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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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填入探矿权名称)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物

1、乙方向甲方设定抵押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2、抵押物系发证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的方式,于年月日向乙方授予的,乙方未/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3、抵押物的地理位置为:;勘查区块面积为平方公里;勘查矿种

为:;勘查区块范围坐标

为:(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4、抵押物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5、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抵押物的勘查程度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抵押物的勘查情况报告见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物(未/已)办理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如巳办理,可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6、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整。目标矿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

二、担保的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3、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票据为准。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勘查区块范围内的探矿工程、设施。

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抵押合同的审批及备案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审批及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

2、因办理抵押审批、备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曰:

(1)抵押物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乙方已依法缴纳了当期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3)乙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勘查施工作业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乙方已完成了当期的法定最低勘查投入;

(4)乙方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行为;

(5)乙方领取勘查许可证已满2年,或已在勘查作业区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6)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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