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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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保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票据保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无需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二、法律规定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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