同沟的防护功能,避免低水平开发、重复建设,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以上四个切人点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重点,它涉及到交通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市政设施等方面,需要规划、建设、人防、国土资源等各部门的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关系
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的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建设与设计等呈现了多元化趋势,这是一个可喜的局面。

在这种多元化形势下,人防工程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应明确定位,要加强政策引导,保证城市人均防护面积指标,使指挥所和救护站、人员掩蔽部和物资库等比例合适,使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得到充分保证。

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对人防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努力创造人防建设的辉煌明天。

(摘自《重庆人防》作者是:周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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